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4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记者来信

  农民欢迎的村务公开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让农民知晓并监督自己关心的问题,这是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做好这项工作,需要——
  村务真正向百姓公开
  本报记者王华兴
  近几年全国广大农村推行的村务公开制度,对规范农村干部的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干群关系,推进农村民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对推行村务公开的意义认识不足,使之流于形式。
  有问题不敢公开。一些村干部自身不廉洁,不敢搞村务公开。山东莒南县道口乡陈家湖村20多名党员反映:1996年至1997年,该村没有搞大的建设项目,村干部却将村民集资款和卖地款共100多万元及10多万元的贷款全部挥霍。一年多来,村民曾多次上访,强烈要求村务公开,该村干部不但不予理睬,反而多次恐吓威胁他们。在乡干部的包庇下,该村至今也没有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群众气愤地说:“财务公开怕什么?越怕越说明有问题。”
  村务公开是群众的正当要求,有些县乡干部不但不支持,反而进行压制。山东临朐县临朐镇月庄村一位不敢透露姓名的村民反映:今年,该村村民多次到镇、县两级政府上访,反映村委会换届选举不民主、出卖耕地建私房、财务不公开等问题。镇、县两级政府不但不督促该村纠正错误,反而替该村支部书记李安兴开脱。4月5日,该县出动公安干警抓走3名上访群众,4月6日又出动30多名公安干警和9辆警车在村支部书记李安兴的带领下,在村里到处抓人。事后,该村仍不搞村务公开。
  公开栏成了摆设。一些地方建立公开栏完全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河北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周建军说,当地一些农村的公开栏一年就是一个“老面孔”,上面通知检查,公开栏马上换一个“新面孔”;还有的公开栏回避各种焦点问题,在公开的收入与支出上只是几大项,特别是支出项目更是含糊不清,说不清出处的都用其他支出“打掩护”。江苏《海门日报》申辛反映:有少数地方的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既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追求的只是形式。主要表现有:公开一阵子,需要时做做样子;公开一部分,将一些体面的情况贴到公开栏里,见不得人的设法回避。群众讲:“这样的公开还不如不公开。”山东五莲县农业银行王春义说,最近他下乡工作,每到一地都要留意一下公开栏。他发现有的内容是开始建公开栏时的内容;有的只公布一些众所周知的东西,如差旅费的管理办法,电话费支出等内容,甚至工资也上了墙,而群众真正关心的招待费支出、集体收入等却不公开;还有的干脆把公开栏变成了通知栏。
  农民不再关心公开栏。农民最欢迎的村务公开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都能实事求是地让群众知晓并监督。但有些地方的村务公开却让农民失望。广东兴宁市大坪镇吴田管理区的村民彭云飞说,在即将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前夕,村干部被迫公开两年来的村财务收支,但没有公布明细项目。如1998年2月,上级拨给该村1万元扶持款,扶给谁没人知道。许多群众看后气愤地说:“村干部把我们当成‘阿斗’了,表面上是村财务上墙公布,实质上是公开欺骗我们。”
  河南尉氏县庄头乡人民政府徐洪新、张连峰说,当地部分群众对村务公开已不再关心了,一些公开栏已成为不合理开支的合法园地。泰安市山东矿业学院团委王锋来信说,今年回农村老家过年,发现村务公开栏里公布的都是与村民的切身利益无关的数字。村民们说:“村干部搞公开,无非是做做样子,至于他们每年拿多少,吃多少,从公开栏里根本找不到。”这样的“村务公开”既没有说清集体的“家底”,也没有亮明村干部们的“箱底”,不仅无益于密切干群关系,反而会恶化干部与村民关系。
  要把村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村务公开与思想教育的关系。村务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工作。要实现这个目的,就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廉政意识,使他们真正从心底里重视村务公开。
  二要正确处理村务公开与民主议事的关系。村务公开不仅应包括收支情况等,还应包括承包合同的签订、统筹提留、计划生育指标发放、宅基地审批等农村事务的民主决策。只有把民主议事制度放在与村务公开的同等地位抓实抓好,才不会使村务公开成为“马后炮”。
  三要正确处理村务公开与制度建设的关系。有些地方的村务公开之所以流于形式或出现一阵风现象,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强有力的制度做保证。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建章立制,使村务公开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要正确处理村务公开与结果处理的关系。有些地方的村务活动存在重公开轻处理的问题,致使一些群众对村务公开失去信心。县乡两级政府要定期对各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好的要给予表扬,推广其经验,差的要帮助整改,有问题的则要严肃查处。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可喜可贺民主风
  金海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全国在村干部直选试点中不断爆出“冷门”。广东省茂名市一位历来享有威望、当了二十年干部的某镇管理区主任,在竞选村委会主任时落选,而从未当过干部、但更得村民信赖的一位年轻村民以高票当选。
  一个落选,一个当选,充分体现民心民意。其实,不仅广东,全国各地在村干部选举中一些新面孔当选、老面孔落选并不鲜见。据有关部门的粗略统计,广大农村近年来村委会选举中,委员的落选率达到百分之十五,村主任的落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平心而论,落选的干部不一定不称职、不合格,但是,“长江浪起浪涌”,当选的应该是更称职、更合格、更富有朝气和开拓精神的人。村民天天生活在一个村子里,抬头不见低头见,人人心里有杆秤,村民直接选举村干部,好中挑好,优中选优,真正能够把那些“施政纲领”符合实际,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的人,选进领导班子。这就从根本上克服了村干部一干几十年,“七个村委八颗牙”,甚至终身制的现象。
  改革开放之初,当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向邓小平提出“我看不出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的问题时,邓小平更为清晰地回答:“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五十年过去了,二十年也转瞬即逝。我们在赞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也赞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记得西方一个“人权”参观团,在吉林省梨树县目睹了村民文明、热烈而且有序的“海选”后(“海选”,即每个村民都可以提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参加竞选。),惊奇地称赞这是中国农民继小岗村“联产承包”之后又一个“了不起的创造”。
