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9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儿童也有著作权
  卢国强 张震
  聪聪是一个9岁的孩子,很有绘画天赋,他画的儿童画多次获奖。
  去年6月,他的3幅作品被编进了一本少年儿童美术作品选。父亲得知情况,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和稿费。该社负责人回答说,你的儿子才9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大人才有稿费和样书。我们将聪聪的画入选,已经是很照顾他了。回家后,聪聪的父亲怎么也想不通,便以儿子的名义写了一份诉状,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出版社向聪聪给付稿酬和样本。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和剥夺。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务、文化程度等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大小,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稿酬。
  聪聪虽然才9岁,但他确实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出版社擅自使用聪聪的作品,且不付给稿酬,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编者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作为一个尚未成型的特殊群体,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引起了各方关注。一方面,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期,自我控制力不强,遇事容易冲动。另一方面,青少年也极易成为违法犯罪侵害的对象。他们自身尚不成熟,没有学会必要的自我保护,违法犯罪分子容易得手。近年来,未成年人被骗、被拐、被打、被抢的事件时有发生,家长、学校对此非常担忧。怎样才能让我们的下一代远离违法犯罪?本期特选了关于青少年成长的两个话题,希望能对此有所帮助。
  青少年,是性失误和性罪错的高发人群。如何使他们摆脱性困惑?我们应以性道德、性法制教育为核心,适时、适量、适度——
  健康性教育 远离性犯罪
  卢金增
  前不久,北京市自然博物馆举办了一场题为《男孩·女孩》青春期性教育展览。主办单位虽未大肆宣扬,但观众却接踵而来,有的家长领着孩子,有的老师带着学生,还有的青少年自己结伴前来。此情此景充分表明人们对健康的青春期性知识的渴求。
  青春期性教育,对男孩女孩们来说,至关重要。在人生的成长中,由于没有健康的性知识,他们中的一些人因为“性”而走上歧途。
  16岁的中学生李某看了黄色书刊后,躁动不安,把邻居家9岁的小女孩骗到他的卧室,将其强奸;20岁的蒋某受黄色书刊影响,潜入某高校女厕所强奸了一名女大学生,并将她勒死……
  一组来自检察机关办案一线的调查数字,同样发人深省:某县级市检察院2000年1至9月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强奸、奸淫幼女案件32件,犯罪嫌疑人为青少年的28件,占87.5%。青少年性犯罪的增多,没有正确的性知识是重要原因。这些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系统、正规的青春期性教育,以致其心理扭曲,善恶不分,酿成了一幕幕悲剧。
  触目惊心的事实告诫我们,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性犯罪必须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全方位加强青少年的性健康教育。与其让淫秽的黄色书刊、影视毒害我们的青少年,不如让正规的、健康的性教育帮助他们度过人生的生理困惑。
  生理学、心理学告诉我们,性认知和性意识的形成从幼儿时期就开始了,家长和幼儿教师如果不注意这方面的引导和教育,极有可能导致孩子们成年后的性心理扭曲和障碍。而青春期健康的性教育更为重要。近几年,我国青少年性成熟均有所提前,在小学五、六年级已有不少男孩出现遗精,女孩月经初潮,初中二年级成了性成熟的高峰期。青少年达到性成熟年龄段后,无需外界环境的影响,他们在体内性激素的驱动下,都要体验“神秘的”性意识的萌动。从性成熟、性萌动和性冲动的自然需求,到结婚能进行合法的性行为,一般需要10至15年。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如何使他们从性朦胧、性神秘和性困惑中解脱出来,身心健康成长,性健康教育可谓非常关键。否则,他们往往怀着“好奇心”盲目地去寻求所谓的“性知识”和性体验,以致误入歧途,成了当前我国性失误和性罪错的高发人群。
  有关专家指出,性健康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性所反映出的方方面面都是很自然的,它不肮脏也不下流,并且涉及每一个人。因而,我们对它不能回避,也不容回避。
  基于此,笔者呼吁学校、家庭、社会内外结合,上下联动,以性道德、性法制教育为核心,以性生理、性心理、性卫生保健教育为基础,坚持适时、适度、适量的原则,体现科学性、实用性和健康性,大胆地向少男少女们介绍男女生殖器构成、第二性征、正常与异常性功能及性卫生保健知识。在让他们了解必要的性生理知识之外,更要让他们懂得人与动物性行为的最大差异在于,人的性行为受社会环境、文化修养、价值观念、道德与法制等方面的影响而形成,理应具有极大的选择性和控制力。
