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3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我们目前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为了让你身边的每一位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我们伸出热情的双手去——
  关爱老人
  本报记者 王比学
  编者的话
  据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1.2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9.7%,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今年是国际老年人年,主题是: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平等的社会。要达到这个目标,改善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从法律上保障老年人应享有的权益。
  为此,本版策划和编辑了一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文章和图片,谨献给1.25亿中国老年人,并衷心地祝老年朋友万事如意,健康长寿!
  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会委员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还不多见。这部法律的出台,为老年人提供了一把维权的尚方宝剑。
  老年人过去曾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抚养子女作出过很大贡献,到了晚年本应快快乐乐走完人生最后的历程,然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却时有发生。在我们的社会里,依然有那么极少数人,他们不但不给老人关怀和照顾,相反视老人为累赘,虐待他们,甚至发展到虐杀他们的生命,演出了一幕幕——
  不该发生的悲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两年来,一些省市相继颁布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有的法院还专门成立了老年法庭。在法院受理的涉老案件中,住房、婚姻、赡养方面的案件日渐增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然而有的人对这条法律规定视为儿戏。河南安阳市古稀老人吴井只守寡38年,含辛茹苦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都成了家,三个儿子生活均比较富裕,但老人到了晚年,却连个住处都没有。1975年分家时,口头协议,吴井只住三儿子王三友院里的两间房子,等老人去世后,房子归老三所有。1996年,老三借口翻盖房子,让老人搬了出去,到三个儿子家轮流住,一家一个月。三个儿子、儿媳都把老人当成累赘,都不愿老人在自家住。老人只好找村支书来调解,三个儿子仍不答应,老人跪在地上哀求,三个儿子还是不答应。老人绝望极了,便当着三个儿子的面喝农药身亡。老三王三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两个儿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
  长期以来,有些人认为老年人的幸福就是儿孙满堂,忽视了对丧偶或离异老年人婚姻问题的关注,甚至用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农村尤为严重。究其原因,有的是认为老人再婚是“有损子女的声誉”;有的则是害怕老人再婚影响家庭财产的分配。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特别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封丘县的王大妈,丧夫多年,经人介绍愿意和同村孤老靳大爷结为夫妻。王大妈的儿子平时对她不管不问,得知此事后,极力反对。自1995年9月以来,多次采取暴力、辱骂的手段进行阻挠。有时甚至当众辱骂和殴打。面对儿子的暴力干涉,王大妈愤然上告法院。法院依法判处其儿子有期徒刑二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可在生活中却有这样的不孝之子,宁可让钱发霉,也不愿拿出来赡养父母。江苏东台市陈某对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父母依法起诉。经调解,父母仅要其儿每年给付400元生活费。这对于跑运输的陈某来说,每年400元只是区区一小数目。然而,陈某却不愿执行调解书的协议,每年都要法官登门强制执行。1998年8月5日,法院依其父母申请,再次上门强制执行。陈某谎称家中没钱,法官依法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结果,在其房间内搜出了早已发霉变味的4500余元。
  这里还有一起儿子视母如仇,将老母活活打死的令人发指的案例。山东滨州市82岁的老太太任连英1998年3月13日因不堪忍受儿子的虐待,到派出所告儿子张立群。张立群知道后抄起一把铁锨,一下将老人打倒在地。他还不解气,晚上8点多,又上炕揪起老人的头发,不住地往墙上撞。老人不停地求饶,都无济于事,直至老人严重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立群被法院判处死刑。
  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孝之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在为以上这些老人的遭遇深表同情,对这些孽子的行为表示愤慨的同时,常常会想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虐待、遗弃老人的事件会时常发生呢?究其原因恐怕不外乎两点:一是由于有的父母从小对子女过分溺爱,造成这些孩子成人后对父母的叛逆,进而转为不义不孝,贪图个人或小家庭私利,忘恩负义,把与父母之间亲情关系演变成金钱关系,有钱是爹娘,无钱便是累赘;二是不少老人存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一忍再忍,委曲求全。在一起虐待案中,当儿子虐待母亲要被判刑时,其母竟向法官求情,“不要,不要。他再怎么不好,也是我的儿呀。”对此,我们只能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为了老人在这个社会上幸福快乐地安度晚年,减少或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我们——
