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第2版(经济)
专栏:学《建议》 看“十五”

  认识“十五”经济环境新特点
  ——访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白和金
  焦玉良
  编者按: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一个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指导我们在新世纪伟大进军的行动纲领。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建议》的精神,本报从今天起推出“学《建议》看‘十五’”专栏,刊登对一些专家、学者的专访。本栏稿件采写得到了《中国经济导报》的大力支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重要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内外环境有什么新特点?这些特点对经济发展将产生哪些影响?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白和金。
  充分认识国内经济运行的三个重大变化
  白和金说,就国内环境而言,《建议》指出,经历了20多年来改革开放和发展,随着“九五”计划的胜利完成,我国经济发生了三个重大变化:
  一是我国生产力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商品短缺状况基本结束,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主要生产资料,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体制在配置资源中日益明显地发挥基础性作用,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是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经济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已接近40%,外商投资遍及诸多产业领域,近30万家外资企业已使国际市场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国内化了。加入WTO是中国积极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大实际步骤,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到新的阶段和更高的水平。
  准确把握国际经济的三个基本趋势
  谈到世纪之交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白和金说,我们要准确把握《建议》概括的三个基本趋势。
  一是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他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基础,是“全球经济市场化”或者说“市场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组织尤其是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成为加快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织力量。
  二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必将对生产、生活、消费方式、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政府的管理方式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是全球性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在新一轮世界产业结构大调整中,中国必须加快结构优化升级,争取在某些领域从垂直分工序列上升到水平分工序列,继续保持动态比较优势。
  加快改革和发展进程
  白和金说,这三个“重大变化”和三个“基本趋势”表明,我国经济发展以解决供给数量短缺为首要目标,以数量增长、总量扩张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已经基本结束。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也日益难以为继。“十五”时期,发展要有新思路,必须着眼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进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白和金认为,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在于突破体制“瓶颈”和科技“瓶颈”,搞好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建议》指出,要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与创新为动力。为此,必须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体制创新,从而为经济发展形成新的体制动力。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增强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而体制创新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保证,能在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国外汇存款同比增二成
  存款余额达一千二百二十六亿美元
  本报北京11月15日讯 记者刘韬今天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截至10月末,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达1226.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8%,1—10月份外汇各项存款累计增加194.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78.7亿美元。其中10月份增加22.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4.7亿美元。
  10月末,企业外汇存款余额为441.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9%。今年前10个月累计增加42.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32.7亿美元。
  居民外汇储蓄存款余额699.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5%。前10个月累计增加145.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30.7亿美元。
  10月末,各项外汇贷款余额为643.9亿美元,按可比口径比年初下降44.7亿美元,其中:短期贷款余额为224.0亿美元,比年初下降28.6亿美元,中长期贷款余额242.3亿美元,比年初下降15.8亿美元。


第2版(经济)
专栏:

  农产品进出口大幅度增长
  据新华社西安11月15日电 (记者刘书云)今天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十大城市菜篮子产销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传出信息,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大幅度增长,今年1到8月,全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75.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2%。


第2版(经济)
专栏:

  山东公开招标海域使用权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李斌)海域使用权也能公开招标。这件新鲜事日前发生在位于黄海之滨的齐鲁大地上。来自国家海洋局的消息说,我国日前在山东海阳市成功进行了一次海域使用权的公开招标,一业主以30多万元竞标成功,从而获得2000多亩海域10年的使用权。


第2版(经济)
专栏:

  金融企业股票如何发行上市
  证监会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本报北京11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金融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程序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申报程序,这位负责人表示,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金融企业,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有关规定,由主承销商推荐,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正式提交申请材料前,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必须相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函,证券公司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
  这位负责人说,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金融企业应聘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其辅导机构,辅导期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缩短辅导期的,应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这位负责人表示,金融企业证券发行、上市的其他问题,应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2版(经济)
专栏:

  不许借西部开发之名骗取企业钱财
  四川取缔两家非法机构
  据新华社成都11月15日电 (记者任硌)四川省工商部门日前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处了两起借西部大开发之名骗取企业钱财的违法行为。“四川省名优企业形象宣传办公室”和“四川省知名企事业形象宣传办公室”两家非法机构被取缔。
  据介绍,最近,四川省工商局直属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上述两个“办公室”打着“服务西部大开发,宣传四川制造、成都制造”及“评选名优企业、知名企业”等旗号,以政府机关甚至执法机关的名义,让企业参加所谓的“评选活动”,只要企业交2000元至数千元不等,就可被评为名优企业,名单在四川省内各大报刊上刊登,并向企业授牌。调查表明,这两家同在成都市永兴巷四川省政府综合办公楼附楼“办公”的“办公室”均系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也未获政府授权从事评选活动的非法机构。据初步查证,“四川省名优企业形象宣传办公室”至被查处时已组织了140多家企业参加“评选活动”,获取非法收入数十万元;“四川省知名企事业单位形象宣传办公室”也已骗取了30多家企业的钱财。日前,工商部门已依法取缔了这两个非法机构,公安部门以涉嫌诈骗正着手对两个非法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


第2版(经济)
专栏:

  高原上的餐桌绿意浓了
  拉萨蔬菜基本自给
  本报讯 记者王建新报道:今年52岁的扎西,是土生土长的拉萨人。他家的餐桌上,过去总是清一色的牛羊肉,如今即使在初冬,每餐都会有一两种新鲜蔬菜摆上桌来。
  和扎西家一样,拉萨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饮食结构发生了喜人的变化。天天能吃上时鲜蔬菜,旧日的奢望成了家常便饭。目前拉萨的蔬菜全年平均自给率达75%以上,夏季蔬菜自给率突破95%。拉萨市民人均日消费蔬菜0.45公斤,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10年前,每当秋风呼呼刮起,拉萨的汉族居民就忙着挖地窖,储藏越冬“老三样”——萝卜、土豆、大白菜;藏族同胞则从牧区采购大块大块的牛羊肉储备起来。现在,一座座蔬菜大棚蓬勃兴起,各家各户房前屋后的菜窖悄然消失。这种常吃蔬菜、注意饮食结构的良好习惯,已由城镇逐渐延伸到农牧区。
  立冬时节,拉萨城里发黄的树叶纷纷飘落。走进城关区纳金乡的蔬菜生产基地,温室里春意盎然,各种时鲜蔬菜青翠欲滴。在拉萨市内最大的集贸市场——宗角禄康市场,红的西红柿、青的辣椒、黄的胡萝卜、绿的黄瓜、白的藕各色俱全。宗角禄康工商所的管理员说,无论平时还是节日,市民们都可以方便地买到各种时鲜蔬菜和活鱼、活鸡、鲜蛋、鲜猪肉乃至海鲜。过去是“吃菜难”,现在一些商贩喊起了“卖菜难”。
  90年代以来,拉萨市郊发展起10多处蔬菜生产基地,政府有关部门还向菜农优惠供应化肥,提供种子和技术咨询服务。目前,全市菜地面积已达3万多亩,近年来先后引进50多个蔬菜品种并试种成功,一些品种获得高产。拉萨市蔬菜年产量达5.9万吨,近年引进的高效日光温室蔬菜栽培基地面积也迅速扩大。如今,拉萨市蔬菜生产品种已达60多个,实现了四季生产,全年供应。全市集贸市场也由10年前的2个发展到14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