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8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依法治路路路通
  多次被上级授予“文明单位”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运城处,针对高速公路路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管理,科学养护,加大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力度,使路政管理工作步入正规化。一年来,他们共查处路政案件上百起,追回路产赔偿费30多万元,高速公路救助和抢险26次,有力地维护了路产路权,确保了道路畅通。
(附图片)
  上图:注重学习,打牢基础。
  左图:认真稽查,严格执法。
  下图:加强教育,防患于未然。 李景录 高志勇 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中外专家研讨村委会选举
  “宗族与村委会选举”课题受关注
  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学术研讨会10月14日至16日在湖北武汉举行,近50位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他们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政部等单位。会议旨在通过回顾和总结20世纪90年代实行村民自治以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问题展开学术讨论。近些年来,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的肖唐镖主持了一项“宗族与村委会选举”的课题研究,对江西省40多个村的村委会选举进行了详细的个案调查。他们的研究显示,宗族并非完全对选举或农村的现代化形成阻碍。这一结论,受到了与会者的关注。
  ——摘自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http://www.chinarural.org)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乡镇人大主席还是专职为好
  近年来,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一律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人大主席职务,以为这就是加强了基层政权的建设。然而,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做法并不利于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
  乡镇党委书记处于基层各种矛盾和事务的焦点,党务工作、经济工作等方面的任务很重,压力很大,很难有更多的精力去过问人大工作。而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乡镇人大担负着特别重要的使命,人大主席在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组织开好乡镇人大会议、组织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及时掌握和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所有这些工作,对于一位肩负重担的党委书记来说,恐怕就很难顾及。
  乡镇人大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情况有所不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使党委书记兼任了人大常委会主任,也并不一定影响其职能和作用的发挥;而乡镇人大只有主席或配一名副主席,人数很少。如果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副主席的工作往往容易处于被动应付。——安徽人大《江淮法治》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人大拟任干部考法要科学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的法律知识考试,把干部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治意识,作为任命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来抓,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但从笔者当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对于考试的质量、形式及约束力颇为让人忧虑。
  一是命题质量是否合格。人大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的法律知识考试,一般是由工作机构,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命题,且这种命题多数又是考前临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突击命题。这就使得命题的内容和范围随意性较大,试题缺乏成熟的考虑。
  二是开卷考试变调走样。考试时,允许干部带书籍、资料进入考场,且考试时间又以考者交卷为止。这种形式的考试,不仅难以测出拟任干部真正的法律水平,也难以督促其认真学法。
  三是考绩约束力不大。法律并没有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法律考试成绩不过关而不予任命的否决权,当然就缺乏应有的制约力。
  因此,要真正达到督促拟任干部自觉学法,提高法律水平的目的,就应充实、完善考法制度。如建立法律知识题库、推行闭卷考试制度、强化考绩的约束力等。
  ——江西人大《时代主人》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村务公开要规范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工作中的一个核心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
  公开的内容不规范。对公开什么,怎么公开,没有统一的措施。有的地方只公布一些细枝末节、无关痛痒的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不公开。有的假公开,公开的内容不真实。
  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在什么地方公开,由谁公开,都没有征求群众的意见。做得好的,对涉及财务的由民主理财小组签字方能公布,涉及热点问题的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方能公布。做得差的,则由个别领导一点头,会计往墙上一贴就算数。
  公开的时间不规范。很多地方对公开的时间都没有什么限制,时间长短由个别人拍脑袋决定,有时3个月,有时半年多。时间跨度太大,群众记忆模糊,这样监督自然乏力。
  制约机制不健全。村务公开还缺乏一些必要的监督措施,有的地方村务公开后便万事大吉,既不征求群众意见,也不对群众的意见进行反馈,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
  ——湖北人大《楚天主人》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协力执行种子法
