2000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安宁与和谐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一
  本报记者 崔士鑫 王比学
  编者按:2000年10月23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婚姻法究竟该怎么改?方方面面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充满民主氛围的好征兆。“广开言路,广纳谏言”应当是与全社会成员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修改的应有之义。本周刊今天同时推出记者采写的四篇系列述评,旨在介绍立法过程中各种争论的焦点,不同意见观点的碰撞,为读者了解婚姻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帮助。
  说起“家”来,不同的人心中会产生不同的感情。有人说家是“温暖的港湾”、“安宁的归宿”,有人说家是“围城”,甚至是“爱的坟墓”。
  何以会有如此大的反差?原因在于,家庭虽然是在感情的基础上组建的,但要长期维持家庭的安宁与和谐,对婚姻问题必须用理性去看待、用法律去保障。
  婚姻伊始,这一问题尤其重要:两个性别不同、成长环境各异的人,居然要长相厮守、共同生活,极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双方的关系,让爱在法的阳光下播撒、萌发。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几个引人注目的焦点,都是为了加强婚姻初始阶段的薄弱环节,为婚姻的美满幸福打下一个牢固的基础。
  无效婚姻———提防感情“陷阱”
  “只要符合法定年龄,任何人都可以结婚吗?”这个问题或许太简单,一般人都知道婚姻法上有“禁区”,比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都不允许结婚。
  然而,“一旦出现了这样的婚姻,怎么办?”人们就不知其答案了。
  事实上,现行婚姻法的确存在这一漏洞。今年4月,全国妇联曾就修改婚姻法做过一个抽样调查,发现目前全国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等。这些违法婚姻本应由法律宣布其无效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但是,由于法律中缺少无效婚姻制度,司法实践对于上述违法婚姻只能按离婚或非法同居处理。可是从法理上讲,无效婚姻与离婚、“非法同居”存在很大区别。首先,无效婚姻与离婚的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等均不相同。其次,“非法同居”也并非法律概念,中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将某种同居关系界定为合法或非法,也没有限制或禁止无婚姻关系的人同居。显然,以“非法同居”处理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依据。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试图堵住这一漏洞,首次提出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文。对重婚、近亲结婚、早婚、有病不宜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其无效,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上述两机关提出该婚姻无效。对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提出撤销该婚姻,但要在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要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同时,条文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这就意味着,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过,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适用父母与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然而涉及具体条文,也不无可探讨之处,尤其对被胁迫而成婚姻所提出的期限。这一条文如果正式成为法条,将给将来的执法带来操作难度。
  尽管如此,对大多数人来说,有了婚姻法给予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两个法律武器,的确可以更有效地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注意及时逃脱婚姻“陷阱”。
  配偶权———备受争议的焦点
  细观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涉及配偶权问题的仅有寥寥几句。一是把现行婚姻法中的“禁止重婚”,改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二是在增加的第四条中有这么一句:“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婚姻法对这一问题的回避并没有挡住对“配偶权”争议的热浪。但是要回应这一问题,又谈何容易?目前围绕这一问题,已形成了意见截然对立的两派。
  一派意见认为,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的最低要求,婚外恋、“第三者”带来的是一种虚伪的婚姻关系,法律应表明反对的态度。全国妇联更是认为,没有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各种行为进行禁止的规定和民事制裁措施,是现行婚姻法的一大缺欠。还有人提出,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是当今世界潮流,国外也有法律对相互忠实尤其是“贞操权”有明确的规定,意指婚姻法也要顺应“国际潮流”。
  另一派人士则大声疾呼,认为如果婚姻法对所谓“配偶权”进行规定,将是“历史的倒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所所长周孝正认为,“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而性权利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是社会中每个成员都具有的个人权利。通过性活动获取快乐,这种权利只属于自己。结婚不能意味着自己的性权利一次性地承诺给了对方。不能把应由道德规范体系解决的问题,去用法律制约系统来解决。
  夫妻财产约定制———一家人也可有“两本账”
  吴星,是四川巴中县一户农民的儿子。17岁时,他以优异成绩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停薪留职到成都发展。1995年,他在“情感热线”中结识了一个与他在感情上有类似经历的女孩萧萧。多次电话联系后,两人终于见了面,结果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
  半年后,萧萧带他回家去见父母。一进门,吴星就被萧萧家中富丽堂皇的摆设惊呆了。萧萧这才告诉他,其父母都是成都某知名企业的老总。萧萧的家人在了解到吴星的出身后,对他态度十分冷漠,多次要拆散他们。两个人备感痛苦。
  最后,学法律出身的吴星想出了一个办法。为了打消萧萧家人的顾虑,他主动提出“约法三章”:一是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二是萧萧父母赠予她的财产,他分文不占,除非萧萧及其家人同意;三是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人用各人的钱,两人挣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事后,两人顺利登记结婚,现在孩子已5岁,夫妻感情如初。
