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努力解决报忧难
  曹伯纯
  在现代社会,信息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要切实做好信息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在科学决策、推进工作中的作用,必须努力解决报忧难的问题。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历来重视信息工作,重视在信息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引下,许多地方和单位做到了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为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全面了解情况做了大量工作。然而,近些年来,报喜不报忧、多报喜少报忧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还比较严重。有的只许报喜,不许报忧,或只许报需上级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不许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有的虽然允许报忧,但对涉及的问题层层截留,级级过滤,使上报的信息面目全非、时过境迁;有的还对反映问题的人员指斥责难,施加压力,甚至给予不公正对待。
  出现上述问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在认识上有偏差。有的人认为,上报自己管辖区域内出现的问题,是把矛盾上交,是给上级党委添麻烦;有的人片面理解反映问题要全面、系统、完整,总想等问题解决后再报;有的人认为反映问题是“家丑外扬”,会给本地“抹黑”,影响自己的“政绩”。这种只愿报喜不愿报忧的风气,危害极大。它不仅会使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掌握不到全面、真实的情况,而且会使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偏差得不到及时纠正,从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更严重的是,它会助长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恶劣风气,败坏党风,带坏干部。
  认识上的偏差源自思想方法上的形而上学和思想意识中的私心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喜”和“忧”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有“喜”必有“忧”,有“忧”也有“喜”,“喜”、“忧”是并存的。对客观存在的东西,只能正视它、认识它、反映它,而不能忽视它、回避它、掩盖它。因此,在信息工作中,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既要对做出的成绩、创造的经验,很好地予以总结,以利于进一步推动工作,也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如实反映,使之得到及时解决。这不仅是一个方法问题、认识问题,而且是关系到能否真正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原则问题。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我们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是为了解决困难和问题去工作、去斗争的。只有如实地反映客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才能促使困难和问题的解决,推动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如果人们只是盯着成绩和经验,沾沾自喜,不能正视存在的问题,问题就会越积越多,形成恶性循环。人们常说“成绩不讲跑不了,问题不讲不得了”,就是这个道理。
  评价一个地方的工作做得好不好,不能光看这个地方是报喜多还是报喜少。只报喜不报忧,不说明有喜无忧;敢于报忧,也不说明有忧无喜。评价一个干部工作怎么样,不仅要看他是否善于总结成绩、经验,更要看他是否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一个地方如果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当然最好;但如果发生了问题,能如实上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能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避免此类问题再发生,同样也说明这个地方的干部有驾驭局势、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问题发生后一味掩盖,或自行其是,错误处置,最后酿成大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那后果就严重了。
  心病当以心药治,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信息工作中的报忧难,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切实重视,以身作则,大力倡导说真话、报实情。只要真正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观察问题,指导行动,摒弃私心杂念,消除糊涂认识,就会产生坚持真理的勇气,闻过即改的情怀,这样解决报忧难也就不难了。


第9版(理论)
专栏:

  着力实现司法公正
  徐建新
  确保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法官队伍中深入开展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对于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三讲”是对人民法官的最基本要求。审判是司法程序的核心环节,法院是社会矛盾的终局裁决者。法官的裁决,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时,法官作为执法者,其执行法律的过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国家的利益,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那么,如何才能把群众的要求与国家的意志统一起来呢?其结合点只能是司法公正。而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讲学习,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全面地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的要求;必须讲政治,从国家利益及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正确对待当事人,正确对待人民群众,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作出公正的裁判,而不能为了关系、人情甚至金钱而枉法裁判;必须讲正气,要求人民法官铁肩担道义,恪尽职守,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是对人民法官的最基本要求。每一位法官都要以“三讲”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三讲”精神贯彻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
  按“三讲”的要求改革法官的选拔、管理与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就法院而言,坚持“三讲”的关键,就在于改革法官的进人、用人、选拔、管理与监督机制,造就一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法官队伍。要全面严格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把住进人关。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既考业务,又考政治理论,严格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标准办事,坚决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法官队伍。同时,对那些实践证明不适宜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地调离,以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实行审判长选任制,把好任用关。竞聘和选拔必须以能否坚定不移地坚持“三讲”作为核心标准;对审判长的选任要宁缺勿滥,唯才是用,决不能搞论资排辈,甚至搞照顾,变成一种待遇。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各种培训制度,使不同岗位、不同要求的人员能够及时地、相应地得到培训,通过培训不断补充新知识,以适应工作的新要求。要严格监督,除了来自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上级法院的二审监督、纪检监察及检察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外,人民法院还应着重加强内部监督。如加强对立、审、执的案件质量及重审、改判、再审改判案件各个环节的全面监督;实行诉前、审中、判后的诉讼过程全程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的监督制度,从建章立制的角度强化内部监督,等等。
  把“三讲”的要求贯彻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去。法官能否做到秉公裁判、公正司法、热情服务,是其能否坚持“三讲”的重要标志。坚持“三讲”,就是要把“三讲”的要求贯彻到各项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去。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决不为权势所屈、亲情所动,决不为金钱所收买、美色所俘虏。二是强化宗旨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实事,热情、礼貌、周到地为每一个当事人着想,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三是树立全局观念,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学会用辩证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认清审判工作是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全国经济建设服务、为全国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为某个地区、某一团体利益甚至为某些个人利益服务的。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审判与执行并重的观念,通过质量与效率的统一实现司法公正。


