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7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他们也是父母所生,他们也是我们统称为“小太阳”中的一员,他们和其他孩子一样,受着同样的教育,有着同样的幻想和期待。同样的事情使他们烦恼,比如升学,比如就业……但是,他们的父母分开了,于是,他们就有了另一个“标签”——离异家庭子女。燃亮这盏灯
吴宝丽据有关部门统计,1990年,我国有34万对夫妇离婚,1997年,这个数字翻了近两番,达到119万对,这意味着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单亲家庭诞生。
据估计,目前我国的离异家庭子女已达千万。
另一项统计还表明,80%的单亲家庭是由母亲和孩子共同组成的。
他们的处境和困难已成为我们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1998年9月11日,15岁的半盲女孩姚彬因离异父母双方相互推诿对她的抚养责任,愤而从法院五楼平台跳下,幸得众人相救,才没有过早离开她早已厌弃了的世界……
双胞胎姐妹小兰和小红,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的离异打碎了她们所有的美好梦想,姐姐随父亲生活,可她觉得自己被整个世界给抛弃了。于是她变得偏激,做出愤世嫉俗的样子,进而又学会了打架、旷课,多次违反学校纪律,直至最终被学校开除,流落到社会上,一步步走向堕落。而妹妹跟着母亲靠微薄的收入度日,生活拮据,终因承受不住家庭生活的艰辛也参加到犯罪团伙中来。姐妹二人伙同另一个少女以“交朋友”为名专门抢劫与之年龄相仿的在校男生。在她们的犯罪经历中,她们曾经为了抢劫少量钱财而残忍地用带钉子的木棒将一名男生打得遍体鳞伤。
北京一所普通中学的初三某班,共有学生52人,其中单亲家庭的孩子就有19人;而丰台区一所工读学校,某班19名学生中,父母离异者达12名之多。
事实证明,不健全的家庭,很容易使孩子的内心变得脆弱而易受伤害,进而形成人格的扭曲。二
自杀,自暴自弃,用暴力报复亲人、报复社会,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与单亲家庭子女联系在一起。离异家庭子女必然生活在自卑、任性、冷漠和孤僻的阴影下吗?
专家说:不然,他们和其他所有孩子一样,仍具有聪颖可爱的天资、活泼天真的本性、好学上进的心愿、喜交朋友的心理……
社会学家们的调查也表明:从总体上看,正常与非正常的家庭结构,对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和品德表现并不产生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影响。这说明非常态的家庭并不意味其家庭教育必然存在许多困难或不利条件;而正常完好的家庭在子女教育上的优越性也只是相对的。
因此,离异家庭子女能否形成健全健康的人格很大程度上由家庭、社会周边环境来决定。而单亲家庭中,母亲的影响是最关键的因素。女性天生就有爱子情结,这促使她们在离婚过程中常常主动要求抚养孩子,而根据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法院也往往将孩子判给母亲抚养。
这样做虽然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子女抚养权,但超出以往数倍的责任和压力却是单亲母亲们始料不及的。长此以往,她们不但自己不能很好地生活,而且还殃及到孩子的健康和发展。
社会学专家及妇女研究学者都把单亲母亲列为“脆弱群体”。香港临时市政局议员、紫荆社主席周洁冰女士不主张把单亲家庭作为不幸家庭、破损家庭或问题家庭看待,她认为,树立起女性独立人格的单身母亲完全有可能使单亲家庭成为正常、健康和文明的家庭。但是,单亲家庭确实存在着特殊困难,因此,社会应形成救助系统或支持网络予以帮助。
在广州,许多街道成立了妇女读书班、妇女自理会、妇女心声站,给单亲母亲提供了一个可以一吐为快的天地。
三人们的关爱,社会的理解,的确可以减轻单亲家庭的精神痛苦,但要使单亲家庭能像其他家庭一样正常、幸福地生活,还要依靠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
从1997年6月开始,新加坡所有想离婚的夫妇都必须向当地家事法庭提出一份详尽规划孩子未来的计划书,这项被称为“育子方案”的新措施,要求把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对孩子负的责任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离婚申请获得批准的先决条件。
该项“育子方案”非常具体,其中包括孩子的监护权如何行使,孩子将入读哪一种或哪一所幼儿园、学校。离婚后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如教育、经济、探望、辅导等。计划书除载明孩子的详情外,还要附上父母的资料,如是否患有严重病症或残疾,是否有犯罪记录,是否有吸毒史等。鉴于离婚后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能更多地介入孩子生活,方案通常也要求列入他们的基本情况。
在我国,目前已形成对未成年人保护较系统的立法,其中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刑法以及相关诉讼法等。它们从各自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发展权益和司法权益等都作出了严格的保护性规定。各级法院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法庭已达3000多个,审判人员和特邀陪审员均超过万名。
自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已有20多个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并运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不仅在以上多部法律中有所涉及,同时,妇女权益保护法更有完整的法律规定。
但是,有关专家指出,有关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规定仍较笼统和泛泛,缺乏可操作性。专事研究婚姻家庭法律的北京大学副教授马忆南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行法律中,是最薄弱的部分。
