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7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筹委会结束工作的建议。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筹委会所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建了由二百名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二是主持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三是决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机构和主要官员的设置;四是制订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对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进行了确认,并主持了推选委员会对缺额议员的补选工作;五是筹组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六是就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澳门原有法律的处理、增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今年十一月十九日筹委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期间召开的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认为,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二月二十日即告成立,主任委员会议认为筹委会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尽快结束工作。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二月中旬举行的会议上就筹委会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后结束工作一事作出决定。在此之后,筹委会将于二○○○年一月十日召开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宣布结束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电)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100名。其中,澳门委员60名,内地委员40名。1998年5月5日,筹委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一年多来,筹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就筹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紧张而有序地开展工作。到目前为止,筹委会共举行了11次全体会议,筹委会下设的政务、法律、经济、社会文化4个工作小组共召开了51次小组会。经过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筹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9项任务。现在,我就筹委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组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筹委会成立后,所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组建一个有广泛代表性、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的200人的推选委员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须由这个推选委员会推举产生,然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去年9月,筹委会就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在澳门开展了广泛的咨询活动,先后举行了13场咨询会议,澳门各界的324个团体、近1000位人士参加了咨询。在充分吸纳澳门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筹委会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该办法规定,推选委员会中的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以及原政界人士的委员,均由筹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每部分的差额比例不少于30%。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中,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4名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依照全国人大的决定自动成为推选委员会委员。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的产生办法由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办法所规定的公开和自愿报名参选推选委员会的做法,受到了澳门各界人士的欢迎,报名十分踊跃,符合资格的参选人数多达2288人。根据办法的规定,筹委会委员以个人身份从2288位参选人中提出候选人的建议人选。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按照委员们提出的建议人选所获推荐数多少的顺序,确定了推选委员会247位候选人名单。1999年4月9日,筹委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和差额选举的方式,从候选人名单中选出了185名推选委员会委员,他们与4名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经协商推举出来的11名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一起,组成了200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何厚铧先生报名参选行政长官后,辞去了推选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由于他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空缺无人递补,推选委员会最后由199位委员组成。
  二、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如何产生,是澳门各界瞩目的一件大事。按照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行政长官人选由推选委员会以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筹委会研究后认为,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更加符合民主程序,更易为广大澳人所接受。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采纳了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
  按照上述办法,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产生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报名与资格审查,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士,先须以书面形式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参选意愿,经主任委员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第二阶段是提名与确定候选人。推选委员会委员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公布的参选人名单范围内,经过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凡获得推选委员会委员20人或20人以上提名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
  在澳门公开报名参加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选举的有9人。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后,确认其中的5人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1999年4月23日,推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由推选委员会委员进行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结果,何厚铧、区宗杰两人获得20人以上的提名,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之后,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在澳门组织了候选人答问会议,两位候选人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施政主张,并现场回答了各界别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提问。1999年5月15日,推选委员会在澳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当天,199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全部出席了会议。选举结果,何厚铧获163票,高票当选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1999年5月20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根据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朱镕基总理随即签署了任命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国务院第264号令。5月24日,江泽民主席会见了何厚铧;李鹏委员长和朱镕基总理也分别会见了他。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的整个过程,都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除委员填写选票不公开外,全过程向海内外传媒开放,现场有数以百计的记者采访报道,并有中文、葡文、粤语、英文的电视直播。提名和投票选举均设有监票人,从发票、投票到开票、唱票、计票均在监票人的认真监督下进行。澳门社会和国际舆论对这次选举一致予以好评。
