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包头:决战毒品
  本报记者 刘亮明
  禁毒作为世界性难题,一直困扰着世界。许多人甚至认为禁绝毒品,尤其是让吸毒者戒除毒品是不可能的。
  内蒙古包头市不信邪。近年来,全市展开了以公安部门为主、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禁毒斗争,全力以赴决战毒品。1997年5月11日,包头市就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社会面基本无吸毒的目标,取得了决战毒品的阶段性胜利。
  层层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首战结束后,承包社会帮教吸毒人员的责任单位、部门出现问题的,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管区内出现1名新生或复吸3个月以上的吸毒人员,该管区民警停职待岗;发现2名以上,该民警辞退,派出所长就地免职;举报吸毒者给予奖励……
  市政府在刚刚经受强烈地震造成财政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款240多万元,以确保禁毒斗争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和大企业也纷纷列出禁毒专款。
  作为专门机关的市公安局,面对毫无退路的军令状,从局领导到普通公安干警全力以赴。分管局长黄坤勇带领禁毒办的同志昼夜兼程深入厂矿企业、街道办事处和全市所有派出所,逐一检查落实,翻遍了市区所有涉毒人员的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就地解决。46岁的基层女民警何素兰顾不得体弱多病,为传唤躲避在外的吸毒嫌疑人,反复做家属的工作,并连续5天蹲坑守候,过度疲劳昏倒在地。民警范玉花的管区是新建小区,因调查摸底工作艰难漏掉一名吸毒人员而被停职待岗、扣发工资两个月,但她毫无怨言,硬是把管区内50栋楼房的2500户居民走了个遍,彻底摸清了涉毒人员的底数。
  当年5月11日,全市禁毒工作首战告捷,3770名涉毒人员全部登记在册,纳入了禁毒工作网络。市委、市政府在阿尔丁广场隆重举行了万人报捷大会,向全市200万各族人民庄严宣布:包头市已实现社会面基本无吸毒的奋斗目标。
  “失足未必千古恨,回头便是满园春。”“洗心革面作新人,浪子回头金不换。”走进包头市公安强制戒毒所,洁白的墙壁上随处可见这样鲜红的大字标语。大院里鲜花绿树,春意盎然。
  在女管教整洁的办公室里,34岁的女青年王丽英述说着感激:管教就像母亲,处处都关心得周到细致。刚进所强戒,一连几天,管教一个劲儿在旁安慰,硬是帮她挺过来了。她在强戒所呆了3个月,体重长了15公斤。王丽英是“想尝尝料面儿咋个好法”沾上毒瘾的。每天毒资从200元增到600元。家不像家了。妈说:“再吸,就死在你面前。”她吸好时也心疼妈,但毒瘾上来就没人性了。丈夫又是骂,又是打,啥招都使了,没用。是强戒所帮她跳出了毒海。
  在戒毒所,几乎所有的戒毒人员都有一段不堪回首的经历,也对毒品的危害有了刻骨铭心的认识。
  包头西车辆段有3000多职工,前几年有30多人染上毒瘾。段党委动员各级基层组织组成帮教网,采取办学习班、对口帮教、专人跟踪帮教等办法,3年已有90%以上的吸毒职工戒断毒瘾,有不少还成了先进生产者和技术骨干。
  包头市现已建成由管区民警、单位、街道居委会、家庭构成的“四位一体”的社会帮教监控体系,保证吸毒人员戒毒后不受歧视,人人都关心爱护他们,帮他们寻找生活出路,建立生活信心。同时还建立了检举奖励制度。目前,全市设立禁毒办9个,缉毒队7个;建立帮教监控组织5300多个,直接参与帮教监控的人员近万人;设立举报箱300多个,一个完善的禁毒网络已形成。
  去年,通过严格的尿检表明:全市戒毒人员巩固率已达到94.3%;共破获吸贩毒案81起,仅缴获海洛因72.3克,每案不足1克。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法制橱窗进村镇
  四川省会东县利用街头橱窗,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制知识。瞧,卖完蔬菜的老农也来宣传栏前补上这一课。
  邓中元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在今年开展的“审判质量年”、“执行年”和“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中,主动深入基层,倾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正司法。下图为近日院领导带领法官到所辖乡镇,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 王书林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监督与立法同等重要
  ●今年将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四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加大力度,改进方式,完善程序,增强实效
  阚珂 张宏
  今年三月,李鹏委员长在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浙江代表团的讨论时,就人大的监督工作第一次提出,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九年工作要点》对此作了明确肯定。这是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的重要指导思想,预示着人大监督工作将开创新的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然而,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一些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和严重地存在。目前,从总体上看,人大的监督工作和立法工作相比,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针对上述情况,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结束,李鹏委员长立即与部分副委员长、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机关的负责同志,专门研究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今年常委会监督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按照这个指导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的安排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抓住重点,加强针对性。强调监督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事、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来开展。为此,今年的执法检查项目减少数量,从去年的六个减为四个,重点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产品质量法、义务教育法等四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工作监督方面,改变了以往随机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做法,工作要点对常委会全年所要听取的工作报告都作出了安排。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拟重点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加强队伍建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防治北京大气污染,文化市场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工作报告,并要求从六月份开始,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听取一个执法检查报告和一个工作报告。
