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3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解读《电信条例》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彩
  编者按:9月25日,朱镕基总理签发291号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这是我国电信领域的第一个综合性法律法规,它的出台对我国电信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今天,我们请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和电信管理局有关同志撰文,就《条例》的内容及实施《条例》对消费者的意义做一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贯彻这个《条例》。
  《条例》出台的必要性:
  竞争格局需要竞争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于今年9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实施。这个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电信业基本上无法可依的状态,标志着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近两年多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我国适时地进行了以政企分开、破除垄断和引入竞争为主要目标的电信改革。目前,我国已有6家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全国性电信公司。经营互联网相关服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已达3000多家。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电信改革与重组后,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加快了发展,改善了服务,但同时也使政府管理电信工作的任务和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有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已经不再适用了,必须尽快实现向依法治理的转变。特别是随着加入WTO,我国电信市场还将加快对外开放,并与国际接轨,电信市场的情况将更加复杂,政府对电信行业监管的任务更加艰巨。
  在新的电信法规出台之前,由于缺乏法制保障,电信市场已经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公平竞争的格局尚未形成,已占市场主导地位的电信企业还可以利用其网络优势,遏制竞争对手,甚至擅自中断互联互通造成对方通信服务中断;电信企业不规范经营,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基础电信设施,造成重复建设,或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甚至国际电信业务;有的外商无视我现行政策,甚至超越WTO协议,开始在我境内经营电信业务;有的用户消费行为不规范,少数人利用电信网络,特别是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政企分开和多元化市场竞争的新环境下,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单靠行政手段管理,这些问题不但不能解决,还会愈演愈烈。为了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电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出台《条例》已经势在必行了。
  《条例》的管理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规矩
  对于如何进入电信经营领域,《条例》对电信业的经营管理确立经营许可、互联互通、资源有偿使用等八大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以说这八大制度为经营者包括消费者确立了法律“规矩”,构成了现阶段我国电信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依据。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条例》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统称“电信监管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例》按照电信业务种类分别规定了申请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受理机关。
  (二)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电信网之间的互联互通既是用户使用电信的要求,也是电信业引入竞争的基本保障。《条例》规定占市场主导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同时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网间互联纠纷进行行政协调与裁定的职责、要求与程序。网间互联首先由互联双方进行协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电信监管机构申请协调,在规定时间内经协调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协调机关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互联方案,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三)电信资费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电信资费实行企业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方式。原则上对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逐步实行企业定价,对具有自然垄断趋势的电信业务实行政府定价,其余电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数量有限的资源。《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稀缺电信资源的分配应逐步采用拍卖方式。电信资源的收费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电信服务质量关系人民大众的利益,政府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六)电信建设管理制度。公用电信网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实现信息网络化的物理基础。为了实现国家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条例》规定“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条例》还对电信建设中可能发生的与市政建设、其他基础设施部门、其他电信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从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上进行了规范。
