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时刻不忘保密义务
  吴兢
  今年5月1日,是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10周年。
  与现实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衣食住行相比,“国家秘密”仿佛是一个离我们很遥远的话题。粗粗一看,这四个字充满了好奇和神秘;细细考究,这四个字更意味着责任,沉甸甸的责任,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依照法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我们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整整10年。其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此后的199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实行。其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那么,什么才称得上“国家秘密”呢?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其重要程度不同,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但不论哪一级国家秘密被人泄露,均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对于泄密者,轻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重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新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对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关系到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应时刻不忘保密义务,认真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公民请保守国家秘密
  伊晓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往日趋频繁。自觉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有效地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日益成为摆在每一个公民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打击窃密者
  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体现。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军事、旅游、生产等各个领域,我们一次次打击了窃密者。
  1997年1月20日,某国驻大连市的一名外商骑车私自闯入一家军工厂,欲对该厂加工生产的一种保密军工产品进行拍照,被正在车间的郭士升、刘东斌两位工人发现并制止。此人佯装离开,趁人不备又进行了窃照。郭、刘二人马上将这一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此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证据面前,这名外商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最终交出了偷拍的胶卷。
  我国国酒——茅台酒的生产工艺和配方也属国家秘密。1997年8月,一名外籍华人携照相机偷偷进入茅台酒厂的酒库车间,进行了拍照。车间职工发现情况立即报告。我有关部门据此收缴了此人窃拍的胶卷,并将其驱逐出境。
  1996年5月,贵州市金筑大酒店旅游车驾驶员龚安国,在检查车辆时发现3个租车的外国人在其车上安装了两个小型电子仪器,在驾驶室的顶部还架了超短天线。这一情况引起了龚安国的高度警惕,他立即向酒店领导报告,国家有关部门迅速行动。经查,该仪器系某国生产的高科技军事装备,3个外国人有搜集我国军事秘密的重大嫌疑。龚安国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
  1996年6月4日,贵州铁路通达饭店汽车运输部驾驶员张万德见路旁大树下围坐着3个收废旧书报的个体商贩,正在好奇地翻阅几份收购来的红头文件和刊物。其中,一些文件的封面上还注有“机密”、“秘密”等字样。他马上与商贩讲明国家保密法,据理收缴了这些文件。共收缴各种文件、刊物22份,其中机密级文件5份,秘密级文件2份。他迅速将22份文件送至国家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面对随之而来的表彰和奖励,张万德连连说:“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当郭士升、刘东斌在车间工作看见有外人进入车间拍照时,当龚安国发现出租车内装有电子仪器时,当张万德从收废品的商贩身边走过发现国家秘密文件时,他们没有视而不见。在国家秘密可能被泄露的紧急关头,他们不忘公民的义务,及时挺身而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了国家秘密。用张万德的话说:“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警惕泄密事件
  在赞扬张万德等人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保护国家秘密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公民的头脑中,不知何为国家《保密法》的尚大有人在,保密观念很是淡薄。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对外交往中,由于一些公民的保密意识淡薄或疏漏,诸如把国家秘密文件当作“废品”卖给商贩等政治、经济、科技、军事、外交领域的泄露事件也时有发生。
  1995年8月,一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新购置的一台486微机进行试机时,荧屏上赫然出现“某某军区……技术资料”的标题,文件上还标有“机密”二字,原来这套存有国家重要军事机密的微机程序软件,于1994年便被一家微机销售公司拷贝、复制后随微机一起销售了出去。紧接着,另一些微机销售公司又如法炮制。一时间,在蓝色荧屏上,国家军事机密变成了用来随意演示微机功能的“文件”。一台台装有机密文件的微机被销往全国各地,悄悄地流向了社会。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扩散至六省一市,蔓延到10多家公司,近20个单位,涉密人员上百人。这一大范围的泄密,对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令人遗憾的是,那些潜藏在蓝色屏幕上的国家军事机密竟在我国大江南北作了近两年的“长途旅行”,而众多拷贝“文件”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对它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却全然不知。直到前文那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机密”二字心生疑虑,立即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后,这一大范围的泄密事件才被揭露并得到控制。
  蓝靛是我国独有的天然植物染料,属国家秘密。1997年5月,有7名美国人以旅游为名,来到位于我国黔东南地区的台江县,潜入村民家中。村民仅用20元人民币便将几十粒蓝靛种子卖给了美国人,幸好被我方有关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在他们即将飞离贵阳时,被我有关部门如数截下。
  保密有法可依
