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论苑

  綦江没有人大吗
  杨春蕖
  綦江虹桥惨案已成过去,然而,回头想想,由此案引起的新闻舆论众多的评说与思考之中,少了一个应当出现却又始终没有出现的机关———“人大”。
  一个大的举措出台之前,一项工程立项之前,人们总是先要把它宣传得多好多好,而对于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则往往轻描淡写。这种现象虽非比比皆是,却也时有发生。正由于此,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事前监督的制度和办法,也都制定了政府大事向人大报告的制度和程序。坦言之,人大对政府行为的事前监督,正是对类似“虹”的虚无缥缈的预防和审查。从理论上讲,如果綦江有“人大”,就不可能出现曾经耀人眼目而又一现即逝的“虹”,也就不会发生虹桥惨案。
  法律,无疑是约束和规范全体公民个人行为的,但首先是约束政府和领导机关的。虹桥惨案,不仅是人的生命被践踏,更是法律的尊严被粗暴地践踏了。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在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过程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纠正。然而,综合整理一下关于虹桥自建至垮的新闻报道和庭审记录,都没有出现“人大”这个词语,当然更没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正应了“不言而喻”,恰恰喻出了这一“执法违法”行政行为之所以一条道走到黑的原因。
  綦江不可能没有“人大”!但是,其原任县委书记张开科说:“抓法,抓啥子法,我就是法。”他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法不要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法律的事,甭管!二层是“我就是法”,他已经发话了,你“人大”不听,还要坚持抓法,那就是抓他。可是,真的抓他又怎么抓法呢?报界披露:“连前县委书记签名控告,也竟无济于事。”可以设想,若非“虹”的破灭,说不准此君至今仍然霸着綦江一方天。在綦江,既然“张霸天”一手遮天,不准你“人大”去管该管的事,这里的“人大”恐怕还不如一件摆设!
  “綦江没有人大”的现象至少提出了三点思考:一是随着政府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人大的权力只应加强而不能削弱,一切改革举措都不可动摇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都要有利于民主和法制建设。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坚持尊重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必须加强依法履行对政府监督的主动性,任何压抑人大对政府监督的主动性的举措同样是有害的。三是人事体制改革乃是重中之重,像张开科这样的人,既然能够霸到使一县之“人大”几乎不存在了的程度,那么他担任班长的党委还能够形成集体领导么?这么个“我就是法”的“霸天”,是怎么考察、提拔、任用出来的呢?綦江虹桥惨案的教训值得深刻记取。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监督广角

  是谁“于法无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纠正法院不当批复
  许长荣郑国华黄祖明
  今年二月五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宁县人民法院的一件请示批复,引起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视。
  原来,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建宁林业检查站对柯帮进等人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毛竹的案件,依据《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了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建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建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能否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问题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称:“对于无证运输木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仅规定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未规定处罚条款。《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对无证运输木材行为规定处罚条款,于法无据。因此,对柯帮进等人无证运输竹材的行为不能适用《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对此批复,省林业厅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于法无据”,是越权行为。并于今年二月五日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
  报告指出,根据《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令第四十八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显然,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无权对法规的效力与合法性问题予以认定。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是一九九二年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施行的,是福建省重要的林业地方性法规,应是全省法院审理林业行政案件的依据。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依法纠正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当批复的意见”,指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宁县人民法院的批复,程序上不合法。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认为《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于法无据”、“不能适用”,这实际上是对地方法规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进行认定,是不合法的,是越权行为。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告了对意见的办理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问题提出审查性的意见,三明市中院的“批复”提出《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于法无据”、“不能适用”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提出口头和书面通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纠正该“批复”,并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据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作出了撤销《批复》的决定,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检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监督广角

