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5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地方立法

  面对日益严重的窃电现象,我国第一部反窃电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于去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反窃电,利剑出鞘
  程鹃 李洪明 夏宏根
  “电耗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据不完全统计,江西省每年被窃电量近2亿千瓦时,造成供电企业直接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仅1996年至1998年,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局查获6840户窃电,追补电量7800万千瓦时,查处金额3000余万元,这3年江西电网被窃电量至少在5亿千瓦时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亿余元。“电耗子”之多,窃电量之大,令人瞠目!
  毋庸讳言,如今窃电已成为社会上一种常见现象,从城市到乡村,从单位到个人,“电耗子”无处不有。尤其是近几年,窃电现象逐步蔓延,愈演愈烈,窃电量越来越大,高的达数十万、数百万千瓦时,窃电手段亦呈多样化,并日趋隐蔽,甚至有人公然以推销出售窃电术为业,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窃电的“专业户”,帮助他人偷电牟取非法收入。
  使电表反转的“倒码器”窃电在全省11个供电局都已多次发现,萍乡、上饶、赣州等地尤为严重。一些人利欲熏心走村串巷,专事倒码窃电。
  居民用户窃电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吉安供电局近两年共计检查用户1万余户,其中就查获有窃电行为和违章用电户2000余户。新余市的富丽新村700多住户集体窃电。一部分用户认为别人偷电我也偷,不偷白不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窃电行为,一些经济效益差的集体、私营企业或承包了的企业及餐饮娱乐业窃电较为严重。
  反窃电法规利剑出鞘
  今天,我们终于有了对付“电耗子”的法律武器:去年10月23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窃电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并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它的问世,意义非同寻常:实现了我国反窃电法规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从而使反窃电工作有法可依,它为从根本上解决窃电这一长期困扰电力正常供应问题提供了重要保证。
  面对形形色色的窃电行为,江西省电力部门采取了众多措施,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反窃电人员在工作时经常遭到窃电者的围攻与殴打。去年全省发生此类事件就达34起。由于反窃电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够具体,导致我省窃电案处罚率只有11%,许多大案悬而未决。
  1998年4月26日,南昌供电局用电检查小组发现南昌市新洲防洪工程管理站一台800千伏安变压器的计费电表三相电压螺丝被拆开,电度表停走,而且该站在自身窃电的同时还采用隐蔽的手法为附近的新光五金厂窃电,总窃电量达800万千瓦时以上。查清事实后,南昌供电局采用停电措施并发出“关于违章窃电处罚的通知”,处以追补电量电费及罚款2400万元。如此触目惊心的窃电大案最后也无法处理,罚款难以落实。
  虽然《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窃电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处罚规定,明确了窃电是盗窃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没有一部较完备、系统的反窃电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对窃电行为的认定、窃电量的计算、窃电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996年,江西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14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请求制定反窃电地方法规”的议案,要求制定《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当年省电力公司就开展调研,1997年6月成立反窃电地方法规起草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当年9月初稿完成,至1999年8月,《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进入省人大审议阶段时该《办法》已补充修改易稿60余次。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草案在审议期间,省政府法制局、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做了大量的工作,做了充分的调研、协调、论证,并听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进行了两次审议,经过多方的努力,该《办法》从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到出台历时4年,终于获得通过。
  1999年12月1日实施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依照《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性的归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明确了由电力企业承担反窃电的主要业务工作及查证反窃电的关键程序及依据,解决了利用高科技窃电等难以发现、确认的难题,对用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用电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作了具体处罚规定。办法明文规定: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外,还要被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犹如一柄利剑,斩向窃电的黑手。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农民期盼低偿法律服务
  草山
  目前,乡下一位农民进城,请我帮他到法律事务所请一个律师,解决与村里的承包地纠纷。我问他乡下现在都有法律服务所,为什么不就近在乡里请?他说,他们要价太高,而且还不敢得罪地方上的干部,收了钱也不真的帮你说话。因此,只好到城里来请人了。
  从去冬开始,一些地方继前些年搞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之后,又开展了送法律下乡活动。此举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不少地方的普法集市盛况空前,十里八乡的农民乘车坐船,前来赶集,听课的、取资料的、咨询的、请求法律援助的络绎不绝,热情高涨。这表明,农民是多么需要法律的帮助呀!
