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用自己的腿走路
荣处仁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民族问题对国家治乱、王朝的兴亡,关系极大。目前全国有少数民族1亿人口,分布在占全国60%—70%的土地上,而内陆边疆地区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地区。
正确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是关系国家统一、边防巩固、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建国50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已取得可喜进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了各民族的一切平等权利。从选举权方面看,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中的比重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
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颁布、实施,使这一制度得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精神是少数民族在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方面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形象地说,就是让少数民族“用他们自己的腿走路”。
宪法还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应当看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是密切联系、互相促进的。
因此可以说,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
近一段时期,由于沿海地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它与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拉大了。现在,国家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正在逐步将建设重点转移到内地和少数民族地区。
可以相信,民族地区将加速发展,追赶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逐步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从而也大大缩小各民族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差距。
值得一提的是,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善于抓住历史的机遇,这样也才会真正做到用自己的腿走路。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代表影集

维护大特区稳定
——访海南省人大代表、黎族领导干部朱明国
新华社记者孙勇本报记者毛磊
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省今年农历新春佳节期间,全省未发生一起重大治安问题,刑事案件、重大交通事故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四十七点三和百分之四十。日前,记者采访了海南省人大代表、中共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法委书记朱明国。
现年四十一岁的朱明国同志,曾担任过小学教师、大队党支部书记,任过乡团委书记、乡党委书记,在中山大学读过法律,又毕业于中央党校研究生班。他是党培养起来的一名土生土长、地地道道的黎族干部。
朱明国担任省政法委书记一年多来,始终把维护海南经济特区的政治、社会稳定作为政法工作的头等大事。去年在经历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大批内地民工涌入海南从事非法传销、泡沫经济引发的拆迁纠纷等影响安定团结的群体性事故苗头中,省政府妥善处理了各类矛盾,未发生一起事故。
海南省去年开展了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犯罪分子专项斗争,每当抓获一名在逃人员,朱明国都要在他的“海南省历年在逃人员名册”上画个勾。全年有一千四百三十六人落入法网,大大消除了社会隐患,这一举措受到中央政法委的高度评价。
面对新的形势,如何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朱明国向记者表示,邓小平同志关于“稳定压倒一切”、“发展才是硬道理”、“依法治国”、“关键在人”等重要思想告诉我们,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是政法机关的根本出发点和着眼点,建设廉洁、高效、党和人民信赖的政法队伍是搞好政法工作的基础。
在谈到下一步工作打算时,朱明国表示,要以昂扬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抓好海南经济特区的维护稳定工作。社会不稳、政治不稳、治安不稳,一个人整天生活在惶惶不安中,就什么事也干不成,一个省,一个国家就更是如此。自三月十日至四月底海南省政法机关会同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破坏反季节瓜菜种植、运输、销售的犯罪活动,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朱明国认为,这是政法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过去一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又有110万各族群众脱贫,走上致富路。全区49个贫困县新种经济作物80万亩,新增牲畜60多万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超过10%,各族群众生活得到很大改善。图为田林县彝族小姑娘在新家门口招待客人。
新华社记者陈瑞华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左下图: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黄土乡派出所推行“电信服务”承诺,群众有什么困难可给派出所打电话或写信告知,民警随即上门服务,深受群众欢迎。图为民警在新寨村为少数民族村民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陆安权摄
右下图:以游牧为主的马背民族哈萨克族过去没有经商的习惯,改革开放后一大批哈萨克妇女在市场大潮中一展风采。图为新疆额敏县中心路市场,由哈萨克妇女经营的农副产品摊位生意兴隆。
姚新生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评述

●中华民族是由汉族和五十五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大家庭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宪法同时保障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董宏君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要彻底改变这种落后的状况,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要有国家的特别关注和法律的保障。
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一般的地方自治,而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制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
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历史情况和民族关系以及民族分布状况,提出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于1947年5月在获得解放的内蒙古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1949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经过包括少数民族代表在内的各方面代表的充分讨论,正式确定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195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分别建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
1982年修订的宪法,不但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一些重要原则,而且根据新时期国家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
1984年,我国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的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许多有利于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新经验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除宪法以外关于民族方面的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六节第113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些规定更详细地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当中,并都得到了实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书记,既可以由汉族党员干部担任,也可以由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担任,像乌兰夫(蒙古族)、杨静仁(回族)、韦国清(壮族)都担任过自治区的党委书记。
