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为什么不能放开粮食收购市场
  季良实
  去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改革的目标是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以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改革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就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同时,放开除收购市场以外的其他各流通环节。一年多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避免了粮食生产的大起大落,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一个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经过2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粮食供求正由长期短缺变成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特别是近几年粮食生产连续获得丰收,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带来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同志提出,通过彻底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让粮食完全由市场调节,以此解决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对这种做法我们是有过深刻教训的。在粮改中为什么必须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如何认识和解决当前粮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作出正确的回答。
  一、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是搞好粮食宏观调控,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粮食收购市场能不能完全放开?不仅要从粮食作为特殊重要商品及其市场特点出发,而且要从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体系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对于增强国家调控能力、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市场稳定至关重要。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保证粮食的供应和价格的稳定,显得更为重要。粮食的市场供求又具有不同于其他商品(包括其他农产品)的特点,这就是粮食的需求弹性小,粮食生产则受价格等经济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市场价格容易产生较大的波动。粮食价格的波动反过来又会引起生产的波动并对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正是由于粮食市场变动的这种特殊性,需要政府对粮食进行必要调控。对粮食的调控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管理,是很重要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即使是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日本、韩国、欧盟等都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管理。如加拿大对粮食收购企业采取了资格认定的办法,没有收购资格的企业严禁收购粮食;日本目前实行的《关于主要粮食的供需及其价格稳定的法律案》明确规定,对从事稻谷等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业务的,实行登记核准制度,并对必要条件以及相应责任、义务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稳定产销关系,避免过度竞争导致市场和价格的剧烈波动,以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保障粮食安全。
  我国粮食市场结构的特点,使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尤为必要。我国粮食生产者主要由2亿多分散的、小规模和半自给的农户组成,形成了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由于农户有着“卖跌不卖涨”的趋同行为,很容易造成粮食市场信号的人为放大,引发市场粮价大幅波动。所以,客观上需要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使粮食流通有好的秩序,以减弱市场价格的振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粮食流通中的经营者数量多而杂,经营行为不规范,在粮食短缺、粮价上涨时,一哄而上;当粮食供应充足、市价下降时则纷纷退出粮食经营,这种与市场供求逆向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粮价的波动。因此,客观要求政府对收购市场进行必要的管理,以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这是新的粮食流通体制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粮食统购统销有着本质的区别。那种认为对收购市场进行必要管理就是走回头路的看法,是片面的。
  管好粮食收购市场也是实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标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三项政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加强收购市场管理是确保“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落实到位的重要前提。只有管好粮食收购市场,才能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有利于真正做到敞开收购,避免粮价的大幅度下跌,从而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才能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充分掌握粮源,主导市场粮价,从而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如果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敞开收购,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也就不可能主导市场价格,实现顺价销售,流通体制改革的其他各项政策也难以顺利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有力地促进了“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落实。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凡是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力度大、措施到位的地区,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情况就比较好,粮改的成效也就明显。反之,有的地方市场管理漏洞多、市场秩序没有明显好转,“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就难以得到落实,改革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多。实践充分说明,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是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关键环节。
  二、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
  在粮食收购市场的问题上,我们是有着深刻历史教训的。1992年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由于当时市场需求不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积极收粮,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也纷纷退出经营,致使粮价暴跌,有的地方市场粮价远低于生产成本,农民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说明,在粮食供大于求、价格走低的情况下,私商粮贩、粮食加工厂等其他粮食经营渠道是不会主动收购粮食,保护农民利益的。到了1993年底,全国粮食供求形势发生变化,粮价上涨,许多私商粮贩等经营企业,看到有利可图,又纷纷入市购粮,造成粮价大幅度上涨,有的地方粮食一天一个价,消费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由于“一粮带百价”,引发了物价的全面上涨,给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可见,如果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没有限制地放任经营者入市收购粮食,就会造成粮价的大起大落,在粮食多时,农民利益受损害;在粮食少时,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这个教训,的确值得我们认真汲取。
  在当前粮食总体上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必然导致粮价大幅度下跌,国家收购的粮食卖不出去,农民的粮食更卖不掉,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在粮食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如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再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即使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私商粮贩和其他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不会入市收购粮食的。去年以来,有的私商粮贩之所以继续违法收购粮食,有的甚至以高于保护价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正是因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起到了托市的作用。如果粮食收购市场完全放开,不再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必然出现卖粮难,粮价将会大幅度降低,农民收入会受到严重影响。这对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都十分不利。
