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30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心静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几年来,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监督方式上、程序上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以利更好地发挥人大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作用。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监督应该包括宏观监督和对个案的监督。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由此可见,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而监督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几件错案或者处理几个人,而是通过个案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建好队伍,公正司法。应该看到,在这一点上,人大和司法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
  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代表、委员个人就具体案件提批评、建议、意见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司法机关实施的个案监督,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要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领导个人都不能行使这种权力。但他们都有权就具体案件向司法机关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正像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一样,司法机关也应正确对待。
  尽快制定监督法,使个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这是地方人大和司法部门同志的一致呼声。这次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也表示了相同的意见,李鹏委员长更是多次强调过这一点。李鹏委员长在大会闭幕的讲话中明确表示:“为了加强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制定监督法列入立法规划,要按照这次大会上代表的普遍意见,抓紧制定这部法律,争取尽快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在监督法出台以前,还可以制定若干开展有关单项监督的规定。”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抓紧起草监督法,以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监督广角

  重庆人大依法监督
  案件执行排除阻力
  本报记者 王比学
  法院判决执行难,是全国性的一大难题。尤其在被执行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时,更是难上加难。最近,记者在重庆市人大采访到这样一起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使一起行政抗法案得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今年3月25日,重庆市富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富渝公司)法人代表李富荣来到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反映:富渝公司诉重庆台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村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纠纷一案,已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并进入执法阶段,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台村公司在渝北区回兴镇政府的投资款200万元,并已送达生效,但近日却发现回兴镇政府与台村公司“联手”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违法支付巨额款项数百万元,其中有被法院冻结的投资款200余万元和赔偿款。在这之后,他们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过这个情况,中级法院认为这起执行案件由于受政府的干扰,比较难办。他们也找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还是应找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他们是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找到人大,请求人大依法对此案进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回兴镇政府妥善处理,保证法院顺利执行案件,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听完富渝公司李富荣的申诉,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是一起公然藐视法律的案件,镇政府本应遵守法律,协助法院执行案件,但个别领导却违法支付法院冻结的巨额款项,妨碍司法程序。今年是“法院执行年”,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应该受理。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受理此案,审查分析了李富荣提供的材料,并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了情况,认为李富荣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回兴镇不执行法院的裁定,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随后,内务司法委员会领导在处理意见上批示:镇长不依法执行法院裁定,将已冻结的巨额款项非法支取,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这是为什么?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人大汇报。
  3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一份来自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案件监督交办函,要求法院尽快向人大汇报富渝公司反映的案件。
  法院接到人大的督办函之后,再次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4月7日,组织有关审判人员由院长亲自带队,到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汇报。在汇报中,法院表示“对于这种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又拒不执行的案件,的确需要人大来监督,为法院排除阻力”,并提出初步意见:对回兴镇政府、镇长、书记给予罚款处理,由回兴镇政府承担执行责任。人大对法院的意见表示支持。
