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5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平时是窗口 战时是拳头
  10月8日至11日,公安部在北京举行全国巡警防暴警业务技能比武活动。来自31个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的400余名巡警、防暴警选手参加了射击、攀登、投掷、武装越野、着装游泳及公安理论等科目的比赛。
  巡警防暴警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组建几年来,坚持“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庄严承诺,攻坚克难,快速反应,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重大政治活动和节日庆典的安全,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缉捕围歼犯罪分子和救助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比武期间,还展示了人民警察换装后的精神风貌和一批具有高科技水平的新装备。
  图①:换装后的人民警察雄姿英发。
  图②:防暴警摔擒技能较量。
  图③:110巡警紧急处置突发事件。
  图5:武装越野比赛。
  图⑤:现场排除爆炸物。
  本报记者 李舸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是执法还是违法
  西安发生一起市容管理人员违法执罚致人死亡案
  本报讯 陕西省西安市发生一起市容管理人员违法罚款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
  十月八日凌晨五时左右,西安市北大街市容委聘用人员卫云飞等七人在北关什字自强西路口强行拦阻陕西省城固县彩印厂两辆大货车,无理罚款。遭拒后卫云飞等欲扣驾驶员行驶执照,在拔大货车钥匙时将睡在货车中的宋亚安惊醒,双方发生争执。卫等遂将宋拉出货车并对其拳打脚踢,用手电筒猛击宋头部,使宋当即脸部血流不止,两颗门牙脱落。在货车同行人员拨打求救电话时,卫云飞等见势不妙,乘车逃离。北关派出所刑警队副队长禹来顺等立刻赶赴现场,发现宋亚安伤情严重,人已出现昏迷,便果断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宋亚安终因闭合型重创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早八时死亡。
  据悉,目前违法执罚的卫云飞等五人已被警方拘留,另有两人尚未归案。被抓获的五人中有一名系该市市容系统原辞退人员。
  据了解,西安市市容系统执罚人员多系从社会上雇佣人员,一般均被上级指派有罚款任务,且自身收益与罚款任务的完成挂钩,因此常发生违规、违法执罚和野蛮执罚现象,仅当地媒体披露的恶性事件就不下十数起,但处理往往是轻描淡写地扣发责任人奖金,或简单地将责任人辞退了事。这不仅无法遏制此类事件的不断发生,而且一些人甲地被辞、乙地又聘,胆子越来越大。这次为罚款而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就是一种偶然中的必然结果,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朝阳 朱谦)(中国妇女报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感染艾滋病几乎意味着死亡。面对这种严重传染病对人们生命安全潜在的威胁,法学专家呼吁——
  给传播艾滋病定罪
  王宁江
  与全球“同步”,中国面临着艾滋病蔓延的巨大压力。根据官方披露的最新数字:全国目前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8万例,而实际感染人数超过50万人。在世界上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将故意传播艾滋病定为重罪的今天,中国立法防治艾滋病的脚步似乎迈得慢了一些。
  缉毒警被艾滋病人划伤了
  今年9月8日晚,北京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动警力抓捕毒贩。抓捕过程中,警察小刘手臂被毒贩子用手划伤。因伤势不重,当时警方并未在意。然而在审讯过程中,贩毒犯罪嫌疑人有气无力地说了一句可怕的话:“我有艾滋病。”受伤警察和毒贩子被迅速送往医院。通过血清检测,这名毒贩子艾滋病抗体(HIV)为阳性,证实他确系艾滋病感染者。受伤警察存在被传染艾滋病的危险!从事艾滋病临床工作的医生立即让小刘服用美国进口药物双肽芝,早一分钟服药,伤者就多一分安全。据医院方面介绍:受伤警察要接受半年的抽血检查,若半年之内HIV仍为阴性,那时才能确定艾滋病已被成功阻击。
  此前国内已发生过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以实施报复的案件,而京城缉毒警被艾滋病人划伤事件再次令人警觉。艾滋病是当今世界最为严重的传染病,不仅通过性的方式传播,同时还通过血液、母婴(妊娠、分娩、哺乳)的途径传播。在目前尚无疫苗和有效治疗方法的情况下,艾滋病几乎成为死亡的同义语。我国艾滋病的流行经过散发期、局部流行期,已转入广泛流行期。近几年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几乎达到前10年的总和,流行范围也迅速扩大,疫情遍及全国。艾滋病的“死亡性”及艾滋病人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的潜在危险,必须引起人们高度关注。
  现行刑法是个空白
  加强对艾滋病的防治迫在眉睫。9月7日,国务院参事室在上海召开“艾滋病立法问题研讨会”,表明中国政府已充分意识到依法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性。这次会议获得新闻媒体广泛关注。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中国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正补充,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加重给予刑事处罚。专家们还提议制定专门防治艾滋病的法律。
  中国现行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艾滋病拥有性方式以外的传播途径,将艾滋病列为性病是违背医学常识的。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将艾滋病列为性病,对传播感染后果严重性远甚于性病的艾滋病缺乏刑法处罚,不能不说是目前法律的疏漏,十分不利于打击和防治故意传播艾滋病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将传播艾滋病列入刑法打击范畴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对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立法比较完善,管理也很严格。据了解,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虽然各国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具体罪名上各有不同,有的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有的则直接命名为“艾滋病伤害罪”,但是对于将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恐怖行动”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共同的。在美国爱达荷州,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以重罪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并可合并处以5000美元罚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表示,已注意到近期媒体有关呼吁对传播艾滋病定罪的报道,并持有相同的立场,希望加快立法,认定传播艾滋病为犯罪。韩玉胜的观点甚至更为“激进”,他认为对于艾滋病这种目前等同于死亡的严重传染病,不论传播者是否故意,通过卖淫、嫖娼或者伤害人体导致他人感染的行为,都应该以犯罪论处。由于现行刑法未将艾滋病列入打击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刑法有关“传播性病罪”的条文不能作为对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通过审判机关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此作出规定,虽然快速简便,但有越权代行立法的嫌疑,并且违背了1997年新刑法的立法原意。他认为,有效弥补立法疏漏的方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对“传播艾滋病罪”作出规定。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立法辩论日趋热烈 审议质量逐年提高
  人大立法:在争议中走向成熟
  阿计
