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村民自治应严格依法
  李凯
  前些日子,有一位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来访,说是已上任3个多月了,村委会的印章一直由村党支部书记拿着,支书说党支部是村里的领导核心,村里的事必须由党支部说了算,印章不能交给村委会。结果村里好多应由村委会决定或办理的事情都不能办。为此,他多次到县、乡政府讨个说法,都没明确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不但在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而且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界定了村委会的职责,规定了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委会的权力和义务已经非常明确,为什么还会有人出来争印呢?这当然与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遗留下来的专制观念和有些人对民主法制理解上的偏差不无关系,也与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引导有关。在个别地方,本来是很明确的事,又在法律之外做了些这样那样的解释,正好被一部分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较差的人所利用,出来争印争权。这一争,一些本来应该属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又多了几个“婆婆”;这一争,给村民百姓日益高涨的参与民主管理的热情着实泼了一盆冰水。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部门、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办事,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那种认为法是用来“管”老百姓、用来“治”老百姓的观念是错误的。以笔者之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实行村民自治,要在两方面形成共识。一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依照宪法、法律和党章,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不能包揽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二是村委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接受村民监督,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把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办好。这既符合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也是保障村民自治的最基本要求。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旧村委留下糊涂账,新村委拿不到村公章……
  透视“村官”交接难
  本报记者 崔士鑫
  “海选”出的村委会因拿不到公章,上任几个月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这是发生在湖北武汉市中胜村的一桩怪事。
  去年底,5名村民新当选为中胜村村委会成员。不久,村委会拟定了计划生育等工作的通知,准备盖章后执行。但公章却在非本届村委会成员的村会计手中,村委会用不了。类似的情况屡屡发生,使新村委会当初向村民许诺的几件事,都因盖不成公章泡了汤。
  发生在中胜村的“怪事”并非孤例。据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的同志介绍,目前在全国各地,新旧村委会“交接难”,业已成为阻碍村民自治、造成农村诸多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
  “村官”交接难,到底难在哪里?
  第一难 法无明则
  记者曾在河北一个名叫三村的行政村现场观摩过村民选举。新村委会成员选举出来后,乡人大主席给新村委每人颁发了一本红皮的当选证书,新村委就算走马上任了。
  记者对此感到疑惑:为什么不当场交接代表村委会权力的公章和村委会的账目?一问才知道,该县每个村的新村委会选举出来后,乡里都只发一本当选证书,至于公章和村账目何时交接,则要“看情况”再定。
  只给一个红皮证书,能保证村委会正常行使职权吗?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直选结束后,要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但没有有关交接的条文。一些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也只进一步明确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后还要颁发任命书,有的加上了随后要进行新旧村委会办理交接手续的条文。然而,何时交接、交接的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乡镇领导和有关部门,或者由于工作疏忽,或者由于对直选上来的村委会不满意,对新旧村委会的交接未必会认真监督执行。
  于是,就出现了许多类似于中胜村的“怪现象”。记者从民政部信访部门了解到,有不少地方,民主选举产生了新的村委会之后,原村委会班子不交权,不移交手续和公章,使新村委会“有‘帽子’,没‘章子’”,“拿到了红本(任命书),拿不到账本”,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在山东省平度市,某村去年7月进行了村民选举,原村委会班子全部落选,新村委会产生后,落选村干部进了村党支部,继续管着村里的账目、公章,代替村委会行使职能,双方为此矛盾越来越激烈。在河南,曾红极一时的“富裕村”——安阳市郊区东八里庄村,1998年民主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委会,但原班子却不移交任何手续,原村委会个别干部还利用原来的业务关系,将集体的欠款收回据为己有,造成村财务巨大亏空,新村委会只好全体辞职……
  第二难 事无主管
  一次,记者在民政部见到一名来自浙江温州的上访者,他讲了发生在他们那里的一件“怪事”:落选的旧村委会不交公章和账目,为了开展工作,新村委会又刻了一枚公章。结果一个村子里有了两个村委会的公章,“二章并用”。
  出现这一“怪事”的原因是,新村委几次找到镇里反映情况,镇里都不闻不问,新村委会只好想了这个不是办法的办法。
  今年上半年,浙江温岭市新街镇后新街村的一起“村官”交接难事件,曾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个村的落选村委会主任不但拒不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村账,反而公开声称,已将1992年至1997年的村会计账本全部扔进了河里。
  这样恶劣的行为,居然村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逐级上访,仍得不到处理。最后,他们只好求助于新闻监督,才使事情有了点眉目,但至今也未见有谁对这起事件的拖延不决负责。
