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6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技术成果占股比例不应有上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郭励弘
  新建企业股权如何分配是投资者之间的事,让知识资本与商业资本通过谈判来决定自己的地位,才是真正尊重知识资本的价值
  科技部等七部局1999年3月推出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指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外经济贸易部1990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首次涉及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问题,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用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这等于说,不管技术成果的实际价值有多高,现金和实物投资的数额有多小,技术都只能占小股。关键在于,上述法规把“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与“知识资本占股权的比例”两个问题混为一谈,概念混淆。
  一、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不宜过高,且须由财政部门限定
  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资本金的比例过高,将在财税、金融两个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1.与财税的关系:进入资本金的无形资产将以摊销方式由企业提留,类似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因此无形资产比例的高低,要影响到企业与国家税政的利益分配。假定A企业的资本金中现金为1000万元,仅占10%,其余为无形资产,那么企业可以把9000万元的摊销打入成本,从而使税务部门征收的所得税大为减少。
  所以,正如折旧制度(含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只能由财政部门制定一样,摊销制度(含无形资产占资本金比例和摊销年限)也必须由财政部门制定。
  2.与金融的关系:银行审贷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企业资本金(对老企业是净资产)的多寡。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有重大作用,但对于偿还债务、债务担保或抵押则作用不大;若无形资产占资本金比例过高,将使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呈现出盲目的乐观,从而一方面导致新建科技型企业陷入高负债困境而难以自拔,另一方面导致债权人坏账的可能性增加。
  正因为如此,国外在判断企业清偿能力时,不仅要看资产负债率,还要看有形资产净值(纽约股市和纳斯达克股市都看重这个指标)。从这一角度看,过去对无形资产占企业资本金的比例限定为20%,是体现了财务审慎原则的。
  二、技术成果占股权的比例不应有上限
  登记注册是一家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事情,必须按照相应法规去做。另一方面,股权分配则是两家(或更多)投资者之间的事情,新建企业中出资各方占有多大的产权份额,完全应该由出资者自己协商决定。这属于项目结构设计中的股权结构设计,他人(不管是政府还是资产评估机构)无权干预。这样,对于高技术企业的创立,只要技术提供方与资金提供方能够取得共识,完全可以不受限制地提高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股份比例。极而言之,在得到资金捐赠的情况下,技术提供方可占到100%的股权;但同时,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仍可限为20%。
  在国外,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并不要求对风险企业控股,但都要求在参股一定比例的情况下拥有支配控制权,并参与经营管理,目的是减少投资风险,增加风险企业的附加值。这里的支配控制权主要不是靠股份比例,而是靠与风险企业订立契约实现的。从一些资料来看,风险资本占风险企业的股权一般为30%—60%;而且,由于风险资本是分期注入,在初始阶段更不可能占有很大股份。在国内,最近清华大学某在校学生以其发明的“视美乐”创办了一家学生公司,上海一百在注入250万元风险资金后,只占20%股份,技术成果则占80%股份;协议规定,二期再投入5000万元之后,上海一百才占股份60%。
  国外的普遍情况和国内这一最新案例都充分说明:高技术企业是知识资本与商业资本交汇之处,双方各占多少股权,是两大资本周瑜打黄盖的事情,不劳政府以法规形式事先强制裁定,否则很可能要压低技术成果的价值。
  让知识资本通过与商业资本的谈判来决定自己的地位,这才是真正尊重知识资本的价值。建议财政部门出面澄清,财务制度只管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不管技术成果占股权的比例。对于涉及这一问题的有关法规,应以某种方式进行修正,修正的目标是避免把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引申为知识资本占股权的比例。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下乡手记(17)

  治贫先得治愚
  近百美元一公斤的良种,舍得磨面吃吗?提出这样的问题,肯定会有人说,除非钱多得没处花了,要不,谁会干这种傻事!