  伍精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它是新中国成立50年来,也是中华民族进入农业文明几千年来第一部关于种子的专门法律。这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农,依法治农首先要依法治种。种子法的通过不仅使我国种子业有法可依,而且对我国农业、林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生态环境的改善,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种子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对种子产业的扶持措施,规定了种子选育者、使用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了有关种子产业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种子法也规定了其相应的义务,尤其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严格规范。这些规定对保证种子质量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种子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首先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种子法。只有懂法、知法,才能很好地执法。各级人大、政府及农业、林业部门都要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学习种子法。各地要举办种子法的培训班,培训主管农业、林业的干部和农村干部,尤其是执法部门的有关人员。执法部门的干部要非常熟悉种子法,农业系统所有人员、与种子有关的各类主体,尤其是种子公司,都要了解种子法,掌握种子法的主要条款。
  为切实贯彻种子法,执法部门,即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要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种子法的执行有依据,有措施,有实际行动,将种子法的条文真正付诸落实。
  要通过机构改革逐步建立起“政、事、企”相分离的种子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种子部门是行政、事业、企业三位一体。这种体制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弊端也日益显露,不利于执法公正,也使经营与管理都难以搞好。目前,有些地区已将种子管理站同种子公司分开,逐步改变了种子管理站、苗木管理站“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项工作进展缓慢。我们必须认识到,种子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非改不可了。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的规定一定要落实。这是有效行政、促进执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总之,种子法的通过只是迈出了规范种子产业,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的第一步,还有很多更为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种子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人大、政府,以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农业战线上的有关部门要为种子法的贯彻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们相信,只要各部门同心协力贯彻执行种子法,将种子法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那么它必将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保障和促进我国农林产业的发展等方面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九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三张“法律白条”引出质询案
  吉卫国 张向东
  窦庆堂手中的三张“法律白条”
  窦庆堂是山西武乡县蟠龙镇北漳村村民。他在村里经营一座加油站——晋武石化供销站。1998年,武乡星火焦化厂、石门乡大陌村村民刘凤书、韩北乡韩北村村民霍志军违约欠付加油款,被窦庆堂告上法庭。武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庭、蟠龙法庭先后判决或裁定窦庆堂胜诉。1999年1月,窦庆堂向武乡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按执行标的0.5%的比例如数交纳了执行费。
  第一起星火焦化厂案执行标的3.52万元。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封存了星火焦化厂15型装载机。此装载机的价值已超过执行标的,法院完全可以拍卖装载机清还原告债务,而法院迟迟不予执行。
  第二起刘凤书案执行标的1.79万元。蟠龙法庭审理此案时,于1998年11月4日扣押了被告刘凤书的一辆“仪征牌”吉普车。一个星期后,这辆吉普车成了原蟠龙法庭庭长魏永宏的“私家车”。车开了一年多,开不动了,魏永宏将车上的3条轮胎拆下来换上3条破轮胎,弃在武乡县老干部局家属院内。
  第三起霍志军案执行标的1.14万元。当初法院向被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告曾答应付原告5000元,但因法院未及时督促,被告一直拖着不兑现。
  无奈,窦庆堂四处上访。去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将窦庆堂的信访件批转给武乡县人大常委会,武乡县人大责成法院尽快落实,可八九个月过去了,杳无音信。
  法院院长被“请”上人大质询台
  今年7月21日上午,武乡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张王成、李云生、田万福、张海峰、李绍君、安效唐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关于要求县人民法院答复窦庆堂诉星火焦化厂、刘凤书、霍志军经济纠纷等三起案件的质询案》。主任刘书成和另外3位副主任交换意见后,当场宣布:质询案送达县人民法院,要求其3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答复。
  7月24日下午,武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质询案提出人,汇聚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听取法院院长牛安林的答复。牛安林院长报告了3个案件的执行情况。尔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发言。
  张海峰委员的发言一针见血:“窦庆堂这三起经济纠纷案,不是‘执行难’的问题,而是法院‘不执行’的问题。法院院长的答复仅仅说明了一下案件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原因,特别是责任问题只字未提,这样的答复能令人满意吗?”
  会议结束前,主持会议的吕永旺副主任说:“质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刚性’监督手段,法院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第二次答复也没能令委员们满意
  8月24日下午,武乡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扩大会议,听取法院第二次答复。法院院长的答复报告与第一次相差无几。事情的来龙去脉讲得比第一次稍清楚一点;案件执行工作稍有进展——院长亲自出马,从星火焦化厂那里执行回4000元。但是,报告依然未提及责任问题。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想到法院第二次答复如此草率。武乡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质询案领衔人张王成质问:“法院以财产保全名义扣押的汽车,法官随便开,车开烂了扔到那儿不闻不问。被执行人能不控告吗?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决不允许法官胡作非为,必须严肃处理!”