  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人大的权力处于不正常的虚空状态。表现在立法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扮演的角色是被动的,立法主动权常常掌握在提出法案的部门手中,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80年代。
  进入80年代中期后,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升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各级人大一改昔日的“空架子”,陆续成立了各种专门委员会,开始摆脱权力失重的阴影,逐渐占据立法的主导地位。
  一
  在国家立法层面,全国人大目前已成立了九大专门委员会。自八届全国人大以来,为了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避免“外行立法”的弊端,各专门委员会开始越来越多地承担起法律的起草、修改、审议等职责,成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重要体现。
  为了保持立法的公正性,必须在充分汲取各方合理意见的同时,由公允的权威最后把关,这就需要一个立法综合部门站在全局的高度,对立法案进行“一枝笔”式的统一审议。在国家立法层面,这一使命是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坚持统一审议,追求的正是剔除部门利益、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制统一的立法目标。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设计法律案的审议程序时,既注意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又十分强调统一审议环节,并围绕这一立法思路,制定了一系列操作规范。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人大的立法程序,也明确提出了统一审议的要求。
  二
  立法争议日趋热烈、审议质量逐年提高,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又一显著标志。
  考察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审议制度,无不设置了辩论程序,争议各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是审议立法时的常见镜头。
  曾经由于历史的原因,人大审议立法案时,几乎听不到不同声音,更难见激烈的争辩。
  进入80年代中期后,随着民主政治的逐步发育和成熟,越来越多的立法争议开始浮出水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议史上,留下了这样一些令人回味无穷的历史记忆: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提交审议,围绕着是否应对卖淫、嫖宿暗娼处以罚款等焦点问题,在立法殿堂中引爆了有史以来第一次激烈的立法争议。该条例历经三次审议后才趋于一致,得以出台。
  同一年,更为敏感的破产法提交审议。破产,在当年还是一个难以让人接受的观念禁区,更由于破产法涉及到国企资产处理、下岗职工安置等难题,一场空前剧烈的大辩论由此全面“开战”。争到激烈处,面红耳赤,甚至有人拍了桌子。1987年,又一场激烈的立法争论爆发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这一回,试图阻挡民主脚步的是一些留恋传统管理体制的政府官员,而众多的人大常委委员则决心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向前推进。这场思想交锋和针锋相对的观念冲突历经波折,法律草案先是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因意见无法统一,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再经全国人大授权又返回人大常委会审议,数个回合之后,尽管最后以“试行法”的名义艰难出台,但毕竟破土而出,中国的民主进程实实在在地跨进了一大步。
  三
  如果说,这些载于80年代的经典镜头标志着民主激情的苏醒,那么,进入90年代后,这种民主激情已经奔涌澎湃,成长为放眼皆是的日常风景。如今,尽管大部分法律草案还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但审议机关早已不再是一枚唯唯诺诺的“橡皮图章”,除了那些还不涉及机构、编制、部门利益分配等问题的法律草案较易获得通过外,凡是利益色彩冒头的法律草案,无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引发争论,即使通过也会出现反对票和否决票,反复修改、多次审议仍无法过关的已非个别,有的甚至陷入了搁置不议的结局。
  80年代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曾历经5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争论、审议和修改。
  到了90年代,证券法从提请审议、反复讨论修改到最终诞生,更是走过了5年的漫长路途。
  更值得我们记取的是这样一个历史时刻:1999年4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公路法修正案进行审议,尽管此前已经经历两次常委会审议,但仍然争论不断、质疑多多,许多人大常委尖锐地指出:费改税的方向是对的,但国务院征收燃油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却根本不可行,将极大地增加农民负担。到了4月29日正式表决那天,出人意料的一幕发生了,计票完毕,这部本拟通过的法律草案竟然因法定票数不足,被无情否决,这在人大立法史上,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
  允许存在不同的意见,并在争辩中走向统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如今,这一要求已体现在新出台的立法法中。在打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审议制度时,立法法明确设立了讨论程序。审议法律案时,凡遇重大问题,将通过这一程序集思广益、深入审议,以求同存异、去伪存真,提高立法质量。
  倡导“内行立法、强调统一审议、确立讨论程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审议机制的一系列进步,宣告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的立法在争议中走向成熟!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以作为树权威
  田月
  近日碰到两起类似的事情,一是某地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本级财政预算时,一些委员问财政局长,财政预算有没有变更,答曰,有变更。是否给人大常委会汇报或给分管主任汇报了?答曰,时间紧,没顾得。另一起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减轻农民负担的汇报,一些委员问,为什么政府讨论方案时不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而把已定型的方案拿到人大常委会上来?答曰,时间紧,没顾得。
  都是时间紧,都是没顾得。
  是没时间,还是没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借口时间紧,没顾得,而越过这道“坎”,是逃避监督的行为,是眼中没有人大的表现。
  之所以发生这类事情,无外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机关找不准自己的位置,习惯于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不依法行政,把权力机关——人大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未能依法履行职权,或履行职权不到位,监督不力,没作为,没权威。
  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是行政机关要带头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学法、守法,严格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人大依法认真履行职权,是对宪法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人民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最大的支持。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树立法律至上,人民至上的作为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权,以作为树权威,以作为树形象,以实际行动不断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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