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维护司法公正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运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司法案件
  王先进 吉庆
  八月三十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汪伦才案件调查报告的决议》,要求严肃查处汪伦才案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敦请合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两个月内将查处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缘于合肥晚报披露的一起历时三年零两个月才作出终审判决的汪伦才案件。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建议,今年四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主任会议建议常委会对此案中可能涉及司法不公等问题进行监督。为此,常委会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汪伦才案件的基本情况是: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肥东县糖业烟酒公司供销经理部主任汪伦才,因下属单位东风商店承包盘点一事,与该店主任王某发生纠纷,出现吵骂、厮拉。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肥东县检察院依据合肥市公安局法医室对王某作出的轻伤鉴定,以故意伤害罪决定批捕汪伦才,同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其构成轻伤害罪,向肥东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肥东县法院公开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汪伦才无罪。县检察院认为“这是一份歪曲事实的错误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后,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肥东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判处汪伦才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三千六百四十六元。三月三日,肥东县检察院认为“适用缓刑不当”,又第二次提出抗诉。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安徽省立医院受合肥市中级法院的委托,对王某伤情进行鉴定。十二月二日作出医学鉴定意见,认为认定轻伤的证据不足。据此,市中级法院第二次作出裁定:撤销肥东县法院对汪伦才的有罪判决及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发回重审。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肥东县法院第三次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汪伦才无罪。六月二十八日,肥东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又第三次提出抗诉,王某也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市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立后,抓住究竟汪伦才是否踢了王某腹部一脚以及王某是否已构成轻伤这一关键问题。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访问了省、市、县十多家有关单位,查阅了五十多人次证人证言,并专门派员,携带王某病史资料和有关案件卷宗,赴上海请司法部授权进行刑事科学鉴定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特委会认为,所谓汪伦才踢王某腹部一脚不能认定;医生钱某等人对王某伤情诊断有作伪嫌疑;市公安局法医室出具的王某伤情鉴定结论缺乏依据;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据、科学客观。
  今年八月二十九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特委会关于汪伦才案件的调查报告,接着委员们分组进行了审议。会上,委员们纷纷对此案发表看法,他们认为从调查情况看,汪伦才案件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由于一些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置公民权益于不顾,不能公正司法,致使案件性质发生改变,历时三年多才作出终审裁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伤害。
  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根据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查证中掌握的大量证据,此次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合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县公安局、检察院、县医院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认真总结,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并尽快为当事人妥善解决好补发工资等遗留问题。查处情况将向下次常委会议报告。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该说“不”时要说“不”
  王海峰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办理好代表意见、建议,则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许多地方把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作为衡量办理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于是,各承办单位在提高代表的“满意率”上做了大量工作,以期得到代表对办理成果的肯定。
  然而,据笔者调查,这“满意率”中也存有一定水分。究其原因,除有的承办单位做表面文章以取得代表的满意外,个别代表的不负责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有的代表虽然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但由于存有顾虑,不得不表示满意;有的代表经不住承办单位三番五次的登门走访,虽然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但面对承办单位的“满腔热情”,只好表示满意;有的代表或因工作关系、或因个人感情,对办理结果虽不满意但也违心地表示了满意;还有的代表在承办单位征求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时碍于情面表示了满意,但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时却又表示了不满意。所有这些,不仅使代表“满意率”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也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形象。
  对此,笔者建议,人大代表在对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作出评价时,一定要珍惜手中的权力,该说“不”时要说“不”。要消除顾虑,敢于为民代言。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如果不敢于为民鼓与呼,就辜负了人民群众的厚望。对办理结果的评价,满意的就表示满意,不满意的就表示不满意,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要实事求是,做到表里一致。对办理结果的评价,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能出尔反尔,承办单位征求意见时违心地表示了满意,而人大办事机构再征求意见时才实话实说,又表示了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背景资料
  所谓特定问题调查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的调查。特定问题调查不同于人大的一般调查,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活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指某项特殊事件或特别重大的问题,如重大的违宪违法事件,国家机关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的重大典型案件,影响范围大的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重大问题,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等。——编者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执法检查