  二是讲求实效,建立反馈制度。要求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不了了之,没有结果,要由“一府两院”的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将改进工作的情况及时向常委会作出反馈。在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按期反馈改进工作的结果,以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三是抓住难点,积极推进。人大的监督工作缺乏具体的、规范的操作程序,监督权力落不到实处,急需出台一部监督法。这是近几年来人代会上代表们集中反映意见和提出议案最多的问题之一。虽然监督法起草的工作量很大,有一定难度,出台要有一个过程,但李鹏委员长明确提出,“即使有难度,也必须努力去做”,而且“决心做好”。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积极而稳妥的工作步骤,一是已将制定监督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二是将尽快组织专门起草小组,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三是在监督法出台前,抓紧制定若干专项监督的决定,今年重点抓好制定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中央预算审查和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监督工作的决定等。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我们的民主广泛而真实”
  ——康家坳村民主选举侧记
  曾令斌
  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康家坳村是一个只有400多人口的小村,自然条件并不差,但经济落后,属贫困村,村民迫切希望有一个好的村委班子能带领他们脱贫致富。机会终于来了,新化县第四次村委换届选举于今年春节前后全面铺开。康家坳村根据上级要求在春节后进行了村委换届选举,因选举程序违法,没体现民意,选举结果被县、镇换届选举办公室依法确认无效,须重新进行选举。
  4月1日,是康家坳村的重新选举日。全村年满18周岁的选民早早地来到了临时设置的露天会场。上午9时30分,选举大会正式开始,主持人首先清点了到会人数,全村有选民312人,实到会303人。然后,选民举手表决通过了选举办法和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及选民的强烈愿望,选举不提候选人,以海选形式进行。初次选举使用统一格式的空白选票,选票上不打候选人姓名,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提名推选主任一名、委员二名。每一职位如被提名者得过半数提名选票,则以得票多的直接当选;如被提名者均未过半,则选主任票最多的前两名为主任候选人,委员票最多的前三名为委员候选人,再次投票直接选举。根据选民的一致要求,会场设置了三个秘密画票间,选民一律按选民登记顺序依次单个进入秘密画票间填写选票(无书写能力的,可请到会的县、镇工作人员代写),然后到公开投票箱投票。整个选举过程严格按上述规定有序运行。
  公开、平等、民主而规范的选举,大大激发了选民的参选热情,纷纷表示一定要珍惜好这次机会,选出自己的当家人。有一名年逾90的选民听到选举来真格的了,拄着拐杖由孙子搀扶来到了会场,他说:“这样的选举,我活了90多年,还是第一次遇上,一定要亲自来投票。”他高兴地领取了一张选票,请人代笔填好,并亲自到投票箱投下了自己神圣的一票。
  下午3时许,选举结果终于出来了,选举一次成功。康家坳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从票箱里跳出来了!一位从未与“村官”沾过边的村民以219的高票登上了村主任的“宝座”。会场即时响起了热烈持久的掌声。一个见识较广的青年小伙子情不自禁地从主持人手中拿过话筒高呼:“我们康家坳人了不起!我们的民主广泛而真实,是真正体现群众意志的。”
  选举揭晓后,笔者有意向几位选民打听了新主任的情况:他名叫康辉,35岁,高中文化,退伍军人,种植专业户,村民都夸他办事公道、正派,有能力带领大家脱贫致富。但愿康辉主任不负众望,早日实现村民的心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保证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
  ——关于陪审制度改革的思考
  本报记者 苏宁
  提起陪审制,不少读者的脑子里大概就会出现西方影视作品中常常可以见到的一幕:控方和辩方的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法官高高在上、不动声色地主持着庭审,十几个普通男女聚精会神地倾听、察看着正在法庭上上演着的一出出精彩或不精彩的“节目”。这十几个普通男女,就是英美等国司法程序中司空见惯的陪审团成员。在不久前刚刚落幕的美国弹劾克林顿总统案中,美国参议院扮演的就是大陪审团的角色。
  历史沿革与现状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过程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陪审制。它先是在英国逐渐完善成形,又随着其殖民统治而推向全世界,在美国找到了发展的沃土,从而形成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单独裁决事实,法官适用法律。而欧洲大陆则因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形成了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理、判决案件的“参审制”。
  本世纪初,清朝曾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34条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但由于清政府的灭亡,并未得到实行。解放后,我国从前苏联移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条例》和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文革期间,1975年《宪法》取消了此项制度。1978年《宪法》又重新确定。但在1982年《宪法》中,又再次取消了此规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原规定的第一审应实行陪审的制度,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至此,我国的陪审制度经历了两起两落。