  1994年冬,我随国务院扶贫办到陕北某县检查扶贫情况,却真真碰上了这种事儿。
  这个县年降雨量不足300毫米,因为干旱缺水,群众温饱一直未能解决。3年前有关部门以每公斤近百美元的价格从巴西引进抗旱良种让部分农民试种。不料,有不少农户把良种拿回家后,马上磨面吃了。这次检查还发现:某乡前一年发放了300只小尾寒羊让农民繁殖,现今只剩3只。其它的,也全被农民宰掉吃了。陪同检查的陕西省扶贫办的一位同志连连叹息:“有时候真没办法,有的农民愣是扶不起来。在这里,每到冬天民政局要给特困户发棉衣、棉被。可有些人不等走到家里,就把棉衣、棉被拿到集上换酒喝了。今年发了,明年你还得发。”
  这次检查给我一个突出感受:精神的贫困比物质的贫困更可怕。
  后来到苏皖交界的伍员山区,所见所闻进一步印证了这个感受。伍员山的西边是安徽省郎溪县岗南乡的下吴村,山的东边是江苏省溧阳市周城镇的洑家村。山两边的自然条件相似,民俗相同,山民共砍一山柴,同饮一溪水。除了行政区划上分属两省,其他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温泉开发上,双方却有了分野:两边山民的房前屋后都有温泉,山东边的洑家人先是利用温泉养越冬饲草,后又在温泉里养殖反季节的水产品。这汩汩清流成了洑家人致富的源泉,仅水产养殖一项,洑家村人均年收入近2000元。而下吴人呢,温泉最大的利用价值依旧是洗澡、洗衣、涮马桶。在采访中我问下吴村民:“山那边靠养殖发了财,你们为什么不养呢?”村民回答:“咱只会种地,不会侍弄那玩意。”也有的说:“现在够吃够穿,费那劲干啥!”
  可费劲与不费劲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呢?1994年,洑家村人均收入3520元,而下吴村人均收入刚过千元。
  从表面上看,两村的差距似乎只是泉水利用的问题,实际上却折射出双方精神面貌与观念上的差距。
  自然条件差,是会影响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但并非决定因素。如果精神上萎靡不振,一味“等、靠、要”,即使有了条件也未必干得好。下吴村就是个典型的例子。相反,精神饱满,积极进取,没有条件可以创造条件。有很多地方尽管自然条件很差,经过艰苦的拼搏,面貌不是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吗?
  现在一提改变面貌,很多领导就热衷于上项目、跑项目,而忽视了群众精神面貌的改变和观念的更新。其实,输血不如造血,“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要在物质上摆脱贫困,首先精神上必须脱贫。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经济茶座

  玩“变脸”不成
  袁正兵
  变脸,是川剧的一个绝活儿,同一个人,白脸、黑脸变来变去,轻松自如,让人领略中国戏曲艺术的魅力。
  然而近日,笔者在采访时,却看到了另一种“变脸”。一家地方国有大企业为了同时争取上市和债转股,写了两份可行性报告,派出两拨人马,分头行动。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企业派专人天天跑证监会,把自己描绘得天花乱坠,前程似锦;为了能够债转股,企业又派另一批人,天天跑经贸委,把自己说成漆黑一团,不堪重负。可两委的工作人员也难免有碰面的时候呀,这一碰面不要紧,这家企业高超的“变脸”戏演不下去了,两队人马只好灰溜溜撤离北京。同一家企业,如此“变脸”,反映了当前国企改革中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某些企业领导热衷于钻政策空子,总想靠政府、靠优惠,而不是把精力放在抓好企业机制转换和苦练企业“内功”等方面。这样的企业真要免了债,上了市,惨的还不是债权人、投资者?