  三、关于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等方面的工作
  (一)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设置提出意见和作出决定。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作为一级政府机构,与现行澳葡政府的7位担任政务司职务的官员,作为澳督的助手是不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设的是司级机构,司长的职能、职位是明确而稳定的。另外,澳门现有多个警察部门,各自行使职能,缺乏统筹指挥和协调,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应组建统一的警察机构。筹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所赋予的权力,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并兼顾到澳门各界对完善澳门现行行政架构、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经反复研究,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设置提出了意见。主要内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设5个司,名称分别为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和运输工务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组建统一的警察部门之前,原有各警察机构统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司管辖,保安司司长兼任基本法所规定的“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
  原澳门的反贪机构和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基本法有不符之处,同时澳门也没有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单独的海关。筹委会决定,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这三个部门的具体职权和组织结构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均为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从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999年8月11日,国务院根据何厚铧先生的提名,任命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7位主要官员和检察长。鉴于澳门尚未建立统一的海关,海关关长的提名和任命留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的适当时候进行。1999年9月25日,何厚铧先生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委任了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行政会的10位委员,完成了行政会的组建工作。
  (二)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
  组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是我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是建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必要环节。按照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确认,可以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如有议员缺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决定补充。筹委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该办法规定,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中经选举产生的议员,在履行一定手续并经筹委会确认后,才能过渡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鉴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仍由澳葡政府负责对澳门的行政管理,如有议员缺额,不具备条件在澳门社会以原有选举方式来补选议员;同时,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如有缺额,可由推选委员会负责补选。
  1999年7月23日,筹委会秘书处发表公告,并于8月9日至20日受理了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选任议员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确认申请。在16位原澳门选任议员中,有15位按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经过资格审查,筹委会认为这15位原澳门立法会的议员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要求,确认他们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由于一名直选议员缺额,根据上述办法由推委会补选。参选缺额补选的候选人共有4位,1999年9月20日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主持下,推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了一位立法会议员,完成了补选工作。9月2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委任了7位立法会议员。至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顺利组成。
  (三)为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制定有关决定和办法。
  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要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为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筹委会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决定》。1999年7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委任了独立委员会7名成员。
  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产生办法,是筹委会负责的又一项重要任务。1999年7月3日,筹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具体产生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包括法院的种类、等级、管辖权;检察院的设置;各级法院院长、法官和检察长、检察官的产生办法。根据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要体现国家主权和平稳过渡并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原则,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人数、任职资格、聘用外籍法官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99年9月,独立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推荐了法官人选,行政长官表示接受所推荐的人选,并将在履行法定手续后正式任命。10月29日,行政长官又任命了特区检察院22位检察官。至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筹组工作也顺利完成。
  此外,澳门原来分设有澳门市和海岛市两个市政机构,其法律地位与基本法规定不符。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基本法规定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不能同时到位,为了澳门的平稳过渡,筹委会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市政机构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之前,将澳门原市政机构改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临时性市政机构,经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权开展工作,并向行政长官负责。临时性市政机构的任期至基本法规定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产生时为止,时间不超过2001年12月31日。
  四、关于法律方面的工作
  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我国的国籍法将于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在法律工作方面,筹委会首先研究了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实施问题。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国籍问题在澳门比较复杂,尤其是如何处理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国籍问题,澳门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都十分关注。筹委会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国籍法的原则,兼顾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了灵活宽松的处理方案,允许具有中国血统但又有葡萄牙血统的葡后裔居民自由选择国籍,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就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解释的建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筹委会还研究了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实施问题,即哪些人可以成为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对于这个问题,基本法有原则性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明确。筹委会遵循基本法所确定的原则,针对澳门的历史和其他具体情况,从稳定社会和人心的大局出发,本着有利于平稳过渡的原则,提出了关于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供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参照。该意见尽量保持在1999年12月19日前已享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继续在澳门定居、生活和工作的人士已享有的权利不因政权交接受影响,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
