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31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依法护侨得侨心
文诸政红 图王晋军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次以专门立法形式确立归侨侨眷的法律地位,中国的侨务工作向着法制化的轨道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保护法》的实施已跨入第九个年头,其成效日益显著。
  ——侨务配套法规日趋完善。
  到目前为止,除西藏和台湾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保护法》实施办法。山东、河北、四川等省还适时对本省《保护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此外,各级地方人大还根据地方实际和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侨务法规,使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侨务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广大归侨侨眷明确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增强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许多原来不愿暴露侨眷身份的人主动向侨务部门要求确认侨眷身份。同时也增强了广大侨务工作者依法护侨的信心和自觉性。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得到体现和保护。
  首先,归侨侨眷的政治权益得到体现,参政议政作用不断得到发挥。如广东省有10名全国人大归侨代表,福建省有4名全国人大归侨代表,一批归侨侨眷进入各级领导队伍。其次,归侨侨眷的房屋所有权得到保护。目前,各地华侨与归侨房屋的所有权已基本落实,少数老大难问题力争在2000年前全部解决。第三,在出入境权益方面,各地对归侨侨眷出境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特点,适当照顾”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
  各地普遍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归侨的住房分配、子女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了适当照顾。对退休归侨职工领取退休工资或发放补贴制定了照顾性政策。对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或照顾,扶持鼓励其健康发展,等等。
  ——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继续强化。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自1992年起,已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推动了一些侵权案件的依法解决,促进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态势已经初步形成。(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我们的宝库
  启雄
  我国在国外有3000多万华侨、华人,国内也有3000多万归侨、侨眷。华侨历来具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中国第一个民主革命团体兴中会的成员,大部分是华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几个阶段的革命斗争中,都得到了海外侨胞和归国华侨的大力支持,他们仗义疏财,捐资出力,直至献身革命。新中国成立后,一大批科学家、青年学生和爱国人士,放弃了在海外比较优裕的生活条件,冲破重重阻挠,以多种方式支援祖国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各项侨务政策的贯彻实施下,侨胞们的爱国之情得到了极大的激发,他们或回国投资兴办企业帮助祖国建设,或对我国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增进海峡两岸的联系,促进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稳定繁荣港澳地区的经济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内生活的几千万归侨、侨眷,分布在祖国各条战线上,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贡献聪明才智,他们既是我国做好海外侨胞工作和争取国际朋友的重要桥梁,又是我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力量。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侨务工作。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希望中国兴旺发达,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江泽民总书记也强调指出:广大华侨、华人是我们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经济建设的有利因素。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中国人民将实现基本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完成这个宏伟任务,必须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华侨、华人是中华民族的一个重要资源宝库,我们要十分珍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侨务工作走向法制的轨道,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进一步开创侨务工作新局面的基础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问世后,各地相继制定了符合地方特色的《实施办法》,同时,在侨胞房屋拆迁、归侨侨眷出国、就业等各个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目前,扶助贫困归侨侨眷、对归侨侨眷下岗职工进行培训等成为侨务部门关注的内容。
  国家主席江泽民日前在会见出席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的代表时,希望广大侨务工作者继续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支持,有众多侨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右图: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新移民的不断增加,海外华侨、华人的构成发生了极大变化,从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向全方位就业转变。一些华人、华侨在经济、金融和科技界迅速崛起。在纽约的世界金融中心华尔街一些著名的金融机构工作的华人越来越多。据最近估计,约有300多人已经成为各级业务主管,独立掌管上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的资金。