  我们希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用科学的性健康知识帮助青少年避开违法犯罪的误区,拥有健康人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拒绝“黄害”
  吴兢
  在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中,强奸犯罪是高发的一种。而这些年龄尚小的罪犯,之所以走上性犯罪的道路,绝大多数是受黄色书刊、黄色录像等“黄害”的影响。有这样一个案例。邵某等数名少年,平均年龄16岁,最小的还不到14岁。他们受“黄害”的侵蚀也称得上“循序渐进”。
  起初,他们都是电子游戏厅的常客,游戏机上的淫秽画面常常让他们想入非非。后来,在对“性”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来到了街头的录像厅里,第一次看了“三级片”,从此一发不可收拾。除了“三级片”,他们不再对别的录像有兴趣,甚至几天不看便觉得空虚。
  再后来,对“性”的不正常的渴望,使他们从欣赏走到了模仿。一个夜晚,他们聚在一起拦住了一名18岁的女孩子,并仿效“三级片”里的内容将其轮奸……
  这些16岁的花季少年,本应拥有幸福人生。然而,邵某等少年却品尝到了犯罪的苦果。陪伴他们的是冰冷的铁窗。他们对此后悔莫及:“都是黄色录像害了我们!希望同龄人以我们为戒。”
  “黄害”猛于虎!家长们、老师们谈“黄害”而色变。一位母亲痛哭着告诉我:“我恨死黄书了!我儿子才14岁,就毁在黄书上。真想砸死那些昧良心的不法书商。”这位母亲的儿子因为迷上了黄色书刊,从此走火入魔,无法自控,将邻居家7岁的小姑娘强奸了。
  对于这些出版、贩卖黄色书刊的不法书商来说,他们的目的也许只是为了赚钱;对于那些非法放映黄片的录像经营者来说,他们也是为了多赚钱。但是,这些黄色书刊、黄色录像所造成的恶果,却是用多少金钱也无法抵偿的。
  让我们的孩子远离“黄害”,既要正面引导,对他们进行健康的性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同时,也必须大力打击“黄害”制造者,全社会一起拒绝“黄害”,让“黄害”不再有生存的“土壤”,不再有毒害我们的孩子的空间。
  为了我们的孩子,我们应该行动起来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孩子,学会自我保护
  李晨
  1998年11月8日夜,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初一学生马旻与表弟下楼观看流星雨,被一个自称联防队员的歹徒截住“盘问”。毫无戒心的姐弟俩轻信了歹徒的谎言。弟弟上楼取证件,歹徒却趁机把姐姐骗到一个无人之处,把她侮辱后杀害。
  就这样,一个年仅14岁的生命,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过早地凋谢了。
  为了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北京市团市委、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开始实施“星光青春保护行动”计划。
  1998年底,共青团中央联合中央综治办等单位将北京市的自护教育经验在全国推广。一年多来,在“自护教育”的大旗下,一个个活泼可爱的孩子迈出了成熟的一大步。仅北京市,就有近5万名中小学生全面系统地接受了自我保护训练,大大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社会支持自护教育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今年6月的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座谈会上讲话指出:“要对青少年进行自我保护教育,让他们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老师、家长以及全社会都应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社会各方对自护教育活动给予了积极支持。许多文化企业、新闻单位积极投入到了这项活动中来。北京市消防局还专门在自己的消防培训中心建立了自护培训基地,组织广大中小学生到中心接受自护教育。
  不久前,联合国授予我国青少年自我保护项目1999年度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人力资源奖。这是24个国家和地区申报的83个项目中唯一的获奖项目。
  家庭欢迎自护教育
  “早就听说有这么所学校能教给孩子自我保护的本领。今天,我们趁休息特意从郊区赶来为孩子报名。”10月21日,在北京图书大厦二层“星光青春自护学校”报名点,一位姓许的家长提起自护教育,满脸的急切。在报名点,笔者看到带着孩子前来报名的家长络绎不绝。
  一位年轻妈妈告诉笔者:“我的孩子刚上小学一年级。我们有时工作一忙,就很难对小孩照顾周全。听说有所学校可以教给孩子遇到紧急情况处理的办法,我马上就带孩子到这儿报了名。”
  据报名点的老师介绍,这所“星光青春自护学校”是北京市星光青春保护行动的重要载体。仅今年暑期,就有600多个家庭为自己的孩子在这所学校里报了名。从目前家长反馈来的情况看,孩子通过在这所学校里学习,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得到提高。
  学生喜欢自护课
  10月25日,笔者来到位于河北廊坊市东方大学城的北京市25中分校。该校是全国唯一一所将自护课教学纳入正规教学课程的全日制中学。每一个初一学生,都要在此接受整整一年的自护训练。
  课堂上,学生们掌声阵阵。老师用游戏、讨论等活泼有趣的形式,让孩子们自动参与到自护教育中来。比如,让学生们讨论:当发现有人在公共汽车上偷钱包时,自己该怎么办?遇到歹徒抢钱时,该怎么办?有人落水,自己却不会游泳,又该怎么办?一些日常生活中很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都成为老师出的题目。当学生们讨论完将自己的答案公布后,老师再总结分析其中的合理因素和不正确的地方,最后告诉学生们最好的解决方案。