  我国城市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承担着几十项、甚至100多项繁重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江苏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听到居委会干部的共同呼声—
  居委会也要减负
  本报记者 傅旭
  一段时间来,全国各地为中小学生减负的呼声不绝于耳。没曾想,日前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率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赴上海、南京走了一圈儿下来,又听到了为居委会减负的要求。说者,听者,均有同感。
  功不可没
  新中国成立之初,居委会作为我国城市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几十年来,它为有效地组织群众,调动城市居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巩固国家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居委会的工作。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宪法对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都作了相应规定,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居委会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据了解,居委会法颁布十多年来,居委会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开展社区服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广大城市居民依法自觉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参与管理本居住区事务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
  目前,我国已有居委会11.5万个,居委会干部50.2万人,联系、服务和管理着全国近4亿的城市人口,以及城市里的7000多万流动人口。
  面临挑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居委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社会人口的流动性加剧,社会成员的“单位”、“组织”属性逐渐减弱,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大量“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政府和企业原来承担的一些社会职能被剥离出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社区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
  “楼高了,人多了,事杂了”,检查组所到之地,细听居委会主任介绍其任务,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等,少的有几十项,多的竟达180多项。面对如此沉重的负担,他们均感力不从心。
  究其原因,街道、公安、司法、市容管理、妇联等单位都向居委会下派任务,真可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有的不仅下达任务,而且还有指标和考核办法,如南京,综治办有“安全文明小区”达标,市容卫生委有“三星级居委会”达标,此外还有模范居委会、精品居委会的考评等。居委会的职责原本是协助完成任务,在实际运行中却变成责任目标,被协助部门还以上级身份考核检查。面对繁重的任务,居委会只能疲于应付,影响其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据了解,这种居委会行政化倾向问题较为普遍。
  造成居委会负担过重的另一个因素是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不顺。近些年来,各地新建了许多住宅区,物业管理组织随之建立,其职能与居委会有交叉,居委会承担了部分物业管理组织的职责。物业管理是企业行为,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不到位居民有意见,也得由居委会来协调。
  居委会人员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参差不齐,一些居委会的工作条件较差,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也是造成居委会负担过重的一个因素。长期以来,居委会工作人员留给人们的印象是一些和蔼可亲的老大妈、老大爷。他们吃苦耐劳,工作热情,但普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开展新时期的居委会工作有一定困难。
  有益实践
  面对挑战,从容应对,不断进行有益的实践与探索,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这是上海、南京两地居委会给执法检查组留下的清晰印象。
  依法实行和完善民主选举,推进基层民主自治。近年来,上海和南京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职工下岗分流工作,有步骤地采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民主选举的方法,开展了居委会民主选举,既增强了居民的民主意识,也使一批素质较高的人员进入居委会班子,其中有原来企业的工会主席、车间班组长,也有医生、教师、国家公务员等,年龄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上海黄浦区外滩街道新当选的138名居委会成员中,就有28名在职职工和党员,年龄最小的是一名24岁的在职党员教师。南京市今年换届选举后,445个居委会中,新当选的正副主任有1567人,平均年龄43岁,大专以上文化的占30%。居委会干部的年轻化和素质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居委会干部的活力和工作水平。
  建章立制,加强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保证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两市都采取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上海市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还将制订上海市居民自治章程的暂行规定,指导居委会开展居民自治工作。有关制度的完善,使居委会工作趋于规范化。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两市有不少街道办事处都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承担了过去由居委会承担的一些任务。居委会也利用小区资源,积极开展邻里互助、上门服务、特色服务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南京市是较早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城市,经过十多年努力,初步形成了区、街、居三级服务网络体系。据了解,全市居委会共建有社区服务站1200个,老人活动室680个,社区康复站和精神病工疗站40个,各类便民服务网点6000个,组织志愿者队伍15万人以上。上海市区2414个居委会建立了社区服务分中心或老年活动室,全市共有社区服务队伍2800多支,参与社区服务的人数约91万人,其中志愿者78万多人。社区服务的广泛开展,广大志愿者的参与为居委会增添了活力。
  几点建议
  在执法检查中,两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居委会的同志针对在贯彻居委会组织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居委会减负问题,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目前居委会的有些职能与物业管理公司有交叉,街道办事处的许多工作也布置给居委会办理,居委会对街道也存在一定依赖性,两者之间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与法律规定不符。他们提出有关部门应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减轻居委会的负担,使它有更多的时间办理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真正发挥居委会的“三自”作用。
