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规范经营 促进发展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企业立法的又一新成果,对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法律的制定确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规范了它的行为,明确了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有的社会责任,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制的轨道上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设立。对它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予以保护,它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自主经营权、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违法行事的,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都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力保护,也是保障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也必须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讲求商业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纳税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又一项重要义务。这些必要的规范,体现了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正当要求,也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社会上树立信誉,谋求发展的正当途径。
  个人独资企业规模较小,经营管理灵活,但是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法根据这项基本要求对其事务管理作出了符合实际的规定,也就是在管理方面灵活中有规范,规范中又有灵活性,既便于它的生产经营,又要求它有章可循,正确地运用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招用职工的,必须依法调整这种劳动关系,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制止当前某些个人独资企业中出现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专门作出若干有针对性的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时又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来制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有相当发展潜力的,可以运用这种企业设立条件灵活、设立手续简便的特点,吸纳社会劳动力,增加就业机会,创造社会财富。应当依法鼓励和正确引导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后,最重要的是它的实施。尤其是对点多面广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宣传这部法律的内容,让广大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了解这部法律的积极意义,自觉地遵守这部法律,并运用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得社会的支持,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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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中国50年成就辉煌(6)

  我国农林牧渔业全面发展
  年均增产粮食800万吨 猪牛羊肉总产量增长12倍
  本报讯 记者张毅报道:建国50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农林牧渔业全面发展,农产品生产大幅度增加,市场供应充足,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为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种植业作为农业的基础,一直受到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种植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农业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并大面积推广,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已达39%。我国粮食产量由1949年的1亿多吨,增加到1998年的4.9亿吨以上,增产粮食近4亿吨,年均增产800多万吨,粮食人均占有量达到400公斤以上,创造了用世界10%的耕地,养活22%的人口的奇迹。
  1984年全国棉花总产达625吨的历史最高产量,目前受市场因素影响,虽然有所调整,1998年仍然达到450万吨,棉花产量位居世界首位。1949年,我国人均油料占有量4.7公斤,1998年提高到18.6公斤。
  经济越发展,人们越认识到绿化造林、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全国造林绿化以每年人工造林400万公顷、义务植树24亿株的速度推进,目前人工造林面积已达3426万公顷以上,居世界第一位,森林覆盖率由“五五”期间的12%提高到“八五”期间的13.9%。同时,我国大力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野生动植物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初步形成。
  畜牧业在我国农业经济中的比重逐年加大,它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乡人民需求的重要产业。建国初期,我国人均猪牛羊肉占有量仅有4.1公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放开了畜产品价格政策,我国畜牧业生产进入快速增长阶段,畜牧饲养量和出栏量连年增加。到1997年,我国猪牛羊肉总产量达4090万吨,比建国初期增长12倍。
  直到改革开放以前,鱼虾还是用来招待客人的高档菜,现如今,它们成了百姓餐桌上的家常菜。50年来,我国渔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能力不断提高,1998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达3906万吨,人均占有量31.4公斤,约超过世界平均水平1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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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银行河南省博爱县支行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手段,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图为该行领导带领有关商业银行的领导在了解科学养猪情况。王成信 马海林摄


第2版(经济)
专栏:

  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管理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为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放的人民币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为境内所有中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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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农电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本报济南8月30日电 新华社记者陈国军、本报记者刘磊报道:记者29日在此间召开的国家电力公司乡镇电管站改革会议上获悉,我国农电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目前,全国已有山东、江苏、福建等11个省(市、区)的农电体制改革方案被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直供直管县已有10个县局改为子公司,对趸售县实现代管的已有897个县,对自供自管县实现代管的有63个县,在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中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163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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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海洋捕捞产量下降
  本报武汉8月29日电 记者日前从全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1—7月份,我国海洋捕捞产量下降5.89%,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16.5%。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等省(区、市)海洋捕捞产量均为负增长。今年1—7月份,全国水产品总产量1747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5.25%,增幅回落5.7%。 (樊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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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石油天然气集团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
  本报讯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苏丹石油1/2/4区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由建设投入期转为生产回收期。8月30日,苏丹港举行了原油装船出口庆典仪式。苏丹石油1/2/4区是CNPC实施石油国际化经营战略的重大项目,经过两年多的精心组织和科学管理,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完成了石油勘探、油田开发和管道建设任务。(王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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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杨汝岱到陕西甘肃贫困山区调研时强调
  减轻农民负担 扩大扶贫成果
  据新华社西安8月31日电 (记者边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杨汝岱近日深入到陕西、甘肃一些贫困山区,就扶贫开发进行调查研究,勉励干部群众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信心,增添措施,积极发展生产,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巩固和扩大扶贫攻坚成果。
  杨汝岱先后深入陕西的宝鸡西部贫困山区和甘肃的天水、陇南山区以及陕南秦巴山区实地考察了扶贫工作,同一些县、乡干部进行座谈,希望在积极组织群众发展生产的同时,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他说,减轻农民负担是一件大事,中央发了一系列文件,一定要认真贯彻,坚决停止各种达标活动,制止摊派,把减轻农民负担落到实处。
  杨汝岱还就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山区生产生活条件、各级政协为经济建设服务等问题与省、市、县负责同志进行了探讨。他说,山区扶贫攻坚要与“再造山川秀美”有机地结合起来,农田基本建设要科学规划,抓好实施。要从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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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房地产景气水平7月份继续下降
  本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的测算,全国房地产开发业景气指数7月份继续回落,但当月回落的幅度有所减缓。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自5月份以来连续回落。
  带动“国房景气指数”上升的4个分类指标是: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投资、本年资金来源及空置面积(指数值表现为下降)。4月份以来,商品房销售价格基本保持稳中略升的发展势态,1—7月,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2032元/平方米,比上半年略有增加。1—7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1.6%,明显高于同期基本建设投资与更新改造投资的增长速度。但今年以来,国内贷款和利用外资两项主要资金来源到位情况不如去年,使本年资金来源分类指标持续走低,7月份虽小幅反弹,但仍明显低于去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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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全国种子交易会开幕
  本报讯 由北京市种子公司、北京市种子管理站、丰台区农林局主办,丰台区种子公司承办的北京全国种子交易会八月三十日开幕。来自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港台地区及日本、韩国、美国等千余家企业的二千多名种业人士参加了交易会。(张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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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民航华北空管局管理规范化
  本报讯 民航华北空中交通管理局从八月份开始,每位员工都拥有一本《规范化管理手册》,在手册中规定了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以及每项工作的规范流程或操作程序,对员工们的工作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从而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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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芜湖长江大桥B标段竣工
  本报讯 八月二十八日,由铁道部十六局三处承建的芜湖长江大桥B标段主体工程,压缩工期九十四天,现已提前高质量竣工。至此,全桥施工已进入最后决战阶段。总投资三十亿元的芜湖长江大桥,是铁道部目前组织会战的四大重点工程之一。(董国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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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通铁分局安全生产二千五百天
  本报讯 沈阳铁路局通化铁路分局扎实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强化干部职工安全法制观念,不断夯实安全基础,截至八月十六日实现安全生产二千五百天,创这个铁路分局安全生产历史最好成绩。(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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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直效行销直邮问题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 正当第二十二届万国邮联会议召开之际,全球著名的综合性直效行销企业WundermanCatoJohn(WCJ)公司八月二十五日在北京举行直效行销直邮问题研讨会。(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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