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如何看待人民当家作主?如何认识我国公民的民主选举以及在推进民主选举的过程中逐渐成长、成熟起来的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如何评价今天公民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主体的觉悟?请听重庆公民谈--
  我是选民
  王琳
  弹指间,人民共和国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与共和国风雨同舟的公民们,数着她前进的脚印,当家作主的豪情从心底腾升起来。
  细数历史,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和100多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苦难历程。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在50年前,改写了中国的历史。从此,国家的管理,有了庶民百姓的参与;参与国家大事的代表,由人民自己选举。
  (一)
  在重庆,头发花白,面泛红光的蒋自金老先生,从口袋里翻出了一张他珍藏多年的选民证。那张有些发黄的选民证,还清清楚楚地印着主人的姓名和那个年代——1957年。
  蒋先生回忆说:1957年,我被群众选出来搞选举人民代表的登记工作。那时,能有资格搞选民登记的人,必须是群众眼中正直、公平的人。老百姓对自己有没有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也看得很重。有选举权,便表明自己是人民中的一员,否则便是有问题的人。那时兴划分四类人,也叫四类分子(注: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那时的人们以有无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来观察个人身份的好坏。
  蒋先生接着说,那年,我刚好18岁,还在重庆市三中读书。我记得,在选人民代表时,是我们这些年满18岁,有选举权的学生自己在组织投票选代表。学生投票前,班主任老师介绍了候选人的情况,并强调说,这些人民代表的候选人,是经组织考察了的,是可靠的。那时的选举,真是严肃、认真的。
  蒋先生又说,60年代,我开始在三中当政治教师。这期间,我又当了一次选民登记员。这次工作更是繁多。首先,我们这些登记员得将选民一家家的情况了解清楚,并按要求填上选民的姓名,再与地段户籍警一道去做调查。
  对于候选人,那更是要求得严格,我们这些选民登记员,得先熟悉了解他们的情况,然后还得向选民们详细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宣传选举的方式方法。
  蒋自金先生说,那时选人民代表,别提有多神圣了!大家都觉得,应该对国家负责,选出一心为公的人来才行。
  (二)
  “文化大革命”的10年,是我国民主与法制惨遭践踏的10年。这10年,在老百姓的记忆里,似乎没有留下公民选人民代表的印象,不少人说,那个时候,就是走过场一般,选选革委会的委员们。
  重庆市江北董家溪的王先生,说起70年代的选举便愤然。他说,那时革委会让我们选代表,他们提出来的候选人,我们大家都认为不合适,上面又不听我们的意见,结果,我们大家都罢选。不过,这并不影响上面指定的这位候选人当选,他当选后,我们大家都有一种被愚弄了的感觉。
  家住重庆大渡口的秦大妈说起70年代的选举,气就不打一处来。她说,她的丈夫是一个普通工人,但他生性耿直,在单位选革委会代表时,因看不惯候选人的为人,便在选举会上提出了异议,结果被那位候选人及其子弟连恐带吓,住了3个月的医院。秦大妈说,丈夫是50年代过来的人,他以为选革委会的人,还像过去选人民代表那样,没想到竟成了这个结果。
  (三)
  改革开放的20年,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得以重建,伴随经济的增长,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逐步增强。
  说起90年代参加人民代表选举的过程,蒋自金先生便高兴起来。他说:这几年选人民代表,我感到轻松自然。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得清楚,自己的意志也可以得到完全的体现。他说,我可以公开地谈论自己对某位候选人的看法,也可以自由地投下反对票,这样做,并不会觉得有压力。现在的人,也懂得尊重别人的意志了。
  胡女士是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以前,我不关心选代表的事,90年代初期,每当有选代表的事,我连在选民证上画圈儿也是请同事代劳。这几年,我不像这样了,因为我觉得,这是我的权利,如果我连代表候选人都不知道,如何去选代表?我不去选代表,有啥事想请代表反映解决怎么去找代表?所以,我现在很重视自己做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张先生从事教育工作多年,他说,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以前说人民代表是举手机器,那个时候,选民对选谁当代表并不关心。现在人大不是橡皮图章,人民代表也不是举手机器,选出的代表质量高低,关系我们自己的意愿能否得到正确的表达。所以,我们这些市民对选谁当人民代表很是重视的。
  斗转星移,半个世纪过去了,我国选民的公民意识正日臻完善。回首过去的岁月,人们愈加感到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对于共和国是多么的重要。许多公民认为:关心人民代表的选举、关注人民代表的行为,是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多棱镜

  受性侵犯不能吃“哑巴”亏
  多宗幼女被强暴案警戒家长要学会“自救”:及时报案,保存证据
  董育芳高穗生
  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连日来在广州市民中引起议论:为人父母如何防范家中“嫩花”被摧残?万一出事,家长们该怎么办?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近年所接访的多宗幼女被强暴案显示,受害幼女或被不认识的陌生人强暴,或被身边的熟人、老师、邻居、亲朋好友诱奸,盖因为父母对孩子监管不力;有的家长在案发后又错过报案时间,更不懂得如何保护证据。请看以下几例“哑巴吃黄连”的个案。