  三、完善配套政策,把粮改推向深入
  当前,粮食流通中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过大,顺价销售困难,费用急剧增加,亏损仍有发生,潜亏问题相当突出,财政负担过重。有的同志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管住粮食收购市场造成的。事实并非如此。那么导致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究竟是什么?一是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从总量上看,1995年以来,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生产量的增长明显超过了消费量的增长。1995—1998年4年间,我国粮食产量累计增加了1840多亿公斤,而同期需求量只增加了500亿公斤,因供大于求而形成的社会结余量达1300亿公斤左右。这部分结余量主要反映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增加。据统计,1998年3月底比1995年3月增长1.5倍,平均每年增加350亿公斤左右。二是从结构上看,粮食的品种、质量还不能满足市场消费需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改善,对粮食的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优质化,而粮食生产的品种、质量却不能完全适应这种需求的变化。三是国内粮食市场价格大大高于国际市场,使我们利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的余地很小。四是粮食加工转化相对滞后。由于受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限制,肉禽蛋等副食品的消费所增无几,饲料工业用粮和加工业用粮增加有限。五是粮食收购市场还没有完全管住。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是实现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以来,各地加大了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有的地区在市场管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一些私商粮贩和粮食加工厂仍在直接收购粮食,再加上有的粮食购销企业没有真正做到敞开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没有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低价粮源流向市场,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粮食难以实现顺价销售。不仅如此,私商粮贩低价收购农民的粮食,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有效解决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在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农业和粮食的新形势,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自觉运用价格等经济杠杆,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提高粮食质量和生产效益,逐步解决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性矛盾,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企业顺价销售,减少亏损,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主要措施包括适当调整按保护价收购的范围、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改进和完善粮食财政补贴办法等。这些配套政策的落实,就是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管好管住收购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切实做到敞开收购。只有把这两方面的工作都做好,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问题,使粮食生产和流通步入良性循环。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为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创造条件。
  今年推进粮改的政策还明确,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这项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促进粮食的产销见面和产业化经营发展,通过这些企业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逐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实行这项措施,并不意味着放松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这些企业收购粮食,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同时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和粮食部门严格监管下进行。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一是继续把禁止私商粮贩和加工厂包括个体私营加工厂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作为重点,特别要注意检查粮食加工厂的粮源。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实管理力量,粮食、物价、公安、税务、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同时必须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干部参与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其优势和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要坚决按照《粮食收购条例》及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并结合新情况,采取更加有效的办法,堵塞各种漏洞。四是要抓紧研究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的收购问题,这部分粮食不能采取简单放开收购市场的办法。五是要继续保护和支持粮食的合法经营,包括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要放开搞活销售市场,积极培育和规范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正当的粮食交易活动,严禁地区封锁。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我们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按照中央的部署,认真抓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把改革不断推向深入,确保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


第2版(经济)
专栏:

  恢复征收利息税利国利民
  ——访财政部副部长高强
  本报记者 李建兴
  问:为什么现在要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
  答: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西方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税法中都有对个人存款利息征税的规定。我国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税。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都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的项目。只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数额较小,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物价指数持续上涨的情况,为鼓励居民增加储蓄,缓解市场供应压力,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列为免税项目。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居民储蓄率一直居世界前列,目前城乡居民储蓄已近6万亿。较高的储蓄率和庞大的储蓄资金,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少数高收入居民掌握了大多数储蓄存款,也获得大部分利息收入,使这部分居民的收入越来越大;居民单一的储蓄投资方式加大了银行的压力,过多的储蓄资金存在银行,不利于社会资金的充分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恢复对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抑制少数人收入过快增长;可以适当调节个人储蓄增长的力度,引导城乡居民将一部分储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于股票、证券等方面,以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可以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将征税增加的财政收入集中用于增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贴、提高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问:利息税是否对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利息都征收?
