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温家宝在全国绿化委第十八次会议上强调
巩固成果加快发展提高国土绿化水平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记者鹿永建)国务院副总理、全国绿化委员会主任温家宝今天在全国绿化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当前,我国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时机。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进程,提高国土绿化水平,在今后十到十五年的时间里,使我国的森林覆盖率有较大提高,生态环境有明显改观。
温家宝指出,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国土绿化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较快发展时期,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推动下,全国广泛开展了有计划、大规模的造林绿化,国土绿化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由于自然生态条件差,再加上长期乱砍滥伐,不少地方缺林少绿、森林覆盖率低、林木蓄积量少的局面并没有明显改变;二是在人口增加,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不注意保护资源和环境,植被不断减少,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温家宝强调,建国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土绿化工作已经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路子和做法,开创我国国土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新局面,必须认真贯彻以下方针:一、实行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要提高全民族的绿化和环境意识,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地方和部门一起抓,发挥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和各行各业的作用,共同参与国土绿化事业。二、坚持依法治林。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也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国土绿化法律法规体系,要坚持依法兴林,依法护林。三、发挥广大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土绿化的主力军,经过20年的改革与发展,我们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利于调动农民造林绿化积极性的基本政策。要通过政策引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行各业广大群众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四、实行科教兴林。要加快林业科技进步和职工素质的提高,培养和推广优良树种、草种和现代化造林种草技术。五、坚持统一规划,长期奋斗。把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总体规划。规划一经制定颁布,就要保证实施。六、搞好重点生态地区的国土绿化建设。对大江大河上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区等生态环境脆弱的重点地区,通过实施大规模的生态工程建设,集中力量,加大投入,重点治理。七、坚持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并重。国家已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采伐天然林,这是保护森林植被的重大措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八、实行造林绿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在造林绿化中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使林业成为一个大产业。九、实行党政领导绿化工作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要把绿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
温家宝指出,去年国务院制定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明确了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目标。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国土绿化工作,要坚持造林绿化与国土整治、经济发展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改善人民的生存生活环境。荒山荒地绿化是我国造林绿化的重点,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草地保护和建设是国土绿化的重要内容。当前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提高绿化造林工作的质量。进一步明确营林思想,改变重造轻管的状况,巩固造林成果。把提高植树造林的质量,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作为根本要求。今后不能只统计造林面积,而是要看最后成活了多少,保存了多少。要依靠科技提高绿化水平和造林质量,特别是加快开发抗旱抗逆树种和品种,研究推广干旱地区造林和植被恢复技术,尽快扭转国土绿化经营管理粗放和技术水平低下的被动局面。二、实施好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去年国家把生态建设工程包括绿化工程,作为一项重点基础建设,大幅度增加了投入,今年还将继续增加。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上中游防护林体系建设、西北风沙区治理和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是重中之重,这些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三、深化全国义务植树运动。要把加快城镇及城乡结合部的绿化作为义务植树的重点。在继续抓好农村义务植树的同时,今年要重点抓一批城市的绿化美化。四、切实加强对国土绿化工作的领导。要完善各级领导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加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绿化成果管理的考核,把营造和管护结合起来,切实解决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森林植被退化、造林成果难以巩固的问题。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绿化办主任、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的工作报告,并决定对植树造林、绿化祖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530名同志颁发“全国绿化奖章”。


第2版(经济)
专栏:

《标准化法》实施十年硕果累累
制定标准数量为前26年总和的1.76倍
本报北京4月1日讯记者白天亮从今天在京召开的“纪念《标准化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10年来取得累累硕果,其间共制订、修订标准13263项,使我国国家标准的总数达到18784项,10年间新制订的国家标准数量是前26年总和的1.76倍。
据了解,《标准化法》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将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这一划分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需要。截至去年底,我国共有强制性标准2487项、推荐性标准16297项,与2.8万余项行业标准、8600项地方标准和35万项企业标准共同组成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衔接、配套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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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经贸委要求加强室内装饰业管理
本报北京4月1日讯记者王政报道:国家经贸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产品综合配套能力,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家经贸委要求进一步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强化室内装饰协会的职能,抓紧制定《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管理规定》,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以及综合配套能力,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材料”。


第2版(经济)
专栏:

