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新法专递

  法律将为社会捐赠款物设起四道“防盗门”,使对受赠人的管理和监督得以强化——
  让捐赠人更放心
  吴坤
  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当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来自海内外的捐赠总是源源不断。仅去年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后,受灾地区经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捐赠就达115亿元。
  但是,因我国现行有关捐赠的管理措施不完善,少数单位和个人占用、挪用甚至贪污捐赠款物,假借捐赠名义进行走私、骗汇、逃税和营利活动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如何从立法上防止此类现象,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是我国立法机关十分关注的问题。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就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为解决上述问题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加强捐赠财产的监督管理,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为捐赠财产安装了四扇“防盗门”:
  ——对受赠人的管理。这一法律调整的受赠主体,原则上应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才可以接受捐赠——救助灾害或境外捐赠人要求政府作为受赠人的。法律同时规定,即使在这两种情况下,政府及其部门也不得以本机关作为受益人。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受赠人应当依据自己的章程,建立健全财物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分配使用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政府监督。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捐赠人的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社会监督。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对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历时三年起草的法律,在提请常委会审议时,常委委员普遍认为,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因此,这一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就顺利获得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在草案初次提交常委会审议时,曾有专章规定了募捐。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委委员提出,募捐和捐赠性质不同,对捐赠者而言,募捐是被动的,而捐赠是主动的。在现实生活中,募捐存在的问题也较多,需要另行作出专门的规定。法律委员会从善如流,将募捐一章从草案中全部删去。
  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人说,出台了这部法律,人们在捐赠时可以更放心了。
  (法制日报供稿)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捐赠从此有规矩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买卖才需有合同,而捐赠大多是善意的,即使是答应了又反悔,或者是受了别人的捐赠却不珍惜,挥霍浪费,也都是道德范畴的事,顶多让人戳戳脊梁骨。真的只是这样吗?从今天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终于给了一个说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共6章32条,对捐赠行为的主体、客体、原则、方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社会生活中又一重要的行为——捐赠被纳入了法制轨道,这意味着我们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迈出了新的一步。(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愿爱心长久
  武侠
  “扶贫济困”、“排忧解难”、“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际间交往的美好方式。人们用捐表达爱心、同情和关怀,以赠来传递亲情、爱情和友情。即使是两岸三地被迫分隔的漫长岁月中,捐赠仍似一条扯不断的红线,把同胞们的心紧紧地连在一起。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捐赠发展公益事业的形式参与到祖国的建设和发展中来。他们修桥铺路,发展教育,兴办文化、医疗、卫生事业,直至兴办企业、帮困扶贫,成为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从1978年至1998年的20年间,全国累计批准接受华侨等向国内捐赠总价值达人民币405亿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有识之士积极捐赠发展公益事业的热情也不断高涨。著名的希望工程、光彩事业和青年志愿者行动牵动了无数的爱心。1991年,华东水灾,全国共接受境内外捐赠25亿元;1998年,长江、松花江流域特大洪水,全国共接受境内外捐赠总值115亿元,其中大部分来自国内。
  与此同时,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如雨后春笋。我国公益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现行的有关捐赠的管理措施还不够完善,捐赠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受赠主体混乱;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和个人占用、挪用、贪污捐赠款物;假借捐赠名义进行走私、骗汇、逃税和营利活动等等,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也使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更有少数人利用人们美好的愿望,打着捐赠的招牌,干的却是满足私欲的勾当。
  为了保护人们的善良感情,使爱心更长久,公益事业捐赠必须走上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他们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让捐赠者得到更多的好处,也使那些企图在道德法庭蒙混过关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征文