  下图:国家采取各种政策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不少省市制定法规、规章,在企业立项、注册、生产经营用地、税收、能源供应、银行贷款、交通运输安排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据悉,中国侨办系统已将1999年定为“为侨资企业服务年”。广大归侨、侨眷正成为中国扩大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交流的重要桥梁。
  法满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侨房系乡情
  赵键
  居住在海外的侨胞,总是将在家乡的私房,看成是自己与家乡连接的纽带,是自己根之所系。因此,对于侨房问题,我国政府历来十分关注。早在1945年,毛泽东主席就在中国共产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表示,中国共产党将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华侨。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政府又多次在各种文件法规中制定了妥善解决侨房问题的内容。例如在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对华侨房屋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1950年11月6日,政务院颁布了《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处理办法》,其中对华侨房屋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权益,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在处理华侨土地财产方面,产生了一些偏差,遗留下一些问题,这主要包括土地改革时错误没收、征收的一些侨房;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不属于改造范围而错误改造的侨房;部分代管侨房以及在“文革”中被挤占、没收的侨房。据有关方面统计,“文革”中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有300多万平方米,需要清退的农村侨房有2200多万平方米,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误改造的华侨私房应发还产权的有280多万平方米,应退还使用权的约190万平方米。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各项侨务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全面展开,首先是对“文革”中被挤占、没收的侨房一律退还。经过各方面积极努力,这个问题在1984年时已基本解决。
  为了加快解决侨房遗留问题的步伐,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198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在后来的一些文件中,对有关的侨房问题解决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曾经与众多侨务干部一道,为落实侨房政策付出艰辛努力的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副司长宁活义欣慰地告诉记者,经过多年的努力,属于中央政策范围内的侨房遗留问题目前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也正在逐步解决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并且进一步强调,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这进一步确定了归侨侨眷对于其私有房屋的法律地位,对于今后处理有关的问题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公益捐赠 呼唤立法
  乔伟
  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同胞、国内归侨、侨眷无偿捐赠款物支援国家或家乡兴办公益事业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1872年,爱国华侨容闳在主办招收学童出洋留学的同时,在珠海故乡捐资500银元办起了“友贤学社”,开了华侨捐资办公益的先河。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支持和保护华侨在国内捐赠,从而大大激发了侨胞们爱国捐赠的热情。据估计,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近30年间,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在国内(内地)捐赠总额在50亿元人民币左右。改革开放以来,侨胞们的捐赠热情更加高涨。据不完全统计,广东省从1979年到去年就接受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款物约在200亿元人民币,福建省接受侨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款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赠在家乡筑桥、修路、办学校、医院、养老院、博物馆等大大促进了侨乡的发展与变化。从首都北京大学的逸夫楼、清华大学的基金会到侨乡的汕头大学、暨南大学、五邑大学、深圳大学、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建设与发展,无不留下侨胞们无偿捐赠的功勋和业绩。
  为了保护侨胞捐赠的合法行为,规范捐赠工作的管理,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华侨等捐赠的法律法规。
  早在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华侨捐赠兴办学校办法》;196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兴办公益事业问题的通知》。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的有关华侨捐赠及其管理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加强归侨、侨眷接受国外亲友赠送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管理工作的规定等20多部。广东、福建、湖南、浙江、湖北、上海及深圳等省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有关华侨捐赠的法规。
  为了使整个捐赠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包括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国内外有识之士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密切合作,总结我国以往在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捐赠国内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经验与做法,同时借鉴世界上有关国家在兴办公益事业中对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接受捐赠及对捐赠款物的分配与使用的做法,拟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管理需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法律知识ABC
