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1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大要案写真

  伸向恐龙化石的黑手
  官晋东
  恐龙化石是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属无价之宝。云南禄丰县川街乡具有丰富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近年来已发掘出几具完整的恐龙化石,成为名副其实的“恐龙之乡”。早在一九三八年,我国著名的古生物学家杨钟健就在那里发现了我国最原始、最完整的恐龙化石。禄丰县成了举世瞩目的“禄丰龙”化石所在地。对恐龙化石本应重点保护,但是当地的个别村民和外地的不法之徒却经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向恐龙化石伸出了罪恶的黑手。
  川街乡农民杞常喜,一九九八年三月在本村附近的黑色箐山放羊时,发现一具不完整的恐龙化石,看到裸露在地面的一段段恐龙骨骼化石,他遂起盗卖的念头。杞常喜悄悄将恐龙化石挖掘出来后,先藏于一旱沟内。待到当年九月,他以六百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农民鲁美英。不久,禄丰县城的无业人员束作文在鲁美英家中见到化石并问清来源后,便找到杞常喜询问是否还找得到恐龙化石。杞常喜随后上黑色箐山找寻。找到化石后,他便带上儿子杞绍林一起到山上挖掘。束作文也到山上参与捡拾化石和装袋。他们一道商量将化石卖掉和分成。
  今年一月,束作文把化石偷运到昆明。他四处活动,寻找买主准备将化石高价出售。二月十日,就在他的罪恶阴谋即将得逞时,公安机关将束作文抓获,当场收缴装在编织袋里的恐龙化石“样品”。破案后,根据束作文的交待,杞常喜两次盗掘的恐龙化石都被追缴归案。
  六月初,禄丰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杞常喜、束作文、杞绍林非法挖掘恐龙化石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禄丰县法院分别判处杞常喜、束作文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处罚金各三千元;判处杞绍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农民懂法
  何患之有
  汤跃军
  近来,笔者在农村不时听到有的基层干部谈论说,现在的农民懂法律,懂政策,工作更加难以开展。如此“宏论”,让人闻之结舌,思之慨叹!
  “治强出于法,弱乱出于阿”。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农民懂了法律政策,本应是一种让人欣喜的进步。而我们有些干部却把这一进步归之于工作难做的原因,反而害怕起来。究竟农民懂法有何患?显而易见,无非是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政策水平的提高,就更加善于利用法律和政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约束我们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监督他们的言行。于是“土政策”行不通了,“瞎指挥”不灵了,手不能乱伸,令不能乱下,事不能乱办。而在过去,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政策水平不高,我们某些领导干部就可以无视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三令五申,今天集资,明天摊派;可以在农村耀武扬威地抓人拆屋,牵猪赶羊;可以用纳税人的钱不切实际贪功求大地上名目繁多的“政绩工程”;可以违背市场规律组织农民盲目千亩万亩地开发这个基地那个基地,如此等等。两相比较,有了如芒刺在背的浑身不自在,没有了为所欲为的轻松自如。
  说到底,这还是我们某些干部头脑里封建思想观念在作祟。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把自己凌驾于人民群众头上,认为人民群众“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因而奉行“弱其智,强其体”的驭民之术,实行愚民政策,把“官”与“民”的界线划得清清楚楚。民是劳力者,“劳力者治于人”,官是劳心者,“劳心者治人”。广大农民自然不必学知识,不能问政治,只可面朝黄土背朝天地辛勤劳作。我们今天的某些干部仍然是那样自觉不自觉地残存着旧观念,对农民懂了点法律政策,就惊慌失措。这实在与社会的进步太不合拍了。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律反映的是国家意志,保护的是人民利益。作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有权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我们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而且,他们懂了法,就会通情达理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切切实实地对各项工作进行有力的监督。
