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7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质量管理学家曾断言,20世纪是生产的世纪,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
  我国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如得不到有效治理,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解决质量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让我们共同来——
  关注产品质量
  本报记者王比学
  产品质量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从199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产品质量逐年有所提高。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抽查合格率一直在80%以下的低水平徘徊。特别是去年以来,接连发生了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很坏的恶性质量案件,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始终放在有关安全的产品上,食品、家电、农资、建材四类产品均属重点抽查产品范围。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0类近8000种产品组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7.8%。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4年至1998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68万件,其中有184.8万件投诉指向质量,占投诉总量的69%。也就是说,在268万件投诉中,超过2/3的投诉是因为产品质量有问题,这个数字是相当惊人的。桥梁垮塌、房倒屋塌、锅炉爆炸、食物中毒等恶性事故时有发生。难道死者的鲜血和伤者的惨叫还不足以使我们觉醒吗?
  人们也许对山西朔州假酒致多人死亡案、江西赣南猪油中毒案和多个单位食堂集体中毒及学生补碘中毒案记忆犹新。调查表明,导致食物中毒的原因既有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也有销售运输环节的保质、保洁问题。但主要原因还在产品质量本身。一些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必需的生产设备,无产品检验手段的地下作坊,随意采购原材料,随意添加染色剂,甚至将禁用于食品的工业酒精、工业用盐用于食品制作,必然对消费者造成致命的伤害。
  住房制度的逐步改革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建材业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商机。但劣质建材禁而不绝,不仅制约了建材业和建筑业自身的发展,也给住房制度改革和购房者带来损害,成了消费者的心头大患。人们深恶痛绝的豆腐渣工程,除了工程偷工减料以外,劣质建材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人所共知的浙江常山棉纺厂职工宿舍垮塌事故的原因总体上是工程质量问题,但与施工者使用劣质建材不无关系。近几年某些消费者购买了劣质商品房,欲住不能,欲退不行,处于两难境地,“安居楼”成了“伤心楼”。
  当前,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伪劣农机及零配件充斥市场、坑农害农的事件也屡屡发生。据有关部门的抽查结果,种子类产品的合格率只有45.9%,这意味着有一半以上的不合格种子被农民满怀希望地种了下去,结果只能是“希望”变成“失望”。湖南省一造假者在短短半年时间里贩售假水稻种子6.3万公斤,使10万多农民因绝收而面临断炊。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6月受理了一起重大的农民投诉。1994年辽宁省辽中县农民侯海山等30家养鱼户因使用劣质鱼饲料,致使池养鲤鱼大面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70万元。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却以“缺乏科学依据的检验报告”为由判决农民败诉。许多农民因此负债累累。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坑农害农事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首次公开行使支持消费者起诉的职能,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支持消费者申请再审的书面意见。目前此案已转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完善立法建立保障机制
  199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对于规范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树立产品质量意识、规范经营者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产品质量法本身经过5年的实践来看,尚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关于因产品质量责任给消费者安全健康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问题,目前在死亡和伤害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赔偿金的分担等问题上,都有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不疼不痒的处罚和低价的赔偿,实质上保护了违法经营者。产品质量法在罚则方面,显得过于软弱,缺乏严厉性。现行刑法第414条规定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即针对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构成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如果故意不依法移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犯罪处理。而产品质量法中又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产品质量法的罚则部分,有关人士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逐条加以修改。
  记者日前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尽早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去年10月向国务院呈送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送审稿),主要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4个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一步深入研究。
  有了产品质量法,关键还要建立相应的行政保障机制。如果一个地区利用法律给予的审批权胡作非为,乱发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使假劣产品大肆泛滥,并造成危害时,是否应当追究这类行政机关的责任?由谁来追究?然而对这种情况没有一个相应的组织机构能够行使管理权加以制止,以致非上级机关派人调查,并下发通知加以约束不可。这种凡事不靠有效的法律机制和行政机制处理问题,万事都要靠上边文件的做法,是市场经济形势下一种怪现象。法律能否行得通,除法律反映和总结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客观和准确外,则与它的行政保障机制的健全成正比。因此,凡赋予某行政机构一定的权力,就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其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这种制约,必须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内容,同时还应建立一种监督保证机构。行政保证机构不落实,法律规范在许多场合下就要落空。(附图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99+‘1’=0”议