  委员们的发言如此激烈,法院的第二次答复自然通不过。
  “不撤职,无法向全县人民交待”
  质询案的第三次答复被列入武乡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
  9月22日上午8时30分,法院院长牛安林走上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席。他首先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深鞠了一躬,代表法院全体干警向关心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权益受到侵害的执行案当事人表示深深的歉意。院长手中答复报告的页数比前两次多了一倍。
  牛安林在答复报告中说,霍志军、刘凤书两案已基本执结,星火焦化厂案拍卖被告财产虽然未果,但已请有关部门对封存的15型装载机估了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望达成清债协议。法院查清了责任问题,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法院院长、分管院长承担领导责任,向人大作出书面检查。法院不仅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且初步采取了整改措施。
  委员们对答复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普遍表示“基本满意”。主持会议的刘书成主任正准备作结语,一件撤职案递交到了他手里。
  这份撤职案是当场提出的。法院院长的答复刚刚结束,与会的委员们就在事先准备好的撤职案草案上开始签名了。李云生、张拴同、田永福、张海峰、安效唐、杨晋田、赵海英、杨树宏、刘同进9名委员联名提出《关于要求撤销魏永宏县人民法院蟠龙法庭庭长职务的议案》。他们认为“魏永宏的违法违纪行为,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已不适合担任庭长职务。”
  主任们立即开会研究,很快决定将撤职案提交会议表决。紧接着,会议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15名组成人员出席会议,11人投了赞成票,1人投了反对票,3人投了弃权票。魏永宏的庭长职务被撤销了。委员们说:“不撤职,无法向全县人民交待。”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避免“面子监督”
  田必耀
  某县一所小学更名,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审议中,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认为,学校更名这等小事按理不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但考虑到政府提交审议是对人大常委会的尊重,碍于情面还是表决通过,因为他们担心,打击了政府的积极性,人大常委会也会因为失去监督对象的尊重而丢面子。
  鲁迅曾经说过,面子是中国人的精神纲领。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制约因素中,“面子”观念占重要成分。监督完全讲“面子”肯定不合法理,但监督完全超越“面子”也不太现实,这种现象并不鲜见。
  比如,一府两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报告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应该换人,但我们总是为了面子而含糊了对法定程序的坚守;评议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群众非议颇大,但我们总会给人情面,用肯定“成绩”的评语,推卸了起码的责任追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质询、撤职动议案时,我们碍于为之打招呼的领导的情面,把刚性的质询、撤职偷换成不痛不痒的询问、免职;下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违宪、违法该撤销时,个别地区的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会用“不给自家人抹黑”的念头,放弃对法制尊严的捍卫,心安理得地放弃了需“作为”的撤销权……
  人大常委会一人一票、集体行使权力的运作模式,防止了个人集权、滥用职权,但当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无法回避的“面子”观念加上淡薄的法治意识,淡化了为民代言的责任感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负责往往也会变成消极履职、回避责任的监督态势。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少数(特别是被称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受制于“面子”而无法公道、正常行使监督权,其他组成人员碍于“面子”也放弃了应有的批评、矫正。地方人大常委会运作已20年了,但不少地方行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撤销权尚为零,除了体制、法制上的原因外,我们无法回避“面子监督”的干扰。
  “面子监督”实质上是漠视选民授权、消极甚至滥用法定职权。避免“面子监督”,加强对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治、民主意识的培养固然很重要,但制度化的监督才是关键中的关键。
  这种监督的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选民、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制度化;人代会、常委会会议审议建立辩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逐步开放审议会场,让选民更直接地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履职情况;从制度上避免人代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决定动议案是否提交审议、表决过程中的首长干预、领导拍板等僭权行为;还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消极、违背法度和民意的监督应接受选民、选举单位的质询;罢免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条件设置应突出不依法、不公道履职的条款。
  当然,从法理上讲,责、权、利是一致的,三者相互依存。要规避表现为责任淡化的“面子监督”,还需要考虑国家权力组成人员的专职化问题。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用好“刚性”监督手段
  士心
  质询,是人大代表能够运用的最具“刚性”的手段之一。正因为其“刚”,所以出于各种原因,很少被运用。有些地方人大至今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然而我们仔细看一看山西武乡县人大的这起质询案,就不难得出结论:人大要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必须要用好类似的“刚性”监督手段。
  武乡县法院第一次接受质询,“仅仅说明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原因,特别是责任问题,只字未提”;第二次答复时,事情的来龙去脉稍清楚了一点,案件执行又有了点进展,却仍然不提责任问题;直到人大动了真格,这一次,案件也执结了,责任也查清了,对相关责任人也提出了处理意见。试想,如果武乡县人大将质询案改为建议、意见等等,这一案件的查处肯定是另一种结果。
  近年来,各地人大对如何进行有效监督做了许多探索,但是在创新的同时,必须首先用好法律已经赋予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对代表们提出的质询案,人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代表询问,向代表作出答复,并在代表们对答复基本满意之后提出处理意见。
  用好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对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来说,也有更强的警示作用。只有依法运用“刚性手段”进行监督,才能使少数人端正对人大作用的认识,摆正位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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