  然而,城里的司法人员送法律下乡,虽然在对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方面会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但解决农村的法律服务问题,更多的还要靠乡村的法律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的法律服务所,更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目前的情况是,各地农村虽然都普遍建立了法律服务所,但由于从业人员工资都要从服务费中支取,而且一些乡镇政府还要他们每年上交一定数额的赢利,所以,相当一部分法律服务所对农民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但是有偿的,而且服务费还定得较高,这让亟待法律服务的农民望而却步。于是,一方面农民的法律服务要求常常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不少地方的法律服务所又每每负荷不足。而城里的司法人员无偿送法律下乡后,立即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我国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80%以上,没有农村的法制化,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要进一步加大送法律下乡的力度,努力使送法下乡“常下乡”,同时,最重要的是要培育农村法律服务力量,并端正他们的服务指导思想,坚持以低偿、微利为原则,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广大农民的迫切需求,通过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提高农村的法治水平,使依法治国的措施在广大农村得到真正的落实。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政法短波

  政法短波
  延安宝塔公安分局一一○出警快
  本报讯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向社会推出社会服务承诺制,开通了全省首家县级一一○报警服务台。三年来,共接警两万多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八千三百零一人。(张剑)
  北京东城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先学法
  本报讯去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次会议。会上,区环保局长作汇报先同常委委员们共同学习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原来,这是东城区人大常委会自己制定的一个规定:每次人大开常委会审议议案时,都要学习与议案内容有关的法律。据了解,这有助于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把握,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增强会议的实效,同时,也增加了自身的法律知识。(杨发航)
  哈铁中院执行力度大
  本报讯日前,哈尔滨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结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和佳木斯市环保局拖欠哈铁工程五公司三十万元担保合同债务案。去年以来,哈铁中院先后执行了哈尔滨市教委、北安市政府等一系列涉政府案件。截至去年十月份,该院已执结疑难案件三百七十三件,执结率百分之七十五,同比上升百分之八点七。(王立新)
  北京金融保安分公司为治安出力
  本报讯一九九九年,北京市金融保安分公司为公安机关提供了各类案件线索四十四件,协助抓获了违法犯罪嫌疑人五十三名,发现排除内部不安全因素五千六百余件(次),查处违章五百九十一件,起到了公安机关重要辅助力量的作用,维护了社会治安,为首都保安事业做出了贡献。(刘京生)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新年致辞
  亲爱的读者:
  桌上的旧台历被换掉,新的一年走到我们的眼前,面对新世纪的曙光,我们衷心地向大家道一声:新年好!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民主和法制周刊·立法与执法》承蒙读者厚爱,走过了创刊之初的稚嫩、蹒跚阶段,逐渐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并着手开创了《立法聚焦》、《法制纵横》、《执法者风采》等重点栏目,开辟了一块葱绿、茂盛的法制园地。这一切,离不开读者的关心与支持。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立法与执法”版除继续坚持原有栏目之外,还将进一步加大版面的信息量,丰富自己的栏目,更加贴近读者。具体地说,要增加:一、“地方立法”栏目,这是一个面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栏目,旨在把他们审议通过的、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及立法过程用生动的文字予以再现;二是开办一个舆论监督的阵地:“法眼观察”栏目,我们将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原则,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观察与思考,并为此栏目配发“专家点评”,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刻的剖析,以达到提高读者的法律素质,并且警戒世人、闻者足戒的作用。
  我们诚挚地希望得到读者的关心和帮助。 本版编辑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紧紧抓住依法征税这一中心环节不放松,在加强征管和规范服务上下功夫。去年前九个月,全州个体税收收入达323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62万元。图为该州国税征管人员在蝴蝶泉旅游商品市场向个体户宣传税法。
  王军红 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黄川人民法庭关心支持辖区农民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他们经常深入田间地头为农民排忧解难、提供法律咨询和商品信息服务,为农民和商家牵线搭桥,并指导农民如何签订经济合同、防止经济诈骗。他们每年审结涉农案件百余件,为农村专业户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四百多万元。图为黄川法庭工作人员在一位草莓种植户的日光温室内了解草莓产销情况。 李健 朱桂林 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青岛中院:
  在改革中追求司法公正
  张杰
  1999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了以“遴选优秀法官,强化审判组织,院长庭长亲自办案”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改革。从这个法院相关的司法统计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到审判改革带来的显著效果:
  去年3至10月份,民事、经济、执行案件共审结5599件,结案率与上年同比提高了51.3%,其中当庭宣判率超过30%,一次开庭结案率达到90%以上,庭前结案率近40%,而申诉、上访案件与上年同比却下降了37%。
  律师说:“法官更像法官了”
