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努力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温家宝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五到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思想和各项任务,对我国新世纪初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实现“十五”计划的发展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业实现了主要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折,但是现阶段农业的基础地位还不牢固,特别是当前农业效益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已成为影响农村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农业的基础地位就会动摇,来之不易的农产品供求平衡的局面就会发生逆转,就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建议》再次强调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这是实现“十五”计划各项目标的重要保障。
  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要从多方面下功夫,关键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这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主线。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各类龙头企业和组织的带动,将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改变了只从事原料生产的传统农业,提高了农业的整体效益,增强了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特别是龙头企业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它可以把市场信息、适用技术、管理经验传送给农户,有效地解决分散的农户经营与大市场的连接问题,促进产销衔接和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产品生产优质化、农业布局区域化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发展进程。在现阶段,对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既不能盲目追求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也不能走政府高额补贴农业的路子,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着眼于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农业整体规模效益的提高。农户经营规模小,制约着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把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对立起来,更不能采取归大堆的办法破坏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基础。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家庭经营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可以容纳多层次的生产力,与农业现代化并不矛盾。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最重要成果,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和制度基础,必须长期坚持不变。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亿万农户的创造,开辟了在小规模家庭经营基础上提高农业整体规模效益的新途径。通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扩大农户经营的外部规模,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实践证明,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把小规模农户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连接起来,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和物质装备,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水平,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规模经营形式,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正确选择。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都充分肯定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指出这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的和有效的途径。只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路子,我国农业发展就一定能够走出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
  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辐射面还不够广,带动农户能力也还比较弱,各地发展也不平衡,必要的引导和服务工作还跟不上。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
  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要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多种组织形式,有企业带农户的形式,有服务组织和合作组织带农户的形式,也有农户之间自我联合的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要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要形成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
  龙头企业带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龙头企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也可以是中介组织和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负有开拓市场、科技创新、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任务,其经济实力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将直接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当今农业的国际竞争,不仅是单个产品的竞争,是集生产、加工、销售、科技为一体的整个产业体系的竞争。因此,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是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国际农业竞争的需要。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不仅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处于起步阶段,龙头企业的整体实力还不强,对龙头企业进行一定的扶持是必要的。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选择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的重点龙头企业,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扶持。为落实中央精神,农业部等八个部委制定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从财政、税收、信贷、外贸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采取具体的措施,使这些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基层和农户。无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的龙头企业,只要有市场、有效益,能够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就要鼓励其发展,就要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扶持本地龙头企业的具体政策。对于龙头企业的扶持,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给优惠政策,而主要是对企业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根本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龙头企业要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这不仅是农户的需要,也是企业的需要。农户需要稳定的销售渠道,龙头企业需要稳定的农产品供给,双方是互惠互利、唇齿相依的关系。形成一种稳定的购销关系,符合双方的利益。只有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在产业化经营的分工与协作中都得到实惠,才能实现共同发展。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阶段不同,从事的产业不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应当允许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并存。实行产销合同制,通过签定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稳定购销关系,这是适合当前发展阶段的基本形式。在此基础上,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定保底收购价、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返还利润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鼓励和提倡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与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鼓励和提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的发展,这类组织可以作为连接工商企业与农户的桥梁,也可以发展为龙头企业。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怎样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都应该建立在龙头企业和农户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能用行政的方法,搞强迫命令。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方向,坚持这个方向,龙头企业才能真正发展壮大,发挥应有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健康发展。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
  当前,各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比较高,发展势头比较快。确保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是做好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扶持和引导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这是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关键。从各地的实践看,哪些地方做到了这一点,哪些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就能顺利发展;哪些地方违背和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哪些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会走弯路。
  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尊重企业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和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让企业和农户唱主角,政府不要包办代替。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建设产业化基地,可以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走“小规模、大群体”的路子,也可以通过向农民有偿转包土地使用权搞集中开发。但不管哪种情况,前提都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平等协商,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其次,要尊重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直接受益者是企业和农户,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企业和农户,要把经营决策权真正交给他们。政府可以引导他们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但要充分尊重企业和农户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不能搞行政干预。
  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特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很大。发展产业化经营一定要从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切忌脱离实际,一哄而起。龙头企业和基地的建设要防止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搞重复建设。特别是在当前农产品需求不旺、销售不畅的情况下,培育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化基地既要积极,更要稳妥,注重实效。要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资产重组,提倡和鼓励通过改制、兼并、重组来增强龙头企业的活力。