  (七)电信设备进网制度。为了维护用户利益,维持电波秩序,保障电信网互联互通,《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上述三类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通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的检测、认证,才能正式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备进网许可证。
  (八)电信安全保障制度。在推进信息网络化,发展网络经济的时代,通信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关系到国家经济与社会安全的大问题。《条例》具体列举了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网络犯罪或违规活动的十七项禁止行为。《条例》规定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条例》还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和相关机构对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的主要原则:
  保护竞争推动技术进步
  应该说,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都有它的倾向性原则,有保护什么、限制什么的成分。而《电信条例》的原则应该说也是鲜明的,那就是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促进发展。大致归纳,《条例》体现了以下四大原则:
  (一)贯彻政企分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条例》摆正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企分开后,电信主管部门与各个电信企业都脱离了经济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它的任务是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制定规则,当好裁判。电信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体现保护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条例》一方面为新电信企业进入市场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对已占市场主导地位的电信企业规定了保证互联互通、平等接入和提供网络元素分拆销售等义务,限制其利用先占优势,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反映当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要求。《条例》采用了国际电信联盟对“电信”的定义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将广播电视传输网和计算机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纳入了电信管制的范围,体现了当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进步的发展方向,为实现电话、计算机和电视三种网络与业务的融合,推进信息网络化,提供了法律基础。
  (四)考虑国际接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条例》吸取和借鉴国外电信立法的经验,采取了发达国家在引入竞争后电信监管比较通行的做法。如对发放基础电信经营许可证和稀缺电信资源的分配,采用拍卖方式;基础电信业务资费的调整采用听证会方式;电信业务分类中明列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并对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网络元素非绑定销售提出了要求。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康佳英特尔合作开发三代手机
  康佳集团近日宣布,将与英特尔公司合作开发第三代移动通信终端产品。根据双方协议,双方将共同开发符合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的移动商务终端产品,建立双方在第三代移动通信(3G)领域芯片和软件的紧密合作,此举将为康佳更快、更好地掌握3G技术和实现产业化创造条件。(王璐)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条例》给用户带来的好处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服务质量监督处 黄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除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外,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在第三章用了一整章篇幅对电信服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条例》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其中《条例》第32条规定,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条例》第33条还规定,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
  《条例》第34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条例》第36条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未及时告知用户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条例》作为电信行业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把保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之一,给电信用户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权利,使广大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可以作到明明白白消费、放心消费,减少争议,给侵犯电信用户的行为竖起了一道“天然屏障”。因此广大电信用户要认真学习《条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当用户在装移机、修障、交费、查询等方面遇到问题、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并要求获得赔偿。同时,在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服务契约时,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因误解政策而产生的不必要损失。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业内时评

  期待雅典奥运网上看
  冉永平
  平时看电视不多,但奥运会期间可以说补了一年的课。此次奥运会的消息,95%以上我是从电视了解到的。
  但是,看电视转播并不过瘾,有时甚至看出一肚子气。比如,田径是奥运会最大项目,最能体现体育的力量之美,可是由于我国运动员参与的少,电视台转播的很有限。再如本来很精彩的比赛,由于有的解说员喋喋不休搞的人心烦,恨不能把声音关掉。而且看电视你是被动的,电视台给你什么你看什么。
  这使我想到互联网。网络的最大特点是选择的自主和随意性。我要什么就找什么。比如我对田径感兴趣,我就搜索田径。但是,奥运期间,互联网并没有让我离开电视机。对于争取我这样的受众,网络还是败给了电视。
  原因很简单,电视是实况转播的清晰的动态的画面,而网络多是文字和图片,即使偶尔有一点动的东西,也是磕磕绊绊、模模糊糊。我们看体育比赛,往往重在欣赏精彩的比赛过程,因此清晰的图像是第一位的。
