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警犬出击
  由公安部举办的第一届全国警犬技术比赛,近日在南京国际标准警犬训练场举行。
  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武警边防警犬基地、铁道部公安局的34个代表队共166名训导员携166只警犬参加了角逐。比赛项目以追踪、鉴别、搜捕、搜毒、搜暴为主。警犬技术工作是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是“科技强警”战略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比赛的目的是要利用警犬工作中的成熟技术和成功经验,促进公安机关更加准确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此次比赛是建国以来举行的首次全国警犬技术大赛。
  上图:追踪。左图:伺机守候。下图:制伏“歹徒”。
  秦友友 吴俊 王忠家摄影报道
(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从票箱里跳出一枚“监督章”,它让村主任送礼自己掏腰包,让村开支每年不超过3000元;它为村里每年节约经费2万多,又为农民减轻各种不合理负担10多万;它还化解了干部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误解和隔阂,又让上访专业户于老汉“下岗”务了农。
  监督章的故事
  黄宏枝 黄国兴 胡圣喜
  在湖南澧水河畔有个童洲村,近年来在这块土地上,发生了一系列平凡感人的故事。故事的主人翁所做的一件又一件事情,被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干部群众拍手称道。
  票箱里跳出来一枚“监督章”
  1995年的一个冬日,对于村民徐明桃来说,是个终身难忘的日子。在选举会场上,他感到非常惊讶,1000多村民齐刷刷把他推选成为临澧县停弦渡镇人大代表。
  他深深感到肩上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大会结束,他走上了主席台,向全体村干部和村民表了这样一个态,也是一份建议:“我决不会辜负你们对我的信任。基于目前村里的现状,我建议,村里应该有枚财务公开监督专用章,推选一些村民代表掌管。”他的话刚一落音,会场上立即爆发了一阵掌声,全体村民和干部一致拥护,并且一致推荐由他代掌,每季度向村民报告一次。就这样,当天,他就和村干部一道从集镇上刻回了这枚“监督章”,里三层外三层把它包了个严严实实,揣在了怀里。
  “监督章”显威力
  徐明桃当初在会场上就与村干部和村民“约法三章”:村里所有的开支和村里所做出的一切决定,没盖上“监督章”都不能入账和不予承认;盖了“监督章”,村民认为不合理的,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同时,他行事也很有原则,他要求查看的事和抵制的事,都先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并且都要找到有关法律依据和文件。对于每张入账的账单,他都要通过调查,确定情况属实后,才盖章入账。每年年初,村委召开会议,都请他列席,并把商定的全年村干部工资、奖金、会议费、工日款等年初预算先交给他,他再带到群众中去,和群众讨论,认为合理,他才盖上章。年终决算,他也是一项一项地和预算对照,超过规定一分钱,想让他盖章也没门儿。
  有一次,他的老同学、上届村支书王某,拿来了一摞接待政府工作组买菜的票据,让他盖章。他查看了又查看,发现有一张重复的110元票据,他硬是把它清了出来。还有一次,村上有位村民过50岁生日,村主任用村上的20元钱为他买了点烟酒,让徐明桃盖章入账,被他严正拒绝,村主任只好自己掏了腰包。
  1999年,因为连续几年涨水,村上的一些水利设施需要整修,村里怕有的村民不出工,在村干部会上就作出了先收取每名村民30元押金,完成工程任务后再返还的决定。徐明桃据理力争,他认为:农民本身已受到了洪水侵袭,再拿出钱来很难,而且这样做容易激化干群矛盾,村里应该多做一些村民的动员工作。他拒绝在决定上盖章,这份决定最终只得作废。由于他严格监督,近4年来村里每年的开支从没超过3000元,每年村里节约经费2万多元,农民减轻了各种不合理负担10多万元。
  “监督章”巧化隔阂
  1998年,村里因遭洪水,得到了民政部门的一些救灾款和衣被等物资。当时,由于领取的人拥挤不堪,村干部就关了门,把物资按村民组分好,让各组长来领取。可是有些不明真相的人说村干部关起门私分东西,一时众说纷纭。特别是村会计余某那天从其舅家驮了个空纸盒回家,有人说他从中先拿了一份最好的踏花被,他一时有口难辩。徐明桃得知这一情况后,专程从县民政局和镇政府拿来捐助给该村的物资底单,经过了一个星期的全村一家一户的调查,发现调查结果和村里交给他的清单一模一样,村干部没多占一针一线,他在这份清单上盖上了他的“监督章”,并把结果向群众公布。有的群众很惭愧地说:“真冤枉了我们的村干部。”
  1998年底,该村14组村干部于某由于工作有时不注意方法,个别村民对他怀有成见,说他多占土地、贪污公款,该组村民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时纷纷拒交农业税和其他费用。徐明桃听说后,觉得于某是位老实人,这些传言可能和事实有出入,于是他专门花了19天时间,对该组每户农家的土地重新丈量,并把丈量的结果和于某经手的所有经济账目,盖上“监督章”,公布给了村民。结果发现于某地没多占一厘,钱没贪一分。群众明白真相后,感到很对不起于某,纷纷主动补交了各种税费,于某更是感激地说:“老徐,真亏有你啊!不然,群众不知几时才能理解我。”
  于老汉不再上访了
  1998年1月5日,童洲村的村民和村干部都虚惊了一场。那天上午,人们正在投票选举村干部,会场上突然走来一位老人,他提了满满的一袋标语。村民都认识他,他叫于昆春,原先是村里的一位老上访户,人们以为他要散发传单,扰乱选举。可是出乎意料的是,他说:“两年多来,我从徐代表那里了解到,现在的几名村干部候选人在原来的工作中为我们村民做了许多许多的好事,他们处处为我们着想,从没乱花村里的一分钱,今天我要用大字标语歌颂他们!”原来,徐明桃当选为代表后,积极充当干部和群众联系的桥梁,一有时间,他就到农户家和村民谈心,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向村民积极宣传上级的政策,村民不理解的,他不厌其烦地向他们做解释。这4年当中,于昆春就是每月从徐代表那里了解到村里的收支情况的,对村里的账目他心中明明白白,所以,4年多来他从没上访过。1998年底,当村里小学被洪水冲垮后,他还带头向村里捐资100元。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有人看”与“有人管”