第9版(理论)
专栏:工作研究

  首先是组织落实
  张新起
  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必须解决“靠谁来做”的问题。列宁曾指出,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而外,没有别的武器。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统一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进行任何一项重要工作,总是首先抓“组织落实”。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一定的物质依托,没有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机制,不论什么样的先进思想和正确路线都不可能落到实处。基于此,山东省莱州市近年来把探索和建立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网络,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逐渐形成了一个健全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网络,并以此为依托,探索出一套新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开展了一系列有声有色的思想教育活动,使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建设具有广泛包容性的组织网络。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把党的思想、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广大农村,滋润广大农民心田,不能有“中梗阻”而半途而废,是谓到“底”;就是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光辉照耀到农村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角落,是谓到“边”。与此相应,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也必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根据当前农村的特点,莱州市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网络框架是这样建构的:纵的方面,建立市、镇、村、点四个层次自上而下、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市、镇、村实行党组织“一把手”对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的制度。村以下按照居住区域形成的居民点,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确定上上下下都能够接受的合适人选担任居民点的负责人,切实负责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每一家、每一户、每一个人。上级对下级的工作经常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对上级及时汇报和请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组织体系。横的方面,市、镇两级的宣传、科技、老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文化、体育、卫生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工作,全都向下延伸,一直到基层的村、点。根据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要求,及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相关服务。各个部门在不影响农村生产、不干扰农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形成各部门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工作网络。
  纵的组织体系和横的工作网络相结合,便构成了有广泛包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网络,涵盖了农村的诸多工作领域和所有居民。为了使这一网络活起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各部门,在不增加编制和人员、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条件下,各自组建一个有权威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一个真抓实干的工作班子,并通过“图表册”的管理方法,对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所谓“图表册”管理,就是将各活动点的状况绘制成网络图,并“上墙亮标”;将活动点的工作制定出计划,形成年度、月度活动的安排日程表;将每一个活动点的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活动状况登记造册。
  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创造性实践中发挥组织网络的威力。构建组织网络,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但它并不等于思想政治工作本身。要真正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还得靠创造性工作,在实践中发挥组织网络的威力。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大优势,在于解决普遍的、倾向性的问题。去年以来,莱州市委为了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思想认识和实际问题,也为了检查组织落实的真实情况,依托已经形成的组织网络,精心设计和组织了以“五千五万”为主题的思想教育活动:(1)“千村万次宣传教育”。结合揭批“法轮功”,以及解决农村经济、政治生活中的思想认识问题,各级、各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全市一千多个村庄,登门入户,宣讲“尊重科学,反对迷信”,进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普及民主与法制常识。通过正确的社会舆论的积极引导,使广大农村居民的精神面貌大为改观。(2)“千村万对帮扶小组”。在这一活动中,重点结对帮扶三类人:一类是“法轮功”练习者。通过走访谈心,组织“学科学、话改革、看变化”的主题教育,进行思想帮扶,使四千余名“法轮功”练习者彻底脱离了“法轮功”组织。第二类是贫困家庭和失学儿童,实施社会帮扶。以“心连心、手拉手”为主线,每一个市直部门、镇政府和富裕村,结对帮扶一到两个贫困户,做到帮钱物、帮项目、帮技术、帮信息、帮劳务、帮就业、帮销售,在较短时间内初步解决了这些家庭和儿童的实际困难。第三类是对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干部义务帮扶。全市党政机关每一个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帮扶一家私营企业,每一个普通干部帮扶一个个体工商户。目前,全市结成各类帮扶小组一万多对,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改革、发展和稳定。(3)“千村万户科技培训”。为了解决农民对科学技术的需求,组织网络发动十个专业部门,形成农业科技培训服务体系。通过举办“科普之春(冬)”活动,赶“科普大集”,发放“科普手册”,利用“科技天地”电视专栏举办辅导讲座等,使广大农民直接受益。(4)“千村万人送医上门”。市镇两级医疗卫生组织组成一百多个小分队,建立了一千多个医疗活动点,为全市农民直接送医服务。(5)“千村万场文体活动”。目前全市已成立庄户剧团、农民秧歌队、健美舞蹈队、文艺演出队、武术队等群众性文体组织二千多个,文体活动带头户四千多家,每年组织书法、绘画、集邮、戏曲、舞蹈、健美、秧歌、武术、棋类等各类文体活动,群众性文化活动热潮高涨。
  莱州市构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网络的实践证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是组织落实,是处于“网结”位置的广大干部的责任落实。责任落实,光有一般号召是不够的,必须有硬措施跟上。要把责任规范化、制度化,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运用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只有把思想教育与硬措施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广大干部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责任心更强,工作更加积极主动。


