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今天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
  第三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 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 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版(要闻)
专栏:

  信息产业部发布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 信息产业部今天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新闻办在珠海举行记者招待会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航空航天事业新发展
  本报珠海11月6日电 记者赵京安报道:在今天开幕的第三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记者招待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题为《面向21世纪的中国民用航空航天》的报告,公布了中国政府民用航空航天政策。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兼国家航天局局长栾恩杰在报告中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将航空航天工业置于重要的地位加以重视。经过50年的不断发展,中国在航空航天技术的一些重要领域已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
  中国航天以和平开发利用外层空间、造福人类为基本原则,在空间技术、空间应用、空间科学方面为世界航天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功发射了16种类型、47颗卫星。中国的通信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和科学实验卫星已逐步形成系列。中国成功研制了12种不同类型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进行了63次发射,总的成功率达到90%。自1996年10月至2000年10月,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已连续21次发射成功。中国还成功发射了第一艘无人实验飞船并顺利回收。
  面向21世纪,中国政府将继续支持和鼓励航空航天事业,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积极推进航空航天工业的新发展。中国政府的民用航空航天政策主要包括:
  支持航空航天领域的预先研究和技术基础建设,集中力量攻克重大关键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空间技术、空间应用、空间科学三个领域的技术基础建设,继续保持中国航天的发展势头。加强航空民用发动机技术研究,在部分关键部件上取得技术突破,有重点地开展机载设备和系统的技术研究和开发,为进一步的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鼓励和支持航空航天企业以追求项目的商业成功为目标,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发挥全行业优势,优化分工协作。促进空间技术及应用实现产业化。引导和鼓励航天科技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建立面向国内外市场的运行机制,以通信卫星和卫星通信、运载火箭为重点,分布实施,推进空间技术及应用产业化进程。
  针对航空航天活动投资大、风险大、技术密集、系统复杂等特点,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系统质量,降低系统风险,提高综合效益。
  鼓励航空航天工业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生产改进和改型。
  采用“优先安排”、“积极支持”、“适度发展”和“跟踪研究”四种不同方式合理部署各种航天活动,推进中国航天的“211”工程建设,即形成卫星公用平台和新一代运载火箭两个型谱;建成天地一体化的综合卫星应用体系;实现空间科学、深空探测和载人航天计划,实现航天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继续支持和鼓励企业进行国外民机零部件的转包生产工作,不断扩大转包生产的品种和规模。鼓励企业发展成主要供应商或唯一供应商,积极开拓小份额风险合作领域。
  按照国际适航标准研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50—70座级新型涡扇喷气支线客机,争取用6年左右的时间提供用户使用。
  关于民用航空航天的国际合作,栾恩杰说:面向21世纪,中国将继续鼓励和支持民用航天的国际合作:
  支持联合国系统内开展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多边和双边国际合作。重视亚太地区的区域性空间合作,支持世界其他区域性空间合作。支持利用中国成熟的空间技术和空间应用技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国开展合作,为合作国家提供服务。鼓励中国航天企业在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下积极参与国际航天商业发射服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工业企业和高等院校,在国家航天行业管理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指导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空间交流与合作。支持开展地球环境监测、空间环境监测、微重力科学、空间物理和空间天文等研究领域,特别是微重力流体物理、空间材料科学、空间生命科学与空间生物技术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国内单位开展单项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交流,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合作;鼓励国外合作伙伴参加新支线飞机项目的开发,支持国内企业积极参加国外民机风险合作项目;鼓励国外企业在飞机、发动机部件、机载设备以及小型飞机、直升机和发动机等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同国内企业进行联合开发或合作生产;鼓励民用飞机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并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签定双边适航协议,促进国产民机进入国际市场。


第2版(要闻)
专栏:

  六部门组织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
  时间:十一月六—十日,主题:“依法节能节约增效”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 记者王彦田报道: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学技术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今天开始,这是第十个全国节能宣传周。今年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依法节能,节约增效”,重点是宣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抓好节水、节油工作。
  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方针的指引下,我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991年至今的10年间,我国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7.3亿吨标准煤,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4%左右,年均节能率5.6%,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4.6亿吨,减排二氧化硫1320万吨。同时,我国节能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已展现出喜人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3年,在《节能法》的规范下,节能管理制度得以加强,节能科技进步得到促进,节能的法律责任得以明确。在此基础上,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抓紧《节能法》配套法规的制定,节能工作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六部门认为,虽然我国的节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节约增效挖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目前,我国能源利用率只有32%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0多个百分点,我国主要工业行业产品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加权平均高出40%,我国近期的节能潜力达3亿吨标准煤。因此,节能工作必须要不断加大力度,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第2版(要闻)
专栏:

  节能是长期的任务
  ——写在第十个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始之际
  本报评论员
  本周是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组织的全国节能宣传周,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为“依法节能,节约增效”。连续10年坚持有力度地开展节能宣传活动,有利于不断地增强全国人民的“资源意识”、“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次节能宣传周活动,正值“九五”计划行将结束、“十五”计划即将开始实施之际。“九五”期间,我国的节能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节能量达到4亿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达到近6%,无论是从数量还是比率上均居世界前列。节能工作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将鼓舞我们在“十五”期间,把节能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节能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首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九五”节能取得的成就,就是在党中央“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方针指引下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实施后,我国节能工作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在《节能法》的规范下,节能管理制度得以加强,节能科技进步得到促进,节能的法律责任得以明确,带动了全民节能意识的普遍增强。因此,随着节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要把“依法节能”的意识贯彻到整个经济活动中,还要加强宣传工作,普及节能的知识。要用法律的力量,不断提高节能的水平。这也是这次节能宣传活动周把主题定为“依法节能,节约增效”的指导思想。
  节能降耗,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的一条十分重要的途径。节能的潜力巨大,我国的节能工作仍需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目前,我国能源利用率只有约32%,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0多个百分点。“十五”计划即将开始实施,节能工作必将担负更加重要的任务。党中央明确提出,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必须要始终高度重视并抓紧解决粮食安全、水资源和油气资源问题,这是直接关系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精神,统一思想。通过认真贯彻落实五中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节能宣传周”等多种活动形式,来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节水意识”和“环境意识”。各地要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能源结构的调整,结合我国资源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节水节油的措施。要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推动节水节油工作。要研究制定合理的水价和鼓励重复利用废水的政策,研究制定节能和替代油的鼓励政策,建立节油节水的激励机制。同时,对高耗水、高耗油的行业进行调整。
  能源、水资源短缺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长期性制约因素,节能、节水工作将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各地要通过节能宣传周等多种活动形式,切实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保护、珍惜、节约和高效利用能源与水资源,把节能、节水成为全国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相信,资源节约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方针的指引下,在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取得更大的成绩。


第2版(要闻)
专栏:

  前三季我入境旅游保持两位数增长
  旅游创汇逾122亿美元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 记者龚雯从国家旅游局获悉:前三季度,我国入境旅游保持了两位数增长,入境旅游人数6227.11万人次,旅游创汇测算数为122.69亿美元,同比各增16.9%和19%。
  1—9月累计,全国过夜旅游者达2329.96万人次,同比增长17.9%。从客源市场看,各大洲均保持持续增长,亚、欧、美、大洋洲增幅分别达到24.2%、19.4%、18.1%和16.8%。15个主要客源国均实现较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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