另有专家指出,针对目前离婚率不断上升的趋势,增加对离异家庭子女和单亲家庭的法律保护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启动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单亲家庭以更多的支持也是非常急迫的工作。
让我们点一盏灯,一盏温情和暖意的灯。照亮他们未来的路,也照亮我们的良知和心灵。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狗狗,别着急,他们分完电饭煲,就该分咱们俩了。司晨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孩子的权利
武侠
离婚,似乎只是夫妻两人之间的事。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部法律要求离婚协议上必须有孩子的签名,没有哪一起离婚法庭听听孩子说愿不愿意。孩子似乎只是作为附属品,像一台电视机、一张双人床,是可以被分配的“财产”。
有的人出于爱,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争得头破血流,最后竟逼着孩子表态:要爸爸还是要妈妈;有的人出于再婚的方便或其他原因,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互相推诿,把孩子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以至于使他们到处流浪沦为乞儿;还有的人把孩子当作争夺财产的筹码……无论什么情况,离异家庭的孩子有一个共同的感觉,就是——被抛弃。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离婚的自由,但是一般家庭是由多人组成的,孩子也是家庭的一员,在这场家庭悲剧中,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不仅是生活因此发生了剧变,心灵的创伤更是他一生要背负的沉重。为什么父母对孩子肉体的伤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孩子心灵的伤害就可以这样自由随意呢?在决定家庭是否破裂这样重要的问题上,在承受这巨大的人生痛苦之前孩子为什么就不应该有一点发言权呢?这公平吗?
这是法律的两难,我们不去苛求法律十全十美。但是父母、社会至少应该考虑一下孩子的心理感受,而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有口饭吃。
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的身边屡见不鲜:把孩子藏起来,不让对方探视,有的家长为此不惜给孩子转学,甚至离开生活的城市,离开孩子已经熟悉的朋友和学校;教育孩子仇视对方,告诉孩子他们的父(母)亲是世界上最坏的人;随便给孩子改变姓氏,让孩子觉得姓他父亲的姓是一种耻辱;强迫孩子称继父母为爸爸或妈妈……
岂不知,这种种报复的行为其实是一支双刃剑,伤害了对方的同时也给孩子带来了深深的痛苦。孩子有他们自己的权利,谁也没有权利剥夺。
保护弱者是人类的天性,何况是自己的孩子。在单亲家庭日益增多、少年犯罪率直线上升的今天,我们呼吁,多给孩子一些尊重,多给孩子一些关怀,只有充分尊重了孩子的感受,才能真正地保护我们的孩子最大限度地免受伤害。结婚的时候,多想想以后的孩子,离婚的时候多想想孩子的以后。
我们注意到,社会对单亲家庭的关注渐渐多起来,我们期待一个宽容温厚的社会氛围早日形成,我们期待所有即将离婚的父母把孩子的问题放在最前面,我们更期待法律的触角深入社会生活各个角落,使每一个单亲家庭的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离婚,对于夫妻来说,可能是痛苦的暂时终结。但对于年幼无知的孩子来说,却要承受那不谙世事的弱小心灵所无力负载的痛苦与沉重。大人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是否想到了保护孩子?是否想到我国还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
童心流泪
刘朱婴
5年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夫妻离婚,婚生女判由女方抚育。女方不服原审判决,将当时仅18个月的亲生女儿扔至民事审判庭桌上掉头欲去,被法官劝止,女方又强行将女儿送往男方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的父母住处,不顾女儿撕心裂肺般的哭喊,头也不回地扬长而去……
这个被原审法院判给亲生母亲抚养遭到拒绝,并且两度被生母狠心地从身边推开的小女孩,就是娇娇。
患大脑萎缩老年性痴呆症的爷爷无力抚养娇娇,爸爸又在外地工作,闻讯赶来的姑姑便把她抱回到自己的家中。
娇娇在姑姑家住下了,这一住就是5年。征得其已去美国的生父的同意,姑姑让她喊自己为妈妈。朝夕相处中,姑姑和姑夫对娇娇投入了真正的父母之爱。全家人,乃至于左邻右舍和姑姑、姑夫单位里的同事,都为娇娇的幸福成长感到高兴。
孩子要上小学了,没想到连续几年未曾看过女儿、未给女儿一分钱抚育费的娇娇的生母,突然提出来要孩子,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将娇娇判给其生母抚养。
娇娇的姑姑不服,提起上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娇娇的命运面临着改变。判决生效执行的时候,尽管对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感到委屈,姑姑一家还是同意依法执行。要离开养育她数年的“爸爸”和“妈妈”,娇娇哭成了泪人。
为尊重孩子的意愿,娇娇的姑姑上书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单位:国家法律条文早有规定“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意见”。不能违背孩子本人的意愿草率地将孩子判给女方……省高院派人到娇娇所在的小学正式征求她本人的意见,得到“我跟我姑”的明确表态后,让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她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在调查笔录上郑重地签写了自己的名字。
事态似乎明朗了。然而,就在法官做完笔录的第二天,光天化日之下,娇娇于放学的路上被强行掳走了!