  应该做些什么
  老人在遭到子女的不法侵害时,首先自己要勇敢地走出家门,通过组织及执法部门对其子女进行教育和处罚。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做,不仅是保护自己,保护家庭,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居住在豫西深山栾川的刘春香老人,丈夫早逝。她把四个儿子、两个女儿拉扯成人。儿女成家立业后,只顾过自己的小日子,不知孝敬老人。老人年过古稀,丧失劳动能力,找儿女要生活费,常常是空手而归,有病也无钱医治。刘老太不得不将不孝儿女推上被告席。在法律的震慑和感召下,其儿子很快协商解决了老母亲的赡养问题,使老人晚年生活有了保障。
  时下,像刘春香这样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老人并不多见。有的老人被儿女逼得走投无路时,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武器,而是“以彼之道还彼之身”,到头来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自己反而由受害者变成了违法者。
  1998年10月,四川什邡市78岁老人尹清如用斧劈死亲子一案,在全市引起一阵轰动。据尹清如被捕后交代:他中年得子,40多岁有了尹大林。对其子百般宠爱,但不曾想,尹大林长大后极不孝顺,对父母轻则出口辱骂,重则拳脚相加。199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尹大林来到父亲尹清如家,要父亲交出所住房的房产证,说是因缺钱花,准备把父母的房子卖了。并对着父母叫嚣,“不交出房子,明天就来收拾你们。”此时,尹清如悲愤交加,想着自己含辛茹苦地将儿养大,换来的却是如此下场,他越想越气。第二天,等他儿子再来索要房产证时,他一时怒火上身,猛地操起了一把利斧,对着尹大林的脑袋砍去……但他没想到自己却因此触犯了法律!
  除了老人自己要学会保护自己以外,社会各相关方面也应向老人伸出热情的双手。在这方面,北京市的“维护老年人权益服务中心”的作法值得推广。
  北京孤寡老人张大娘的老伴去世多年,在长达13年的漫长岁月中,其侄孙洪某从未与张大娘共同居住过,也未尽过赡养义务,1996年3月不顾老人的极力反对,一家三口强行搬进拆迁单位给张大娘使用的周转房。张大娘因不堪忍受住房被强行霸占,但又无力阻止,只能经常暗自落泪。1997年,张大娘听说北京市成立了“维护老年人权益服务中心”,她向该中心反映了自己居住权遭侵害的经过。中心非常重视,做洪某的思想工作,但洪某拒不听从劝告。中心在非诉讼方式解决无效的情况下,与西城区老龄委、西城区司法局共同磋商,决定由司法局指派律师为老人提供法律援助。西城区人民法院领导也表示,对此类案件法院实行“三优先”,即“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原则。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洪某才搬出侵占老人的周转房。张大娘住房被侵占案最终依靠法律讨回了公道。为此,老人专门给中心送了一块匾,称中心是“老年人的靠山,老年法的卫士”。
  人人都会老,家家有老人。关爱老人,实际上也是关爱我们自己。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光靠法律,而且还要靠良心和道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去关爱你身边的老人,那国际老年人年提出的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的目标将不难实现。(附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维权护老 任重道远
  苏荣燊
  读完《关爱老人》这篇文章,为某些人敬权敬钱不敬老的作法深感忧虑。改革开放,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然而,在一些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却未能协调发展。有的老年人在社会受歧视,未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有些单位的领导人手持大哥大,坐着奔驰车,游遍欧、美、澳,却心安理得地拖欠离退休老人的养老金。有的年轻人在爹妈身强力壮时,亲热得很,一旦年老体衰,即视若仇人,歧视虐待,甚至拳脚相加。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有了维权的保护伞。两年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保护下,老年人的境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不少农村通过签订家庭养老协议书,保障老有所养。一些城市通过发展养老保障事业,解除了老年人的生活忧患。不少被侵权的老人,走上法庭,讨回公道。
  然而,维权护老,仍任重道远。
  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旧观念的束缚,有些老人在家挨打受骂,却不敢声张,更不愿状告逆子恶媳,只是“打碎门牙往肚里咽”。老人忍气吞声,子女更加肆虐,往往酿成家庭悲剧。
  一些司法部门忙于应付攀升的经济案件,无暇顾及涉老案件。有的涉老案件虽然判决了,但执行乏力,老人只能望着判决书兴叹。
  有的基层干部对欺老行为,误认为是“家务事”,采取放纵态度,听之任之。
  人到老年,体衰多病,自我保护能力弱,是社会中易受侵害的群体,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怀和保护。