  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襄樊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工作侧记
  桂富新
  编者按:湖北省襄樊市人大常委会从依法治市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先后两次否定市政府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有力地监督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增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得人民群众好评。
  今年2月下旬,湖北省襄樊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干部职工中开展教育捐资活动的汇报,该汇报建议从每个职工的工资中扣除1%作为教育捐资款,以缓解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会议认为,市委、市政府最近才下文取消了教育集资项目,深得群众拥护,如果现在将教育集资改为教育捐资,而且下文作出硬性规定,既有损文件的严肃性,又容易使干部职工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安定团结,因此,不应开展教育捐资活动。对当前存在的教育经费严重短缺和入学难等突出问题,会议要求:一是要大力提倡多渠道、多途径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出资办学;二是要充分发挥市区内生源严重不足的各类中专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缓解中小学校舍不足、师资不足等矛盾;三是对于城市建设费中应划拨给教育方面的经费要按规定比例予以兑现;四是在教育部门大力提倡勤俭办学、减员增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市政府取消了开展教育捐资活动的计划,着手研究靠政府财政拨款和教育部门内部挖潜并举的措施解决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在去年6月底召开的襄樊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确立市区城市卫生日的议案》,该议案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确定为市区城市卫生日,以将市委、市政府一年前倡导的将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机关干部上街打扫卫生扩大到全体市民,并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该议案时,有的委员同意确立市区城市卫生日,但大多数委员认为,市政府作为一般性号召可以,如果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则与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不符,故不同意作出决定。最后委员们的一致意见是此次会议暂缓表决,待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后再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研究后认为,如果襄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认为该决定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则应慎重;若确实有必要作出决定,建议从倡导的角度来处理市区城市卫生日问题为妥。接此答复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由市委、市政府倡导的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机关干部上街打扫卫生的活动,已经实施一年多,再由人大常委会从倡导的角度作出决定,已无必要,且不合适。市政府接到市人大的答复后,认真贯彻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仍然倡导将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作为机关干部上街打扫卫生的日期,对全体市民都参与这项活动则没有作出要求。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多棱镜

  内容淫秽骚扰市民
  不良广告流毒广州民间
  赵戎
  最近,越来越多内容下流的印刷品广告变本加厉地骚扰广州市民。不少市民提出:这种不健康的东西到底有没有人管?如此任其泛滥下去毒害不亚于黄书、黄碟!
  据调查,这些黄色小报一样的印刷品广告大多是有关“增强你的性能力”的医疗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每种广告上都有成功病例介绍,所用词语格调低下,淫秽不堪,甚至夹杂着许多赤裸裸的性生活细节描写。为了增加可信度,一些广告上还盗用名人的题词。
  这类黄色印刷品广告骚扰市民的途径有三:沿街塞给行人;夹在报纸中卖给读者;塞进小区住房的信箱里。
  笔者随意在农林下路上走了一段,沿途居然有五六个派广告的年轻人将一张张这种印刷品广告往行人手里塞。行人接过看一眼就随手扔掉,有的甚至躲着走。而在天河区石牌地段,接连几家报摊出售的某某日报居然都被夹上了这种黄色印刷品,广告夹在报纸中出售是有额外钱赚的。
  一些教师表示,由于这类印刷品上一般都有露骨的性描写,而且很容易得到,对青少年产生的不良影响十分大。一位家长说:最近他在自己上小学四年级的儿子床下发现了一大摞各式各样的医疗印刷品广告,内容都十分淫秽。他问孩子这些东西从哪里来的,孩子说都是从街上拿来的。
  (羊城晚报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1998年被评为“自治区优秀法院”,今年初又被授予“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
  今年4月,阜康市法院投资10余万元,在自治区法院系统首家安装了电子显示大屏幕,每天将案件的开庭法官、时间、地点公开于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维护了司法公正。
  姚新生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一肩挑   肖乾旭绘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对“一府两院”实施依法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浙江杭州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已将人大代表出席法院庭审评议,作为监督工作新举措。图为7月21日,杭州市上城区人大代表在上城区人民法院听审法庭审判工作。
  新华社记者王小川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那么如何确保监督职权得以有效实现,如何完善监督制度和程序,社会各界人士十分关注——
  早日出台监督法
  本报记者毛磊
  据介绍,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号议案”是蒋福弟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加快制定监督法,不断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议案。在八届全国人大历次大会中先后有1100多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28个议案要求制定监督法。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就联名提出11个有关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记者了解到,目前虽然法律对一些具体监督制度作了某些规定,但有的过于原则,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近几年,多数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督工作条例或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起了保障和促进作用。但这些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乃至内容规定方面不尽一致,需要作出统一的规范。鉴于人大监督涉及整个国家体制,单靠地方立法显然难以解决。因此,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监督法,对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以及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
  监督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记者了解到,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非常重视监督立法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制定监督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
  不久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结案的报告》中指出,近年来,历次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都有代表为此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制定监督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成立了监督法起草工作小组,专门为监督法的研究起草,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近20年来各级人大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起草监督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组织力量拟出监督法草案,在适当时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还获悉,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工作要点规定,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将先行出台三个专项监督规定或决定。已经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若干规定,也是一个专项监督法律。在充分实践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再行出台综合性的监督法。
  记者相信,监督法的制定和早日出台,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对于保证人大监督职权得以有效实现,意义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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