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生效判决何日能执行?
  本报记者 傅昌波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源物资经销处(下称“铁源经销处”)和齐齐哈尔市旭升粮油经销处(下称“旭升经销处”)两家企业的负责人春节前多次到报社上访,反映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铁路中级法院判决他们两家企业胜诉后两年多时间不执行,导致企业陷于危困的问题。记者为此赴黑龙江省进行了调查。
  铁源经销处和旭升经销处的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两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分别为1996年10月28日和1996年12月10日。这两桩官司的败诉方是一个单位———黑龙江齐齐哈尔亚麻纺织厂(下称“亚麻厂”)。
  判决书认定:1995年12月,两家经销处分别向亚麻厂下属的齐齐哈尔市兴亚经济贸易公司(下称“兴亚公司”)开办的兴亚分公司预付货款以购买豆粕。其中铁源经销处预付货款266.9905万元,订购豆粕1170吨,旭升经销处共预付92万元,订购豆粕585吨。兴亚分公司收到货款后,只向两家经销处分别提供了175.5吨和58.5吨豆粕,后再未供货,也未退还货款。为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亚麻厂向铁源经销处和旭升经销处分别返还货款225.748万元及79.024万元,并支付占款期间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两家经销处向案件的一审法院———哈尔滨铁路中级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并交纳了执行费。但时至今日,这一生效判决仍在“暂缓执行”当中。
  亚麻厂的法定代表人王玺斌则向记者陈述了他们认为上述判决不应执行的理由。其一是该案是经济诈骗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团伙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其二是兴亚公司虽然是亚麻厂所办,却是一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三是目前亚麻纺织行业均不景气,齐齐哈尔亚麻厂也仅是“维持不倒”,执行上述判决会导致企业倒闭。
  上述前两条理由,事实上就是亚麻厂1996年7月一审败诉后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主要内容。省高院的法官认为这两条理由均不能成立。1995年4月10日,兴亚分公司负责人林学清擅自把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全部移交给郭喜忠,而正是郭喜忠等人于当年12月收了两家经销处货款后潜逃。法院认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代替或免除亚麻厂及其下属企业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兴亚分公司系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亚麻厂承担。
  对于第三条理由,两家经销处的负责人认为王玺斌所述与事实不符。他们向记者提供了一篇刊登在1998年10月11日《黑龙江日报》头版的文章。该报道说齐齐哈尔亚麻厂“投产8年,盈利8年”,“产值逾亿元”,1998年前10个月“创汇267万美元”。依据上述报道,亚麻厂是完全具备还款能力的。
  哈尔滨铁路中级法院的负责同志说,他们是依据上级的指示暂缓执行该判决的。该院接到两家经销处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向亚麻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曾经派人前往亚麻厂准备执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只好暂停执行。
  据了解,这“种种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说原黑龙江省主管政法工作的某领导对此案有批示,二是黑龙江省委某机关对此案形成过一个会议纪要。从记者了解的情况看,“某领导批示”的情况不存在,会议纪要确有一份。这份形成于1997年5月26日的纪要认为“审判机关在该案刑事部分尚未办结的情况下便对经济纠纷部分执行的做法不妥”,要求“作为经济案受理的部分,应暂停执行”。从纪要内容看,该机关作出这些论断主要依据也是认为上述案件是“案情复杂的诈骗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同志指出,生效判决应该依法执行。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法院的监督、指导等机关认为判决本身有问题,可以通过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当事人一方申诉、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三种程序依法进行。时至今日,败诉方亚麻厂没有走上述三种程序的任何一种。
  记者采访时未能对该案的审判本身及亚麻厂经济实力等问题做更深入的了解。但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既然法院已作出了亚麻厂败诉的终审判决,铁源、旭升两家经销处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依法得到维护。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突出重点 抓好监督
  ——四川省人大行使权力纪实
  本报记者 罗茂城
  去年6月8日,四川省井研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周坡法庭工作。会议正在热烈进行,突然有一位代表反映:“分全乡一件民事纠纷案原告胜诉并申请执行,已经半年多了还没有完全落实,原告被告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原告声称如果再不执行就自己解决,可能会引发更大的事端。”
  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宋学文立即对在场的法官说:“由法庭在四天内负责落实!”稍顿,又说:“不行!不能再拖了,今天下午就带人去执行!”评议会后,宋院长立即带领与会法官赶赴现场,向被告方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终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去年一年,是四川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对各级法院进行广泛评议的一年。这是四川省继成功评议公安、检察工作以后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又一重大举措。据统计,全省20个市、地、州180个县区开展了评议法院工作,958个人民法庭中有近900个接受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全省有近7万名各级人大代表参加了评议工作。他们大胆履行代表职责,敢于揭短、亮丑,敢于真评实议,对全省司法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工作十分重视,认为这是行使人大监督职权的有效形式。为了搞好对省法院的评议,省人大常委会去年2月就进行部署,5月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9月组织省人大到成都、宜宾、阿坝、甘孜等15个市地州及其27个县市区和近20个省级部门、省法院各庭处室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征求对省法院工作的意见。11月正式召开评议省法院工作会议,有32位省人大代表对省法院工作进行了评议。大家既充分肯定省法院的成绩,又严肃指出在公正司法、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真评实议,使法院干警增强了民主法制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改进和干警队伍的建设。目前,法院正在按照评议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常委会对整改进展情况将进行跟踪监督。