  民主选举上来的新村委会,往往与失去民心而落选的旧村委会之间存在着较多矛盾。因此,单靠新旧村委会自行进行账目、公章等的正常交接,很不现实,需要有更高层次的权力机构负责交接工作,以保证村委会权力的平稳过渡。尤其是对于那些经济问题较多、群众反应强烈的旧村委会的账目,靠新村委上任后进行清查和处理,很容易引起新旧村委会的正面冲突,造成农村的动荡和不安,更需要在村委会选举前,对上一届村委会进行必要的“离任审计”,将一个明明白白的账目,移交给即将当选的新一届村委会。
  然而村委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村民自治由乡、县人大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一旦出现了对“交接难”不闻不问这种“不作为”行为,应该如何处罚,没有详细的条文,“交接难”问题实际上就变成了事无主管。而且民政部门的同志介绍,越是在村民选举搞得认真、彻底的地方,越容易出现“交接难”的问题。因为乡镇对不是按自己意愿选上的新村委会本就不以为然,有的甚至与旧村委会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联系”,因此,对旧村委会不交账本和公章等“小事”,根本不会热心去解决。
  第三难 相关制度待健全
  村民自治是个复杂的、多方因素、多个环节互动的社会工程,必须有一整套具体的相关制度加以保证。“村官”交接难现象的出现,反映出目前这些制度尚不健全,亟须配套。
  一是法律有待细化。除了村委会组织法本身,各地更有必要将相关条文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制定出类似于在一些地方试行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竞选演说规则》那样的具体条例,把选举前对上一届村委会如何进行“离任审计”,选举期间账目、公章由谁保管,选举后如何交接等,全部规范化。
  二是主管者的责任有待明确。对“村官”交接工作,一定要明文规定主管部门,特别要明确乡政府或乡、县人大的责任。这样,如果由于主管部门不管不问而出现了“交接难”,新村委会可以其“不作为”而起诉。
  三是对村委会干部的教育有待加强,使之能正确对待村民选举的结果,必要时制定相应的“民间规章”。在选举前,县乡人大可以组织参加选举者进行一定的法律和选举知识的学习,同时可以尝试在选举前让参选者订下“承诺书”,保证如果落选,将尊重村民意愿、接受选举结果,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等。
  “村官”交接难,给农村稳定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都埋下了很大隐患。只有多管齐下,健全相关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保证农村的长治久安和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法制浇开“双无”花
  担负天津市小王庄子牙河铁路桥守护任务的武警天津总队二支队六中队官兵像“道钉”一样,牢牢扭住安全不放松。建队42年来,中队为确保安全无事故目标的实现,着力提高官兵思想政治觉悟、道德水准和守法意识,从不放过一个疑点、一丝隐患,确保了铁路大动脉的畅通,取得了连续42年无事故、无案件的可喜成果。中队连续荣立二等功2次、三等功13次,两次被天津市政法系统评为模范单位,连续4年被总队评为落实《纲要》先进中队,多次被评为执勤、训练、双拥先进单位和学雷锋先进集体。日前,武警总部有关部门总结推广了他们的经验。
  上图:“学好法,执好法”。
  右图:共建单位把千册法制图书送到官兵手中。
  杨勇 张旭东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编织防范网 坚固“护城河”
  ——廊坊市公安局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纪实
  本报记者 苏宁
  新开里小区坐落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城西南角,是大城县较早建成的公产宿舍区。90年代以来,小区内绝大部分房屋易主,居民人员构成日益复杂,公益事业没人管,居委会等组织瘫痪。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脏、乱、难、穷”,是全县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死角。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须解决有人管的问题。经过反复筛选,两位退休干部被推举到小区创安办公室的岗位上,并兼任治保主任。
  小区的街道里长期以来堆满了乱七八糟的煤灰堆和砖垛,既妨碍交通,又影响观瞻。能否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备受群众关注。公安局的领导和创安小组的同志们把这个难点当作切入点,多次上门做工作,但居民们就是等待观望,迟迟不动。这时有的同志沉不住气了,说干脆动铲车推平算了。这种想法刚一提出,就遭到了大城县公安局局长侯树青的否决。侯局长说,治理小区环境是群众欢迎的好事,绝不能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把好事办砸了。
  小区有一个老两口开的炸果子摊,长年侵街占道搭着临建棚炸果子卖。能不能动员他们迁走,成为小区街道清理的焦点。为此县公安局副局长颜全率领民警先后15次上门做工作,终于感动了摊主。老两口找了辆小驴车把棚子拆了,把砖头拉走并清理干净。接下来的两天里,小区的群众自发地行动起来,将路边的煤灰堆、柴火垛、砖垛、小棚子全部清理完毕。
  现在的新开里,街道整洁,管理有序,治安稳定。曾一度案件频发、纠纷不断、人心不稳的小区,现在已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禁区。
  据廊坊市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李凤介绍,新开里小区的变化,只是他们今年为时三个月的创安突击攻坚活动的一个缩影。
  廊坊市地处京津之间,素有“京津走廊上的明珠”之称。在全市11个区、市县中,有8个与北京接壤,在维护首都的安定中起着护城河的作用。公安基础工作牢固与否,不但影响本地稳定,而且波及首都安全。
  廊坊市公安局在今年6月至8月开展的突击创安活动中,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目标;以发案较多的村街、居民小区、平房散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较多的私营企业为工作重点,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保证质量、保证实效的原则。通过这一活动,使全市安全小区创建总数达到618个,安全村街创建总数达到3171个,完成规划总数的96%,人口覆盖率达到94%。在已建成的618个安全小区、3171个安全村街中,发案率明显下降,居民安全感明显增强,满意率达98%。
  在廊坊市公安系统,提起“两项工程”,无人不知。那就是刚刚上任不久的陈庆恩局长提出的“151工程”和“413工程”:即创建100个高标准的派出所,500个高质量的责任区,1000个优秀治保会;在市、县、乡、村四级建立一个情报信息网,实行培训制、情况通报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落实“两项工程”工作中,廊坊市公安局实行了全程督导、全程服务。陈庆恩局长和主管治安的李凤副局长先后深入全市121个派出所进行督导、检查、走访。