  去年年初,青岛市中级法院在本院民事、经济、执行等审判业务庭实行了以法官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改革,经过个人自荐、业务水平考试、竞争演说、民主评议、组织决定等程序,从有资格竞争法官职位的105人中精选出33名政治素质高、学历层次高、审判业务精、品行操守好的审判人员,分配到各审判业务庭坐堂问案、专司审判。没有竞争上的审判人员作为助理法官,协助法官办案。法官对案件真正有了进行裁判的权力;而庭长、院长基本上不再以行政职务来直接审批案件。同时,这项审判改革还规定,法官在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庭前准备工作如调查、鉴定、主持证据交换等,均由助理法官完成。
  兰庆洲律师,刚刚参加了一起民事案件的庭审,并当庭得到审判结果。他颇有感触地对笔者说:“青岛中院的审判改革,使法官更像法官了。”他说,现在,法庭上的三名法官都是精选出来的,审判水平比过去明显提高。而且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是第一次与法官接触,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也增强了。在这种机制和屏障保护下,当事人自然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更加信服。兰律师说:“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正更有了保障。”
  法官说:“权力大了,责任更重了,担子更重了”
  去年审结了80多件经济一审案件的栾桂铃法官在谈到审判改革给法官放权时说:“我们法官可以直接签发法律文书,权力确实大了,但是责任也更大了。你签字,你就得对裁判结果负责;办错案,法官也要负全责。”
  强化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的裁判功能,实现审判合一、权责结合,是青岛中院审判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对案件层层审批,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合议庭依法作出决议后,还要报经庭长、院长签字把关,不仅增加了审判工作的环节,拖延了审判周期,降低了审判效率,而且容易使一些不公正的因素介入;另一方面,法官和合议庭也对庭长、院长产生了依赖性。而一旦出现错案,往往就是大家都有责任却都不担责任。
  青岛中院的这项改革把终极裁决权归还合议庭,由合议庭的法官独立负责裁判的质量,承担错案责任,审判组织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由于责任到人,法官们自觉学业务、强素质的热情更高了。在去年10月份青岛中院与北京大学联办的民法学硕士研究生班上,33名法官几乎无一例外地参加了学习和深造。
  通过强化审判组织,法官们办案的积极性也明显提高,在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们都“抢”案办,5名法官一个月结案近300件。
  当事人说:“院长、庭长当审判长,俺信服!”
  要申诉、要上访,要“告法官不公”,老百姓首先想到的是去找院长、找庭长。可在青岛中院,院长、庭长们就坐在法庭里当法官,亲自为老百姓主持公道。这也是审判改革带来的可喜变化。
  青岛中院的任群先院长说:“院长、庭长首先是一名法官!我们要求院长、庭长在合议庭中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就是要让这部分审判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作为法院优秀法官的代表,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发挥业务带头人的作用。”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青岛中院的中层以上领导都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7名院领导均是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法学硕士有3名;29个正副庭长也都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法学硕士5名。
  刚刚走出法庭的付大爷,对民二庭孙宝元庭长担任审判长当庭主持的调解结果非常满意。他说:“俺这起房产纠纷打了一审,又打二审。一审判的不公我才上诉的,刚才孙庭长在法庭上给俺两家调解,我就觉得他的话都在理儿。他给俺主持公道,俺服气!”
  对院长、庭长亲自办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朱庆育觉得这是个好现象。他说:“一项好的审判改革,有没有法院领导的直接参与和带动,效果肯定有差别。青岛中院的院长和庭长们,都从审判工作的幕后走向了前台,直接参与办案,必然成为普通法官的楷模和样板,这对推动审判改革,一定会产生积极影响。”
  “中央和最高法院都对司法改革工作非常重视,也非常支持,尤其是最高法院5年改革纲要的出台,更鼓舞了我们的信心和干劲。经过一年审判改革的运行和实践,我们已经为深化司法改革,实行审判长选任等一系列举措奠定了良好基础,我院广大干警的热情也空前高涨。我们现在正在按照最高法院5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义无反顾地将审判改革继续推向深入。”任群先院长追求司法公正、勇于改革创新的这份执着,正是青岛中院法官们共同的心声。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迈向新世纪检察机关基层建设巡礼

  勇攀高峰创一流
  ——驻马店检察机关加强基层院建设纪实
  杨崇义 刘怀印 孙春生 王保民
  一九九八年,对河南省驻马店地区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难忘的年份:全区检察机关提出“整体推进,争创一流”,十六项检察工作全部跨入全省先进行列,实现了建院二十年来第一次“满堂红”。一九九九年初,他们决心乘势而上,“争全省第一,创全国先进”。
  争先进、创一流,驻马店检察机关靠的是两手“抓”:一手抓队伍和管理,一手抓工作和业绩。
  为了真正取信于民,驻马店检察机关把深化“检务公开”落到实处。他们进一步完善他们首创的“一牌三卡”监督制约机制,从检务公开入手,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制定了各部门深化检务公开的实施细则,用检务公开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驻马店检察机关还向目标管理要积极性,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与评优评先、立功受奖、晋级晋职挂钩,对位居末位又未达标的,实行“末位淘汰制”。充满竞争的制度,使全区检察机关呈现出你追我赶、奋勇争先的局面。
  干出一流的工作、创出一流的业绩,让人民满意,是检验基层院建设成果的主要标志。驻马店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确保办案质量,严格办案纪律,注重办案效果。检务公开渗透到立案监督中,一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案件被揭露,法律正义得以伸张;渗透到民行检察中,一批告状无门、有冤难伸的群众走进检察院,讨回了公道;渗透到监所检察中,不但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超期羁押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还促使一批在押人员自首、揭发。
  在加强办案和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的同时,驻马店检察机关还不断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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