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场

  “祥庐”别墅复“失地”
  政欣 孝俊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政府为安置“二·七”烈士林祥谦家属,1963年在修建林祥谦陵园的同时,在林祥谦的老家闽侯县尚干镇东升大队征地2.715亩,建造“祥庐”别墅。
  建造“祥庐”别墅时,根据林祥谦夫人陈桂贞的要求及县民政局规定,“为保护祥庐,周围一切建筑物必须距离祥庐两米以上。”于是,当时在征地2.715亩范围内,四周留有一条约2米多宽的安全带后进行围墙建房。
  1972年,“祥庐”别墅由林祥谦儿媳谢赛玉及孙子林耀武、林耀强等居住。
  1991年,“祥庐”别墅西邻林某(住祥谦路25号)将自己旧房的南向部分拆掉,改建成3层楼,因与“祥庐”别墅的地界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经协调,并征得县民政部门同意,双方订立《建房合约书》,载明:林某建房时,东墙应距“祥庐”别墅西边围墙2.06米以外,地基、滴水均在“祥庐”别墅围墙2.06米以外,且东边不能越出地基建阳台等。林某依约建房,留出的2.06米空地仍归属“祥庐”别墅。
  但是,林某于1995年1月在进行店面改建时,拆掉东大厅房,新建成4层楼房,且在“祥庐”别墅西围墙外2米多宽的安全地带上空修建了阳台。阳台距离“祥庐”别墅围墙最近处约0.74米,最远处约0.85米。对此,谢赛玉等提出异议,林某不听,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谢赛玉等无奈,只好诉讼至法院。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1995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林某旧屋至“祥庐”别墅围墙之间的土地属“祥庐”别墅的宅基地使用范围;被告林某擅自在其上空修建阳台,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并拒不执行法院的停建通知,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该讼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谢赛玉等,林某应拆除侵权建筑的阳台。
  二审判定:一审判决有错
  林某不服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开庭审理此案。
  一个月后,谢赛玉等到法院取回二审判决书一看,愣住了——判决书载明:上诉人经镇政府下文要求改建店面和临街房屋,在该楼房与原本层楼房相连的东向2层以上修建了阳台,距被上诉人西围墙0.90米,不会对被上诉人所居住的“祥庐”别墅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被上诉人坚持以1991年双方订立的《建房合约书》约束上诉人1995年的建房,要求上诉人拆除东向所建的阳台是没有道理的,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错,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谢赛玉等的诉讼请求。
  检察院决定:提起抗诉
  谢赛玉等不服二审判决,便不断申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1997年7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接到谢赛玉等人申诉后,对全案进行了初查,发现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即立案审查。在尚干镇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实地调查,很快将该案侦结。检察机关在审查终结报告中指出:通过对“祥庐”别墅及相邻房屋进行测量,1994年尚干镇旧城改造时“祥庐”别墅退让面积约150平方米,1963年建房时围墙外周留有2米多宽的地带,面积为293平方米,两项相加近1亩。“祥庐”别墅围墙内现有面积(包括围墙)约为1.59亩,这与“祥庐”别墅营建之初的总面积2.175亩是吻合的。
  经审查,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二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有误,遂于1997年8月上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起抗诉。
  再审判决:“祥庐”复“失地”
  1998年5月,省检察院根据福州市检察院提请的抗诉报告,经认真审查后于1998年5月就本案向福建省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于同年6月将该案转交福州市法院,市法院依法开庭再审此案。
  与此同时,福州市危房鉴定站受市法院委托,对“祥庐”别墅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技术鉴定,得出结论:“祥庐”别墅西向后座房屋出现损坏,其主要原因是林某的房屋北半部距离其太近,其负荷载大于“祥庐”别墅西向后座房屋。
  市法院再审后认为:根据事实及技术鉴定,原一审认定讼争土地的使用权属谢赛玉等人,要求林某拆除侵权建筑的阳台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经福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祥庐”别墅维权讼争,历经4年,法院3次审理,终于画上了句号。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湖南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有成效
  本报讯 去年,湖南省检察机关把立案监督工作作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有力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九九八年湖南省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六百余件,通过对线索的筛选初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五百四十四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四百二十八件,比前年同期的一百八十六件上升了百分之一百三十;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四百二十三件,是前年立案数的二点八二倍。一九九七年八月,耒阳市检察院在审查吴金巨强奸一案中,发现李小军等十人轮奸女青年谷某,李还伙同其中二人另外轮奸女学生一名,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于当年八月和去年七月两次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小军等十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各级检察机关通知立案案件质量明显提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通知立案案件的准确性提高。