  国籍法的解释和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具体实施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受到了广大澳门同胞的好评,不仅起到了稳定人心的作用,而且为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及的处理有关国籍和永久性居民身份问题的工作提供了依据。
  法律方面的另一项主要工作,是根据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全面审查澳门原有法律,以便在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时,对其中存在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筹委会完成了对澳门855项现行成文法律、法令的审查和研究工作。据审查,原有法律中主要有两类抵触基本法的情况:一是整部法律、法令与基本法相抵触;二是部分内容和条款与基本法相抵触。筹委会采取了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办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极少数法律,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为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外,绝大多数的法律通过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及通过解释、名称词句替换等原则解决,从而使这些法律均可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还有若干项原有法律,虽然从整体上看是抵触基本法的,不应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关系到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承袭,在实践中涉及的范围较广,如果简单地废除,会对澳门的平稳过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制定新的法律之前,可按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参照原有做法处理有关事务。根据上述情况,筹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五、开展对与澳门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
  就涉及澳门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现澳门平稳过渡,保持澳门经济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此,筹委会设立了经济小组,并充分发挥澳门居民的参与作用,就澳门经济有关的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
  2000年度财政预算,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第一个财政预算,关系到未来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发展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运作。鉴于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编制2000年度的财政预算,理所当然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但由于2000年度的财政预算草案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即着手编制,因此筹委会提出由中方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在澳葡政府合作下,编制该年度财政预算案。经过中葡双方磋商,葡方对中方编制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采取了合作的态度。这为顺利编制2000年度财政预算创造了条件。
  中葡联合声明规定,1999年12月20日前退休的澳门政府公务员在1999年后的退休金支付责任应由葡方负担,但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在落实此项规定时却遇到了困难。由于此问题涉及澳门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和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关系到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运作和重大财政责任,筹委会对此表示了关注,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经过中葡多次磋商,这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澳葡政府的资产是澳门的公产,清理好这些公产,并全部、完整地交给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政权交接的一项重要内容。筹委会经济小组对这项工作给予关注,听取了澳葡政府有关官员对有关情况的介绍,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除上述工作外,筹委会经济小组对澳门经济发展的问题,对处理1999年后内地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经贸关系等具体问题开展了研究,有关成果将提供给未来特区政府有关方面参考。
  六、关于社会文化事务方面的工作
  澳门回归祖国,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一件大喜事,届时举办各类活动庆祝回归是广大澳门居民的共同愿望。为有利于澳门各界的广泛参与,使各项活动得以良好组织和顺利进行,筹委会支持和推动成立了澳门各界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庆委会由900多名澳门人士组成,设主席团、顾问团和执行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使澳门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参与到澳门回归祖国的庆祝活动中来,筹划、组织全澳门的民间庆祝活动,协调各界别、各地区的庆祝活动。庆委会的工作,得到了澳门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在广泛咨询澳门社会各界团体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庆委会制定了1999年12月19日至22日各项庆祝活动的计划,并作好了各项准备工作。
  鉴于在澳门政权交接仪式、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及有关庆祝澳门回归的各项活动中,将大量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为了维护区旗、区徽的尊严,筹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以便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通过这个暂行办法,规范区旗、区徽的使用。
  此外,筹委会还就社会文化领域内与政权交接相关,并为广大澳门居民所关注的其它问题提出了意见或作出了决定。例如,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来,澳葡政府发行和使用的所有澳门邮票的票面,都印有葡文的“葡萄牙共和国”字样,有的邮戳的戳面上则印有葡萄牙国徽使用的天球仪与盾牌。为体现国家主权,并确保政权交接时澳门邮政服务的正常运行,筹委会提出了关于澳门邮票过渡性安排的意见,即反映葡萄牙管治的邮票、邮戳等自1999年12月20日起停止使用,在此之前由澳葡政府适时发行过渡性邮票,过渡性邮票在1999年12月20日以后可继续使用。再如,在澳门现有公众假日中,有的是反映葡萄牙管治澳门的事实的。为适应我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一历史性的转变,筹委会对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和2000年的澳门公众假日作了调整性安排的决定。又如,澳门回归后,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我国的国旗、国徽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外,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公共行政机构还可能有其他的徽记、旗帜和印章。为此,筹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公共行政机构的徽记、印章和旗帜问题的决定》,提出旧的体现葡萄牙管治澳门的徽记、旗帜和印章应从1999年12月20日起停止使用,新的徽记、旗帜和印章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并制作。
  各位委员: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是我国政府处理澳门问题的根本方针。筹委会所进行的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工作,就是要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为“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创造条件、打好基础。筹委会在制定有关办法、作出有关决定时,都是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为根据。同时,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坚持以开放的姿态“面向澳人,依靠澳人”,充分吸纳澳门居民的意见,推动广大澳门居民参与到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伟大事业中来。正因为如此,筹委会的工作进展顺利。
  以上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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