  近几年来,四川省人大履行职责,加强执行检查,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搞得有声有色,受到各方的好评。四川省人大主任谢世杰对记者说:“评议就是检查,就是监督。这些年来,四川省人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重点监督一府两院,先后评议了公、检、法、工商等执法部门,监督他们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评议的方式,端正他们的行风,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评议是人大实行监督的有效形式。”
  近几年来,四川省虽然制定了《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但是,有的地方仍然反映农民负担较重。为了弄清这一问题,去年4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了4个检查组赴部分市地州县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全省农民负担虽然已基本控制在法定的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但各种社会负担总额仍呈上升趋势,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检查结束,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写出报告,要求政府自上而下地彻底清理有关文件规定。四川省委、省政府采纳了他们的建议,撤销了不符合减负要求的省级文件四个,停止了农村各项达标活动,大大减轻了农民的社会负担。
  长江上游的四川各县,大多是靠“木头财政”支撑的贫困县。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去年在长江洪水未退之时,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就听取和审议了四川省政府关于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汇报,并及时作出了《关于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的决议》,要求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乐山市、雅安地区从1998年9月1日起,停止天然林采伐,森工采伐企业和其他林业经营单位全面转为天然林资源管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
  去年5月,眉山地区的128名省、县人大代表联名写信给省人大常委会,反映岷江水质污染严重造成辖区内大量网箱养鱼死亡事件。省人大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水质污染情况进行详细考察,妥善处理了死鱼事件。后又听取和审议了四川省政府关于岷江流域水质污染及防治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综合治理岷江流域水质污染的决议》。决议要求省政府制定治污规划,限期治理新、老污染源,所有工业污染源到2000年都必须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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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人大监督加大力度

  追究违法办案人
  刘建怀 李索库
  去年以来,山西省沁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执法监督,对执法者实行过错追究,一年来,共有29位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受到了责任追究,有关干部分别受到撤职、记过、降级处分。
  为了防止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他们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县人大与“一府两院”各执法单位负责人签订“执法责任书”,要求各部门领导带头严格守法,支持执法人员依法执法,避免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批条的问题。二是出台了“执法违法追究监督办法”,《办法》规定,凡是隐瞒不报、大事化小的执法违法事件,一经群众举报或是人大查出,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过错责任。三是建立执法违法投诉中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县工商局一名股长和一名工商所所长,在对一个体户违法收购玉米一事执法中,违规退还当事人暂扣款两万余元。群众将此事举报到投诉中心,在县人大督促下,工商局给予两位执法人撤职处分,该局局长也因连带责任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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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武汉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
  王南方 杜成会
  最近,武汉市颁布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市民们称赞:这是管执法的法。
  人们时常可以从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报道,某执法单位、部门领导重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群众以公道。人们肯定这样的领导,同时又不禁要问:为什么出现执法有误、执法不公,总要领导发话、领导批示,方能解决?执法监控系统为何不灵敏?人大有权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比较硬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通过群众信访,抓住典型错案,进行个案监督;一个是每年抽查一批执法案卷,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一些市人大代表提出,武汉每年数十万,乃至百万以上各类执法案件,用这两个办法“只能管一点,不能管一片”。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岩说,执法问题不能只靠“首长监督”和人大的“个案监督”,执法监督需要一个系统的法律法规。