各地普遍提高了对立案监督准确性的要求,争取通知一件,立案一件。截至去年十二月底,全省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四百二十八件,其中有四百二十三件被公安机关采纳予以立案,已起诉到法院二百零二件,已判决一百四十五件,其中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百二十一人,占已判决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三点三。二是立案监督重点突出。首先,各地针对当前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增多,尤其是恶性犯罪时有发生的状况,突出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的案件的监督。去年一至十二月底,四百二十三件立案中,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贩毒、诈骗等重特大案件二百八十件,占整个通知立案数的百分之六十六。其次,针对当前极少数公安干警和个别单位执法思想不端正,办金钱案、人情案的情况,突出了把打击刑事犯罪与查办徇私枉法、司法腐败案件相结合,在通过立案监督查处司法腐败方面均取得突破性进展。如岳阳市平江县检察院在立案监督汤运华强迫妇女卖淫案中将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的派出所林丁南绳之以法等等。(吴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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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年前赔款今朝还
  刘天明
  日前,河北省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农民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民事案件判决不公案,137户农民终于拿到了6年前就本该判给他们的1.9万余元经济损失赔偿。
  1991年夏,承德市京德台胞归侨经济开发公司蔬菜水果批发部经理郝若明委托副经理范永强在遵化市西良河子等村,通过当地退休教师曹庭芝、农民刘述恩、王立山等人联系,收购137户农民种植的蔬菜水果,其中有11汽车桃子和西瓜未付款,价值人民币16291.89元。后在王立山等人的追讨下,范永强付给货款3000元,其余的1.3万余元赖账不还。同年11月1日,曹庭芝代表137户农民将郝若明、范永强起诉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1992年10月30日,双桥区法院一审判决曹庭芝胜诉,责令被告方偿还原告货款13291.37元,赔偿利息损失2009.55元,给付原告劳务费3750元,共计19050.92元。同时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费、食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755.60元。郝若明、范永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欠款已在1991年10月1日前付清为由提出上诉。1993年,承德市中级法院以(1993)承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双桥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曹庭芝的诉讼请求。
  为讨回公道,曹庭芝代表137户农民开始了艰难的申诉,1994年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曹庭芝的申诉后,认为曹的申诉理由成立,遂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1994年12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对这起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极为重视。办案人员从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上认真进行审查,于1996年3月16日以原审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令承德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再审。1999年3月5日,承德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撤销(1993)承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维持双桥区人民法院(1992)第48号民事判决。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曹庭芝及其137户农民最终胜诉。日前,137户农民拿到了他们早该得到的赔偿款项后,将一面绣有“依法监督,为民伸冤”的锦旗送到检察机关,表达了他们的敬佩之情。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办事处居民投票选举自己心目中的最佳民警。东城公安分局交道口派出所最近荣获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派出所的称号。
  新华社记者 唐召明摄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让法律不失衡
  克克
  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执法不公现象,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而由检察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良方”之一。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都明确地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手段。
  依照法律规定,法律监督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各有侧重:
  刑事立案监督,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河南省登封市检察院曾创下检察系统立案监督的成功范例。他们在审查一起强奸案过程中,发现有其他重大犯罪线索,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检察院实行了刑事立案监督权,依法决定自行立案侦查。检察院从中查出了一个特大盗窃犯罪团伙,追捕39人、追诉34人,其中8人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刑事审判监督,针对刑事审判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去年,山东省安丘市检察院曾对一起判刑9年的放火案提起抗诉,认为该判决对犯罪事实认定错误,判决过轻。法院最终撤销了原判,改判放火人有期徒刑12年。