进一步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颁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北京4月1日讯记者施明慎报道: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颁布《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答:199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金融机构的利率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单位存、贷款计结息方式的改变,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该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需要,并且部分条款的内容也已在后来的文件中做了改动。修改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总结了多年来我国利率管理的经验和改革成果,在广泛征求和吸收了金融、企业等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重点对银行存、贷款利率中的有关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时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既考虑到我国利率管理的规定,又兼顾了将来利率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权威性和较高的操作性。
问:新修订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突出了哪几方面内容?
答:突出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它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均须遵守该规定。二是重新划分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支行的利率管理职责,总行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组织实施各项利率政策和管理法规,分支行侧重于利率监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率制定权限,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中央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主要负责确定内部资金往来利率、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并允许金融机构对同业拆借利率进行协商。三是重新明确了金融机构办理各种存、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并增补了住房金融、保证金存款、贴现、提前归还贷款、拒付存款等方面的计息规定。四是对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允许借贷双方在结息方式上进行协商,既可按月结息,也可按季结息,这是利率管理的一个重要突破,适应了新形势下的需要。五是对利率违规行为及处罚方法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明确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和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个人住房存、贷款利率及计结息规则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规定把明确住房存、贷款利率的制定标准和结息规则作为重要内容。在第十四条规定:各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分为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两部分,前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者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对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结息规则,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按照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财政存款计息规则做了哪些规定?
答: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金融机构吸收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需全额划缴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财政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这为明确财政存款计息办法提供了依据。为此,在《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金融机构办理的财政存款,应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的部分一律不计息,不需划缴人民银行列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问:为什么在第二十条中将短期贷款的结息方式由过去的“按季结息”改为“按季或按月结息”?
答:这样做,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有利于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减轻企业集中付息的压力,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收息率,改善信贷资产质量。
问: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是否有权获得利息补偿?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补偿,并在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补偿金额作了明确规定。据此,我们在《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这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除支付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外,再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之间应付的利息。当然,如果借贷双方签定借款合同时,对提前还款问题的处理已另有约定的,按借款合同执行。
问:因利率违规产生的收入,如何处理?
答:由于过去是单方明确金融机构在利率违规行为中的责任和处罚,没有明确金融业务另一方当事人(含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使得利率违规屡禁不止。如乱提高利率,用高息拉储蓄存款,搞储蓄大战等,给金融安全运行留下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高息揽储和高息放贷引起金融机构与储户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因此,在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明确:由利率违规给金融业务双方当事人所带来的收入均不受法律保护,以此警戒企业单位和个人加强金融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注重自身行为涉及的金融业务的合法性。
问: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对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到期存款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存款人已到期的合法存款也属于违规行为,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这在《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已有规定。但如何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没有作具体规定。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提高,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为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在第三十三条明确: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对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拖延或拒绝支付的,拖延或拒绝支付期间要按该存款利率继续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以补偿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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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连锁经营遍地开网上商店正走来
我国深化营销改革促内需
本报北京4月1日讯记者田俊荣报道:全国营销改革工作会议今天在京开幕。国家内贸局局长杨树德在会上指出,今年营销改革工作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功能,为开拓市场、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服务。连锁经营要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向周边区域特别是农村市场延伸。生产资料代理要在抓好钢材、汽车两个试点品种的基础上,推动机电产品、煤炭、化工、建材、木材等其它品种的发展。网上商店、网上交易等电子商务要研究制定发展规划、规则和标准,支持网络结算等关键环节的协调工作。
据内贸局营销改革司司长张延华介绍,去年,我国的营销改革已为开拓市场、扩大内需作出了积极贡献。1998年,全国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连锁经营的销售额超过600亿元,增速连续数年超过40%;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连锁经营额已占当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0%以上;连锁网络出城入乡已成为开拓农村市场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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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依法治费与完善税制
黄景钧
去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上任后的首次记者招待会上,说过一句令人动容的话:“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大于税。很多政府机关在国家规定以外征收各种费用,使老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因此,依法治费,完善税制,是当前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般来说,税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费是以管理(或直接提供特定服务)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是政府收入的补充,处于辅助地位。在目前情况下,税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来征收的,实行法定主义原则,俗话说有法才有税,有税必有法,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特点,而且只能由税务机关来征收。而费却不完全依法实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甚至不按国家规定程序履行收费审批手续,越权自立收费项目,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收取费用。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直至村镇集体组织和街道居委会,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都有收费行为,名目之多,总额之大,已到了惊人的地步。
因此,治理和改革收费,规范和完善税制,已成为目前社会各方面普遍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急需实施的实事。原因在于:
首先是费大于税,费多于税。据有关方面的资料,目前全国收费(包括基金)的总额按1997年可以掌握的数据统计,至少在4200亿元左右,相当于我国同期财政收入的45%,而且每年以15%的涨幅上升,比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高20多个百分点。市、县收费的收入所占比例更高。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收费达300多项,地方收费项目各省情况不一,最多的省有400多项,最少的省也有50多项。全国各类政府性基金有400多项,除40多项是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外,其余项目均为各地区、各部门越权设立的。这仅仅是有案可查的,那些自立名目的收费项目可以说多到难以统计。而国家开征的税,在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只有20个。据太原市政协对三个区的调查,一年仅向一个娱乐场所收取的费就有26项之多,税费之比是1∶3.31。费大于税,必然加重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
其次是费挤税。由于收费太杂、太滥,名目繁多,总数又大,自然就加大了收税的阻力。对于企业来说,缴纳的收费大部分要列入成本,从而挤占了应缴国家的所得税,还有些收费与权力相挂钩,不缴费就办不成事,迫使企业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只能先缴费后缴税,影响了税收及时征收。
第三是收费极不规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有的地方收费的随意性极大,其中有统计上报的,也有不统计上报的,有开票据的,也有不开票据的。其结果是肥了少数人,亏了国家,苦了百姓。我们在有的自由市场看到某些收费员如虎似狼,想向摊贩收多少就要多少,摊贩如不交纳,收费员则抱着摊贩出售的物品就走,群众极为愤慨。又如北京某公园门票高达百元一人,虽加有导游、茶点等服务项目,但收费之昂贵仍令人咋舌。
第四是收费成本过高,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而且造成机构臃肿,吃费人员膨胀。据税务部门统计,每个税务干部平均年征收税款约100万元,这和发达国家比较已经是低水平的了。但是,收费所用的人力物力则更多,其支出大约是所收费款的20%—30%,也就是说,所收的费款,有近1/3是用于养活收费者。有些费就是因人而设。于是多收费就要多设人,多设人就需要多收费,如此恶性循环,后果不堪设想。
造成目前收费的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管理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没有全国性的收费管理法律,而且又没有形成对乱收费的监督机制。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收费管理都注重法律程序,如政府部门出台收费项目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并报立法部门审批,变动收费也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收费标准也要经过严密计算和公众讨论。而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对收费进行规范和监督,多数收费仍由部门和单位自管,这种做法弊病是很多的。部门和单位收费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确,一般被误认为归部门和单位所有,财政没有调控权,无法对其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结果必然造成利益驱使,权力滥用,形成多收费多开支,少收费少开支,乱收费乱开支,不收费没开支的现象。国家也曾几度治理,但是往往是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其结果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经济上侵蚀税基,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影响国家财政预算的稳定;在政治上则侵蚀国家政权机构,腐蚀干部队伍,败坏思想作风。
目前,对于乱收费、滥收费现象已引起各方面的重视,“费改税”、“依法治费,完善税制”的呼声也十分强烈。我们就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国务院成立一个权威性的机构,摸清全社会收费底数。由一位副总理(或国务委员)亲自抓,具体工作可责成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可作四种处理:1.属于乱收费的,要坚决取缔,砍掉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2.属于需要保留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3.对于需要改成税的费,建议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进行立法;4.对于现有收费中一些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属于市场经营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征税。
二、对于需要保留的收费,一定要严格控制,依法治理。合理的收费,从历史和发展的观点来说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对确实需要收的费一定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包括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权限、收费标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收费检查、收费监督等等,都要有明确规定。收费实质上是一个收入分配问题,要统一纳入政府财政管理范围,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其中,属于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属于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并报请国务院备案。
三、对于确实需要改成税的费,要尽快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目前我国的税法是不够完善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只有三个,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他多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授权的立法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权威性就要差一些。因此,要加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税收立法的力度。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费改为税后,要尽快立法,使我国的税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要加大对收费的监督力度。收费项目的设立、征收和管理,实际上也是一种政府权力的配置。对于这一部分政府的权力,同样要予以监督。否则,就会出现对权力的滥用,造成国家收入减少,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监督要有体系,要有反馈,要有权威。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编制收费目录和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监督。