  尽快修订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他们认为,这部法律实施已有10年,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关于居委会的规模、居委会干部的来源、居委会与居民区单位的关系等一些具体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法律予以明确,以便实际操作。大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有:1.明确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居委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2.增加居委会的职能,明确社区建设是居委会的主要职能;3.进一步理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关系,明确居委会应当协助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哪些工作,赋予居委会一定的财务自主权;4.扩大居委会的规模设置,按照地域、人口、认同感等社区要素设立;5.明确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6.对居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作出界定;7.居委会干部实行职业化,比照事业单位享受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8.将驻社区内的机关、企业等纳入到社区自治活动中,明确他们对社区应尽的义务等。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徐家井的民心工程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芝山分局徐家井派出所近年来深入开展了以“细心体察民情知民心,热心为民服务赢民心,真心帮民解忧暖民心,忠心保民平安稳民心”为主要内容的民心工程,密切警民关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严密社区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行派出所改革,逐步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这个目标,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好评,被誉为“英模的摇篮,文明的窗口”。曾先后被公安部授予“人民满意派出所”荣誉称号,并被记集体一等功一次;被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还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全国创建精神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图①:徐家井派出所为了教育民警树立爱国主义情操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每周一举行升国旗仪式。
  图②:今年9月26日派出所将最近三个月“反盗抢”专项斗争中缴获的赃物退还群众。
  图③:派出所的民警在为湖南省重点中学———永州一中的学生上法制课。
  图5:徐家井派出所侦查员、全国劳模王恩琴(左二)带领青年民警看望辖区五保老人。
  贺石旺 席晓刚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云南省检察院出台八项措施杜绝冤假错案
  谁搞刑讯逼供 先停职再追究
  本报讯 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向社会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为贯彻《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等规定的决定》而采取的八项措施。
  李春林说,要坚决禁止刑讯逼供,对搞刑讯逼供的,先停职,再追究。对涉嫌下列刑讯逼供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查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造成冤、假、错案的;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要健全和完善办案制度,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检察机关对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办案机关一个月内不予纠正的,检察机关应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羁押人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公正执法基层行

  加强舆论监督 推进公正执法
  ——访四川省委副书记秦玉琴
  本报记者 徐运平
  金秋九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记协共同举办的全国百家新闻单位“公正执法基层行”采访活动在巴蜀大地拉开帷幕,活动深入到20多个县市基层检察院。四川省作为第一站,这次活动对推动全省依法治省战略和民主法制建设,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省委副书记秦玉琴。
  秦玉琴说,“公正执法基层行”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法律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惩治执法不公,鞭挞司法腐败现象,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推动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一次综合行动。
  她说,我们要实事求是地提供执法的情况,既要推出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先进典型,也不掩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抓住这一活动的契机,认真检查基层执法的情况到底如何,人民群众的评价如何,公正执法在基层究竟落实得如何。
  她表示,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注意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建设,围绕“五好”要求,争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检察机关加大了接受群众监督的力度,经常通过召开座谈会,向人民代表、监督员发出信件等形式,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通过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特别是欢迎舆论监督,推进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同时,四川涌现了一批以钟长鸣为代表的秉公执法、敢于碰硬、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模范检察干警。
  秦玉琴认为,这次“公正执法基层行”采访活动,将对四川省实施依法治省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产生积极影响。当前,四川正面临实施西部大开发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省委经过科学、民主决策,制定了十年把四川建成中国西部的经济强省,长江上游的生态屏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新的跨越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投资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用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秦玉琴说,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这是全党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公正执法的问题,不仅是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也是中央非常重视并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更是政法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本质要求和舆论监督的一个重点问题。所以,“公正执法基层行”活动,确实抓住了当前的社会热点和全党关心的问题,更是政法机关正在努力实践,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的问题。这一活动是落实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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