  民事行政审判监督,针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而依法进行。湖北省检察院会同武汉市检察院、江岸区检察院审查了一起民事房产纠纷申诉案,查清审判员伙同一方当事人徇私舞弊的事实。此案经检察院抗诉后再审,法院依法改判,物归原主;涉案审判员被检察院起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执行监督,针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执法活动,重点纠正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查处监管人员徇私舞弊、私放罪犯、贪污受贿等问题。一名特大贪污犯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仅在监狱服刑38天,便被某看守所警司担保出监。四川省绵阳市检察院迅速侦破此案,将该犯重新收监,并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今天,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寄予厚望,检察人员应珍惜自身责任。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制权威,让法律不失衡,这便是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是检察人员的追求目标。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贿选的副镇长栽下来
  刘维贵 牟伦祥
  4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武陵镇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胡元学选为副镇长的决定,胡元学的武陵镇副镇长当选无效。两个多月前戴在胡元学头上的乌纱正式被拿下。
  1月22日,万州区武陵镇热闹非凡,该镇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引起全镇群众的关注,新一届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将在这次会议中选举产生。中午时分,选举揭晓爆出冷门,并非候选人的镇政府临时工胡元学当选为副镇长。得知结果,群众哗然,有群众愤怒地质问一些人大代表:“你们为何选个‘杂皮’出来当副镇长?”随后,一些群众纷纷向万州区人大、区检察院等领导机关举报胡元学当选副镇长不正常情况。
  2月1日,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新华看完举报信后,当即派员与龙宝党工委、人大工委取得联系,部署调查此案。2月3日,区检察院法纪处4名检察人员奔赴武陵镇开展调查。排除诸多阻力后,检察人员查明群众举报属实,胡元学贿选做官的丑剧大白天下。
  胡元学现年35岁,先被聘为武陵镇政府治安室临时工作人员,后被安排到镇移民工作站工作。在治安室工作时,胡元学敲诈过船老板,出具白条,乱收费。平时常与他人吃吃喝喝,打牌赌博,出入娱乐场所。群众对其有意见。尽管如此,高中文化的胡元学很会拉关系,并与镇里个别领导关系非同一般。在此次人代会召开前夕,胡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贿选,企图转为国家干部。据万州区检察院调查,胡元学通过各种形式拉拢代表21名,其中给13名代表每人100元至400元不等的现金,共行贿5000余元;对3名代表请吃或许诺请吃,请人说情帮忙拉拢代表5名。因此,胡元学当选副镇长便“有基础”。
  2月23日,胡元学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正以涉嫌破坏选举罪对胡元学提起公诉。但愿企图投机钻营不择手段抓乌纱的人能以此为鉴,悬崖勒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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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雷法官包打官司
  市人大撤他职务
  刘义红 韩红
  3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依法撤销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雷新华的审判员职务。
  1997年1月,雷新华在承办案件赴深圳出差期间,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代深圳深港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陈德才书写诉状,状告武汉顶好实业公司。回汉后,雷代当事人向告诉申诉庭立案。同年3月18日,该案经调解结案,雷新华制作调解书后送达了当事人。陈德才持该调解书向市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市法院执行庭因有其他案而未予立案。同年4月17日,雷未经合议庭评议,又擅自制作了另一份调解书,导致同一案件出现两份不同调解书。
  雷新华在深圳办理案件期间,先后两次接收当事人陈德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后又在汉受陈委托寻找另一案件当事人时,接收陈送的好处费2000元人民币。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雷新华在案发调查期间能积极退款,认错态度较好,但身为法院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当事人包打官司,擅自制作法律文书,违法办案,并收受当事人贿赂和好处费,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撤销雷新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的议案现已全票通过。
  (原载于《人民意志报》)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心里始终装着人民
  ——广西北海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社会热点问题纪实
  卢新华
  这些年,在广西北海市,农民负担越来越轻了,被称为“垃圾港”的电建渔港得到整治,被誉为北海“客厅”的北部湾广场、亚叉岭立交桥广场更美了……许许多多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北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得到解决。