  士心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话不假。小到村级财务状况,大到行政管理、司法是否公正,都逃不过当地老百姓的眼睛。然而,对一些不正常现象,老百姓看着生气,想管却管不了,大多只能发一发议论、牢骚和不满。结果是越看越有怨气,越看问题越多。
  人民代表就不同了。人民代表的职责就是不但能看,而且有权管。一个合格的人民代表,只要能密切联系选民,认真履行职责,在各级人大的大力支持和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就会成为腐败现象的“克星”。因为他有民心民意为基础,对腐败现象看得见;有宪法法律做靠山,对越轨的行为管得了。
  看与管的效果大不相同。越管问题越好解决,越管矛盾越不易激化,越管老百姓的怨气越易消除。因此,作为一名人民代表,的确责任重大,必须对自身的职责有正确的认识,并积极行动起来,依法为民代言,对权力的运行实行监督。就像徐明桃这样,与社情相通,与民心共鸣,管得准、管得实,变“有人看”为“有人管”,才能真正起到人民代表的作用。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半数村民要罢免“村官” 乡政府竟然组织“反罢免”
  水心村村民民主权利被剥夺
  本报讯 近日,笔者在民政部门了解到,浙江温州城郊乡水心村占选民总数一半以上的村民联合签名,要求罢免已不被他们信任的“村官”,却受到了来自乡政府和区民政局的阻挠:乡政府组织“反罢免”,区民政局则签署意见,认定村民的罢免理由书无效,剥夺了村委会组织法赋予村民的罢免权,引起了村民的不满。
  水心村位于浙江温州城郊,隶属鹿城区城郊乡。全村年满18岁有选举权的村民440人。今年6月20日,村里有选举权的282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该村村委会。
  按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水心村村委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对罢免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如一个月内不召集村民投票表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但一个月过去,村委会与乡政府没有任何答复。
  村民们只得前往鹿城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但鹿城区民政局却在罢免理由书上签署了“签名无效”的意见,理由是“根据乡政府意见”,有部分在罢免书上签名的村民不是出于个人自愿,因为有42人在随后的“不同意罢免书”上签了名。
  据了解,在罢免书提出之后,乡政府即召集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老人协会等,组成4个组,到在罢免书上签了名的村民家中,让他们在不同意罢免书上签名,有42人只好签了名。但在随后有关新闻单位实地采访时,这些村民表示他们的真实意愿是要求罢免,却拗不过来人的软磨硬缠,只好从命。但他们对乡政府的这种做法十分反感。
  不过,即使有42人不同意罢免村委会,要求罢免的选民人数仍达一半以上,远远超过法定的“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的规定。
  对于乡政府和区民政局的做法,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是否罢免村委会干部的权力在于村民,乡镇政府在村民提出罢免要求时,只有“及时帮助”的义务,没有否决的权力。而民政部门未经调查就加以否决,一是过于主观武断,同时也是一种越权行为,在罢免理由书上作出“无效”的认定,缺少法律依据。
  目前,水心村要求罢免村委会的村民已将这一事件反映到中央有关部门,希望依法讨一个“说法”。
  (哲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走出“感谢”的误区
  金鹰
  现实生活中,步入“感谢”误区的事例,不胜枚举。
  当意外不期而至时,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投保人保费,投保人往往激动不已地感谢保险公司雪中送炭,帮了大忙;
  当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院查清无罪事实之后被宣告无罪释放时,被告人或其亲属感恩戴德,赠旗送匾,感谢“包青天”还他一个清白;
  当患者在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甚至送了“红包”后得到理应得到的治疗痊愈时,却要满怀感谢之情送上感谢信和锦旗。
  还有,一些被收购部门打了白条子的农民、被拖欠工资的教师、被克扣工资的打工仔,在有关部门的干预或党政领导的指示下,欠款被兑现时,在媒体披露的镜头或画面上,均表露出一脸的感激……
  上述“感谢”,无一不表明我们走进了“感谢”的误区!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填写了保险单,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即确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就保险方而言,为投保人理赔是其法定义务,投保人如数得到赔款是应享受的法定权利。
  对被错判的被告人依法改判是法院的职责,这是有法可依的。作为被改判无罪的当事人,非但不应当对此千恩万谢,而且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讨个说法,要求办错案的机关予以赔偿。由此,笔者想起了《张爱萍传》中,当张将军在“文革”中无辜被羁押数年“解放”出来后,别的同志问,如今解放了,怎么没看你有多么高兴?他有一句名言:有什么值得高兴的,强盗把你抓去再放出来,你还去感谢强盗吗?强盗和办错案不可相提并论,但理是一样的,即对已经错误的行为,何谈“感谢”二字?
