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8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信息通道

云南省人大实行公民旁听制
本报讯三月二十九日,在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来自省属部分厅局、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昆明市出租汽车公司、樱花购物中心等十个单位的人员,旁听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建立公民旁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会议制度,是云南省人大推行民主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信息通道

海南省人大代表评议警方
本报讯海南省委“三讲”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于三月至六月在省公安厅开展“三讲”教育试点和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把这两项工作统一部署、结合进行,是加大人大监督工作力度,促进公安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推动海南依法治省进程的一个重大举措。(罗时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信息通道

涟水县人大提出农民增收建议
本报讯江苏省涟水县人大常委会在三月份开展了百村调查,向县政府提出了建议:通过科技进步,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发展招商引资,广泛开辟农村就业空间,加快小城镇建设,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坚决控减农民负担。(贾书成)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信息通道

荆州市树立人大代表形象
本报讯湖北省荆州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把对人大代表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提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市人大常委会编辑出版了一本《人大代表风采录》的集子,全书收录了八十一位人大代表的事迹。去年,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拍了一部长约十五分钟的电视专题片《人民的意志》,获得广泛好评。(张传新)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近日,广西南宁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文化娱乐市场联合进行清理检查,共查获淫秽、盗版光盘9.1万张,非法书刊、挂历3万多册(本)。图为南宁市公安、新闻出版部门在查处一个非法出版物地下批销窝点。新华社记者熊春雷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文化市场由乱到治
——访中共潮阳市委副书记陈锡镇
新华社记者孙勇本报记者毛磊
曾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重中之重的广东省潮阳市近两年积极开展以打击地下光盘生产线为重点的专项斗争,下大力气整治音像市场中的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使潮阳市文化市场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中共潮阳市委副书记、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组长陈锡镇总结抓好这项工作的经验时说,实践证明,只要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音像制品的猖獗势头就一定能遏制住。
拥有200多万人口的潮阳市,私营经济活跃且占有较大比重,在市场经济机制刚刚建立、市场法制尚未健全以及周边环境的影响下,文化市场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1996年冬,潮阳市开展了以打击地下光盘生产线为重点的“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先后查获16条地下光盘生产线。1998年2月,潮阳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又在沙陇镇一针织厂三楼查获一条正在安装的地下光盘生产线。今年2月,在陈店镇查获一无证开办的印刷厂,现场发现一批非法印制的假冒香烟外壳标识。
他们还设卡堵截,堵住非法音像制品的货运渠道。去年查获外地货车运载非法音像制品进入潮阳市3宗,收缴非法VCD27万多片,抓获涉案人员6人。今年3月2日,公安机关又从一形迹可疑的过路货车上查获盗版VCD20万片。
陈锡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为了使文化市场管理步入法制轨道,潮阳市近两年先后出台了《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守则》、《电子游戏机室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经营守则》等,把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分级落实,逐级签订责任书,规范执法行为。陈锡镇说,“扫黄打非”将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潮阳海关将充分利用全国反走私斗争的有利时机,加大查缉力度,把非法出版物和色情淫秽、盗版音像制品拒之门外;同时加大对光盘生产设备的监管力度,严防光盘生产线走私入境,封住非法出版物的走私渠道。
陈锡镇表示,我们还将继续深挖盗版盗印出版物窝点,堵住生产源头;利用已经建立的“扫黄打非”专项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金,以保护其积极性;扶植高雅文化产品占领市场等措施,确保潮阳文化市场继续健康、有序、繁荣发展。(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文化产业与“游戏规则”
荣处仁
娱乐、演出、影视、音像、图书、美术、广告……这一切文化活动已融入了现代社会生活之中。如同中国拥有着巨大的物质消费市场,文化消费的市场同样相当巨大,而且这个市场需要不断推出能够满足不同消费层次需求的产品。文化产业正成为全球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被西方视为“朝阳”产业。
就如同其他社会活动一样,文化市场也应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即有关管理的法律、法规。
文化市场的消费,尤其是具有娱乐功能和休闲功能的文化消费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由于拥有庞大的消费群体,使这个以消费为特征的文化生产和市场越来越显得重要,因为文化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在陶冶人们性情的同时,对社会思想产生重大影响。
过去,我国的文化领域实行大一统,表现为文化生产几乎全部由国家掌握,报纸、广播、电影、图书出版、影剧院、剧团等,它们的生产和传播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如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文化事业面对市场无论如何回避不了,经济与文化相互渗透,紧密相融,彼此推动,共同繁荣,文化活动已成为市场、成为产业。
由于市场的广阔和巨大,又由于利益的诱惑和驱动,文化市场一度出现了不遵守“游戏规则”的现象,这包括大量非法出版物的产生,盗版音像制品的侵入,淫秽色情不良文化的蔓延……
针对这种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了大量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对策。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显然,发展文化产业必须遵守“游戏规则”,文化市场有其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利益关系决定着产业的发展,而这种利益关系应由法律关系来确定。政府的职能应是制定严谨而规范的“游戏规则”,也就是尽快起草、制定并颁布、实施文化市场管理法,并进一步完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管理体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切实规范文化市场行为。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风雨中翱翔
——我国文化市场法制建设巡礼
本报记者杜英姿
法制建设作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鲜明标识,20年来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在硕果“繁于秋荼”、“密如凝脂”的浩浩法网中,文化市场虽未能与刑事、民事和经济等领域并驾齐辔,但仍以其迥异的个性、以其敏感和复杂,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特殊的地位。2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文化市场管理在法制化的道路上笃力前行,并日益走向成熟和自信,在保障推进文化市场的有序繁荣健康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文化市场的诞生和崛起深刻地改变着我国旧有的文化建设和发展模式,法制首次提高到关乎文化百年大计的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有目共睹的事实是,文化消费从计划经济束缚下摆脱出来,获得飞速发展。文化市场从无到有,目前娱乐市场、演出市场、音像市场、美术市场等八大门类异常活跃,成为文化消费的主要渠道。
70年代末营业性舞会刚出现,政府部门当时的第一反应竟然有些惊慌失措———出台了禁止举办营业性舞会的文件。
文化市场初始阶段的法制盲区直到1987年2月才打破。文化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才解除了对于营业性舞会的禁令。至此,与此相近的文化经营活动也第一次得到政府的认可。
