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断臂的童工
晨光
事故
  王本平永远失去了右臂,在他未满16岁的时候。
  河北定兴丽华制帽厂的喂毛车间里,4台喂毛机一字排开。工人们把零散的羊毛从机子的一端塞进去,从另一端抽出来的便是“毛网”——他们这样称呼被加工成网状的羊毛。“喂毛”是制帽的工序之一。
  对于河北定兴县西相盖村村民王本平来说,今年4月9日是非常不幸的日子。凌晨2时左右,正在2号机盯班的他经过机子的左侧转轮时,夹克的衣角突然被挂住了。
  挣脱已然来不及,甚至连想的余地都没有。轮子如同巨大的旋涡,猛地拽住王本平,他倒在了机器上……
  “啊!”王本平的惨叫惊动了同一车间工人付金宝。付金宝冲上来,关掉机器,救出王本平。此时的王本平,大半条右臂已是血肉模糊,惨不忍睹。
  2时30分左右,一辆汽车载着王本平驶向北京。4时多,王本平被送入北京积水潭医院。早晨7时,厂总务处处长魏东辉将此事通知了王本平的父母。12时左右,魏东辉与王的父母、叔叔一同赶到医院。之后,王本平被转到了北京武警总队医院,于当日下午2时30分进行了手术。
  20多天后,王本平回家了。他的右手、右小臂以及右大臂的下半部分留在了北京。
  诉状与争论
  王本平一纸申诉,将丽华制帽厂告到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有关部门为其进行工伤鉴定;厂方赔偿他的医疗费用、支付1999年4月至仲裁裁决之日工资,并为他安装假肢。
  对自己被截肢的原因,王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厂方拖延了时间。在申诉书中,他这样写道:出事那天早晨,魏东辉处长找到我的双亲说:“你的儿子胳膊被轧了,已经去积水潭医院了。你得带些钱,医院要交押金……”如果厂子先交上押金,是不是我就能不截肢了呢?在医院的那段时间里,我的胳膊一直是有感觉的!
  对此,厂方这样解释:“出事的时候,在场的人都不知道王本平的住处。找他们家花了我们很长时间。由于当时是夜里,厂里财务人员都不在,所以钱取不出来,只能到王本平家拿。其实,医院的大夫已经说王本平的胳膊不好保住了,可他的家长没在场,谁也不敢在手术单上签字。至于转院,是因为那天积水潭医院的手术已经安排满了,王本平再想插进去不太可能。”
  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在赔偿数额。厂方承认,如果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算,对王本平的赔偿金应在15万元左右,分期支付。但他们说,如果一次性赔付,5万元是极限,再多就超出了制帽厂的承受能力。对此,王本平的父母坚决不同意。
  事情还未结束
  厂方认为,王本平受伤的原因是他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脱岗,去了“不该去的地方”。但王本平坚决否认了这一点。他说,自己之所以走到机子侧面,是去那里拿羊毛回来“喂”。当时,机器的旁边没有护栏,也未安警示牌。
  谈及未装护栏的原因,魏东辉回答:“我们厂十多年都没发生过工伤了,所以没人想到这些。”厂方同时承认,在王本平上岗之前,没有人检查他是否穿了工作服。
  王本平是1999年1月6日入厂的。在厂方的调查材料中,他的年龄被认定为18周岁。但王本平户口本上的出生时间,却是1983年4月19日。也就是说,出事时王本平还是童工。对此厂方解释说,王本平来上班是经厂里某车间主任介绍的。那人说他已满18岁,我们就没看他的身份证。在这里,车间主任有权招人。
  采访中,笔者还发现厂方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合同问题。制帽厂与所有工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县劳动局李局长告诉记者,劳动局曾数次找到丽华制帽厂负责人,要求尽快签订合同。对方口头上答应得好好的,但一直没见动静。二是超时工作问题。丽华制帽厂的工人目前实行记件工资制,工作时间没准数,但每周远超过40小时。据王本平称,他天天必须连续工作12小时,有时还要再加4小时班,没有休息日。
  直至今日,厂方一直未向劳动部门报工伤。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工伤必须在15日内申报。
  厂方最后一再称“吸取了教训”。王本平出事的机子旁,他们已经做了围栏,并挂上了“禁止入内”的牌子。然而,笔者走遍厂区,却没看到一个工人身着工作服上岗。在一些气味熏人、粉末飞扬的操作间里,也无人带防护用品。笔者又询问了几名工人,厂方是否对他们进行了安全教育?“没有。”他们茫然回答。(附图片)
  左图:忆起断臂的经历,王本平心痛万分。
  上图:“吃掉”王本平右臂的2号喂毛机
  晨光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一位来自农村的建筑工人从即将竣工的二楼脚手架上摔了下来。他没有死,却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由此引发了一连串的法律纠葛——
  生死合同
  恽和平
  这是发生在川东某县的真实故事。
  一个春风和煦的3月下午,一名建筑工人从一幢快竣工的二楼脚手架上摔了下来。
  经抢救,这名建筑工人刘顺民没有死,由此引发一连串法律问题,乃至把一个与本事件毫不相关的人也牵扯了进来。
  何栋梁,数年前还是一个乡村木匠,脑瓜灵、胆子大、善交际,先是承包了镇里一家砖瓦厂,后又自筹资金,搞了一家建筑工程队。论级别,该工程队属乡镇企业,只能承建三层以下的建筑。但他却承建了县粮食局这幢高六层的工程。
  面对嚎哭不停的刘家亲属,何栋梁拿出一纸合同,“哭也没用,我们签了‘生死合同’的。”
  这份“生死合同”明确规定:乙方(刘顺民)在施工期间的疾病、伤残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何栋梁又与刘家的人签了一个一次性了断的合同:一次性补偿刘顺民医药费1万元,生死概与何栋梁无关。