  小平同志曾告诫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人民答不答应,人民满不满意,人民高不高兴”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只要我们广大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农业就会发展,农村就会进步,农民就会富裕,广大农民朋友就会高兴。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警区,向海上延伸……
  ——福建宁德公安边防海上警务区纪实
  黄欣祥
  福建宁德地区是我国东南沿海黄金海岸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岸线、海域面积、滩涂面积均约占全省的1/3。近年来这里掀起了新一轮海洋开发热潮,水产养殖面积不断扩大,养殖品种不断增多,已逐步形成了以大黄鱼等高价值海珍品养殖为龙头的全面发展格局。
  海上养殖区已由单纯的生产型转向社区型!海上治安也由简单化变得复杂化!顾大局、保平安、促发展,这是宁德地区公安边防支队党委一班人的共识。驻地富裕我荣,驻地贫穷我耻,这是宁德地区边防支队官兵的心声。
  过去,闽东海域治安形势比较严峻:滩涂资源和海上养殖纠纷时有发生;海上渔具、渔货被盗较为严重;海上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时常出现;养殖作业、定箱放网等不断诱发打架斗殴;阶段性外来人口到养殖区打工管理失控引发的治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不安定的因素极大地影响着渔民群众和养殖业主的海上生产积极性,严重地制约着地方经济的发展。一些外地养殖业主纷纷向公安边防部门投诉,强烈要求惩治“海霸渔霸”,铲除海上犯罪团伙,净化海上治安环境。为此,宁德地区边防支队本着为民想、解民忧、察民情、帮民富、保民安的指导思想,于1997年11月上旬,率先在宁德三都青山等海域养殖区设立海上警务区,建立管理、防范、打击、服务四位一体的治安管理网络,把陆上社区型管理向海上治安管理延伸,变定时型管理为全方位、全天候服务管理,派出官兵24小时吃住生活工作在警务区。
  今年5月23日凌晨4时30分警务区接到报警:28号渔排的台湾业主一艘价值3万元的摩托艇不见了。警区4名官兵分两组紧急出动,费了许多周折,才从4海里外的海面上找到这条艇,及时送还失主。
  海上警区突出接警、出警、处警“三快”。在警务区内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和值勤人员,群众报案随时都有人接警,5海里以内现场10分钟赶到,10至20海里的现场30分钟赶到,迅速出警,及时处理。有一天晚上,青山渔排125号海蓝蓝卡拉OK厅负责人报案:该厅来了8名宁德社会青年,带了3把马刀、5支空心铁管,正准备闹事。海上警务区接警后,边防官兵3分钟赶到现场,将这一团伙及时抓获。经审查,这伙人当晚是从城澳码头盗窃了一条12马力的船,来青山养殖区准备大闹一番的。后来为首的郑某被刑事拘留。
  与此同时,宁德边防支队不断积极探索边防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新路,提出了“地方经济发展到哪里,安全稳定工作就做到哪里,服务就跟到哪里”的口号,根据三都澳青山海域海上养殖户众多,就医费时、费钱,海上自然灾害频繁,流行病或突发病难以得到及时救助的实际,以及去年8月青山海上警务区官兵及时抢救三都镇七星村31名中毒村民的成功经验,在军地联动单位的支持下,于今年5月4日又在全国率先设立“海上120”救护站,配备了10名医护人员、船艇3艘,设急诊室、治疗室、护理室,并开通报警电话、无线广播、对讲机等通讯设施,以便渔民群众随时呼叫,快速实施紧急抢救。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征文

  以严取胜
  ——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评一考”机制
  本报记者吴兢
  久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先进单位,没想到我对他们的采访,却是从院长王克伦拒绝采访而开始的。
  对于新闻界,王克伦一直是个热门人物;对于王克伦,宣传则一直保持低调。他说:“我对干警太严了!得罪了不少人。我只想踏踏实实地干工作,不想作什么宣传。”
  细细考究,牡丹江中院的确有其过人之处。近两年来,他们的年收案数以10%的比例上升。在没有大幅度增员的条件下,他们去年、前年连续两年在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比中位居上游;在去年全省法院系统的19个单项工作中,他们拿到了8项第一。