时间在焦急的期盼中过去。一天,听说娇娇的生母带着娇娇回到本市,并把她转入了一所市重点小学。省高院的法官在那所重点小学对娇娇作了第二次笔录,娇娇表示愿意跟妈妈在一起。据此,省高院通知娇娇生父一方“息诉服判”。
法院的最终裁决是无法抗拒的。然而,对于娇娇来说,从被“扔”到被“抢”,她的权益不断被侵害。她不明白生母为什么始而扔她继而又抢她,与她生父的官司打了一场又一场,而最后获益的、被保护的,反倒不是她!她还不明白,法院在受理这样的案子并在最终做出判决时,是否想到了她这样的孩子,是否想到她的合法权益受没受到侵害,是否想到她的身心能否承受这一切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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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专家认为,现代社会维系婚姻的纽带越来越脆弱。20年前,维系婚姻的纽带很多:经济因素、传统的伦理道德、责任感、情感、男女双方的家庭等等。现在感情的纽带一旦出现问题,婚姻很可能就无法维系。对家庭破裂可能性的接受导致了婚前财产公证、试婚等现象的流行。
20年前结婚的感觉和今天已经不是一种滋味。王文澜吴明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离婚后父母都有探视子女权
原告兰放
被告杨晖
案由探视子女权纠纷
兰放与杨晖原系夫妻。1995年9月,二人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调解离婚,其子杨嘉懿由杨晖抚养,抚育费自理。此后,杨嘉懿一直随父生活,兰放多次要求探视均遭拒绝,遂向碑林区法院起诉,要求探视孩子。
碑林区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保持有血缘关系,仍是双方之子女。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及探视权。原告与被告虽已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在此期间原告依法享有探视其子的权利,被告应予准许,并有义务提供方便。原告要求探视其子,合理合法。法院考虑双方目前实际情况,应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教育为限,同时依据婚姻法有关精神,判决原告兰放每月探视其子杨嘉懿两次;每次均应在公众假期,探视时间以白天不超过8小时为限。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辛文)
点评:近年来,因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有些探视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从审判实践看,法律对探视权既无实体法规定又无司法解释,碑林区法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实现探视权具体方案的可操作性,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教育的前提下,保证探视权的实施,尽可能减少执行难度。该案对探视权纠纷的审理作了有益的尝试。
同时,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如《婚姻法》等,明确探视权具体内容;建议最高法院在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前对探视权纠纷的处理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从而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编者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石家庄成立青少年维权服务中心
本报讯日前,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举行全国检察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仪式,首批命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等九个基层人民检察院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同时石家庄市青少年维权服务中心正式宣告成立。
维权中心将负责联系和协调公、检、法、司等单位的“青少年维权岗”,处理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案件。中心还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生理咨询、法律服务,接受青少年投诉。维权中心将按所受理的侵权案件类别,分类联系,协调相关单位的“青少年维权岗”进行处理。(武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图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赵勇(右二)为维权中心授牌。吴明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编后
好在娇娇的姑姑还算冷静,否则再把娇娇抢回来,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娇娇何时能得安生呢?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即使是,父母也无权随心所欲践踏孩子的心灵,那种为了自己的私利,不顾孩子的感受,一味粗暴蛮横的行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
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多为孩子着想,不仅要保护孩子的身体,也要爱惜孩子的心灵,对那些离异家庭的孩子格外地多一份爱心和体贴。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让我们的未来多一些笑声,让我们的未来洒满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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