  这1万元把刘顺民医活了,但刘顺民却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成了一个废人。
  夏天,刘顺民的侄子刘春,政法学院学生,作为刘顺民的委托代理人,一状将何栋梁告到县劳动仲裁委。
  开庭时,何栋梁胸有成竹地将“生死合同”呈上。刘春气不打一处来,这是什么合同?它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由于跳板突然断裂,把我二叔摔残废了,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主该付医疗费、续医费、残废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何栋梁不同意调解,仲裁庭依法裁决,各项赔偿费综合为12万元。
  这件事到此本该画上句号了,可是何栋梁不服,上诉至县法院。
  经法院深入调查,何栋梁现在债台高筑,如今刘顺民赢了“官司”,却执行不了。
  有人说,何栋梁并非没钱,县里做建材生意的何栋材(何栋梁的堂弟)从何栋梁的砖瓦厂买了10多万砖,未付款。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这消息传到了刘春耳里。刘春以自家的房屋作担保,向法庭提出了对何栋梁的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官立即出动,建材商何栋材回答很爽快,“有这事,钱在我账上,正准备还给我哥哩,怎么又扯上我了。我哥找我还钱怎么办?”法官说:“这事关系抚恤费、医疗费,法院依法冻结了,明天就划款。”法官向何栋材送达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官前脚刚离开,何栋材立刻拨电话向何栋梁报信,何栋梁要何栋才立刻将款划到他另一个账号上。
  第二天法院去银行划款才发现何栋梁已携款出走,连审理都无法进行。
  刘春很难过,费了那么大的劲,实际效果一点没有。二叔刘顺民安慰他,咱们赢了“官司”,就证明法律站在咱们一边,这钱迟早会拿到手。一张带血腥味的“生死合同”给刘顺民带来了终身的痛苦。仔细思量,这也是法盲的悲哀。知法、懂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使自己不受和少受伤害。
  (重庆市人大《公民导刊》供稿)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莫以生命为代价
  王比学
  安全生产,话题不新,每个劳动者都知道重要,然而,不少人却仍在这方面付出血的代价。本版今天刊登的“断臂的童工”和“生死合同”,就是两个让人心痛的事例。这一幕幕惨剧,再次提醒人们:莫以生命为代价,经济效益应以安全生产为前提。
  有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工矿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重大伤亡事故频频发生,认真审视一下其中的原因,不外乎有三个方面:
  其一,一些利欲熏心的企业主,以赚钱为目的,对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充耳不闻,尽管劳动管理部门一再强调“抓安全才有效益”,而他们则把经济效益建立在职工的宝贵生命之上,从来不主动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他们也许并未意识到,安全生产抓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试想,如果职工中,今天有人被轧伤,明天有人因工致死,企业为之付出一大笔赔偿费用不说,大家人心惶惶,又怎能谈得上为企业创造效益呢?
  其二,有些劳动者安全意识很差。尤其是外出挣钱、养家糊口的打工仔、打工妹,他们所想的只是多干活多挣钱,很少考虑工作环境的好坏。有一次,笔者路过一个建筑工地,看到一个年轻小伙子正拿着焊枪在焊割另一人赤手抓着的钢筋。我问那赤手握钢筋的青年人:“你觉不觉得这样很危险?”他满不在乎地回答:“我们一直这样做,还没发生过意外。”如此淡薄的安全意识,在他看来,伤亡似乎离自己很远很远。
  其三,劳动监察部门如果能认真履行其职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不敢说完全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至少可以降低其发生率。
  痛定思痛。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作为企业主,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责无旁贷地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切勿以身试法终生后悔;对劳动者而言,在目前劳动监察执行力度较弱的情况下,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做工时务必与企业签订平等、合法的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向劳动部门报告、申诉,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作为劳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大处罚力度,对那些利欲熏心的企业主要采取坚决的措施,让他们懂得遵守法律、尊重人的生命是多么重要。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读者来信

  受侵害却又无法可依,咋办?