  目前,全国广大农村积极进行的村干部直选探索,亿万农民表现出高昂的参选热情,这很自然地让人想起当年解放区目不识丁的农民用“红豆”投票的动人情景。沧桑风雨,村民选举走过一段坎坷之路后,广大农民更加珍视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我国十二亿多人口,九亿在农村,把握了农村,也就把握了基本国情,把握了全国的“大头”。
  农村大地兴起的民主直选村官之风,犹如春风化雨,给古老的中华大地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沈阳铁路公安局局长李文彬,担任局长7年来,率领全局8000多名铁道卫士,日夜守卫在近万公里钢铁运输线上,不仅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公安保卫任务,而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研读大量理论书籍,写下几十本读书笔记,出版了三部共100多万字的公安理论专著。图为李文彬(左二)在深入铁路沿线检查道口。苏云戴靖郭东旭摄影报道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何凤新法制宣传万里行
  杨芳久尹晓晖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个体人力车夫、全国普法先进个人何凤新单人骑自行车全国万里行,于5月25日踏上征程。
  今年54岁的何凤新经历了从罪犯到省人大代表的跌宕人生。在他的成长道路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了他很多的帮助和支持。两年前他立下志愿,要单骑万里走遍各地,用“拉个体车、走雷锋路”的亲身经历去感化更多的失足者。他的这次行动得到了各级组织的热切关心和支持。5月26日,他来到了万里行程的第一站——抚顺市南花园监狱,当地领导鼓励他要把抚顺的学雷锋经验传播到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何凤新的这次万里行行动计划在2001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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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查处村干部经济犯罪
  有“三难”
  吴建立徐志强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农村干部经济犯罪处于无法可依、无人管辖的局面。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当前对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有“三难”:
  一、主体身份难以认定。依照规定,村民委员会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干部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管理本村公共事务。村委会虽然不属国家一级政权机构,但是村干部由于特殊的身份、地位,能够行使一定的权力,所从事的活动,往往具有公务性特征。但村干部应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法无明文规定。同时,村干部负有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的职责,不同于公司、企业等商业性组织人员,能否认定为刑法第271条、272条所列的“其他单位的人员”,法律也没有明确。
  二、涉嫌罪名难以明确。由于村干部主体身份难以认定,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涉及罪名也难以明确。村干部经济犯罪一般表现为窃取、侵吞、骗取或挪用村集体的财物或者资金。刑法修改后,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排除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构成资格。因此,村干部在立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同样,在法无明定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职业侵占罪或挪用单位资金罪。
  三、管辖机关难以确定。刑诉法修改实施以前,村干部经济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调整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村干部经济犯罪无权管辖。1997年以来,中原区检察院收到反映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举报材料52件,占受理举报线索的14%,但由于“两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已于法无据。由于村干部经济犯罪具有显著的职务性特征,而且刑诉法也未明确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的管辖权,因此,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也没有实际负担起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职责。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原区院尚未接到一件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
  当前,农村仍是经济犯罪的多发部位,由于农民投诉无门,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可以说,少数村干部经济犯罪现象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村干部经济犯罪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弥补立法漏洞,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为亲人流泪
  江苏启东市服装厂退休职工张玉琴因修炼、迷信“法轮功”,患颈椎病不敢吃药治疗,最后精神崩溃、病痛难忍,于1998年1月割断颈动脉自杀身亡,给家人带来巨大痛苦。张玉琴的女儿陆燕和外孙女张畅一想起逝去的亲人就伤心流泪。新华社记者孙参摄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依法治理气象新
  ——安徽省气象法制建设巡礼
  管国双