  李佳璇
  上班常常路过北京开关厂,每次经过时,总被厂门口那块“99+‘1’=0”的巨幅宣传牌所吸引。“99+‘1’=0”,乍看还有点不明白,其实这里面蕴藏着一种质量意识。也就是说虽然生产了99件合格产品,但有1件产品不合格,也不算你完成了任务,得分也只能是零。因为这一件不合格产品在生产者手中的概率虽然只有1%,可是在用户手中的概率却是100%。“99+‘1’=0”这个响亮的口号的提出,说明生产者具有很强的质量意识。
  相反,一些企业不重视产品质量,个别企业只图一时之利,粗制滥造,致使近年来不合格产品大量充斥社会,造成许多不可弥补的损失和巨大的浪费,不少产品的抽检合格率之低令人难以置信。这说明质量意识在一些人头脑中还十分淡薄,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没有把产品质量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联系起来。究其原因,在这些人缺乏起码的道德和法制观念之外,恐怕还与打击不力有关系。因为一个制假造劣者长期生产质量低劣的产品,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和打击,久而久之,他们头脑里就缺乏质量这根弦。
  因此,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尤其是生产者的质量意识很重要。最近欣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一步将从严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建议地方政府撤销企业领导职务;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低劣的产品占领不了市场,没有市场就形不成规模,而没有规模的产品就不会有效益。只有高质量的产品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才能被市场所接受,才能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树立质量法制意识,对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而言,应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对生产者、经营者的监督,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加强对企业的调控和管理,正确引导他们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是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质量义务,强化质量技术基础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高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严格质量管理,树立起自己的名牌产品;对消费者而言,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决不姑息,勇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增强质量意识,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为广大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根据牧民居住分散的特点,采用巡回就地办案。图为巡回法庭在距乌鲁木齐市50公里的山沟牧场里,为解决当地的民事纠纷开庭审判。
  王书林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近几年公司业务蓬勃发展,前景很好,为进一步拓宽业务及市场,公司意欲向海外发展。有人建议公司在香港买壳上市,请问什么是买壳上市?在香港买壳上市有哪些规定?
  某公司投资开发部
  张先生
  中国公司在香港买壳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张先生:
  你好!
  买壳上市,又称借壳上市,指公司通过收购已挂牌上市的企业,再以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的有关业务及资产,最终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由于海外直接上市对申请人资格审查标准严格、手续繁杂,需要申请人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通过买壳上市则可以绕过会计、法律、审计、评估等规范化制度及繁琐的申批手续,节省大量时间及经济资源,较快把企业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资产套现,也可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在海外的知名度,因此这种方式一度受到中资企业的青睐。
  但是在买壳上市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负作用,比如:
  1.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可能会出现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情况。
  2.通过买壳上市方法取得上市地位的收购公司,由于并未像新上市公司一样经过仔细审核,难免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
  3.以买壳上市方式收购一家公司,可能导致对中小股东的不公平待遇。
  4.收购公司在实施买壳上市过程中,可能造成被收购公司股价波动剧烈,对股市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买壳上市出现的一些问题,1994年以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原则上禁止境内企业和机构通过购买境外上市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
  2.严格加强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监管制度,具体表现为:
  (1)严格事先审批制度。所有拟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境外关系人,事先须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
  (2)事后及时汇报制度。经审批获准上市或注资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资活动完成15个工作日内,其国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将发行上市或注资的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若该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对中资控股地位有影响的,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事后将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针对买壳上市,香港联交所与证券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于1993年5月11日联合公布了买壳上市公告和监管条例。其主要内容为:
  1.联交所要求任何有意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主要股的人士,如欲在收购后维持发行人在联交所的地位,必须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2.在收购人试图有意收购上述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时,联交所将会加强监管力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发行人列为上市申请人或重新审核发行人的上市地位。
  3.联交所亦可通过有关保荐人或财务顾问,要求发行人或其香港代理律师提供书面确认,以证明其建议收购的任何重要业务或资产已取得有关当局或监督机构的批准。
  4.收购及合并执行人员将加强监察有关交易,如发现控制性股东会收取并未提供予其他股东的权益,将根据收购守则采取严厉行动。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胡晓华律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父债是否可以子承?