  这里的成功正是以“严”取胜!而秘诀,便是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三评一考”管理机制:目标考评看政绩,纪律查评看作风,民意测评看公论,业务考试看能力。
  这套从1996年开始实行的机制,几乎将法院所有的工作囊括其中。每一项考评,都由专门的考评机构给干警严格打分,再按不同的比例汇总为考评总分。每一项考评,都规定得极为严格。以占总分比例60%的目标考评为例,他们突出考评案件质量。研究室主任毕同春告诉记者,针对办案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院里详细列出了96项,并分成应注意问题、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严重问题和错案五级。出现一件错案,最高要扣除60分。
  在这里,干警最紧张的时刻,是一年一次的考评总分大排榜张榜公布。自己到底有多少分量,一看便知。而所有的奖惩都由“榜”而定。1996年以来,他们根据排榜,对54名干警给予了奖励,对25名干警给予了黄牌警告,让28人下岗培训;而提拔干部、晋升职称、评选先进,也都在排名前列者中产生。
  “三评一考”的大排榜,是无情而公平的。法院刑事二庭庭长阚萍告诉记者:“‘严’字当头,不论对普通干警,还是领导干部,压力都非常大。但严归严,这套机制却是公正的,把大家放到了平等的起跑线上。只要好好干,你的工作便会得到承认。”
  严格的规定,还要有严格的执行。为严格执行“三评一考”,牡丹江中院建立了一个严格运转的考评网络:专设的考评委员会,精明的纪律执罚队,高水平的督查办等等。执罚队的刘队长,据说是院里的“风云人物”,以严格执罚而闻名。他告诉记者:“这是一个得罪人的活儿,但也是一个树立法官好形象的活儿。为了咱法院的好形象,我不怕得罪人。”
  去年5月,一位副院长级审委会委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午餐时违规喝了酒。结果,执罚队对这位委员发了《执罚通报》,扣罚5分,罚款50元。此后,这位委员将《通报》时刻带在身边当作拒酒的“尚方宝剑”。院级干部尚且照罚不误,更何况普通干警?中院没有人再敢违反“禁酒令”了。
  近两年来,在牡丹江中院,说王克伦“狠”的大有人在。实行“三评一考”以来,全市法院就对查出问题的80余名干警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毫不手软。但是,在法院近两年对王克伦的无记名投票考评中,他的支持率却高得惊人,得到了约90%的“优秀”票。
  王克伦说:“要确保司法公正,要带出一支过硬的法官队伍,必须从严,绝不能不痛不痒。得罪人的事总要有人来干。我相信,正义的事业会赢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新疆昌吉公安边防支队在完成边防保卫工作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向边境牧民宣传边防法规、政策,增强边境牧民的爱国护边意识,从而极大地减少了涉外事件,确保边境秩序的稳定。图为支队组成宣传组向边民宣传我边防法规、政策。
  阎明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征文

  “执行难”中的党员风采
  欧阳赛鸾
  李希34岁,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员。他是什么样的硬骨头都敢啃,也愿啃。
  1998年一起姚某之子与首钢某厂交通肇事赔偿案到了李希手中。这是一起拖了五六年、在市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姚某之子系精神有残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首钢某厂发生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住进首钢医院,在必要的治疗以后因生活不能自理,一直不出院。申请人首钢某厂要求姚某将其子从医院接出,以解决住院、派人看护等过高的经济负担。而姚某要求首钢作出交通肇事赔偿,并以其子继续要求治疗为名拒绝出院。不少人都说这样的案子办不动。李希二话没说,接手了此案,走上了多方交谈、调查、了解之路。细心的李希终于发现问题的焦点在于姚某担心儿子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有什么好办法既能照顾首钢某厂的利益,又能解除姚某的后顾之忧呢?李希苦苦思索,一趟又一趟去做当事人工作,虽然一个又一个方案被当事人否决,但李希没有灰心。最后,李希提出了将姚某之子送到养老院,费用由首钢某厂出大部、姚某出小部的解决办法,经过耐心的工作,饱尝经济负担和纠纷之苦达数年之久的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地接受了这个方案,案件圆满执结。
  作为执行小组长的李希无论白天黑夜总是干在前面。他曾经带领执行小组成员深夜蹲守,在凌晨两点停电的情况下爬上17层楼查找当事人;在夏季执行途中由于身体不适被同志们强行送进医院,又悄悄跑了出来。多少案子就是在李希的韧劲和热情下攻克的。有人说:“你不是庭长,干嘛那么拼命干?”李希说:“我是执行员,又是党员,能往后缩吗?”