  ◇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外籍华人。外籍华人是华侨演变而成的,华侨取得或加入居住国国籍后,即为外籍华人,他们所生子女也为外籍华人,有的也称之为华裔(即华人后代)。
  ◇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也称归国华侨。
  ◇侨眷。指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华侨、华人及归侨的亲属皆称为侨属,侨属的范围比侨眷的范围相对要宽些。外籍华人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是否为侨眷问题,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对此作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外籍华人在国内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也视为侨眷。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归侨侨眷面对下岗
  文周永良
  图劳宝
  下岗职工如何再就业,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大问题,国有企业中归侨侨眷的情况如何,也成为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以及各级侨务部门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
  辽宁省有归侨侨眷12万人。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本着“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辽宁省侨办会同省劳动厅、工商局、建设厅、卫生厅、教委、总工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转制中妥善安排归侨侨眷职工问题的意见》。这个文件的发布,在全省特别是侨务部门和广大归侨侨眷中引起强烈的反响。
  大连市侨办把做好下岗归侨侨眷职工再就业工作作为新时期侨政工作的重点,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下大力气去抓。一是针对有些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归侨侨眷在职职工人数较少,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使归侨侨眷职工尽量不下岗。如大连市瓦房店轴承厂,需要减员,经过侨务部门的努力,13名归侨职工中除2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外,其余11人全部留岗。二是鼓励和帮助下岗归侨侨眷职工再就业。
  营口市侨办根据下岗归侨侨眷职工的实际情况做了“三送”的工作。一是送政策,二是送科技,三是送温暖。市侨办主任亲自走访了15家企业,与厂长、书记面对面地协商解决安置归侨侨眷职工的途径和方法,市侨办邀请工商、税务、科技部门的负责同志共同协助下岗归侨侨眷职工解决再就业中的实际问题。工商部门表示,下岗归侨侨眷职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给予优先办理,免收各种管理费。税务部门表示,可收可不收的税就不收,可多收可少收的税就少收。科技部门把实用科学技术送到下岗归侨侨眷职工手中,面对面地传授各种科技实用知识。通过多方面的工作,该市80%的下岗待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
  沈阳市侨办针对下岗归侨侨眷职工的实际情况,他们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住机会,在全党全社会都来抓下岗再就业工程的大环境中,市侨办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尽量使归侨侨眷职工不下岗;二是对已下岗的归侨侨眷职工,由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托管,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进行培训和介绍再就业。
  编后
  如今,在国有企业转换机制的时期,部分归侨、侨眷也遭遇了下岗的问题。对归侨、侨眷这一特殊群体,国家十分关注,通过各种渠道为他们解决困难。然而,命运应该掌握在自己手中,不少归侨、侨眷职工在企业最危难的时刻感受到了强烈的主人翁的责任感,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自己紧密联系起来,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独特优势,为企业的生存发展作出了贡献。
  面对困难,面对挑战,相信归侨、侨眷朋友们能拿出勇气来,像先辈们那样,再作一次勇敢的选择,正视现实,转变观念,自强自立,不等不靠,用自己的辛劳和汗水,用自己的头脑和智慧开出一片新天地。(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华侨农场即将消失的名字
  毛文
  华侨农(林)场是指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为安置回国定居的华侨而设立的农场、林场或企业。早在50年代,海外侨胞心向祖国,主动放弃在国外生活和工作的优越条件,回到祖国参加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中期,华侨因印尼等东南亚国家排华而大量回国;70年代中后期因越南、蒙古、朝鲜等地的排华,尤其是越南当局的排华致使数十万归难侨涌入我国境内。这些回国的归难侨,相当部分安置在华侨农(林)场或农林系统。我国华侨农(林)场86所,主要设在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等省份。
  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后,华侨农(林)场开始走我国农村改革的道路,充分调动了归难侨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然而华侨农(林)场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了一系列困难。
  例如华侨农(林)场亏损情况比较严重,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社会沉重负担,华侨农(林)场的土地被侵占,华侨农(林)场交通不便,信息不灵,资金和人才难以引进,大大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等等。
  目前华侨农(林)场所在地方的省市正在积极想方设法,寻找彻底解决华侨农(林)场发展经济、理顺管理体制、扶持归难侨脱贫致富的道路。大量的华侨农(林)场已下放到所在地方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华侨农(林)场的公安、社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已成为当地政府进行全面规划的组成部分;归难侨的退休保险问题也逐步得到解决。
  广东省的华侨农(林)场到目前为止已全部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成为当地市县的一个镇;据了解福建省也将在今明两年内全面解决华侨农(林)场的体制改革问题。粤闽两省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的道路将为其他省份所借鉴,不久的将来,我国华侨农(林)场的体制将会有一个巨大的变化,华侨农(林)场将成为历史的名词,留在中国的辞海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