  案件到此,按常规人大监督已告一段落,但事情的发展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在人大听取法院的汇报后,大约是4月中旬,回兴镇镇长、书记不知从哪儿得知,人大对此案正在进行监督,为此专门来找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请求人大手下留情。回兴镇政府聘请的律师对回兴镇政府没有执行法院裁定作出解释:“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办事员将裁定书顺手放在档案柜里,过了几个月便遗忘了,所以回兴镇政府将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划走不是故意的。”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领导同志当即指出:“法院送达裁定是一件严肃的事,怎么能将裁定书随便放在档案柜里呢?这种做法本身就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这位律师还不罢休,又找到以前曾是同事,现在是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位领导人说情,理所当然被这位领导同志毫不留情地回绝了。
  5月10日,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收到了法院的一份复函,告知法院已依法对回兴镇政府、镇长、书记处以罚款,裁定回兴镇政府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已分别下达了罚款决定书和民事裁定书,被罚款人已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4月12日,回兴镇政府与富渝公司就裁定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已达成和解协议。
  此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富渝公司法人代表李富荣给重庆市人大打来电话,说“要是没有人大的监督,这起执行案件不知要拖到何时才能解决”!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有益的实践
  ——地方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记事
  本报记者 傅旭
  监督是全国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个案监督则是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创造的一种监督形式。
  个案监督,即人大根据宪法原则,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司法不公案件进行监督。这一工作的开展,得到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肯定。
  促进公正司法 有利惩治腐败
  前不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到广东、湖南、辽宁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研。内司委调研后认为,各地开展个案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促进执法机关公正司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错案,审结了一批久拖不决的案件,查处了一些违法乱纪的干警,并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解剖典型案例,发现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举一反三,堵漏建制,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了公正司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贩毒2万多克的罪犯只被判处无期徒刑,公安民警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意见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将罪犯依法改判死刑。湖南省人大内司委从信访案件中了解到,有些监狱通过向“保外就医”人员收取保证金搞“创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内司委及时向省司法厅通报了情况。司法厅组织专项检查后,将“保外就医”的审批权上收到省厅监狱管理局。
  现在,不少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将个案监督摆上了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选择重点个案 注重监督实效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接到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一般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的转送有关司法机关,重要的要求回复,只有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才列入个案监督范围。
  监督的案件类型主要有: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有明显错误,又不依法纠正的重大案件;司法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没有得到依法查处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案件等等。
  在监督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遵循的原则归纳起来有这样几条:
  依法监督。在实体问题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上也应依法办事。
  集体行使监督权。这是由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保证人大个案监督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关键。不能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变成代表、委员的个人行为。
  坚持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的职能有严格分工,不能相互替代。人大是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不能代行司法职权直接办理案件,错案也要由司法机关依法纠正。
  不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北京市人大提出,对司法机关没有完成法定程序的案件,人大收到的只是对案件的情况反映,不要调卷,也不能指示案件如何办理。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行个案监督过程中,还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以保证监督的实效。一是对列入监督重点的个案,要充分听取申诉、控告人和司法机关的意见,弄清基本案情和主要问题。二是注意发挥法律专家在个案监督中的作用。三是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四是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案件,综合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听取专题汇报、发法律监督书等多种手段,增强监督力度。天津市人大把个案监督与执法检查、对司法机关进行专题评议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取得较好效果。五是通过个案监督注意发现执法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规章制度 规范个案监督