  由此想到,如果网络的带宽足够宽,从电脑上看到的直播的画面和电视一样清晰,我这类不愿被电视牵着鼻子走的受众就会义无返顾地投向网络。看来,如果说互联网是广播电视、报纸以外的又一媒体的话,它目前的发展还受制于自身的条件。
  按照这一思路,正如当初电视媒体冲击纸张媒体一样,一旦互联网克服了动态图像的障碍,一旦三网(电视、电话、电脑)合一,受冲击最大的将是电视。
  技术发展飞快,带宽问题可能用不了几年就会解决。据说今年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卖了几十亿美元,如果互联网能健康发展,下一届奥运会的转播权是有可能会卖给网络媒体的。那样的话,坐在电脑前,我就真的如同到了雅典一样,想看什么比赛,就看什么比赛。
  我从心里期待那一天的到来。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钟教授信箱

  什么是CDMA
  编者的话:信息产业领域,新技术、新名词不断出现,面对经常出现在报端的字母、符号,没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读者往往一头雾水。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掌握信息技术,从今天起,我们请我国著名电信专家,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钟义信教授在本版开设专栏——“钟教授信箱”,为读者解答电信知识。在信息技术上,如果读者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来信咨询。来信请寄本版主持人,或发E-mail均可,我们会尽快请钟教授解答。
  CDMA是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的缩写,被翻做码分多址。这是现代通信技术中用来实现信道共享的一种技术。
  所谓信道,可以是电磁信号的一个特定频率区域,称为频带;也可以是信号的一个特定时间片段,称为帧。所谓信道共享,就是将同一个信道供多个用户同时使用并保证互不干扰。信道共享可以提高信道资源的利用率。
  有许多不同的技术可以用来实现信道共享。把信道频带分割为若干更窄的互不相交的频带(称为子频带),把每个子频带分给一个用户专用(称为地址)。这种技术被称为“频分多址”技术,英文就是FDMA(Frequency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Address)。这是模拟载波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的基本技术,也是第一代模拟移动通信的基本技术。类似地,可以把信道帧划分为若干不相重叠的时隙,把每个时隙分配给一个用户作为专用地址。这就是“时分多址”,即TDMA(Tim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Ad-dress)。这是数字数据通信和第二代移动通信的基本技术。如果各个用户的地址既不是指定的信号子频带也不是时隙,而是信号的一组正交编码结构(码型),这些用户信号也可以同时在同一个信道上传输而互不干扰。这种技术称为“码分多址”,即CDMA。
  理论和实践证明,与FDMA及TD-MA相比,除了其它一些优点之外,在相同的信道条件下,CDMA具有更高的信道资源利用率,因此,成为第三代移动通信信道共享的基本方式。
  主持人:北京邮电大学钟义信教授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上海贝尔开发出新型拨号接入系统
  可为我国节省巨额投资
  上海贝尔在互联网接入和旁路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日前,该公司成功地开发出基于S12交换系统的Internet拨号接入旁路系统,由此,在不改变组网结构的情况下,困扰电信部门的拨号上网拥塞问题便可以得到彻底解决。据悉,在国内外同行中,该项技术尚属首创,填补了电信交换机旁路技术的空白。与现有的旁路技术相比,该技术能为我国电信运营部门解决拨号上网问题,提供公共上网平台业务节省数亿美元的投资。同时,该系统还使电信部门对网民包月计费成为可能。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中兴推出世界首部CDMA机卡分离手机
  10月16日,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发布了其自主开发的CDMA—SIM机卡分离功能的CDMA手机ZTE802,并进行了现场演示。ZTE802的推出使中兴通讯成为目前国际上首家采用机卡分离技术的CDMA手机生产厂家,并成为能够提供CD ̄MA移动通信全套解决方案的厂家。
  此前的CDMA手机所有信息是写在手机里的,即所谓捆绑式的。没有GSM手机方便。采用机卡分离技术后,彻底解决了CDMA不方便的问题。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华为推出下一代宽带通信产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十月十三日宣布,在国内首次推出OXC光交叉连接设备、METRO城域光传输设备,320GDWDM大容量密集波分复用产品实现商用,并推出宽带通信网络的核心产品——QuidwayNetEngine50核心路由器。光通信是当今信息产业的三大核心热门技术之一,在光通信领域,华为近年发展十分迅速,一九九九年跃居国内市场第二大供应商,产品已进入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光通信产品的主导厂商之一。此次华为推出的OXC光交叉连接设备,是该公司集多年传输产品开发经验开发出的高端产品,这一产品的研制成功,使华为拥有了完整的产品线和同步世界潮流的实力。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IBM提出电子商务完全解决方案
  IBM公司最近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电子商务推出三年之后,再次向业界推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时代电子商务的基础构架”理念,同时新一代电子商务引导者IBMserver也隆重登场。IBMserver是一系列标准配置的整合产品,操作简单、兼容性强,它结合了IBM在软件及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以满足客户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需求。
  (秦鸿雁)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新浪与DoubleClick合作
  十月十二日,新浪与全球在线广告方案公司DoubleClick宣布达成合作协议,DoubleClick将为新浪提供广告管理方案。根据这项为期两年的协议,DoubleClick将为新浪网提供网页发布商专用的DART(动态广告报告及目标定位的英文缩写)广告管理系统。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厦新推出双卡手机
  厦新公司在吸收国外技术的基础上,独立研发成功全国首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双卡”手机。双卡手机,在全中文自动双频手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机双卡的功能,让消费者一个手机同时拥有两个手机号码,随时随地,自由沟通。据厦新高层人士介绍,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了厦新公司对于双卡手机专利的申请,公司计划于二○○○年十月将多种色彩的双卡手机推出上市。


第11版(信息产业)
专栏:

西门子将Java技术应用于手机
  西门子日前宣布将升阳微系统(Sun Mi-crosystems)的Java平台应用于西门子新型移动电话和智能无线设备,并计划于明年上半年推出支持Java技术的手机。Java技术是一个开放、标准、通用的网络运算平台,由于其强大的兼容性,已经成为在互联网技术领域被广泛采用的一个成熟的技术平台。Java技术可以适用于不同的应用需求,包括应用于最简单的消费品和极为复杂的应用程序。(勾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