  问题还出在我们旧的机制上。“不捞白不捞”的利益驱动,诱使一些企业不走正道走邪路;漏洞比比皆是的审批制度,使一些企业弄虚作假每每得逞;软弱的事后监督机制则助长了一些企业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在这几方面的共同作用下,“变脸”戏法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上市、债转股都是好事,但好事要办好。“变脸”戏法玩不得,弄虚作假害人终究害己!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送礼”送穷了企业
  高潮石纪开
  江西省上饶地区婺源县活性炭厂是该县珍珠山乡下属企业。1995年3月,原该厂副厂长檀中保被乡党委任命为厂长,并由檀中保承包经营,承包期限3年。檀中保承包出现亏损,期满后仍任该厂厂长,1999年3月改任珍珠山乡工交办主任。
  对这个亏损企业,经婺源县委、纪委、检察院立案调查发现:
  婺源县活性炭厂在檀中保承包期内账面经营性亏损62.57万元,为合同限亏数的3.576倍,超亏45.07万元。按合同规定檀中保应赔偿差欠利润指标金额25.17万元。而实际上檀中保只赔了38832元,其余亏损部分由集体挂账负担。
  经查实,檀中保利用重开销售中的运输费用设置账外账,从1995年冬至1999年3月,从他一人掌管的账外账中支出了99784元用于送礼、行贿。例如:
  1996年7月21日,以旅游费名义送给珍珠山乡某领导妻子现金10000元;
  1996年和1997年,分两次送给某地税所一名领导礼金1500元;
  1997年2月3日,提取现金13500元向有关领导和业务单位“拜年”;
  1998年1月4日,提取现金24000元向有关领导和业务单位“拜年”;
  1999年初,提取现金12658元向有关领导和业务单位“拜年”;
  1997年4月29日,去某审计局向两名工作人员打点开支2000元;
  1997年2月,赠送某国税稽查分局一名领导手机一部(价值6700元);
  1998年5月1日,向某国税分局一名领导献退税“感谢费”5000元;
  1997年1月1日,悼某经委一名领导的岳父“病逝费”1001元;同年8月1日贺该领导“搬家费”1000元;1995年至1997年期间付给该领导“顾问费”9000元;
  1996年1月至1997年10月,为某司法局一名律师付电话费1988.09元;1999年为该律师付旅差费1500元;
  1999年1月,办理贴息贷款支出“公关费”6000元,付某人大常委会一名领导“联系费”1000元……
  檀中保把公家的钱财送进他人腰包的同时,自然不会忘记往自己腰包里装公款。经查实,檀中保共侵占国企资产50112.95元。此外,檀中保承包3年中共开支招待费15.47万元。
  婺源县活性炭厂是个小厂,40余名工人,年产值不到200万元,是个“小庙”、“穷庙”。但据粗略统计,有100多名干部在这个厂留下了肮脏的足迹,他们的腰包里或多或少纳进了婺源县活性炭厂的公款,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就有6人。
  近日,檀中保已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一年,珍珠山乡党委书记俞金富已被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一项世界首创、被省科委确认为高新技术的科研成果,发明者以控股51%征求合作,却被认为要价太高,无人买账
  技术入股有上限吗
  本报记者曲哲涵
  企业:技术入股上限是35%,政策就这么规定的!
  花生仁富含高蛋白、多种矿物质和维生素,但“一两花生半两油”,要用传统的制油技术先制油的话,宝贵的花生蛋白等营养资源就白白浪费了。如何在分离油脂的同时保持花生中的天然营养素,一直是一道难题。
  难题在中国得到破解。1997年,中国植物蛋白学家、杭州商学院李超教授发明“花生低温制油同步利用蛋白的原理与技术”,使花生中的营养成分得到完全利用。
  李超随后宣布:愿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企业合作,应用这一世界首创技术。
  很多人都明白这一技术的含金量。我国是世界第二花生大国,年产800万吨。低脂高蛋白、成本又不高的食品在国内乃至国际上都非常抢手。
  愿意合作者趋之若鹜。但李超的条件却使合作者觉得“门槛”太高,至今都没有人愿意迈进合作的大门——“我个人必须持股51%,必须控股!”李超态度十分坚定。可没有人愿意出资买一项“控制不了”的技术。
  在今年以来的谈判中,大多数企业都向李超摆出了国家新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这一文件。文件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他们告诉李超,科技部规定高新技术入股最高可达35%,“可达到”就是“上限”的意思。因此,李超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政策。
  李超:为使产品健康成长,我一定要51%的股份!
  李超说,他一生淡泊名利,现在之所以坚持51%的股份,使成果迟迟不能投产,是以往的失败经历在警示他。
  早在1979年,李超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含糖速溶豆粉,即如今豆奶粉的前身。到80年代初,该成果核心技术公开,国内出现了一大批生产豆奶粉的企业。但由于一些企业产品质量低劣,影响了成果声誉。
  1980年,李超成功开发出大豆蛋白肉,在长春投产后马上风靡全国。但时隔不久,掺入豆腐渣和玉米面的假冒产品大量充斥市场,蛋白肉产品最终因假货横行而夭折。
  1986年,国家科委在杭州开会,推广李超主持研究的大豆、花生利用等8项技术成果。此后10年中,这些技术推广至全国除西藏外的所有省市,却由于各种非技术原因,没有一项成为大产业。
  李超说:“我想通过技术入股并且控股的方式搞一个很大的公司,把产品迅速推向全国和世界,以产品优势和质量优势短时间内建立产品的形象,不至于等到假冒的东西一出来,人们对原来的产品也不信任了。况且中国人的营养结构不平衡,需要这样的高蛋白食品……”
  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51%控股,决不动摇”。同时,李超认为他的51%决不是“漫天要价”,他的技术值这么多:
  国家承认他的技术。今年4月16日,该技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初审。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已制定花生蛋白产品质量标准,浙江省科委确认该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
  市场欢迎他的产品。李超已经制造出设备并小范围生产和销售。他生产的花生蛋白食品口感好,尤其受到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喜爱。
  企业也会有相当的收益。李超介绍,如有投资100万元的设备规模,每天可加工13吨花生,不算出油的效益,若做成花生粕饲料,按市价只有6000元左右,可如果加工成花生蛋白食品的原料花生蛋白粉的话,最少能卖9万元!