  李女士前些年与丈夫离婚后,独立带着“千金”过日子。她咬咬牙,挤出一万多元买了一台钢琴,让十二岁的女儿莉莉接受音乐熏陶,并请了一名男教师为女儿教琴。初时,她每次都陪女儿上门学琴,后来,为了增加收入,她下班后要去“炒更”,便让女儿独自去学琴。这位钢琴先生对莉莉呵护有加,让她享受到了久违的父爱。除了学琴,在生活上对她给以小恩小惠,他对她从过分亲热到诱奸了她。这一切,莉莉全然不觉有何不妥,出于对老师的感激和敬重,她从没想到要向母亲诉说。事发一年后,李女士才察觉,追悔莫及。
  粤东山区陈氏夫妇的“掌上明珠”欣欣,从学校回家途中被人强暴。当母亲在小巷暗处找到正在哭泣的宝贝女儿时,得知女儿被人“欺负”,激愤交加。回家后,母亲强忍泪水,第一时间为女儿从上到下洗刷个干干净净,然后又将欣欣换洗下来的衣裤全扔到洗衣机中搅个不停。之后,当父母的想起要向欣欣问个清楚,但面对惊魂未定的女儿,他们又不忍扒孩子的伤口,结果一拖就是十几天。及至他们向警方报案时,始知由于自己无知,没有保存惩处奸淫幼女的有效犯罪证据,延误了时间,给案件侦破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负责人提醒家有“嫩花”的父母们,要作好防范,避免孩子受到性侵犯;对青春期的少女,母亲有必要讲授一些性知识;幼女进行户外活动时,一定要有成人陪同;假如孩子被强暴,应及时报案,妥善保存犯罪证据,等待警方取证。
  (羊城晚报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名冠“爱的使者”实则禽兽不如
  九名福利院幼女惨遭院长蹂躏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一个曾被冠以“爱的使者”的儿童福利院院长却如禽兽般对院里收养的9名幼女猥亵、奸淫。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人面兽心的白剑波以奸淫、猥亵幼女罪提起公诉。
  白剑波以前曾做过汽车配件生意,1994年经向有关部门申请,创立了新疆育才儿童福利院。当时,他亲自到某灾区收养了2至5岁的孤儿共18名。年近50的白剑波被孩子们称作“爷爷”,白的续妻被孤儿们唤作“妈妈”。为了支持白剑波的做法,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委将新盖的办公楼腾出3大间作为福利院办公室、孩子宿舍和白剑波的住所。
  今年7月,育才儿童福利院迁往新市区政府的老年公寓后,白剑波开始对天真无邪的小姑娘们伸出罪恶的魔爪。他叫女孩子陪他午睡,用哄骗、威胁甚至胁迫的手段,先后对9名小姑娘施以兽行。今年9月,年仅8岁的小娜(化名)被其养母接回过周末,年幼无知的小姑娘无意中说出了白剑波的恶行,这才引起学校和公安机关的重视,这个儿童福利院院长的真面目才被揭穿。
  乌鲁木齐市民们对此案的发生议论纷纷,他们认为白剑波无疑应当受到严惩,但对什么人才有资格开办儿童福利院,对批准开办的福利院又如何加强监管,有关部门应予以足够重视。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多年了,如何最大限度地关心帮助未成年孤儿们呢?(吴亚东)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依照选举法,湖北省襄樊市第一次设投票站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樊城区第38选区的1247名选民可随时走进投票站,直接选举樊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图①:襄樊商城老龄科的梁珊(左)第一个在投票站投进自己神圣的选票。
  图②: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要求投票站严格做好选民的核实登记工作。
  图③:选民们积极参加投票。张治平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得零票的思考
  田必耀
  去年,某县人代会上,一位女乡长(县人大代表)因实行差额选举被县委领导安排作为“陪衬”的候选人。在确定候选人时,县委领导就对她说,叫你当那个“陪衬”,就是对你的信任,你要跟县委保持一致,你自己也不要投自己的票,你要是得个零票就是最大的胜利。结果,代表们没有投她的票,这位女乡长也没有投自己的票,她因得零票而“落实”了县委领导的意图。
  这位女乡长得零票令人吃惊。从候选人确定的过程来看,既然这位候选人(不论是主席团提名,还是代表联名提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当然经历了一个酝酿、讨论的过程,在这个不少于两天的酝酿中,肯定就得到了相当一部分代表的默认或许可,就有一定的支持率,那么她至少不会得零票。得零票就说明代表对把她列为待选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的支持率为零,既然这样,她为什么又成为了正式候选人呢?从代表意志的表达来看,代表无记名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均不受任何干涉,享受免责权,代表为何转眼间就完全不相信自己确定的正式候选人?退一步说,即使代表们全“变卦”了,自己也该信任自己(因为她对自己列为正式候选人并没有明确的反对意见),至少也会赢得自己那神圣的一票。
  无论从法则上,还是从逻辑推断上审视,女乡长得零票都说不过去。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这位同为县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创了一个得零票的记录呢?从这则消息的内涵看,至少有三个因素。首先是领导不让投。个别县领导的指导思想就是作“陪衬”的女乡长“得个零票就是最大的胜利”,在有关会议或谈话中,当然会不顾法律要求,挟县委的名义直言不讳地讲谁投了女乡长的票就是不听组织的话,就是跟县委过不去,结果谁都怕给戴上一顶“与组织不保持一致”的帽子。其次是代表不能投。选举是在县委领导下进行的,县委个别领导严厉要求不准投女乡长的赞成票,否则就是不讲组织原则,不听县委的话。再次是自己不敢投。领导找女乡长谈话的目的很明确——当陪衬;要求很严格——自己也不能投自己的票。倘若自己给自己投了赞成票,恐怕自己这个乡长也难以为继,干不长久,她当然不敢用选票断送自己的仕途。
  女乡长得零票这一过程,自始至终地隐含或暴露出个别领导违法的轨迹。县领导以“高压态势”违法要求代表绝对保证组织上安排的候选人当选,这位女乡长阴差阳错地被“保送”为正式候选人,竟然连得一张赞成票的权利都没有,个别领导的行为是违法的专断。女乡长得零票也折射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意识淡薄,既然不信任这位女乡长,为何又让她成为正式候选人,为何不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让大家默认的候选人得零票,既伤害了这位候选人,更亵渎了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力和尊严。我们不能,也无法以同情者的眼光苛求代表给女乡长投赞成票,但我们由衷地期盼代表们在赞成与反对之间抉择时应坦诚一点,不应以暧昧的态度对待严肃的选举。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选举应合法