文化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均属文化市场管理范畴。纳入文化管理部门视野的文化市场,自此取得合法地位,走上规范化管理的道路。这一年是1988年,这个文件,被称做文化市场管理道路上的里程碑。
“文化市场的孕育阶段,文化管理层面上的觉醒是滞后的,表现为干预、限制甚至禁止,文化市场的创业者们在乍暖还寒的春风里步履蹒跚,艰难跋涉。”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概括了三个阶段,“1987年到1992年,一些地方管理部门纷纷建立管理机构,把新生的文化经营活动纳入管理范围,开了主动治理的先河。1992年至今,文化市场由稳步发展而急剧扩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兴旺景象。这一阶段,党和政府对文化市场法制建设更加重视,法制进程明显加快,文化市场法制建设走到了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前列,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文化市场立法始终围绕各时期最为棘手、最富挑战性的热点、难点,在由量而质的飞跃中,法的权威得到了确立
1998年2月14日晚,北京红地艺术中心与中央民族乐团部分演员及海淀剧院共同主办了一场音乐会。演出当日,因演出内容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引起观众强烈不满,导致退票风波。在听证会上,不具备主办演出资格、也未与演员单位签过任何协议的红地艺术中心,被认定举办非法演出,罚款3.1万元,海淀剧院因未对主办者的身份进行验证,也被罚款2.1万元。这是全国首次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非法演出进行的处罚。
1997年10月1日,上报国务院4年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终获批准正式实施。这是国务院颁布的艺术市场管理方面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加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随后发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国演出市场自此形成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文化市场的这一特点在立法中有了充分体现。无论从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是固定资产、营业收入来看,娱乐业占文化市场全行业的份额都在2/3以上。刚刚颁布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针对色情和赌博等现象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同时,条例严令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这两个条例的出台,是文化市场的立法由量的积累实现质的飞跃,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标志。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刘玉珠介绍道,目前为止,文化部发布了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部长令7个,规范性文件60多个,涉及文化市场的各个门类,既有宏观政策,又有具体实施办法,文化市场基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出台了地方人大通过的《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对规范各地文化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文化部同新闻出版署、广电部并称音像制品管理的“三套马车”,在主要负责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及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核等方面,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之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特别是1996年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在当时遏制了非法音像制品猖獗的势头,正版音像制品销量急剧上升。
参与并推动出台《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上报国务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有望不日颁布,《文化市场稽查条例》也在审定之中,文化市场立法工作孕育着新的突破。
立法层次和法规效力需要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大,文化市场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文化市场的立法经历过一次战略调整。参与过1989年6月文化市场管理法起草工作的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张新建介绍,这部征求意见稿由于全国各地分歧相当之大而最终未能正式出台,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后也中途搁浅。在文化市场大法形成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就成为主要的立法目标。
“文化市场亟须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文化市场大法,进一步修改完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福建省文化厅副厅长郭勋安和河南省文化厅副厅长刘清俭呼吁,“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完整的文化市场管理法,这就难以避免多家涉足、八方伸手、责权不明等情况发生。同时,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也因为没有大法而相对软弱。音像制品管理相关条例对于交易双方私下转让、买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均未作任何规定,使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不得不慨叹有心杀贼,无力回天”。
上海市文化局的一位同志表示:以法治管理取代纯粹的行政管理使我们在文化市场管理中赢得了主动。有了法的保障,文化行政部门作为文化市场主管的地位才能加强;有了法的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才有强有力的手段;有了法的权威,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
文化市场一日千里,激荡向前,管理法规就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10年的历程仅仅是个开始,我们把期待的目光投向明天。
(压题照片由新华社记者李俊东、张肄文、壮锦摄)(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主动寻求监督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
如何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江泽民同志强调了四个方面,即“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四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检察机关主动寻求监督,也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主动寻求接受监督首先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制度。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内监督,正确处理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自觉地将检察工作置身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接受党组织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使检察工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大局服务,并通过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的领导真正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主动寻求监督要强化接受法律监督。接受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是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具有法律监督的最高权威,要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等形式,主动寻求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强化法律监督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格依照法定职权、法律程序和有关的实体规定办事,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主动寻求监督必使群众监督制度化。群众监督是人民对权力实行监督的最直接的实现形式,是反映群众意见的最直接的渠道。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注意沟通并不断拓展与群众联系的途径。对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重视来信来访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
检察机关主动寻求监督要真心实意欢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特别的监督形式往往可以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能及作用,进一步推动检务公开的深入和发展;二是要认真对待各方面舆论对检察工作的评判意见,不怕“曝光”,不怕“揭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征文