  “我想不通,35%是上限,国家的根据是什么?”
  科技部:35%不是上限,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作价入股
  当记者就“35%”的问题采访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政策处副处长李普时,他对35%是上限的提法颇为惊讶。“很明显,‘可达到’并不是上限的意思。”
  他解释说,符合“另有约定的”可以超过35%,具体规定是:技术作价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同时技术入股超过35%的,要经过国家科技部批准;如果技术作价低于500万元同时技术入股超过35%的,要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你可以在文章里说,我国高新技术作价入股是没有上限的。”
  遗憾的是,以上“细则”来自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而该“通知”却并未在媒体上作广泛宣传。
  李超:一次性转让专利,无奈的选择
  股份问题耗费了李超太多精力,74岁的他不愿再继续等待下去。他最近决定以300万元一次性转让专利技术。
  李超希望用转让费继续搞花生产品的研发,他还要支持监督部门加大对花生产品的保护。
  李超最希望把专利卖给国家,能与国家扶贫项目结合,有目标地对全国几大花生主要产区转让技术,造福贫困地区人民。
  到目前,还未有企业愿出这300万元,大多认为太高,有的甚至说“离谱”。
  明年,李超的专利会正式通过审批。他说,届时他会考虑卖给国外,从对健康食品的认同、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和对市场的有效监督看,也许产品在国外能更优质和“长寿”。说这番话时,李教授的表情很无奈。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南京市规定: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注册资本中,技术骨干群体出资不少于百分之四十——
  科技骨干占大股
  本报记者顾兆农
  长期以来,工业系统中普遍存在这样两个问题:一是科技新产品做不大,二是技术骨干流失多。问题的症结在于,缺乏有力度的创新激励机制。
  针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这两大障碍,今年初,《南京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管理办法》(即442)出台。所谓“442”,就是由技术骨干群体、母体企业及国家三方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中,技术骨干群体出资不少于40%,母体企业出资或者以设备和厂房等形式入股,比例也不低于40%,政府资本金(含公司注册前财政投入的研制费、试制费等)占20%。
  南京市经委副主任戴镇亚说,让科技人员既出“知本”又出“资本”,更能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激情和增强责任感,也能更好地从企业制度上保证他们应得的利益。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母体厂对于好产品和能干人都划出去之后将来怎么办的顾虑,让母体厂也拥有40%的新企业股份。母体企业在享有分红之外,通过厂房设备租赁、外协产品加工等,也可通过再生的新企业获得部分的利益。至于20%的政府资金,主要是起一种引导的作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产品,政府就支持,而并不是为了分得“一杯羹”。他补充说,企业将来发展搞大之后,也可以收购政府所拥有的这20%的股份。
  今年,南京已经产生了9家“442”新企业。目前,南京市又选择了另外10个项目进行第二批试点。
  第一批9个试点企业中,有的科技骨干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由于个人利益与成果转化捆在一起,技术骨干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他们不计时间,不计报酬,自觉主动加班加点,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明显提高。赛尔特设备制造公司自5月28日注册以来,已经开发成功4个新品,并帮助母体厂——特困国企南京机床厂还清了拖欠的27万元的职工工资。此外还添置了40万元的仪表设备。金三力聚氨酯有限责任公司刚刚成立一个月,就赢利62万元,职工人均收入比原先在母体企业增加50%以上。该企业的一个造纸胶辊新配方,先前母体企业几年都未搞出来,新企业成立后,只用十几天功夫就研制了出来。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留学人员科研成果布展上海
  改革开放以来,有1.7万多留学人员回上海创业。近日,上海留学人员成果展开幕,荟萃了220名留学人员的研究成果。这是厂家在观看留学人员设计的垃圾处理系统。新华社记者张耀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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