  答:是的。凡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问:征收利息税对新老存款发生的利息如何区别对待?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储蓄存款在征税方案施行前产生的利息不征税,对储蓄存款在征税方案施行后产生的利息要征税。因此,对储蓄利息要分阶段计算:对老存款在征税方案施行前已经产生的利息不计征税款;对征税方案施行后,新产生的利息要计征税款。而对征税方案施行后所有新存款产生的利息都要征税。
  问:对利息征税适用什么税率,税收负担重不重?
  答: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并经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规定利息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利息所得的一部分,也应按照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这个税负水平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较属中等水平,储户是可以承受的。以1万元一年期存款为例,目前年利率为2.25%,一年利息收入为225元,按20%的税率,应缴税45元,相当于年利率下降0.45个百分点。相对来说,税负并不重。
  问:对利息征税有没有减免优惠规定?
  答:有。考虑到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征管条件,并配合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制定具体征税办法时,对封闭式运作的个人储蓄性教育保险金、个人储蓄性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失业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医疗保险金等利息所得,将视情况,作出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问:储户如何缴纳利息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所得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储蓄机构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代扣代缴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息单上注明,单独记账。因此,储户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与征税之前办理储蓄存取款业务时相比较,不会增加任何手续和麻烦。
  问:利息税收入如何使用?
  答: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以专项资金方式用于增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离退休职工的待遇以及增加农村扶贫资金等方面。
  问:对利息征税是否意味着国家不再鼓励个人储蓄?
  答:不是。储蓄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对社会的经济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储蓄率的高低决定着投资率的高低,储蓄规模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多年来,我国的个人储蓄一直呈直线增加趋势,国民储蓄率一直居世界前列。不仅表现了中华民族勤俭持家的美德,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投资资金来源。
  我国政府一直是鼓励个人储蓄的。但在不同的时期,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采取了不同的措施。通货膨胀率高的时期,国家采取保值储蓄的方式保护储户的利益,增强人们储蓄的信心。而在目前物价指数持续负增长,投资增长率下降、消费不足的情况下,扩大消费和促进投资,就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降低利息率、恢复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并不影响国家鼓励个人储蓄的既定政策。如果将来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国家还可以通过提高利率,减免利息税等政策来调节储户的经济利益,使储蓄保持适当的规模和水平。所以说,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灵活运用利率和税收政策来调节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
  问:对各种保险、个人股票账户利息是否征税?
  答:不征。按照我国现行金融法规规定,保险机构属于非储蓄性金融机构,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参加保险都是为了获得在将来或发生意外变故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保证,保险公司也不以利息的方式支付保户。因此,保险业务不是储蓄业务,不在利息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今年颁布的《证券法》规定,个人股票账户的保证金统一由证券公司集中管理,在银行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具专户,不作为个人的一般储蓄账户。因此,也不在利息税的征收范围。
  问:对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对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我国税法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项目应当征税,但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是因为:第一,我国股市起步较晚,受各种因素影响大,容易出现不稳定的情况;第二,对股票转让已经征收了印花税;第三,如果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需要全国证券交易机构、税务计算机联网等先进征管手段和高素质的税务征管人员,从目前征管水平看,存在一定困难。鉴于以上情况,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会征税。
  问:对城镇低收入者及农民的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后,是否会影响其生活?