  公民在日常工作和对外交往中的麻痹和疏漏,泄露了国家秘密,就会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公民知法守法,不断增强自身的保密意识,自觉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在当今社会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使保密有章可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先后颁布和实施,为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上的重要保障。
  在完善的立法的基础上,法律的贯彻实施尤为重要。因此,公民要认真学习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法律法规,树立保密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主动肩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使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三评”法官
  吴文 王继宝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提起“三评”法官这项活动,当地群众都称赞不已。这项始于1996年6月的活动,把法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置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起到了架起法院与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文明办案。
  历城区法院院长杨进富说:“群众拥护不拥护,当事人满意不满意,党委政府支持不支持,这是衡量执法天平最公正的砝码。”所以,该法院实施的“三评”活动,颇具普遍性和代表性:一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评法官;一是由原告、被告评法官;一是由区乡两级党委、政府评法院和法官。
  3年来,历城区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参加评议法官座谈会40余场次,参评人员达600余人次,诚恳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评议人员针对有些法庭庭长多年一地任职、不利于严肃执法的问题,建议实行轮岗交流及易地任职。法院欣然接受。此后,法院对28名庭室负责人进行了调整交流,对14名法庭庭长进行了轮换;全院160余名干警半数以上轮换了岗位。而根据评议意见,平时工作平庸的7名正副庭长被降免了职务。
  身为案件当事人的原告、被告,对法官也最有发言权。据不完全统计,法院召开了10余场次当事人评法官座谈会,200余名案件当事人和部分律师代表担当了评议“主角”。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意见,法院制定了《审判权限责任制》、《案件评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严格执行。法院对办案粗糙的70余人次给予了处罚,5名办案人员吃了“黄牌”。
  党委、政府对历城区法院的评议,每半年一次,次次都让法院更好地找准服务坐标。
  打开大门,“三评”法官。3年来,历城区法院结案16000余件,无一起冤案错案,全院160余名干警无一违纪,该院被评为“全省先进法院”。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实施在即,我行将对过去的《融资租赁合同》作相应的修改,请问在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某银行总行路先生
  路先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租赁物
  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
  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2.租金
  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
  如当事人未约定租金,则一般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期限
  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4.合同的担保
  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应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出租人应针对担保合同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以使对合同的担保确实有效。
  5.合同的解除
  解除条件一般应包括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主体资格的消失、承租人已明显丧失交纳租金的能力等等。
  6.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处理合同争议。
  当事人如无管辖协议,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赁物的使用地法院管辖。
  7.其他费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等,应有其他协议的明确约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购租赁物款中扣除。出租人应将购租赁物款全额交付,否则构成违约。
  鉴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上述专业法律问题,为避免合同条款不完善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作为出租人,金融机构最好请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协助制定。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张德荣 杜忠文律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入厕收费司空见惯,而河南省淮阳县鲁台镇青年农民葛锐却不信这个“邪”,他一纸诉状将“铁老大”郑州铁路分局推上了被告席。
  此案的意义,并不在于谁输谁赢,而在于依法维权的勇气和意识!
  三角钱入厕费引出的官司
  侯海霞 张跃林
  假如搞一次民意调查,询问旅客在火车站内候车时是否经历过入厕收费,恐怕大多数旅客都会回答“经历过”。然而,这么多年来,哪位旅客因此和“铁老大”较过劲?
  河南省淮阳县鲁台镇25岁的农民葛锐偏偏不信这个“邪”。他一纸诉状将郑州铁路分局推上了被告席。1999年4月2日,中国铁路史上首例因旅客交入厕费而引起的官司,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葛锐虽然在一审中败诉,但他拿起法律武器,打3角钱官司的勇气却在当地引起反响。
  1998年10月6日,河南淮阳县鲁台镇青年农民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售票处购买了一张郑州至新郑的669次车票。当葛锐拿着行李来到候车室内的公共厕所想进去“方便”时,“守厕人”拦住了他,要他拿出3角钱买入厕的门票。葛锐据理力争:该项收费已列入财政部、国家计委1993年11月公布的第一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中,入厕收费是不合法行为。但他却仍然没有说服对方,无奈只好掏了3角钱。
  于是,同年10月29日,葛锐信心十足地来到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他以被告郑州铁路分局违犯“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93)财综字第152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规定”为由,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退回非法收取原告的0.3元入厕费。法院经过审查于当日便决定受理了此案。
  一些好心的朋友劝葛锐,因为3角钱入厕费打一场官司,自己白搭进钱不说,还浪费很多精力;也有的乡亲劝他:跟“铁老大”打官司,无异于以卵击石。可性格倔强的葛锐却诉意已决。他告诉这些朋友和前来采访的记者们,正因为事小,所以更要说个明白!许多消费者往往对日常生活中出现几角钱的事情听之任之,这恰恰体现出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太弱。