第2版(经济)
专栏:

沈阳开通辨别真假发票查询电话
据新华社沈阳4月1日电(王振宏、蒋光哲)沈阳市地税局今日向社会开通饮食娱乐业发票查询电话,消费者可以在取得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发票后,按照发票上的编码进行电话查询,认定发票真伪。
据了解,沈阳地税部门开通真伪发票查询电话,意在鼓励消费者依法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打击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


第2版(经济)
专栏:

下岗回乡不赋闲
开发荒山作贡献
一支以下岗回乡工人为主组成的开荒队与地处太行山深处的河北省涉县申家庄村签订了30年不变的荒山承包合同后,将以前颗粒不收的200多亩荒山坡变成了一片片梯田。图为开荒队长、县轧钢厂下岗工人郝根堂(左)带领人们修造梯田。新华社记者周文广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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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百城万店无假货

看着舒心购物放心办事称心
长江中路成为“安徽商业第一街”
据新华社合肥4月1日电(记者卢尧)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以创建“购物放心店”为突破口,由点到面,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江中路正在建成为“看着舒心、购物放心、办事称心”的“安徽商业第一街”。
安徽省和合肥市积极引导和鼓励长江中路上的商业企业参与创建“购物放心店”活动,营造文明经商氛围,把“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向纵深推进。去年长江中路有9家大中型商业企业荣获了“购物放心店”称号。
在长江中路每家“购物放心店”的门口,都有一块醒目的标识牌,上面公布了向社会诚信服务的7项承诺。不少“购物放心店”还设立总服务台,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同志随时接待和受理顾客的投诉,为顾客排忧解难。合肥百货大楼每年都拿出20万元,设立质量保证金,作为出现质量问题理赔顾客的专项资金。“乐普生”商厦为便于消费者投诉,特地在当地的《新安晚报》上公布了服务投诉电话,并将“让顾客满意”作为解决投诉的前提。在“购物放心店”里,顾客投诉件件有结果,投诉结案率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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