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宪法第三章第六节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目前全国已有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干部250万人,这些各民族优秀干部以及一大批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的汉族干部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连续以每年11%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民族地区已经建立起当地的骨干产业和骨干项目,产业结构日趋合理,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显著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初等教育大部普及,中等、高等教育日益发展,文化、卫生事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切都离不开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章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受到尊重和保护,优秀的文化传统也得到继承和发扬。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报纸杂志已有100多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1种少数民族语言广播。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5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民族法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中,有50多件包含有民族方面的规定,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辖有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12个省、自治区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还有13个省、直辖市制定了14件有关少数民族工作的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中,已有25个自治州、104个自治县(旗)制定了组织条例,23个自治州、44个自治县(旗)还制定了190件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60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依法自治任重道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民族立法小记
武侠甘益伟
笔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采访时,恰遇来自隆林各族自治县的两位代表,他们来感谢区人大为隆林各少数民族的百姓造了大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侗族干部韦会明向笔者介绍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80年代后期,国家为了开发红水河水力资源,投资兴建了天生桥电站,电站在兴建过程中,占用了当地不少土地,也得到了当地各族群众的大力支持。为此,国家除拨发大量移民经费进行补偿外,还作了这样一条规定:国家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该用于纳税人所在地区的市政建设和文化教育费的支出。依此,天生桥电站所交纳的这部分税款应该用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的市政和文化建设。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1996年,天生桥电站作为新组建的南方电力公司的一部分,开始把这部分税款上交到公司所在地南宁。因此,引起隆林各族自治县的不满。
此事引起了自治区人大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根据自治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隆林县要求返还这笔税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于是,自治区人大会同区人民政府、地税局、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专门就此事进行研究、协调。最后,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该笔税款作为隆林各族自治县的收入。
韦会明介绍说,这件事之所以能够比较顺利地解决,就是因为有了自治法这件法宝,自治法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4000多万人口,共有壮、汉、瑶、苗、侗等40多个民族成份,是全国省、市、自治区中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地方。为了使这个民族大家庭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广西的民族立法工作一直走在前头。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一颁布,广西就开始着手制定自己的自治条例。3年后,广西12个民族自治县全部完成了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在全国领先了一步。
我国实行经济体制转变后,民族地区的经济也得到较大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原有自治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于是从1994年开始,广西12个民族自治县又着手修改各县的民族自治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指导、帮助各县的立法工作当成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修改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从自治县发展经济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因事制宜,解决自治县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覆盖率达76%,是广西林业生产重点县。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规定,龙胜在自治条例和有关森林资源的单行条例中,对原来限制经营的“因灾砍伐的树木及伐区剩余物”等取消了限制,1995年又取消了原有的“一家收购、多家经营”的模式,缩短了由收购到销售的中间环节,把实惠让给广大林农,大大提高了林农的积极性。
林业、工业带动了旅游、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1998年龙胜县人均收入达到1900元,国民生产总值以14%的速度增长。
尝到了法律的甜头,现在龙胜又推出了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管理的单行条例,正等待自治区人大批准实施。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实施的民族自治法规、规章共45件,其中自治条例20件,单行条例2件,地方法规5件,规范性文件6件,实施办法12件,初步形成了广西地方民族法规体系的框架。
“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是一个空架子,不是抽象的,而是我们民族自治地区利益的根本保证,它的保障、促进作用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自治区政府一位负责人这样说。
由于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努力,1998年,全区贫困人口比10年前自治法颁布时减少了近80%;少数民族在校生比例成倍增长;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占全区干部总数的35%……
笔者在采访中得知,为了加快民族立法进度,保证立法质量,已有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提出设立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正在积极审议当中;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又有代表提出在全区推行“执法责任制”;区人大关于修改自治法的建议报告也在积极起草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覃日飞在谈到广西的民族立法工作时说,广西当前进行的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全国其他民族自治地方还未做过的。尽管如此,广西制定的地方民族法规无论从数量或者质量方面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权威性尚待进一步建立,民族自治法规立法特殊性也未得到足够重视。依法治桂,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部门、各方面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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