  答:对低收入居民的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减少其利息收入,但由于这部分人员储蓄存款额较小,利息收入损失也不大,缴纳利息税的主要是储蓄存款大户。国家征收的税款集中用于增加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可以说是“抽肥补瘦”。这些措施实施后,低收入居民是“得大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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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由铁道部电气化局施工的北京站电气化接触网工程于9月1日一次合闸受电成功。这标志着40年来一直以内燃机车为主要牵引动力的北京站,将进入电力牵引新时代。图为北京站电气化接触网壮观景象。金友 曹聚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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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署深化房改工作
  本报北京9月2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建设部今天联合召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并探讨如何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在会上向各单位代表详细解释了新近出台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强调方案的主要内容可集中概括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会议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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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芬河出口商品交易会举行
  本报讯 由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和黑龙江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等联合举办的中国绥芬河出口商品交易会,于八月十八日至二十五日在绥芬河市举办,参加交易会的有国内的二十一家生产企业、三百家客商与来自俄罗斯及韩国的企业。(曲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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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消协创办首家消费学校
  本报讯 由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等创办的首家消费学校日前在北京城外诚家具商场开学。该校主要帮助消费者普及商品知识,增强维权意识,提高保护能力。(杨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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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革命历史博物馆改造装修完毕
  本报讯 为迎接国庆改造装修的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正面中段改造工程八月二十七日全部完工。此次改造工程由北京建工集团一建公司承建,历时三个月。(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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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孝感加强粮改执法监察
  本报讯 湖北省孝感市农发行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强粮改执法监察。一年来,先后查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二十六起,处理相关责任人三十六人,收回挤占挪用的资金二千一百三十万元。(李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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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康尼公司人均创利税六万多元
  本报讯 河北省唐山市康尼乳业有限公司通过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保持了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势头,一九九七年以来,人均创利税六万多元,在全国同行业名列前茅。(王金霞 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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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万家乐热水器知识竞赛举行
  本报讯 由经济日报和广东万家乐燃器具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万家乐”全国热水器有奖知识竞赛”最近举行。此次知识竞赛的宗旨是为让广大消费者进一步了解燃气热水器知识。(小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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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气协会推广节能环保燃气具
  本报讯 中国城市煤气协会日前发出通知,推荐苏州天福燃气具公司生产的具有高效节能和环保性能的燃气具。这种燃气具通过改变燃气流向,可以提高热效率,减少废气,消除容器结炭,具有节省燃气、减少污染等功效。(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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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港发现进口原木中带有大量白蚁
  本报讯 8月30日,江苏省检验检疫部门结束了对从马来西亚进口原木中带有大量活白蚁的检疫处理,避免了一起国外病虫害对我国农林生产和人民财产可能产生的严重危害。
  这批原木共693根、5140立方米,货物总值71万美元,8月20日运抵南京新生圩港。江苏检验检疫部门有关人员立即登轮实施表层检疫,发现不少原木中都带有大量活白蚁及长蠹、长小蠹等害虫。
  据悉,这批进口原木中的白蚁为象白蚁属SP,在国内尚无分布的报道。
  (李正法 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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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药高级论坛会议传出信息
  深化药品监督管理改革
  本报北京9月2日讯 记者李建兴报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今天在此间开幕的’99中国医药高级论坛会上讲话时说,深化药品监督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郑筱萸指出,当前医药经济领域内低水平重复严重,多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高。全国现有医药企业6000多家,达到GMP要求的仅300多个企业(车间),药品流通批发企业1.6万多家,零售企业7万多家,达到GSP要求的不足1%。药品监督执法中也存在许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如药品监督管理法制不健全,基层执法队伍力量不足,药品抽验机制有缺陷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市场机制受到严重毒害。
  此次论坛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与中信集团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共同承办。由三九企业集团等协办。三九集团总裁赵新先在会上作了题为创建医药知识型企业,迎接跨世纪挑战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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