  王宗元路汝珍
  父债(债务)不一定子还,人所共知,但父债(债权)子承有否法律依据呢?下面的案例给我们提供了答案。
  1998年11月,原告张永昌之父张善来同被告扬培国合伙经营苹果。散伙时,经结算,扬培国应付给张善来人民币2865.5元,并立有结账手续。1999年1月,张善来因病死亡。此后,张永昌及其母王秀兰多次向扬培国索要欠款,均遭拒绝。原因是扬培国认为:“我和张善来的账,别人管不着。”为此,原告张永昌向法院起诉,要求扬培国付给所欠债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父张善来与扬培国合伙经营苹果,散伙结账时,立有手续证明扬培国欠张善来债款2865.5元。根据这一法律事实,在张善来和扬培国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是十分清楚的,张善来是债权人,扬培国是债务人。
  1999年1月债权人张善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和第10条第一款规定,张善来遗留的债权2865.5元属于其遗产范围,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永昌、王秀兰继承。由于张善来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引起了原在张善来与扬培国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变更后的权利主体是张永昌和王秀兰两人,即张永昌、王秀兰成为共同债权人;而义务主体并没有变更,扬培国仍是债务人。在张善来遗产分割前,张永昌和王秀兰对2865.5元债权遗产,处于共有状态,依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张永昌或王秀兰中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向债务人扬培国索要。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76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和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依法判决扬培国限期清偿债务28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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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右图: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围绕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从人民不满意的方面改起,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图为院长申开基(左二)正在向当事人发放监督卡,听取群众的意见。
  孙维利王海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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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政法短波

  政法短波
  北京武警某部法制教育常抓不懈
  本报讯武警北京总队五支队对官兵的法制教育常抓不懈,该部通过建立法律业余学习小组,大力鼓励广大官兵参加法律函授学习来丰富官兵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纪观念。自去年以来,该部已有百分之二十的干部获得了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凭,有二百余名战士获得了大专文凭。官兵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置执勤中的涉法事件三十余起,处理家庭纠纷十余件。(张向东罗铠勇)
  山阳法院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本报讯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形成制度落在实处。近日该院院长范庆功带队走访了辖区张生林、李朝义等七位省人大代表和十几位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批评,并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作出了反馈。此举受到了省市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陆立新)
  成都铁路公安构筑预防犯罪网络
  本报讯为使千里铁道更安全,成都铁路公安处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全力构筑预防犯罪网络。他们在加强反货盗的同时,以旅客列车治安为中心,把暴力犯罪严重的车站、区段确定为治理的重点,严防、严打危害旅客列车的犯罪。今年年初以来,旅客列车抢劫案件仅发生两起,破获了两起,群众安全感大大增强。(凤章政刚李茜)
  衡东检察院积极开展检务公开
  本报讯湖南衡东县检察院自去年十月开展“检务公开”活动以来,大力开展检务公开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须知”、“受案范围”、“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监督举报电话”等,向群众亮了自己的“底”,同时,相继推出了“三个五”工程。到目前为止,该院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二百零一人次,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八件,为群众办实事二十一件。(周迅马旭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夫妻讲法解兵愁
  兰州军区驻陕某部九连指导员王红平,靠自学拿到了法律专业函授大专文凭。妻子王兰是一名女干警,熟悉法律知识。夫妻两人经常解答战士们提出的法律知识咨询,帮助战士们依法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难题,消除了一些战士的忧愁。图为王红平、王兰夫妇在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的情景。刘炳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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