  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对在中国实行陪审制持肯定态度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媒体上撰文指出,由于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活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他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此外,陪审员的参与还可以加强公众对审判程序的监督,从而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进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彭雪峰律师也是陪审制度的拥护者,他认为人民陪审制度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抑制司法腐败提供了途径。同时,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人民法院也因此可以得到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更加广泛的支持。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贺卫方对此却持有不同看法,他不认为陪审制能解决司法公正问题。他说,陪审有助于增进民主,但它并不必然证明民主。形式并不体现内容,完全可以是聋子的耳朵——摆设。针对目前一些地方采取的请专家做陪审员的做法,贺卫方认为与其做陪审员不如做专家证人。对于陪审员来说,专业知识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健全的常识。
  广西大学法学院的申君贵撰文指出,陪审制是一种基本的审判制度,一个国家是否实行陪审制,需要由宪法来加以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已取消了对陪审制的规定,从而使得我国现阶段实行陪审制缺少了宪法依据。他认为,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实际上是“参审制”,参审者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但目前由于陪审员选任程序的欠缺,不能保证陪审员的高水平和高质量。陪审员不懂法,就无法真正参与审判,因而就只能成为摆设。反之,如果陪审员真正参与审判,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发表决定性意见,则又会出现外行执法的问题。同时,就我国陪审制的现状而言,一方面,陪审员并不具备监督专业法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保证专业法官能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陪审员本身同样不能保证自己不受外界影响,能独立公正地参与审判,作出公正的判决。
  不改革就没有出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去年年底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体现,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要从陪审员的产生、来源、权利义务、生活待遇以及上岗资格等方面,研究制定出一套既符合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又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何家弘教授建议吸收西方陪审制度的合理因素,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必要改革。对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作相对的划分:在庭审调查中,由法官负责主持程序,陪审员负责审查证据;在评议裁决时,陪审员主要评议事实问题,法官评议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等。在某些特殊案件中,也可以尝试让陪审员单独负责某些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时,他建议增加陪审员的人数,根据案件的审级和具体情况,陪审员的人数可以为6—10人。改变现行的陪审员选任方法,由法院从当地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中随机选任。对于随机抽选出来的候选人由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进行初选,然后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并且在双方律师参与的情况下最后选定。候选人数应在正式陪审人数的两倍以上。
  作为民主政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陪审制度,如何在不断推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进程中进一步发展完善,这已是摆在司法界、法学界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重在制度建设
  宁雯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进步。但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的许多问题,使司法系统运转不良,人们对其信心不足。追求司法公正,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作为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体制改革,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而提上了议事日程。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已是刻不容缓。在这个过程中,合理借鉴、吸收国外的成功做法,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法院的经验教训,广泛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司法界的不同意见和看法,从理论的高度加以探讨和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我们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少走弯路,是聪明和明智之举。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在法律的框架内勇于实践、大胆探索,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时代需要,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中国陪审之路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无论是追求司法公正,还是抑制司法腐败,加强制度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从制度上正本清源,防患于未然,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一个权力平衡,相互制约,运作良好的司法系统的建立,关系到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幸福,并将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高速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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