  4年前,武汉开始探索规范执法行为的新路———执法责任制。各执法机关分别根据本机关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执法主体,理顺职责关系,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内部制约,形成一系列好做法。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总结实践经验,通过立法,使其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法规。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制度,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举报、投诉、回访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有规矩自成方圆,对于公正执法,武汉市民看到更多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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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代表在基层
  左图:近日,新疆运管局安全科副科长、维吾尔族代表祖丽菲娅(右一)在新疆旅客运输公司与工人们谈心,征求和听取他们的意见。艾瓦尼尔摄
  上图: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电力局局长李菊根(右一),近日来到国家级贫困县新蔡县农村,了解农电降价政策的落实情况,征求农民的意见。 王刚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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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主评说

  构建监督体系
  琼颜
  在我国,“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改变,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建立、健全对执法者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实现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法律本身不过是简单准确的语言文字,它的力量在于使法律语言对所有的人具有约束力,而法律本身具有多大的约束力,对谁具有约束力,则取决于执法者执行法律时是否公正无私。也就是说,司法的公正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但司法的公正又不能仅仅依靠执法者的责任、道德、自我约束等理念来实现,还必须构建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监督体系。它既包括党内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也包括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直接监督。
  它们互为依托、互为补充。来自群众的无处不在的监督是一支巨大的力量,它将使任何越轨和腐败行为难以逃逸。近几年来很多大案、要案的查处都是从普通群众的举报信或举报电话入手,顺藤摸瓜,逐一侦破的。虽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远远多于民主法制传统,现在离每个公民都积极地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政府、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日渐成熟的法制意识可以成为监督制约机制中最可仰仗的强大的后盾。
  来自群众的监督很容易形成为舆论,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呼声便称为舆论,根据这些社情民意来调查执法过程中权力机关存在的问题,促使问题的解决,便称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同样是疏而不漏的监督体系中的生力军。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令普通老百姓鼓舞的事愈来愈多了,党报一直有实施舆论监督的优良传统,长期以来,党报在广大读者中形成的崇高威信更是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
  监督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我们每个人也许都是这个网络上至关重要的一个点,有着别人无法取代的作用。一个好的监督体系如同维系我们身体健康的免疫机制,不可或缺。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也有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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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善用法的企业家
  ——记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
  廖毅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到浙江就依法保护私营企业问题进行调研。在一次座谈会上,一位企业家的发言引起与会者极大兴趣。发言者侃侃而谈,就法规建设、维权机制等问题发表意见。他一方面强调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应平等地对待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另一方面他呼吁私营企业遇到困难不能只依赖地方领导行政干预,要用法律手段为私营企业排忧解难,私营企业家应提高法律素质,做到依法经营,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从这席话可以看出,发言人平时对法制建设的深入思考。这位发言者便是全国工商联常委、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温州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
  现年36岁的南存辉,从21岁开始创办开关厂,经过多年潜心奋斗,小小开关厂已发展成为年产值20多亿元的全国大型企业集团。回首企业发展之路,南存辉深有体会:私营企业发展,除了企业领导人精明强干之外,企业内外环境也相当重要。外部环境中很重要一点便是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这需要国家有关法规逐步完善。内部环境就是要形成一种团结奋进的企业文化,这需要调动每个职工积极性,必须做到尊重职工权利,保护职工利益。南存辉在温州私营企业中,第一个建起了工会,第一个建起了妇代会。为了使企业沿着健康轨道发展,1993年,正泰集团成立了温州第一个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两年后成立了党总支,去年经市委批准建立了集团公司党委。不久前,集团公司团委进行换届选举,广大团员踊跃参加竞选,发表“施政演说”。几轮下来,团干部方才上任。