  教这门课的陈浩宇老师讲,学生们每次听他的课兴趣都很高,有时下课后学生们还缠着他问各种各样的问题。
  陈老师认为,这门课是对学生素质的一个长期培养,对他们的一生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他讲述了这样一个发生在他学生中的真实故事。上学期的一个傍晚,几名初一学生结伴回家,路上遇到有人抢钱。正好是前不久自护课上的内容。这几名学生从容应付,有的吸引歹徒追赶,有的跑回附近的学校报案。短短几分钟就将歹徒擒获。
(附图片)
  日前,江苏省淮安市举办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来自该市城乡几十所中小学校的数万名青少年学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图为该市第四中学初二年级的同学正在认真观看展览。马牛摄
  图为前不久,北京北海小学的孩子们在市消防训练中心自护培训基地进行使用灭火器的训练。
  李晨 陈澍祎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多棱镜

  透视农村青年犯罪
  郭泉真
  ●劳动力过剩
  ●自身素质低下
  ●贫富差距拉大
  ●精神文明滞后
  ●基层管理不力
  五种社会矛盾容易成为导致我国当代农村青年犯罪的主要诱因,这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手耗时年余于日前完成的“当代中国农村青年状况”问卷调查的一项结果。
  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与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矛盾
  在农村逐步加快的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总量约4.5亿,占社会劳动力资源总量的74%左右。抽查显示,当前农村每个劳动力每年的劳动时间不超过100天,约有40%的农民存在隐性失业的情况。其次,农村城市化也造成对农村土地和资源的一些破坏和掠夺性使用。这种剩余劳动力到2000年可能会达到2.7亿。
  从我国流动人口的组成看,主要是由农村进入城市或城镇的,而其中大部分是青年。一些渴望迅速致富、过上城市生活的急功近利者,便想用非法手段来攫取钱财和利益,致使各种犯罪行为孳生。
  自身素质的低下与对社会发展不适应的矛盾
  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的文盲和半文盲人口有90%在农村。文化素质不高、道德修养差、法律意识淡薄,一些腐朽、落后和丑恶的东西会很容易地占据一些农民的思想。纵观农村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大都与罪犯的愚昧无知有密切关系。所以说,农民目前整体素质较低和社会的飞速进步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全面改革过程中的一道难题。
  渴望快速致富与贫富差距拉大的矛盾
  在农村,现在已有一部分人成为了万元户、十万元户、百万元户,甚至千万元户。但同时,还有相当一些人仍然生活在温饱线以下。山西省所做的一次调查发现,在64个乡镇的5000户约2万人中,20%最富者的收入占全部的61.8%,而20%最穷者只占2.98%,两者相差19.7倍。而从城乡差别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的绝对值比已经由1980年的2.3拉大到了1995年的2.5。
  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悬殊以及城乡差别的强烈刺激,都会使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产生心理不平衡,少数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强烈的自治愿望与基层组织管理不力的矛盾
  农民群众渴望的村民自治与基层管理混乱之间的反差,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干群关系不好,基层组织和干部在村民中的信任度差,在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时得不到广大农民的有力支持;在处理民事纠纷、违法行为时也得不到当事者的充分信任和主动配合。一些纠纷久拖不决、小事变大,使一般的民事纠纷酿成严重的治安案件,轻微的违法行为发展成恶性的暴力犯罪。地方宗族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恶势力等的存在,也会制造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农村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局面。
  诱发犯罪因素增多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对滞后,引发的不良后果是严重的。
  一方面,各种丑陋现象沉渣泛起。原来已被抛弃了的迷信活动,诸如算命、看相、看风水等死灰复燃。此外,卖淫、嫖娼等丑陋现象也重新蔓延起来,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诱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频频发生。