  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防止用行政的办法,但也不等于政府无所作为。从各地的实践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政府要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搞好规划,加强引导。搞好规划对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理布局、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应结合“十五”计划的制定,抓紧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安排。二是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新生事物,发展变化比较快,各地情况差别较大,提高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促进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善于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三是搞好服务。主要是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服务,规范市场秩序,搞好基础设施,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篇大文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结合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努力把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本文是温家宝同志与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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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湛江海口北海等成立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
  共创“北部湾品牌”
  本报讯 记者李凤荷、罗艾桦报道: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我国沿海城市的共识,那么,在发展海洋产业当中如何携手合作?24日在广东湛江市举行的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立大会给出了一个答案——共创“北部湾品牌”可使大家共赢。这个经协组织的成立刚好也是落实去年同期在此间举行的大西南市长论坛中达成的一个协议。
  北部湾海洋渔业、油气、旅游等资源非常丰富,且具有突出的区位优势。守着这块“宝”的环北部湾7个城市以及相关机构在成立大会上一起签署了《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章程》。《章程》中提出通过“协调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取得共同发展,以及“构建北部湾经济圈”共同塑造和推介北部湾的整体形象,提高环北部湾在中国、东南亚、全世界的知名度。
  本次会议虽然是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的首次大会,但已推出了《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单位旅游合作方案》、《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联合招商初步方案》。成员单位对这些方案表示了浓厚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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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西部大开发第一条合资铁路贵州(六盘)水柏(果)铁路,经过中铁十六局等单位和沿线群众3年多的艰苦奋战,今年年底将由南向北按期铺轨。
  崔学仁 黄金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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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广东发展银行存款超千亿元
  本报讯 广东发展银行招聘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作专业顾问,拓展在发达地区推广智能卡,开展代收代付及票据贴现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等新领域。到今年十月上旬,该行存款增幅为百分之二十六点六,余额达到一千零二亿元。(赵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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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铁十三局采用施工新工艺
  本报讯 担负秦皇岛—沈阳高速客运专线铁路施工任务的中铁十三局,采用梁体整体钢模制作、现场分段预制等先进工艺,加快了桥梁施工建设。日前受到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的表彰。(李炳林 张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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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航材院达到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
  本报讯 日前,国家唯一面向航空的综合性材料研究院——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通过了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的现场审核。专家认为,航材院作为全国十家试点单位之一,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二○○○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要求。(齐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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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建湖大力推进微机辅助审计
  本报讯 江苏省建湖县大力加快审计信息化步伐,三年来,已先后投入近百万元建立了局域网,并初步建立了审计法规库、被审计对象情况数据库以及审计工作资料库。(胡玺玉 许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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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本报讯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区政府将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来抓,使全区农民合同内负担连续六年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内。去年,东营区农民人均年纯收入达三千一百元,承担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占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三点五。(刘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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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东区地税局开发出稽查软件
  本报讯 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地税局研究开发的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系统软件,日前初步被有关部门认可,并正式投入使用。此套软件涵盖了从稽查选案到各类文书填写的所有内容,具有简便、易学、实用、内容齐全、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刘华光 赵建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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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蝶阀厂探讨自身发展战略
  本报讯 国内最早获得ISO9001认证的阀门设计制造企业——北京蝶阀厂,近日邀请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企业形象、经营思路、技术与市场开发等整体发展战略问题,以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创新能力。(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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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的演变》出版
  本报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的演变》一书,近日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全面系统地介绍和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机制及演变过程和执行的效果。(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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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高唐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本报讯 山东高唐县地税局实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完成了对由税务部门正常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工资的全额预算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姜士强 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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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元氏县个私经济利税增长近五成
  本报讯 河北省元氏县地税局通过为企业牵线搭桥、提供信息服务等培植税源活动,促进了全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今年一至十月,全县新增个体工商户六百四十八家,实现利税一千六百万元,同比增长百分之四十九点五。(孙运良 李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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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月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己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第十四条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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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部分省市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提出
  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本报讯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在京召开部分省市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加强各省市之间以及各省市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协作,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国管局副局长吕世光在会上讲了话,河北省、成都市、珠海市、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介绍了经验。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赋予国管局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职能。两年来,国管局先后进行了40次集中招标采购,采购的范围涉及汽车、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办公家具、锅炉、电梯、建材等。采购资金总额约7亿元,综合资金节约率为14%,节约资金8400多万元,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堵塞了以往分散采购的漏洞,促进了机关廉政建设。在开展货物采购的同时,积极探索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组织了会议定点场所、汽车维修定点厂招标。
  会议提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加大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要敢于冲破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将一些市场运作方法引入到政府采购工作中来。加强采购队伍建设,选拔、培训一批专业人才。建立专业化、现代化的采购管理系统,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要分开设立,形成制衡。
  (吕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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