  安徽省地跨两个温度带,加上长江、淮河两条大河横穿省境,全省气候复杂多变,灾害频繁。而安徽省又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生产与气象因素关系密切。为提高抵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加强气象法制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地方气象立法,于1998年9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了《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在《条例》颁布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在气象观测环境的保护、天气预报统一发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条例》第八条规定:“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宿州市行管局、农科所在市气象局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兴建宿舍楼,市气象局经过实地测量,根据《条例》提出了限高的要求,将原设计三层改为二层,较好地保护了气象环境。灵璧县气象局邻院的电器开关厂曾多次提出要加盖厂房,县气象局根据《条例》进行核查,认为影响观测环境,建设单位因而放弃加盖厂房的要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台按职责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马鞍山市红桃K营销公司在其产品促销小报上,擅自印发气象预报且预报内容严重错误。市气象局会同市公安局对红桃K公司的气象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立即制止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而维护了气象预报的严肃性和《条例》的权威性,对其他气象违法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在加大气象地方法规建设的同时,安徽省十分重视气象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目前,全省83个气象台站每个台站均有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达到了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气象主管部门破天荒地走上执法轨道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今年5月25日,合肥黑白广告公司在未经芜湖市气象局及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跨地区在芜湖市施放氢气球广告。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耐心教育,并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做出了停止其违法行为和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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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湖北人大关注
  长江
  防洪工程
  周冶陶田晓杏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组于5月中旬分赴荆州、黄冈、鄂州、咸宁四市对洪湖、监利江堤、荆州大堤巡司巷整险工程、孟溪大垸堵口复堤、黄广大堤、樊口大闸等21处长江重点防洪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的重点一是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标准;二是工程建设进度;三是工程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四是工程质量。视察前,主任会议进行了多次研究并组织视察组成员听取了省水利厅、计委、财政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提出,此次视察专业性强,要邀请专家同行。视察组通过视察,总的感到,去冬今春以来,湖北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的一系列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弘扬抗洪精神,坚持“夏汛冬防”,广泛动员,统筹安排,积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掀起了以质量为中心、以整险加固为重点的大规模江河堤防建设热潮。从视察的21处工程来看,各地行动早,规模大,进展快,总体质量好于往年,为今年安全度汛打下了较好基础。
  视察组反映,荆江以南地区属洞庭湖区的组成部分,涉及松滋市平原部分、公安县全部、石首市和荆州区的江南部分,总面积3952平方公里。荆南四河在湖北境内的河道长达432公里,堤防总长1086公里,长期受到荆江和洞庭湖洪水的严重威胁。由于缺乏系统的综合管理,目前荆南四河泥沙淤积,水系紊乱,防洪形势日趋严峻,迫切需要加快整治。荆江大堤巡司巷段去年汛期出现险情,目前险情地段正在按整治方案施工,但又新发现4.4公里类似堤段需要整治,这个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要拿出临时度汛的应急措施,加强对该地段的防守,确保万无一失,安全度汛。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公民建言献策
  黄河
  修筑附道
  山东工业大学离休干部姜志风
  我经过多年的观察与思考,认为用修筑黄河附道的办法,就能达到根治黄河的目的。
  什么是黄河附道呢?就是在现有的黄河河道以外,在黄河的下游,沿黄河的一侧,再修筑一条通道,其排洪能力是主河道警戒线以上的最大排洪量。
  修筑黄河附道采用如下办法:在黄河一侧的滩涂上修筑两条防洪墙。一条防洪墙紧贴黄河大堤,即在原来的大堤外侧,用石块和水泥砌起来;另一条防洪墙修筑在准备作附道的外侧。两条防洪墙之间的滩涂完全推平,铺上碎石和水泥沙浆,作为附道的河床。
  如此修筑的黄河附道,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
  一、它使黄河成了一河两道的河流。平时,黄河河水在主河道通过。在汛期,一旦洪水在主河道越过了警戒线,它就会自行流入附道,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因洪水过大而造成黄河主河道决口的危险。而流入附道的洪水,本来水量就不大,即使洪水过大而外溢,也是少量的,不会造成大的危害。
  二、它为有计划地在黄河的主河道清淤提供了方便条件。因为有了黄河附道,就可以根据需要每隔几年在枯水季节把主河道里少量的河水引入附道,进行清淤。这就能够解决因黄河水携带泥沙过多而使河床逐年抬高、使黄河变成悬河的难题。通过清淤,黄河河床将大大下降,黄河的排洪能力也将大大提高。
  三、它对原有的黄河大堤不但不会带来隐患,反而还能起到加固和保护作用。原因是:附道一侧的防洪墙是紧贴原有的大堤修筑的,它实际上是对大堤的加固;另一条大堤将用从主河道内清出的泥沙不断加宽,大堤将逐渐变成一条宽阔的高地。大堤加宽了,其安全性能必然加强。
  四、在黄河的非汛期或洪水尚未越过警戒线的时候,可以把黄河附道当作一条沿黄公路使用,使黄河附道既是防洪河道,又是沿黄公路,一道两用。
  可能有人会担心,修筑黄河附道是一项非同寻常的大工程,它所需要的资金将不亚于三峡工程,这对经济并不发达的中国来说,恐怕难以承受,对此,我是这样考虑的:黄河下游地区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工业和文化教育事业较为发达的地区,生活着亿万人民。修筑黄河附道虽然需要一大笔资金,但它无法与黄河决口所造成的损失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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