  另一方面,社会治安问题严峻。一些农村“村霸、乡霸、电霸、水霸”不时横行乡里,气焰非常嚣张。有些地方的宗族势力逐渐抬头,有的甚至还凌驾于基层政府的管理之上,影响坏,危害严重。
  笔者认为,以上五种诱因要区别对待。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与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矛盾是前进中的问题,需要做的是关注并尽快帮助他们摆脱困境;而自身素质的低下、贫富差距拉大、精神文明的滞后、基层管理不力等,相对更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基层管理问题。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旅顺警方为教师“减负”
  本报讯 前一段时间,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一些中小学校的周边环境和治安状况令老师们大蹙眉头。不法分子在学校周围向学生兜售有淫秽或不健康内容的书画、音像制品;还有的把电子游戏厅开设在学校周围……这些问题的出现加重了学校、老师的负担。日前,旅顺警方重拳出击,对滋扰学校的不法分子给予坚决打击,对学校周边的各种摊点彻底加以清理,对电子游戏厅一律取缔。为了使学校长治久安,各派出所还与辖区学校签订了治安防范责任状,向学校承诺每天派巡警到学校巡视。通过整顿,现在全区56所中小学校园秩序井然。
  (丛鹭鹏 王鲁豫)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贩卖杜冷丁
  换来无期刑
  A在某市卫生局妇幼科工作,整天梦想发财。一次与朋友聊天,听说弄到平价杜冷丁高价卖出可以发财,于是从医院平价开出杜冷丁863支,高价卖给他人。A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附图片)
  张广旭文
  孙新义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律师信箱

  前夫是否有权擅改孩子姓名?
  编辑同志:
  我与马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京京,孩子户口簿上的姓随我。我与马某离婚后,京京由他抚养,我每月负担抚育费150元。不久前,马某背着我变更了孩子的姓氏,随他姓马。我得知后要求前夫立即予以恢复,可他却说孩子由法院判给了他,他有权更改孩子的姓氏。我想,既然京京现在已不随我姓了,我就可以不再给付抚育费。请问,前夫的做法和我的想法对吗?
  读者 宁艳
  宁艳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据此,孩子出生后其姓氏和名字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簿上登记的子女姓名,不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未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当然,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更名改姓,则由其自主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分别指出:对单方面决定改变子女姓名的当事人,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姓名;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对拒不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由上可见,你前夫擅自变更京京的姓的做法是不妥的。你可与前夫协商,让其恢复京京的原姓氏,若前夫拒绝,而你又坚持要求恢复,则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主张。但你绝不能以前夫擅自变更孩子姓氏为由而拒付抚养费。因为子女无论随父方或母方姓,也无论跟父方或母方生活,父母双方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若你拒付抚育费,既与社会道德相悖,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律师 家永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湖北资助
  见义勇为好少年
  3年资助13人次
  本报讯 今年考入湖北省黄石人民警察学校的学生祁刚,11月喜获湖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3000元的学费资助。3年前,祁刚被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湖北省见义勇为好少年”称号,获得2000元奖金。该基金会还承诺资助其读书的学费。
  据悉,为了在青少年学生中倡导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湖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于1997年8月在全国率先推出资助见义勇为在校学生学费的新举措:即凡受到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在校学生,获得读书期间直至大学毕业的学费资助。3年来,共有13人次受到资助,发放学费资助金2万余元。(王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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