  心系百姓的“天平”
  ——记江苏盐城市城区法院法官蔡根全
  祁宗华
  在江苏省盐城市市区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得办案快,还得找老蔡。”老蔡就是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蔡根全。
  老蔡办案有手绝活,既快又好。他进入城区人民法院工作10年来,年年办案数量均名列前茅。1998年,创造了该院个人办案最高纪录,也列全市、全省城市法庭个人办案第一名。今年元月份,他被盐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授予“三等功”。
  老蔡常说,群众跨进法院的大门不容易,我们法官决不能辜负了人民群众的厚望。所以,凡当天能办完的案件他绝不拖到第二天,凡能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决不用普通程序。几年来,他没有休过一个双休日,经常上班时间开庭,晚上在家加班写法律文书,平常起早带晚找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
  1998年5月,蔡根全受理了一个原告为外地人的债务案件,为了尽快审理此案,他与书记员两人采取深夜蹲点守候的办法,熬了两夜,终于将被告堵在家中,调解结案,从而使该案3天内审结。
  蔡根全善于啃“硬骨头”,由于他注意办案技巧和审判艺术,再棘手的案件他都能迎刃而解。如他调解结案的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反响很强烈。案情是这样的:李某是名干部,1991年经人介绍,与个体户王某口头达成3.5万元买其一套房子的协议,后因房价大幅度上涨,王某便不肯卖房。只得诉至法院,三次庭审,四次调解未能解决。这件拖了两三年的棘手案子后来转到了蔡根全手上。当天晚上,他仔细阅读了卷宗,反复思考,制订了8套调解方案。第二天开庭时,李某一见到王某便破口大骂,蔡根全连忙制止了李某,并说:“现在是说理,不是控诉谩骂,当事人双方权利是平等的。”一句话使因背负“贪财小人”骂名而产生逆反心理的王某心理平衡了许多,他说:“我今天才碰到一个真正讲公道话的法官。”老蔡趁热打铁,对王某说:“你不肯卖房子,一方面是李某态度不好,另一方面是价格上浮的原因所致。人不能单纯为了利益,你是个个体经营户,更应明白信誉的重要性。你如果违约,失掉了信誉,以后再做生意就难了。”一番话说得王某直点头,结果,这件拖了两三年的案子只花了个把小时就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皆大欢喜。
  心中装着法律和人民,唯独没有想到他自己。老蔡爱人下岗了,一儿一女也都到了结婚出嫁的年龄,家里经济十分困难,但老蔡从未向领导提出照顾。他自己除了内衣外,终年身穿法院制服,几年来未添过一件新衣服。仅去年,他就拒礼拒贿11次,价值人民币数千元,拒吃请20多次,保持了一名法官和一个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律知识

  什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
  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捐赠法所称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据悉,目前,我国此类团体、机构和组织已达万个,所拥有的基金少则几十万元,多的达数千万甚至十多亿元。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环保基金会等都是我国大型的、基金雄厚的、工作开展有特色的基金会。(毛启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特别报道

  捐赠拒绝沽名钓誉
  刘朝君
  去年8月20日,民政部捐赠热线组执行员接到河南郑州的捐赠电话,一自称“河南大成公司经理窦小兵”的人表示认捐1000万元人民币,但事后所谓“捐款”却再无下文。经查实郑州确有一家大成公司,经理也叫窦小兵,但他们从没给民政部打过认捐电话。更有甚者:江西省新建县望城镇民政所所长徐兵荣,以及新建的个体户熊三番,在新建县民政局副局长郭国干的配合下,将总价值619万元的赈灾物资据为私有并倒卖。
  此外,一些单位、团体,打着“赈灾义演、义卖、义画”等幌子,非法牟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副主任吴明介绍,目前社会上的捐赠活动至少存在以下漏洞:首先是募捐主体资格的审核不够规范。第二,国家规定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审核批准,不能擅自募捐,而目前街头募捐活动却还没有准绳。第三,对认捐行为的公布不够谨慎。个别捐赠者到处认捐,捐来捐去,都只是一笔钱;还有的认捐者待公布后附加一些条件;另有个别人本身对钱物无处置权也来认捐。
  对此,中华慈善总会的做法值得借鉴。总会宣传办公室主任张强向笔者介绍,他们都是在收到捐赠支票后才让认捐者参加赈灾晚会,以防有人乘机虚假捐赠、沽名钓誉。
  此外,捐赠活动组织成本怎样核定、受捐人接受的多余钱物如何处理、如何有效地防止捐赠流失以及如何鼓励捐赠行为等等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都给社会捐赠活动的正常运转设置了重重障碍。
  对于社会捐赠活动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人们或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对虚假捐赠、擅自挪用捐赠款之类的恶劣行为,除了曝光、给予道德和舆论上的谴责外,是否还可以付诸于法律进行解决?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的法律对此类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大文教授表示:我国的民法对赠予行为规定了一些简单的原则性条款,约束力不强,应该另有专门的规定。他说:“因为慈善性质的赠予和一般赠予相比有不同的特点,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捐赠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与行政法室的许安标副处长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对捐赠活动立法“非常有必要”。
  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副主任吴明表示,捐赠立法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保证捐赠渠道的畅通,另一方面要对捐赠活动严格管理。他说:“《合同法》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对捐赠进行规范,认捐者要想撤销捐赠也要以法定形式撤销,不能说不捐就不捐了。对主办单位信誉造成影响的要适当给予赔偿,以防止有些人轻率地认捐,防止有人以捐赠为名搞不正当活动,同时给真正想捐赠又因情况变化不能践诺的人一个解释机会。《公益事业捐赠法》则从行政法角度,对整个募捐、捐赠进行规范。从国家管理角度规定如哪些人可以募捐、经哪些部门批准、对捐赠方有什么优惠政策、借认捐进行欺骗将得到什么行政处罚等等。那些针对贫困个人的捐款,其使用也会有相应规定。”吴明还表示,除上述两部法外,民政部内部还将从审计、监察角度加强一些规范,以防止捐赠中不良现象的发生,让捐赠款发挥最大效益。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律知识