  南存辉现在习惯用法律思维处理问题。年前他向公司所在的柳市镇领导建议整治环境卫生,以利改善投资环境,其中一条就是建议镇里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以法治镇容。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与法

  回避制度要严格执行
  1998年10月,河南新野县法院受理了李保贵诉齐香梅等人侵权赔偿一案。李某和齐某等人是邻居。审理此案的一名审判员梁伟是李某的老朋友,与李某及其全家经常来往。1998年10月5日,齐某等人在递交本案答辩书时,向法院明确提出,梁某不能参与本案的审理。1998年10月20日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当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时,齐某等人发现三个审判人员中没有梁某,于是就表示梁某不在场就不申请其他人回避了。在1998年11月9日进行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梁某也没有出现在审判席上。然而,令齐某等人惊讶的是,在河南新野县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竟然有梁某以审判员的身份署的名字。显然,梁某参与了本案的讨论和判决。
  本案违反了法定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第一,违反了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参与本案工作的其他人员,可能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着利害关系,极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即使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也难免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疑虑。因此,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第二,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所谓直接审理,是指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直接听取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才可作出判决。我国现在的司法改革中,强调直接审理原则,严禁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本案中,梁某在判决书上署了自己的姓名,参与了本案的判决,但是梁某事实上没有参加合议庭的审理。这违反了直接审理原则。如果一个人不参与事情的整个过程,也不去了解某件事情,却有权决定事情的对错,其决定的正确性令人怀疑。
  (邵明)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建设巡礼

  办好代表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牡丹江市市长 宋恩华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取之于民、凝结群众智慧的“治国良策”,做好这些议案的管理、落实工作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水涨船高,随着代表议案的增多,牡丹江市政府也切实加强了落实工作。
  几年来,牡丹江市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办理代表议案程序,从分类、登记、交办、承办、催办到送审、答复、立卷等环节都有具体要求。市政府不但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办理,而且坚持每年向人大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实事求是地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们的审议,再针对所提意见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使办理工作实现了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代表们提出的全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问题被确定为议案后,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市体改委、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走街串巷,广泛了解社会各界对医改工作的反映和要求。他们组织专家对《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了大量的论证和分析,并组成考察学习小组,赴国家首批试点城市镇江、九江市考察学习,取长补短。该试行办法自1997年1月份正式实施后,社会各界反应良好,综合满意率达90%以上。
  很多代表建议对牡丹江大桥两侧特困企业、农民送菜车、运肥车等非经营性农用车辆,不应收取过桥费。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多次与交通部门沟通。部分代表和委员专门到交通部门座谈,共同商量办法,使该问题得到了解决,实行了减免费照顾,代表们非常满意,受惠的百姓也拍手称赞政府的“爱民”行为。有代表反映牡丹江市第六中学活动场地人均不足1.25平方米,与国家规定的人均3平方米相差太大,影响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市政府领导亲自出面,召集有关部门现场办公,拍板定案。市里共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动迁157户,拆迁面积3000多平方米。操场扩建工程于1997年9月末完工,彻底解决了全校师生的“老大难”问题。
  为了提高议案的落实质量,政府明确提出要求,在具体落实时首先直接走访建议人,了解他们的要求,再进行答复。特别是那些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加强相互沟通,征得代表的理解。其次通过召开座谈会、对话会、视察等形式,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当面汇报情况,代表当场提出质询,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市工商局在承办关于解决企业下岗和特困职工困难的建议时,组织部分代表深入到一些困难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根据代表和委员要求,辟建了6处职工解困市场,几年来共安排8000多人次特困职工免费进入市场经营,受到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普遍好评。牡丹江市还组织代表和委员直接参与打假和市场整顿工作,在活动中了解政府的工作力度,理解政府工作的难度,共同做好承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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