  吴星的经历虽很有戏剧性,但这种夫妻财产“AA制”的做法,在如今的城市家庭尤其是年青夫妻中,并不鲜见。而这也正是这次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婚姻法修正案有关夫妻财产的条文中,最关键的可能是两个方面。一是引入了“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以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入了一家门,财产就算是双方共有的了,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要离婚,也往往“对半分成”。但修正案却明确说明,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只归个人所有。第二方面,就是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被彻底打破。像吴星那样的“约法三章”,将成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
  有人说,这一条文其实是为离婚做准备的。因为夫妻析财,无疑对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有好处。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最重要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引入了“私法”的观念: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感情是感情,财产是财产,不能因夫妻关系,就改变财产归属。这对培养各自独立、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很有好处,并有可能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严重不均衡给双方关系埋下的隐患。这或许也是婚姻法修正案中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有关部门所做的调查表明,人们对夫妻财产“AA制”都没有意见。问题在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何操作?婚前财产公证,受到了广泛赞同,但据北京、上海、广州的公证部门统计,除了个别再婚的老年人外,真正来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几乎为零。
  每年的黄金季节都有许多年轻人在海南的沙滩上举行婚礼。当他们携手走进婚姻殿堂时,也将面临许多新的考验。(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法带给我们什么
  莱莉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颁布于1950年5月1日,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它经历过1980年的一次重大修改。50年来,它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以及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为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随之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修改完善婚姻法,切实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使之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前进的需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的对于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关于重婚问题;二、关于家庭暴力;三、关于夫妻财产制问题;四、关于离婚问题;五、关于离异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六、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李鹏委员长在谈到婚姻法的修改问题时指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调整婚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每个公民和千家万户,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改婚姻法要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并注意衔接好与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使婚姻家庭的稳定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李鹏同志特别提醒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时,要注意多听年轻人的意见。
  修改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宣传普及法律的过程。正是由于这次修改婚姻法过程中所引起的全民的关注和讨论,将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一次充实和提高。越是引起争论的焦点问题,如“包二奶”、家庭财产制度、离婚的条件、家庭暴力等,越是容易在人们的记忆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这对负有宣传普法义务的各新闻媒体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全面、准确、及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这次婚姻法修改的过程和法律的最终结果交给群众。
  相信这次修改婚姻法的过程,将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而审议修改后的婚姻法,将能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如果一个个幸福、和睦的小家多了,全社会的大家不就变得更加文明、安宁了吗?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道德与法律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二
  本报记者 武侠 毛磊
  有情人最美满的结局就是“终成眷属”,但另外一些人把它叫做“走入围城”。每个时代都有冲出围城的人,原因却各不相同,当冲出来的人越来越多时,我们就该看一看围城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修改婚姻法就是这个道理。
  “包二奶”———情与法两难选择
  武汉一对夫妇已婚20年,因男方“包二奶”导致感情破裂。男方提出离婚,并将20万元房产赠予女方,条件是,女方永远不得追究男方“包二奶”的法律责任,否则赠予的财产将被收回。另外,因为担心新婚姻法实施后,会对“包二奶”进行追究,男方还要求对此“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这位“花心男”的担心是否多余?法律真的要管“包二奶”吗?没有比这一问题引起的争议更多、分歧更大的了。
  2000年9月,全国妇联根据对广东、上海等地的调查,指出,重婚纳妾、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因此建议放宽认定重婚罪的标准,还提出了认定事实重婚的四条具体建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上至社会学家,下到普通百姓,展开了一场全民讨论。以广大妇女为代表的普通群众对妇联的建议拍手称快,期望以法律为武器,对“包二奶”现象彻底根治。一项调查表明,80%的北京人认为“包二奶”属于事实重婚,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草案审议中,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以胡长清、成克杰等为例,严厉斥责“包二奶”现象的危害性,指出这类现象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影响家庭稳定,破坏计划生育,并引发青少年犯罪等等社会问题。委员们指出,以道德的力量已不足以惩戒此类行为,强烈要求以法律为武器,加大对此类现象打击力度,放宽认定重婚的条件,并加重量刑标准。
  与此针锋相对,一批专家学者作出截然相反的回答。
  针对“放宽重婚标准“的建议,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徐安琪严厉指出,将“婚外恋”、“通奸”和“重婚”相提并论,将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相混淆,甚至要求“将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期望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知。