  ——湖南怀化某些乡镇人代会违法选举现象透视
  张克强向秀亮毕曜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代会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直接影响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基层政权的稳定。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乡镇人代会上违法选举事件时有发生。笔者在对湖南省怀化市少数乡镇人代会违法选举进行剖析时发现,基层人大选举走上法治轨道尚需努力。
  违法现象知多少
  现象之一:选票数多于实到代表数。
  去年10月10日,湖南沅陵县竹园乡召开十届人大三次会议,补选乡长。原乡长辞职未提请与会代表表决即进行乡长补选。选举时一代表声称另一代表因病无法到会,请其代投选票,大会主席团竟多发一张选票给该代表代投,因而收回的选票数超过了实到代表数。这项选举结果已被所在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予以撤销。
  现象之二:主席团提名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今年1月5日,溆浦县谭家湾乡召开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令人奇怪的是,在此次会议之前的预备会议上,竟选举产生了乡人大主席。这次会议应选副乡长4名,大会主席团所提副乡长正式候选人却有5名。该县人大常委会随后及时撤销了该乡人大主席、副乡长的选举结果。
  现象之三:候选人差额变等额。去年3月,溆浦县中都、温水两乡分别召开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人代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分别另行选举两名副乡长。但在选举中,两个乡的人代会均把差额选举变通为等额选举。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宣布了中都、温水乡选举副乡长无效。
  剖析违法根源
  从以上几种违法现象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被撤销,最关键的原因是没有依法选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是代表“贫法”。由于部分乡镇人大代表文化素质偏低,而且对代表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又不经常或者走过场,使得代表的法律素质难以跟上严格依法行使职务的要求,也就是说,代表自身的法律素质与其执行职务的法律要求之间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二是干部“丢法”。法律对人代会选举的规定是够明确的,是什么原因使基层干部有法不依呢?关键是干部在组织、操作选举时丢开了法律。极少数干部不能正确处理贯彻党委意图与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尊重不够,片面强调100%保证党组织所提候选人当选,结果就出现了超额向大会主席团提候选人、差额变等额等违法行为。
  三是指导“无法”。一般情况下,乡镇召开人代会时,特别是人代会有选举任务时,县级人大常委会、党委组织部门一般要派出指导组。但少数指导干部往往只注重指导选举如何绝对实现组织上的人事安排意图,而忽略指导的关键——依法选举。他们除了对法律规定的某些方面不熟悉,主要是没有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去指导选举,不能积极主动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确保选举依法的几点建议
  为了防止乡镇人代会违法选举现象的发生,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确保选举法律、法规在基层严格贯彻执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努力提高代表的法律素质。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提高代表法律素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项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
  第二,提高乡镇领导护法意识,营造民主的选举环境。当前,特别要处理好贯彻党委意图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党组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章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守法、护法,依法营造民主的选举环境。
  第三,加强对乡镇人代会选举的指导。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部门应该派出党性强、法律意识强的干部依法指导乡镇人大选举工作。对选举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确保代表的权利得到尊重,确保选举法律法规在基层正确贯彻执行。
  第四,依法审查乡镇人大选举结果。依法审查乡镇人大的选举结果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别要认真倾听代表对人代会选举的反映和呼声,一旦发现有违法选举的行为,应缜密调查,依法处理,毫不犹豫地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以维护选举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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