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11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代表们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内容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调整范围。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将合同法草案说明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内容,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合同履行。有的代表提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强调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草案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全面”二字。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
  三、关于情势变更制度。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见。这次大会审议,不少代表提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以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有的代表提出,保证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问题,应当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增加“质量保修范围”的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需要实行监理的”这一句中的“需要”二字删去,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草案修改稿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五、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的代表提出,融资租赁不同于一般租赁,应当对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百四十一条修改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建议将草案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草案修改稿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
  六、关于技术合同。有的代表提出,有些技术合同内容较多,履行期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议在草案第三百四十五条中增加规定“当事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草案修改稿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还作了三十多处文字修改。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合同法草案作了修改。
  法律委员会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合同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9年3月13日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代表们认为,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选举;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正式选举。”根据有的代表的意见,依照选举法并考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有关表述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中的“直接进行选举”和“进行正式选举”分别修改为“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和“进行投票选举”。
  法律委员会同意草案的规定,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9年3月13日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
  1999年3月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何椿霖
  本次会议收到议案共759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议案19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740件。这些议案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就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基础上实现经济较快增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加强农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廉政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建议和意见。经大会秘书处同各专门委员会商议,建议将229件议案交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其中,交民族委员会审议的4件;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57件;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11件;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58件;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49件;交外事委员会审议的1件;交华侨委员会审议的3件;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19件;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27件(以上均见附件)。另外530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大会期间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以上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各地青少年参加保护母亲河行动
  科龙集团为此活动捐资一百万
  本报讯记者 唐维红报道:春季是植树造林的大好时机。在各地团组织的倡导下,广大青少年以捐款等多种形式踊跃参加“保护母亲河行动”,由此掀起一个群众性生态建设活动的热潮。
  被喻为21世纪绿色希望工程的“保护母亲河行动”,是由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和中国青基会共同实施的一项旨在保护哺育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长江等主要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社会性公益活动,由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保护母亲河——绿色希望工程基金和保护母亲河行动周(日)活动三部分组成。计划在1999年至2003年5年间,通过各级团组织、绿化委、林业部门、青基会的努力,在黄河、长江及其它主要江河流域国家重点生态工程治理区,建设100万亩以上生态示范工程,使“保护母亲河行动”成为培养人们绿色文明意识、水土保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奉献爱心,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途径。
  又讯 广东科龙集团日前向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捐款100万元人民币。这是目前“保护母亲河行动”收到的第一笔生产企业的捐款,也是目前收到最大的一笔捐款。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两会新闻中心举行座谈会
  4家不同所有制企业代表谈企业发展
  时间:3月14日上午
  地点:人民大会堂台湾厅
  被采访者:深圳三九企业集团总裁赵新先、北京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柳传志、山东得利斯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郑和平、湖南远大空调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剑
  主持人:两会新闻中心副主任梁贵和
  本报北京3月14日讯 记者严冰、洪岩、田俊荣报道:两会新闻中心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座谈会,4位来自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就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
  记者:国有企业如何在市场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赵新先: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关键是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发展知识经济。这就要求企业将责、权、利结合起来,解决了责、权、利问题,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企业发展知识经济,就要求企业领导人成为专家型的经营者,企业的各级负责人成为技术型的管理者。知识型的企业要具备5个创新,即思维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发展创新、产权创新。企业还要积极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将国家、民族的命运与企业和职工的命运紧紧捆绑在一起。
  记者:作为科技成果的持有人,科技人员办企业,其优势和障碍在哪里?
  柳传志:“联想”集团在发展初期,成员基本上是科研人员,我本人也是中科院计算机研究所的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办企业的优势,是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拥有技术成果,对行业发展本身的规律比其他人有更深刻的认识。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确实也存在了一些障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如何参与企业的管理。因为在一个企业当中,科技成果的产生固然重要,企业如何管理也同样重要。管理也是科学,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对于物流、资金流的管理,对于采购、销售的管理,需要进入企业管理层的科技人员不断学习。“联想”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这个问题,也一直在考虑如何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
  记者: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保持长盛不衰?
  郑和平:一个只是单纯为赚钱而成立的企业是不会长久的。我认为,一个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要想发展,首先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自己的特色和发展方向,“得利斯”就是在了解到山东省家禽、蔬菜等农副产品充足,人民消费需求提高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乡镇企业本来就是农民办起来的,农民的特长就是熟悉农副产品的生产,我们利用这一特长,全力推行“贸工农”一体化,进行农副产品的深加工,这就找准了路子。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企业管理机制,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这是特别值得乡镇企业重视的问题。第三,乡镇企业的产品要不断增加科技含量,不能只满足于初级产品的生产,还要不断生产高附加值的产品。只有这样,乡镇企业才能长盛不衰。
  记者:你如何看待私营企业的发展?
  张剑:私营企业的优势是决策权和用人权完全由企业自身决定,更加贴近市场,与市场机制更为协调,劣势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私营企业的发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修改后的《宪法》更加明确了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并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对私营企业经营者树立长远发展观念,带动民间投资,解决就业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我相信,私营企业今后会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
  4位企业负责人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又有一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办事处
  本报讯 三月十三日上午,司法部在北京向美国、英国、法国、瑞典、日本等国的十二家律师事务所代表颁发了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准证书。美国、法国、丹麦、挪威、瑞典、英国、日本的驻华使节出席了颁证仪式。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出席并讲话。
  从一九九二年开展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至今,司法部已批准七十九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二十六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分别在京、津、沪等部分城市设立办事处,使办事处总数达到一百零五家。
  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颁证仪式上说,从一九九二年以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对促进外商到中国投资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经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中外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吕春璐)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即将胜利闭幕了,河北代表姚小尧(左二)和张新建(左一)、刘鹤(右二)、董培城代表参加完最后一次分组讨论后,余兴未减。他们共同商议为这次鼓舞人心的盛会献上一份心意。姚小尧代表挥毫泼墨写下了“春雨润心,情播万户”的书法条幅。
本报记者 李舸摄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成果喜人
  本报讯 记者吴兢报道:近年来,“民不告官”的观念正在逐步改变为“民敢告官”。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敢于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越来越注重依法行政,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不答辩、不应诉的现象明显减少,不少市长、县长亲自出庭应诉。这些可喜的现象,正是《行政诉讼法》十年实施的成果。
  这是记者从三月十一日在北京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人民司法》杂志社联合举办的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行政诉讼法》,是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它的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十年的实践证明,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法,大大改变了群众“不知告、不敢告、不愿告”的情况。从一九八九年到一九九八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达四十六万件,其中一九九八年受案九点八万余件,是一九八九年的十倍;在一审审结的四十五万多件行政案中,原告方胜诉率约占结案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点四。这样的原告胜诉率在国际上也是少有的。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京冀坚持共筑“护城河工程”
  本报讯 记者武侠报道:日前,京冀两地在京再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商深化“护城河工程”,进一步维护京冀两地社会稳定。
  旨在维护首都稳定的“护城河工程”,实施四年来,京冀接边地区普遍建立了三级联调组织,双方合作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对接边地带进行了联合治理,加强对进京务工人员教育管理,较好地预防了在京务工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消除了一批治安隐患;两地警务协作跨省市联合打击犯罪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