  更多的年轻人认为,目前人们对婚姻的责任感更多地来自于自我认识、自我约束、自我修正,而不是迫于外在压力。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和感情问题,是一种倒退,也不符合法治精神。况且,法律惩治“包二奶”行为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草案试图在德与法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既没有对“包二奶”行为下重拳,也没有放手让道德去作解铃人。
  草案中,增加了两条新的规定:夫妻间“相互忠实”、“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专家们认为,这些条文是为“包二奶”现象量身定做的。法律对“包二奶”行为的态度已经相当明确了,这是否足以使“包二奶”现象“闻令而止”?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
  2000年11月2日下午,深圳市某公司总经理代表表妹傅慈奉的父母,将傅慈奉的遗体捐赠给深圳市卫生学校。作为深圳市首例遗体捐赠,人们在其背后看到了另外一种酸楚,这项捐赠的真正目的是希望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傅慈奉是被丈夫暴力殴打致死的。
  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而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
  令人不解的是,全国审判机关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寥寥无几,稳中有降。各地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也备受冷落。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只是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在以前的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经常提到的是“虐待”。从程度而言,虐待的构成高于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但构成家庭暴力的不一定是虐待。家庭暴力案件,真正够得上“虐待罪”的案件并不多。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害程度而不被受理。
  受害者不愿“家丑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另一方面,“两口子打架不记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问题不愿介入、重视不够,多是进行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罚很少。
  针对这些状况,婚姻法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草案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成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这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
  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从今以后,“关起门来打老婆”再也行不通了。
  老年人权益———不仅是法律问题
  江苏省的陈老汉丧偶单独生活四年后,与比自己小12岁的王秀平结为夫妻,双方子女却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两位老人被迫离婚。一年后,两人难耐寂寞,再次搬到一起,成了非法同居者。还有的子女因为财产继承等问题,粗暴干涉老年人再婚,提出“有她(他)没我,有我没她(他)”,甚至以停止赡养相要挟。
  此次,婚姻法修改重申了老年人再婚的自由,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尊敬长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都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过明确规定,婚姻法修改草案再次对此加以强调,并对一些条文进行了补充。从表面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必要。然而,让我们来关注一下目前我国老年人的生活现状,就会感觉到,仅有这些法律条文还是远远不够的。
  据悉,仅今年上半年,天津市就有300位老人到老龄委上访,要求与子女脱离关系。经过调查得知,这些老人要求脱离关系的主要原因有三种:赡养倒置,无力供养老人的儿女成了老人的经济负担;受儿女虐待;有独立经济来源的老人不愿承担抚养第三代的负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能力独立生活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对子女的物质依赖越来越少。倒是大部分年轻人置身于“四二一”结构的家庭,一对夫妇要赡养四个甚至更多的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子女,经济和心理负担日益沉重,与老年人交流减少,感情淡化。北京市政协的一个调研报告表明,全市“空巢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高达1/3。而且,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个比例仍在不断增长”。
  社会学家呼吁,保护老年人权益不仅应该体现在物质方面,也应注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要在全社会倡导“精神赡养”,子女应尊重老人,多抽时间陪老人说话、聊天,让老年人多参与家庭决策和社会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婚内与第三者同居是否算重婚
  七成居民赞同法律解决
  本报讯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近七成的居民表示无条件赞成将有重婚行为的当事人绳之以法;人们普遍相信,只有法律才能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
  就“与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以外的异性同居6个月以上是否应视为重婚罪”、“是否赞成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市展开了调查。其中,赞成“无条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有条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用道德手段解决”者的比例分别为66.3%、16.3%和16.8%,表示无条件支持用法律手段解决非法同居问题的女性比例为67.3%。
  有44.4%的女性受访者认为,通过法律解决这一现象,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护妇女儿童,而男性持此观点的比例为35.2%。有关资料表明,在近几年的离婚诉讼案中,有90%是女方提出的,究其原因,绝大多数是因为女方难以忍受家庭暴力或男方“红杏出墙”所致。尽管现代社会给予了女性很多的机会和自由,但大部分人依然把安宁和美的家庭生活视为幸福的基础。 (赵文立)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天涯海角永结同心
  蓝天碧海为誓,红伞青石为证。206对海内外情侣11月23日在海南三亚举行的第五届天涯海角国际婚庆节上永结同心。来自中国、俄罗斯、新西兰、法国、美国以及德国的千余名情侣和嘉宾出席了这个令他们难忘的庆典。这对来自北京的情侣一起品尝清香甘美的椰青,沉浸在爱的甜蜜之中。
  新华社记者 陈小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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