  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是医生的天职,即使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医患之间的关系也不应为铜臭所污染。患者求医支付了诊疗费,就应享受治疗的权利。医院实施治疗是他们应尽的法定职责,出了医疗事故还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患者完全没理由去表示额外的谢意,尤其是送各种“红包”,更是大可不必。
  给农民打白条、拖欠教师和雇员的工资,已违反了《合同法》、《教师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行为。然而在得到兑现后,却能得到被侵犯者的赞誉或微笑。这种赞誉或微笑也许是无奈的、苦涩的、苦恼的笑,因为得到了总比不给强。至于对一些本来违法的事,得到纠正后却要表示感谢,这更是明显的误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当其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时,应当及时拿起国家早已给准备好的法律武器“讨个说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问题得到解决时,要走出“感谢”的误区。自己的权益之所以得到了维护,是法律的正义得到了伸张,而不是任何机关、任何领导的恩赐,这正如车、船、飞机的正点,电灯的明亮,自来水的畅流,是有关单位的责任,付了钱就理所当然地要享受应得的权利,是不用再三道谢的。如非要道个感谢不可,真正应当感谢的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是法律和政策为我们撑了腰。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质询”为何变“询问”
  报载:某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会议提交了一项质询案,“大会主席团就此进行了研究”,之后,“代表口头同意将质询转为询问”。
  代表为什么要将已提出的质询转为询问?从报道看,就是因为“大会主席团就此进行了研究”。大会主席团对质询案的“研究”,竟导致代表改变原来的初衷,由提质询转为询问,这是一个很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
  究竟主席团对代表提出质询或询问应该“研究”些什么?从法律规定看,主席团在代表提出质询案以后,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质询案是否依法提出——提出质询案者是否有法定权利,提出质询案的时间、质询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质询应该在哪些法定会议上答复;答复的形式是口头或书面;答复的情况是否需要印发会议或提质询案的代表;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是否需要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等。至于代表是提质询还是询问,是不用主席团“研究”的,完全应该由代表作主,这是代表的法定权利。
  为什么在人大的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代表提出了质询却被主席团“研究”后转为询问的现象呢?我想,其主要原因:一是在我们国家,有地方人大的历史只有20多年,监督在人们心目中还没有它应有的地位。质询,作为一种刚性的监督形式,不易为人接受。二是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什么问题代表可以提出质询,什么问题应该提出询问,法律没有规定。因为没有一个“标准”,代表的理解与主席团的理解,就有可能出现分歧。三是代表的兼职制使代表行使质询权感到有压力。不管怎样,有一点我们是必须明确的,地方各级人大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质询的权利只属于人大代表,主席团、专门委员会都无法享有这个权利,无论主席团怎样“研究”,代表的质询权是不应受到限制的。——广东省人大《人民之声》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怎样搞好执法检查
  (一)执法检查活动应突出重点内容。一是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是与当前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三是人们普遍关心而实际上比较薄弱的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四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执法检查的方式应是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执法部门自查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检查。
  (三)执法检查应做好组织工作。对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一般问题主任会议应决定转交有关机关、部门办理。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要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尽快纠正,并报告处理结果。对一些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应由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提高执法检查的透明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也应受到人大代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要选择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公开报道,不但教育违法者,也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
  (五)健全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性质、内容、范围,纠正违法问题的程序、效力、方式;被检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对不接受检查者的处罚原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执法检查活动制度化、法律化,真正有实效。——甘肃省人大《人大研究》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如何监督政府规范性文件
  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不是对规范性文件逐个进行审议,而是对其中重要的、关系全局的一部分进行审查,特别是以条款的形式来规范的行政措施,人大常委会更需要加强监督。
  一是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二是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如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要坚决予以纠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制的统一。三是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由人大常委会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组织专门班子)分别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广泛全面的调查研究,倾听各层次干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收集第一手材料,认真整理和分析,据以审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针对客观实际,抓住了实情和关键,是否具有客观实在的可行性。四是要审查其是否细致具体。我国法律法规的实施,有的要颁布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有的则没有。而地方政府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应该是细线条的,不能是粗、大、原则性的东西,而应该是具体化、可操作性的。五是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公文的基本要求,具有规范性。以条款的形式来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语言、文字、格式上的规范性。因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严肃性,如果文字表达不准确,格式不规范,一是不利于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容易被曲解和误解,二是会被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
  ——四川省人大《民主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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