  有效的情报信息网络,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形成了天罗地网,使违法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
  今年4月,一位信息员报告,香河县胡庄有一出租屋内住着4名男子,形迹可疑。民警接报后立即前去检查,发现了改锥、钳子等可疑物品,遂将4人带回派出所审查,他们交待了一年来共在香河盗窃作案95起的犯罪事实,从而一举破获了一个特大盗窃团伙。
  目前,全市已成立治保组织3817个,治保人员13825人,治安巡逻队3710个,队员15000余人。完善的治保组织在提高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上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全市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可防性案件稳中有降。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连续三年被评为省优胜单位。
  图为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领导深入小区了解治安动态。
孙明军 杜洪明 摄影报道(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乡镇党委书记现身说法,好!
  乃文
  近日读到一本今年9月才出版的新书,书名是《风风雨雨选村官》。这本书的作者魏荣汉,是山西河津市城关镇的党委书记。书中真实描绘了该镇13个行政村2000年村委会选举的真实历程。由于都是第一手材料,可以让人深入了解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一些真实情况。
  村民自治,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民主发展过程。因此,实际参与其中的人们,能够把这一实践真实地记录下来,并对其中的经验教训及时加以总结,必将有力地推动这一活动的开展。比如这本书提到这样一个情节,该镇一个村准备以“海选”方式产生候选人,镇里对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三票一投”,即选票中印有职务,选民在相应职务栏目下填写自己信任的名字,然后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但没想到,某些候选者却别出心裁地创造了一种“高招”。他们向口头答应投他票的选民提出要求,让选民在选票主任栏下填写他的名字,同时在副主任栏下填写选民本人的名字。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选民本人要竞选副主任,而是在公开唱票时,竞选者就能知道谁投自己的票,等于把无记名投票,变成了有记名投票,结果造成了一场很大的混乱。
  类似这样的问题和细节,如果不是身与其事,就很难了解到。
  尤为难能可贵的是,作者是一名乡镇领导。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一级是一个最为关键的环节,不少阻力都来自这里。如果每个乡镇领导都能有足够的民主意识,自觉认识到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认识到肩负的重任,认识到探讨村民自治新形势下做好乡镇工作新途径的迫切性,扎扎实实地做一些基础研究,满腔热情地重视、支持村民自治工作,农村民主建设的进程必将大大加快。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素质
  近年来,县乡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仍然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理论水平不高。二是依法决策能力不强。一些代表不学法、不懂法,不了解人大的工作程序。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人事任免等管理国家事务中,不会依法审议,提不出有分析、有见地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甚至只当参会代表、举手代表。三是代表作用发挥不好。有的经常不参加活动,有的参加活动也一言不发,有的根本不联系选民,只当挂名代表、荣誉代表。因此要注意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素质,完善代表学习等制度,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研究、向选民述职等活动,真正发挥代表作用。
  ——山东省《山东人大工作》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地方人大要重视行使决定权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不到位,反映了社会有关方面包括地方人大在内,对决定权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认识不到位,即普遍把人大看成一个监督机关,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居中监督。在这种认识支配下,社会有关方面不尊重人大的决定权,甚至认为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是要权、揽权、争权。地方人大在对待决定权的问题上,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在思想上自我禁锢。地方人大履行职权“不越权”当然是正确的,但该行使的权力不行使,该决定的事项不决定,难道不是失职吗?因此,地方人大要克服消极等待、无所作为的思想,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理直气壮地行使权力,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大《人民之声》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法规应及时清理修订和废止
  地方立法应当立、改、废并重,形成制度。一般情况下,法规施行满五年的,建议作一次全面的分析评估,确定其是否适用,是否需作修订或者是否应予废止。现行法规中施行多年的“暂行”性条例、规定,更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法规的修改、废止应当及时进行,不宜多年累积后成批进行。此外,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直接上位法的法律、行政法规一经修订颁布,或者地方创制性立法后,国家出台了直接上位法的,都应当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对照分析,研究是否需要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上海市《上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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