  捐赠者可得到哪些优惠
  为了体现国家支持和鼓励海外侨胞、国际友人以及国内有识之士在国内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善举,捐赠法在第四章作了优惠措施的规定,从四个方面规定对境内外有识之士的捐赠优惠:
  1.企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待。
  2.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待。
  3.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法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4.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和用地审批等方面简化手续,给予优待和支持。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要对得起人民
  李晓瑜 陈君
  杨培兰是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科长。她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共产党员,新乡市“巾帼十佳”,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三次被评为河南省优秀人民警察,1996年人事部、公安部联合授予她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1997年国家公安部又授予她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
  出入境管理科是公安机关的重要执法部门,担负着国家赋予的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和来华外国人管理的重要任务。杨培兰认为:“出入境管理科不仅是个热点岗位、权力岗位,更是个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岗位,对内代表警察,对外代表国家,职务不高,权力不小,责任重大。我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老党员,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和党一心,无论干什么工作,都要为党争光,不干则罢,要干就干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封丘县农民程广其是个文盲,五六十岁了还未出过远门,他要到台湾探望40多年没有见过面的哥哥,这本来是个喜事,但怎样办证、到哪儿办证他却作了大难,经多方打听,他来到了出入境管理科,杨培兰热情地把他迎进屋里,又让座,又倒水,一下子消除了他的畏惧心理,问明情况后,杨培兰不仅在很短时间内就办好了所有证件,还想方设法为其联络了一位台胞与他同行,以便路上有个照应。程广其回到村里高兴得逢人便夸:“那个姓杨的女科长真是个好人。”
  一位姓王的广东居民为了达到从新乡到香港定居的目的,先后托了省、市领导20多人前来说情,见此招不灵,又提出要用30万元港币买出境证件,面对唾手可得的巨款和人情压力,杨培兰没有放松政策条件,她义正词严地对王某说:“你给再多的钱,我也不能做违犯原则的事。”别人劝她:“干你们这行都是维持人、结交人的,你却是得罪人的。”杨培兰理直气壮地回答说:“我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我让我用来为群众办事的,不是让我为个人捞好处的。劳动所得的钱,应该拿,昧心的钱,一分也不能要。我做事只要对得起党、对得起百姓,我就心满意足了。”(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为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捐助在辽宁大连市已经成为经常性的活动。市、区、街、委四级捐助网络可以随时随地接收市民和企业捐助的物资,大大提高了市民和企业的捐助热情。几年来,大连市共接收捐助衣物604万件,有力地支援了灾区人民的生活。
  右上图为工作人员到居民区接收捐赠衣物。
  右下图为工作人员为接收的衣物消毒。
  题图为幼儿园的小朋友为支援灾区正捐出自己的零用钱。
  葛长荣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捐赠的基本原则
  1.捐赠自愿与无偿的原则: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捐赠财产使用的原则: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3.捐赠应当遵纪守法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捐赠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5.国家鼓励捐赠的原则: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6.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事业的原则:国家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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