  目前,有关个案监督还没有统一的专门性法律加以规范。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开展个案监督的实践经验,对个案监督工作作出了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颁布实施了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的工作规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吉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此外,辽宁、北京、浙江、四川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均先后制定了监督司法工作条例或者规定、办法,其中都有关于个案监督的内容。
  这些条例、规定、办法,不同程度地对个案监督的范围、原则、程序、方式、办理机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保证个案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人大将他们开展个案监督的经验概括为五句话,即:树立一个“敢”字,遵循一个“法”字,突出一个“准”字,把握一个“稳”字,立足一个“帮”字,较好地体现了监督所应遵循的原则。
  正视存在问题 呼唤监督法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以来,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但由于这是一项新事物,正处于摸索阶段,因此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须及时研究,并不断规范和完善。
  据了解,目前在个案监督过程中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首先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人大有的同志担心把握不好会越权,司法部门有的同志则认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搞不好会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其次,有的地方人大存在办理个案监督的机构不统一的问题,容易造成重复交办,都要结果,司法机关做重复工作。第三,程序不够规范。个案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人大不同机构在个案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司法机关应当怎样接受人大个案监督等,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够规范和缺乏力度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针对这些问题,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在积极探索,寻找更加切合实际的办法。但不少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同志都指出,更重要的是加快个案监督立法,使个案监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警星”的故事
  新华社记者 王京 本报记者 胡健
  6月12日,记者来到收治400多名戒毒者的湖北省武汉警星康复医院。16岁的田甜是女患者中年纪最小的,她是独生女,曾有过甜蜜的童年。初中时,担任班上的语文课代表。但在参加中考前夕,不得不辍学照顾因吸毒而卧床不起的父亲。一说到爸爸,小女孩眼泪刷刷地流下来。“爸爸很能干,1992年时生意做得很大,个人资产有200多万。后来他开始吸毒,六年内卖光了全部家产,身体也全垮了。有一天,他下床取东西,跌倒后再也没能爬起来。”
  田甜是在她父亲死后开始吸毒的。“独自一人睡在空荡荡的家里,想到再也见不到疼我的爸爸,总是每天流泪到深夜。后来,朋友告诉我说,吸毒后想什么有什么,吸一两次不上瘾。我特别想爸爸,就吸了两次,没想到吸了就戒不掉了。”据公安部监管局局长刘焕林介绍,我国吸毒人员中85%是16岁至35岁的青年,他们当中很多是在不知道毒品危害的情况下吸毒成瘾的,田甜只是其中之一。
  田甜最担心出院后,回到过去的毒友圈子里,抵抗不住毒品的再次诱惑。“我不想像爸爸那样因吸毒而死,”她说。她的那帮男女毒友,都是不到18岁的孩子,他们靠偷、抢或当坐台小姐来筹集毒资。
  活泼开朗的已戒毒人员王丽因为失恋而开始吸毒。她目前在警星康复医院负责广播、图书、宣传文娱队,月收入400元。谈到自己的过去,姑娘不好意思地笑了,“1996年,我失恋后心情很差,于是开始吸毒以驱除烦恼。吸毒期间,很少洗脸,过的是黑白颠倒的生活。白天睡觉,下午两点起床,毒瘾犯了,穿着拖鞋就出去找毒品。吸完,过五六小时又犯,犯瘾时鼻涕眼泪直流,反正是形象见不得人。”现在,她戒毒已两年,重新有了自信,又开始喜欢口红、连衣裙、耳坠。
  另一个在医院工作的已戒毒人员李笑是一位多才多艺的年轻人,在染上毒瘾之前曾经凭借自己的一双巧手挣了一大笔家当。然而,他现在两手空空,只能靠400元的月薪勉强养活一家三口。他告诉记者,在他戒毒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他原先的毒友中有两人跳楼自杀了。原因都是家里的钱全吸完了,毒瘾犯痛苦难忍,只有跳楼。
  警星康复医院院长姜东林说:“患者入院后,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一般通过用药十天左右就可以解决。但是心理脱瘾依然是一个困扰全球戒毒专家的难题。王丽和李笑的情况之所以好,关键是他们在医院工作,巩固戒毒成果的外部条件较好。”而大多数患者却没有这么幸运,他们从医院完成治疗后,亲人害怕他们,朋友躲避他们,社会鄙视他们。“今年春节,400名病人不得不在医院过年,因为他们无家可归。”姜东林呼吁全社会来关心和帮助这些青少年。
(附图片)
  左图:在药物脱毒治疗的基础上,警星康复医院积极开展心理治疗,采用亲情疗法即通过患者的亲人和社会的亲情感化教育病人。图为患者的亲人到医院来看望。
  警星康复医院提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毒杀白天鹅 罪犯被判刑
  今年5月18日,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了毒杀白天鹅的两名凶手。法院查明山东省微山县人朱中平与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赵石狮勾结,1月初多次到黄河三门峡库区陕县段投放农药,欲毒野生水鸭贩卖。其间,二人均发现附近水面有白天鹅活动,但仍继续投药,造成44只白天鹅中毒、其中27只死亡的严重后果。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有关法律,判处朱中平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赵石狮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左上图:在三门峡水库上游安全水域栖息的白天鹅。
  左图:三门峡市野生动物救护站的医务人员当时对中毒的白天鹅进行治疗。
  上图:工作人员对被毒死的白天鹅痛心不已。
  新华社记者 王颂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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