  为了执行,李希经常出差、调查、夜抄,十天半月顾不上家是常事。心爱的儿子交给贤惠的妻子,他既放心,又思念。1998年9月的一天,李希正在执行途中,突然,腰间的BP机声响起,低头一看,李希的魂都吓飞了:“老婆和孩子发生车祸,请速到石景山医院!”怎么办?去执行,怕妻儿有危险;回医院,已定的执行计划要泡汤。李希焦虑了片刻,悄悄地收起BP机,沉着地执行任务,一面在心中祈求妻儿平安。BP机不断地呼叫,小伙子揪心。领导和同事终于知道了事情的真相,赶紧催他速回。李希这才火烧火燎地赶往医院,一头扎进手术室。万幸的妻只是擦破了一大块皮,然而儿子的大腿被砸开了一个大口子,医生在紧急处理。妻一边流泪一边安慰孩子。当她的目光与惊魂未定的丈夫相遇时,她那双眼睛分明在呼唤着救援、述说着哀怨、涌动着心酸。一米八的汉子再也控制不住自己,鼻子发酸,眼眶发热。但他只在医院作了短暂停留,又离开了痛楚中的妻儿。
  辛勤的劳动换来了丰硕的成果。李希带头执结了几乎是石景山区法院全部的百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仅1998年一年就执结各类案件165件,执行标的1800余万元,占区法院执行标的的一半,在全市区县法院都是少见的。他那为民着想、巧妙办案、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也受到当事人的交口称赞。1998年当事人对他满意率达到10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保护与规范并重
  ——关于审议中的独资企业法立法中的焦点问题
  田燕苗
  不久前,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在立法机关就这部法律草案征求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一些专家意见的过程中,许多地方、部门和专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的在座谈会上还展开热烈的讨论,制定这部法律的焦点越来越清晰地显示出来。
  首先遇到的问题,在这部法律中是用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企业,还是沿袭过去的按所有制或者行业属性划分企业。在讨论中,许多意见认为,在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之后,再制定独资企业法,就应当以投资形式和责任形式来划分企业,在法律上确立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态。只有这样才能适应规范市场主体的需要,也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第二个问题,是法的名称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不少意见认为,现在所称的独资企业法调整的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而不包括国有独资、集体独资和外商独资企业。这样显得帽子大,身子小,法的名称和调整范围不一致。因此提议在法的名称前加上“个人”或“个体”,以更切合法的内容。这个意见在修改过程中被采纳,法的名称被改为“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个问题是,对于一些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的独资企业投资人如何规定他们的无限责任。有人提出,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独资企业名义上是一个人出资,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是划分不清的,在开办独资企业时,有的用个人积蓄的资金,也有的是全家人出资,而日常生活中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和家庭用钱也是混在一起的。对这样的投资人仅规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是不够的。对此,立法工作机构征求了专家的意见,也作了实际调查,在法律草案中增加了一项特别规定,这就是:如果投资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且在设立登记时又申明了这种情况,就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个焦点问题,是如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个人投资,规模小,经营管理的方式灵活多样。对此,不作规范不行,规定得太死也不行。经过实际调查,研究了实践经验,修改稿规定的内容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是投资人自己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请他人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有什么权,管哪些事,都在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这样规定,灵活中有规范,在规范中又有灵活性,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一定的形式明确起来,以求适应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第五个焦点是,在法律草案中如何体现对职工权益的保护。许多部门和专家提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应当特别重视职工权益的保护,对此要有明确的规范。这个意见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在修改稿中得到了体现。首先,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并且与招用的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再就是针对有些个人独资企业忽视职工劳动安全的情况而规定了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劳动者,也要在劳动安全上得到保障。此外,还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第六个为大家所关心的问题是,在独资企业法中如何对纳税问题作出规定。一种意见是要在这部法律中作出税收实体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有关税收的实体性规定还是在税法中规定为好,草案中出现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两个纳税主体,容易引起误解,似可删除。而独资企业依法纳税的义务则应明确。在两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有更多的人赞同。
  制定独资企业法还有一些问题也为大家所关心,比如,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不受侵犯;独资企业投资人如何承担无限责任而防止其规避这种责任;如何恰当地规定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实际内容又可以操作;如何合理地标识独资企业的名称;独资企业清算能否都由投资人自己进行,是否需要法院介入;已设立的独资企业在制定独资企业法之后如何进行规范等。这些问题都是独资企业法立法过程中研究讨论并需要确定规范的课题。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日前,曾多次受到山东临清市公安局交警城区执勤大队“爱心工程”资助的临清市第四小学10名贫困学生将自己亲手制作的小礼品送给民警叔叔,以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胡建忠纪元光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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