在阳光下操作
韩元恒丁力辛
千方百计保公正,是河北省平山县法院对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多年来,他们以对党的忠诚、对共和国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始终如一地履行着这一承诺。
推行“审务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给社会一个公正
那还是一九九三年,平山县法院在每个业务庭的门前挂起了木制的《案件排期开庭表》,某案件的案由、立案时间、原被告名称、主审法官姓名、开庭时间、适用何种程序等都写在上面,案件当事人只要看上一眼,就知道自己的案件是否安排开庭以及什么时候开庭。如果法官对案件拖着不办,案件当事人就要“讨说法”。自从有了这个表,一切都在阳光下操作,“有关系的案件先办,没关系的案件后办,棘手的案件拖着办”的现象不见了。
大兴廉洁之风———从点滴抓起,从领导做起
“受人者,常畏人。”平山县法院从这一古训中悟出一个道理:一个不廉洁的法官不可能会“挺直腰杆”去维护公正。
在审理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时,被告人家属给三位院领导各送现金一万元,三位院领导严词拒绝。一天晚上,有个案件当事人到院长马经林家“反映情况”,话还没说几句他就掏出一沓现金,马经林当即把他推出门外。
院领导行得直、走得正,干警们信其言、效其行。近年来,该院干警共拒吃请千余人次,拒贿款九万多元。因为有了一道拒腐防变的牢固屏障,那些“糖衣炮弹”失灵了,或是成了远离目标的“流弹”,或是成了落地无声的“哑弹”。
落实“两错”追究———有短不护,有错必究
平山县法院早在一九九○年就推行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而且是真抓、真查、真究。
查出“两错”案件后,他们心不慈、手不软,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还要从严从重处罚。一九九○年至今,他们先后查出并纠正“两错”案件六十八件,五十二名责任人受到了追究,其中五名“明知故犯”者分别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等处分。
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合议庭向审委会提出追加一名被告的意见,审委会没有采纳,结果导致此案被发还重审。院长马经林、副院长封锦福等五名审委会委员因此被罚款和通报批评,其中马经林受罚最重。
一九九六年以来,平山县法院被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授予“执法楷模”称号,被评为全省“十佳法院”、“河北省政法队伍建设先进集体”,被最高法院记集体一等功,院长马经林被河北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别授予“十佳法官”和“全国优秀法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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