  晓菲
  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有效遏制住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对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显出无能为力。今年6月10日,山东省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杰火腿产品亮相南京市场。由于产品质量、口味、包装及价格都有一定竞争优势,希杰火腿在消费者中迅速获得好评,销量大增。不幸的是从6月12日起,不断有人用针状锐器刺破希杰火腿的真空包装,造成产品漏气变质。经专家调查发现:作案者总是先揭开产品标签,扎孔后再将标签贴住针孔。显然,这是一种蓄意破坏。希杰公司和商场大惑不解,这神秘“刺客”究竟是谁?
  7月6日下午5时许,神秘“刺客”趁商场员工吃饭之际,潜入店内重施故伎,结果被员工和警方合力擒获。
  经警方初步审查,这位神秘“刺客”供认:他是当地一家食品公司的营销人员,因看到希杰产品销售业绩不错,对自家产品销量构成压力,为破坏希杰产品形象,只好出此下策。至此,真相大白,“刺客”所为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对这种破坏竞争对手产品及声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竟没有一个予以限制、惩处的法律条文。笔者希望这种现象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尽快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合伙企业用工违规
  劳动者受伤获赔偿
  陈新生
  最近,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1997年11月,吕继旺、刘财源、李生友三人合伙创办了大余喷药机械厂。1998年3月27日,廖财英(女)经人介绍到该厂上班,未签订书面协议,上岗前也未经过任何岗前培训。同年4月14日,廖财英和其他三名员工上机,由于人员不足,一人顶二人岗位,加上配料太软,廖财英也未佩戴手套,结果发生了廖财英右手五个手指被机器全部轧断的事故。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廖财英诉至大余县法院。大余县法院判决后,该厂三合伙人不服,上诉至赣州中级法院。
  法院依法判决:由吕继旺、刘财源、李生友赔偿廖财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49384.49元的80%即39507.59元,其余20%责任由廖财英自负。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68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故法院对该案的判处是依法公正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走万家送安全
  左图: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开展“走万家,送安全”活动,有效地预防了居民家庭火灾事故的发生。图为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郭宝伦(左一)日前随同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政委孙文荣(左二),在走万家中向市民传授灭火器材使用技术的情景。下图:“走万家企业,保鹏城安全”是“走万家,送安全”活动的继续和深入。图为消防民警深入辖区企业检查消防,帮助企业整改火险隐患。文书启余海波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股份回购的利与弊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我公司系一家已上市的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我公司拟向国有法人股股东回购其持有的我公司部分股份,但在审议有关预案时,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股份回购对我公司以后的发展无太多益处。
  请问股份回购有何利弊?
  某上市公司王红
  王红女士:
  在很多上市公司通过配股以使其股本扩张时,一些上市公司逆其道而行之,即通过股份回购,寻求其内部股本结构的调整。其中,向国有股东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论是对上市公司本身,还是对国有股东而言,都不能不说是一种刺激其资本运作的有效方式。股份回购的这种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就我国国情而言,向国有股东定向回购股份,有利于改变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国有股比例过高,社会公众股比例过低,股本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其一,不利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过高的国有股比例,使国有股股东在公司配股时,很难拿出足够多的现金或实物资产认购其可配股份。在近期公告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配股的决议中,很多国有股东不得不放弃配股权或将配股权转让予他人,由此可窥一斑。其二,在企业由一家国有股东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其股东会议往往成为国有股东的“一言堂”,社会公众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过低,很难真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从而不利于企业的民主化发展和资源配置的优化。而在保证国有股东相对控股的情况下,使其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适当缩小股本规模,有利于解决国有股比例过高的问题,使公司的股本结构与经营机制协调发展。
  2.当股份回购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有利于增加每股净资产。
  3.有利于提高每股收益率,为广大股东提供较为丰厚的投资回报。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产往往是不盈利的资产或微利资产,一般对公司利润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而股份回购后,公司的股本总额缩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每股收益;同时,也使普通股票有望跻身于绩优股之列。
  4.一般来说,在股份回购过程中,企业往往将与公司主业无关或联系不紧密的资产转回减持股份的股东,有利于突出上市公司的主业。
  但是,必须看到,股份回购作为一种股本收缩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从不成熟迈向成熟的过程中,尚属探索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会产生某些副作用。
  其一,股份回购属于关联交易,如果是向控股股东回购,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有可能影响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操作不当,还容易发生大股东套现的情况。
  其二,股份回购后,企业经营规模缩小,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有可能丧失某些发展机会,制约其发展后劲。
  其三,股份回购使企业净资产减少,其偿债能力也相应降低,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公司在作出有关决策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环境,确定是否具备股份回购的可行性,避免因盲目随波逐流而导致无穷后患。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张慧颖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之后
  湖北美术出版社提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企业不得随便裁减职工
  编辑同志:
  我是1994年进入某县化肥厂的一名正式职工。由于该厂多年亏损,厂方向职工宣布,1993年以后入厂的职工,一律裁减,给每人发400至800元作为补偿。请问,单位以亏损为由,就可以随便裁减职工吗?读者小明
  小明同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按劳动法这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第一,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第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你单位以企业连年亏损,生产不景气为由,没有经过以上程序就对职工宣布进行裁减,显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你们有权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王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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