  1999年4月2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青年农民葛锐坐上了原告席,郑州铁路分局坐上了被告席。在开庭审理之前,被告郑州铁路分局还提出了反诉。
  这天上午,来了近300名群众前来参加旁听,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等省内外20多家新闻媒体也跻身现场。
  庭审中,原告、被告唇枪舌剑、激烈辩论、互不示弱。
  被告方称:铁道部爱卫字函(1995)第3号《关于对南京铁路分局“车站车室内公共厕所收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根据铁道部的意见,规定的“站内厕所停止收费”系指检票口以内,站台上为旅客服务所设置的厕所,不包括候车室内及以外旅客厕所。
  原告方认为:如果被告遵从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文件就不应收费,应退回原告3角钱。被告提出的爱委会、铁路风函(1995)675号关于站内规定等3个文件都是无效的,因其没有权力来解释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文件。上厕所是人们正常生活的要求,买票理应包含入厕这最基本的费用。
  当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有否调解的意向,双方均表示无此意向。
  法院经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查明:被告郑州铁路分局收取入厕费是在1996年2月15日经河南省物价局批准的,并由郑州市物价局给被告颁发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栏里明确规定高架候车室厕所收费,每位0.3元(含洗手池使用及卫生纸等费用)。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郑州铁路分局对原告葛锐在候车室入厕所收取的0.3元费用,是河南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的,属合法收费行为,原告诉被告违法收费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行使合法诉讼权利未构成侵权行为,未给被告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提起反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葛锐承担。
  案后,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葛锐作为状告“铁路车站厕所收费”第一人,胜诉和败诉自有法院判决,但其社会意义超过了案件本身。
  据悉,葛锐不服一审判决,已于日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身份证岂能借人?
  小张和小王是相交多年的好友,两年前的一天,小张提出借小王的身份证用一用,小王不假思索地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小张。过了一段时间,小张手里多了一部移动电话,朋友联系方便多了。
  数月后,小王收到了无线通信局的一张催欠通知单,要求其立即付清所欠的通话费5万余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小王很纳闷:自己没有购买移动电话,怎么会欠通话费呢!细细一看,这个熟悉的号码不正是小张的移动电话号码吗!经核对,原来是小张借用小王的身份证从无线通信局购买了这部移动电话,小张还冒用小王之名在无线通信局的移动电话个人购机表上签了名。最初,小张还能按时交纳通话费,后来,随着话费的增多,小张以电话已转卖他人,自己并未使用为由,拖欠了5万余元。于是,无线通信局按登记的购机者姓名向小王送达了催欠通知单。由于小张和小王均不主动交纳通话费,无线通信局把小王告上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追加小张为共同被告。该院审理认为,小张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移动电话,并冒用他人名义在购机登记表上签名,其行为实属违法。小王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亦属违法。因此,小张与无线通信局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就此无效民事行为给无线通信局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张和小王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小张给付无线通信局移动电话通话费5万余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小王对此负担连带偿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明确规定,不得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不得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小张和小王都违反了此规定,尤其是小王,一不小心,招来了5万余元的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您的身份证保管好了吗?千万不要借人。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姜春玲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山西700名军转干部充实公安一线
  本报讯 山西省针对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存在的警力不足的问题,为了充实和加强政法力量,决定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部分优秀干部先行参加地方公安工作,通过一年的工作实践后再根据工作实绩正式安置。
  这次选调的700名军转干部将分配到最需要警力的禁毒、打击文物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公安一线工作,参与维护社会稳定。
(王克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公证机构首次公证中央级报纸发行量
  本报讯 针对个别报纸在发行量上掺假兑水的不良现象,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出具《检察日报》发行量公证书,证明由北京、广东等13个省、市的报刊发行机构发行的《检察日报》截至1999年2月的发行数为412249份(不含零售数字)。据该公证处介绍,此举在中央级报纸中尚属首次。(赵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图片新闻

  假烟何时休?
  前不久,北京市公开销毁自去年11月至今年4月查获的假冒卷烟,共计62万条。为了不造成空气污染,此次销毁假烟首次采用焚烧炉来销毁。图为设在海淀区上庄乡垃圾销纳厂的销毁现场,假烟堆成小山。
李治平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遂宁开发区工商分局强化拍卖监管
  本报讯 按照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工商分局认真贯彻执行《拍卖法》和《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依法对区内拍卖企业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
  为此,工商分局依法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查并建立拍卖企业档案;同时抓住重点,对拍卖合同和拍卖现场进行重点监管。这些举措,使拍卖市场得以健康发展。去年,开发区拍卖成交金额达172.5万余元。
  (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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