  善待老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话题。我国既是一个有几千年敬老传统的文明古国,又是一个弘扬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理应成为敬老爱老的首善之国。老年人为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许多离休老人还是共和国的奠基人。老年人为养育子女付出了汗水。当老年人年高体弱之时,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家庭和社会都应善待老人。
  今年是国际老年人年,进一步弘扬敬老美德,依法维权护老,应当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行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法律保护老年人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李)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养女能否继承我的遗产
  法官同志:
  我今年65岁,是一名退休医生,未婚,开了一家诊所。27年前,曾领养一女,现已嫁夫生子,近年来,因经济问题,养女与我发生纠纷,并多次到诊所当众羞辱我,还扬言她不是我的女儿,我也不是她的父亲。
  请问,我养女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她将来是否有权继承我的遗产?
  河北李先生
  李先生:
  首先对你目前的处境表示同情。其次,你应弄清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于上述侵害行为,被侵权人即名誉受损害一方有权直接要求或通过法院要求行为人也就是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对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如果你的养女采用了上述的一些方式,对你造成了不良影响,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但如果你的养女只是出于一时冲动,在与你争吵中说了些对你不礼貌的话语或偶尔有些过激行为,我认为尚不构成对你名誉上的侵害,你可通过她的组织和当地居民委员会对其批评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错误。这样做,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
  此外,关于你养女将来是否可以继承你的财产问题,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该法还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就是说,遗嘱继承或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那么据此,如你认为你的养女不该继承你的财产,在不违反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你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你的养女在以后不但不尽义务,反而遗弃你,亦或虐待你,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按律科刑,而且依照法律她自然会丧失继承权。
  在此提醒我们每一位公民,尤其是青年人,应尊老敬老,作为老人也应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山西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阎嘉奎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对改嫁的继母是否应该赡养?
  福建省沙县富口村曹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家兄弟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曹老太诉称:她是杨家兄弟的继母,嫁到杨家时,杨家兄弟都还年幼,是她把杨家兄弟养大帮助成家的。后来,杨家兄弟的父亲去世,她改嫁同村余某,30年来,靠前夫留下的几间房子出租,维持生活。近几年因为房子失修漏雨,没人租用,失去了经济来源,自己又没有亲生儿女,生活无着,恳请法院做主,责成杨家兄弟赡养,杨家兄弟拒绝对其赡养。
  县法院派三名法官,到该村进行调解。经现场调查,原、被告所述情况属实。法官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同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曹老太过去虽然对杨家兄弟有打骂行为,后来又改嫁了,但杨家兄弟毕竟是她抚养成人的。杨家兄弟不能因为继母后来改嫁和幼时曾经打骂过自己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杨家兄弟同意每月给曹老太一定数量的钱、粮食、柴火,并帮助维修房屋,曹老太也表示和杨家兄弟好好相处。
  (张岳)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图片新闻

  为纪念国际老年人年,上海市委老干部局等单位近日在上海淮海公园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宣传咨询活动。新华社记者 凡军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法院对审结后尚存在着易诱发纠纷潜在因素的老人赡养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去年以来,该院共回访近百件,平息矛盾、化解纠纷四十余次。图为回访场面。关德胜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漫画

  人人都有老的时候,何必这样!
  ——爷爷快上来,我要骑马!
  ——慢点上,咱爹在前面呢。
  丁振国绘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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