第9版(理论)
专栏:

  产业化:社区服务发展的方向
  李泽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服务的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是,我国社区服务的发展还很不平衡,在不少地方社区服务还没有全面开展,无论项目设施还是队伍、资金都很缺乏。因此,如何把发展社区服务业当作推动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促进社区服务产业化发展,是值得探讨的新课题。
  社区服务产业化是由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社区服务产业化的前提条件是有大的市场需求,即每一项服务都拥有足够的受众。当前,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不论数量还是质量,都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这就造就了一个庞大的社区服务市场发展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服务若不产业化就不可能满足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把为他人提供服务当作商品来生产,以社会商品的形式满足他人的需要,把服务活动当作商品投入市场流通,这样的服务业才有发展潜力。社区服务业当然也不例外。
  社区服务产业化是减轻政府负担、缓和街道与居民之间矛盾的必然选择。这些年,人们常听到这样的抱怨:街道和居委会抱怨上级政府下派的任务太多,却没有给予必要的钱和物的支持;居民则抱怨街道和居委会只顾忙着挣钱,不认真管居民的事。上述现象确实普遍存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各级政府都在向街道这根针增派任务,如有的街道工作任务已发展到十几类甚至近百类,但任务虽增加了,必要的费用却没有增多,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出矛盾。因此,在街道和居委会发展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产业,以生活服务为主,生产服务为辅,多业并举的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产业结构和经营格局,已成为壮大街道和居委会经济实力,减轻政府负担的必然选择。
  社区服务产业化是创建文明社区的客观需要。社区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搞好文明社区建设,不仅是改革社区面貌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整个城市文明形象、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文明社区建设由于强调依靠社区资源来解决社区内的问题,因此,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使政府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宏观调控和发展经济上。当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创建文明社区的过程中,以社区为基础,运用社区内各种社会主体共同承担责任和广泛参与来承担某些社会保障功能,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而社区服务产业化正是这一趋势的产物。社区服务产业化要通过市场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使社区成为紧密联系、互惠互利、共存俱荣的利益共同体,由此能唤醒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调动他们参与建设文明社区的积极性。
  社区服务产业化是解决当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发展社区服务业,投资少,见效快,就业潜力很大。并且,社区服务内容十分广泛,能纳入社区服务业范畴的有残疾人服务、婴幼儿服务、卫生服务等十多个系列上百个项目。只要把社区服务培育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就能为许多下岗分流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第9版(理论)
专栏:

  村委会组织法:农民民主权利的可靠保障
  ——写在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
  李宝库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是我们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回顾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实质,对于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入学习和身体力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依法推进村民自治,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村委会组织法》是党的主张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这个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管农村工作主要体现在党领导人民群众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并通过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把这些方针政策转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为此,我们党在总结农民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广大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主张,并通过全国人大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用法律来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为了充分体现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总结各地的试行经验,在1998年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中,专门增写了第三条,即“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体现了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又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应该怎样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体现了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村委会组织法》是农民群众民主愿望的反映,是有序政治参与的法律保障。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农民群众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已不再完全依赖集体,而是主要依靠自己的双手来创造。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农民群众更加关注集体资源、集体财产的控制和处置,关注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关注村干部的行为;迫切希望村干部由自己选,村内事务由自己管,村中财务由自己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我们党顺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把农民群众这种强烈的政治要求和愿望上升为国家意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农民群众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村委会组织法》是农民群众政治参与愿望的反映,也是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可靠保障。
  《村委会组织法》是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基本依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农村利益格局的变化,国家与农民、集体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如何调整这种变化了的农村利益关系以及由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是改革开放后农村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一段时间内,随着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体制的解体,一些地方的农村曾经出现的村级组织瘫痪、农村社会管理失控、不良现象滋生蔓延、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等现象,就是这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反映。《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正是为了理顺这种新的利益关系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措施。从内容看,《村委会组织法》初步明确了农村一些基本的利益关系:一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帮助和协助的关系,乡镇政府不得随意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二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保护农民群众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村民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三是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村委会干部是不脱产的村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的补贴由村民群众负担,享受补贴的人数及其数额由村民群众决定,不由政府财政负担。四是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平等的利益关系,经济上是平等的商品生产者,政治上是平等的国家公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大家只有受教育程度和富裕程度的不同,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村委会组织法》为调整农村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提供了基本依据,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深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的一项崭新的政治制度,无论干部还是群众,都有一个逐步认识、适应和调整的过程,村民自治制度本身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从实践情况看,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推动村民自治,当务之急是解决好三个突出问题。
  努力提高县、乡、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处理好推进民主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系。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需要各级干部的共同努力,关键在县,责任在乡,落实在村。可以说,村民自治的推进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县、乡、村干部对《村委会组织法》的接受、认同程度。应该说,大多数干部对《村委会组织法》是接受的、认同的,这也是该法能够在广大农村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但也有一部分县、乡、村干部思想观念没有转过来,仍然留恋计划经济时期的一套做法,习惯于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有一部分县、乡、村干部缺乏实行民主的经验,害怕麻烦,更担心出“乱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他们对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抱怀疑态度,在行动上对推进村民自治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其结果不言而喻,既影响了党的村民自治政策的落实,削弱了《村委会组织法》的权威,又影响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打消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顾虑,使他们明确发展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治本之策,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同时,也必须明确,推进民主不能离开农村社会稳定这个前提,没有稳定,推进民主就是一句空话。只要农村基层干部思想认识提高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组织领导有方,教育引导有力,村民群众就可以有序地参与民主活动,村民自治就可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坚持和加强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村委会组织法》的一个基本精神。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坚持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推进村民自治的政治保证。没有党的领导,村民自治这一亿万农民创造的新生事物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成为一项在全国农村普遍推行的基本制度;没有党的领导,要想做好村民自治这一涉及九亿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也是不可想象的。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村民自治是统一的,不矛盾的。在这个问题上必须防止两种片面性:一是否定党的领导,使村民自治工作放任自流;二是党组织不尊重法律规定的村民的民主权利,搞包办代替。在“两委”关系问题上,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各取所需,各执一词,片面理解。要教育引导“两委”干部树立正确的观念:村委会成员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维护和尊重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村中重大事情要向党支部报告,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成员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带头维护和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同时,要完善村内决策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只要“两委”干部真正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没有私心,决策程序民主,工作制度健全,民主监督有效,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可以及时化解。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密不可分的。村民自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不论干部还是村民群众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超出了法律规定,不仅自己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有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主权利。对乡村干部而言,必须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公正执法。要求村民做到的,自己应该首先做到,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在农村中树立法律的尊严。对村民而言,村民群众是推进村民自治最大的、最直接的受益者,必须教育引导他们学法、知法、守法,不能认为实行村民自治就可以不要党的领导,就可以违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必须使人们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民主和自治是相对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绝对的民主,也没有绝对的自治。在现实生活中,绝不允许有不依法办事的特殊干部,也不允许有不依法办事的特殊村民。不论干部还是村民,谁犯了法、违了规,都应该依法或依规受到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威,保证村民自治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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