  换届之初,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代表所提的建议、意见最多的是收费、治安及环保、城建等问题。能否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关系到市民及投资者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就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委员们要深入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进行审议。其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由常委会领导带队,进工厂、下农村进行调查。
  换届三年来,对乱收费、甘蔗打白条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坚持跟踪监督。换届之初,市人大常委会就关于怎样促进解决乱收费、甘蔗打白条问题进行了整整一天的讨论,并在常委会上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甘蔗打白条情况的报告。经过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虽然乱收费、甘蔗打白条现象有所收敛,但群众仍然反映强烈,于是,市人大常委会又一次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调查报告,对农村中、小学收费多,不按规定收取教育附加费,收购甘蔗打白条及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一些严重现象作出处理。为防止反弹现象,市人大常委会又组织专门委员会人员深入到高德、靖海、廉州、福成等镇作深入调查,形成了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跟踪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听取了该项汇报。现在,这些问题的解决已有良好开端。全市取消市、县(区)自立收费项目32项。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把监督的权力交给了群众,从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居委会干部、出租汽车司机中聘请了1000名警风监督员,颁发聘书,授予监督权,并定期征询意见。图为西安市市长冯煦初在检查交通民警工作。 潘锋摄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建设巡礼

  宁波人大重视个案监督
  本报讯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公安、司法机关执法情况中,把个案监督作为评议的突破口,精心组织,边评边改,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人大代表在评议中提出的15个方面56个具体问题43件案件,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去年6月开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政法队伍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的基础上,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了评议。重点是对1997年以来下列五类案件的执法情况:即群众反映强烈和当事人有意见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督办而尚未办结的案件;群众告状无门或久拖未决的案件;1997年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专项整治以及1998年纪律作风教育整顿中排出的尚未解决的案件。
  评议前,市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三个调查组,先后深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座谈、走访,并接待一些知情人、群众和案件当事人。评议中,代表们在充分肯定公安司法机关工作成绩的同时,提出了15个方面56个问题,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43件。评议会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代表评议意见分类整理,分别交公安、司法机关整改办理。
  最近,笔者从整改工作汇报会上获悉,经过5个月的整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本上得到了落实。该纠正的作了依法整改,该说明情况的作了解释,有的正在落实中。
  (陈世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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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主建设巡礼

  霍山人大代表当督察员
  为了调动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代表监督作用,安徽省霍山县人大常委会从1995年开始,积极尝试,稳步实践,陆续安排20多名人大代表分别担任公、检、法、税务、工商、民政、供电等单位的义务督察员。
  代表在担任义务督察员后,积极参与部门的重要活动,及时了解掌握这些部门的工作情况,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选民意见。4年来,义务督察员先后向“一府两院”提出改进意见100多条,有20多条被有关单位采纳,从而避免了一些工作上的失误。如督察员针对工商管理部门少数人员执法不文明、重收费轻管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重城镇轻乡村等问题,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汇报后,将工商局列入工作评议对象,并组织代表进行了认真评议;县政府在收到代表的批评意见后,会同县纪委、监督局安排了对工商局的行风评议;县工商局也立即作出反应,一方面着手整顿行风,查处有关人员,另一方面就打击乡村假冒伪劣商品开展了“红盾打假护农”行动。二个“评议”一个“活动”的开展,使工商部门多年未能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此外,部分派出所安装居民门牌收费偏高、标准不一以及县检察院给各科室下达创收指标等问题,也在义务督察员的强力监督下得到改正,挽回了不良影响。
  霍山县安排人大代表担任义务督察员这一举措,不仅调动了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充分地发挥了代表在行使当家作主权利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了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中的桥梁作用,同时也为县人大常委会实施对“一府两院”的经常性监督摸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
  (曹承锋 宋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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