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沉默是金?!
  ——众说纷纭沉默权
  本报记者毛磊
  今年4月18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刑警在侦查一起盗窃案时,将谯东镇李双楼村民李某作为重大嫌疑人传讯到刑警中队。因李某拒不承认参与盗窃,刑警中队代理中队长李景坤授意手下几个人对李某进行刑讯逼供,结果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法医鉴定为诱发扩张性心脏病致死。目前,李景坤等4名警察已落入法网,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时至今日,为什么刑讯逼供依然盛行其道,屡禁不止?
  为什么在一些实施沉默权的国家也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为什么沉默权这一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尚未在中国得以确立?
  你说不说他招供了
  曾几何时,“你说不说?”是某些警察对待疑犯的口头禅。
  “他招供了!”则成了案件成功侦破的唯一标志。
  这种现象难道不是法律的悲哀吗?
  何为沉默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而被确立,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为前提,否则将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无罪推定”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大的禁区,直到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才最终被写入。现行刑事诉讼法(1997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这是我国法律对无罪推定诉讼原则的表述。尽管沉默权还未被列入,但应当说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沉默权的确立曾被人们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被称为是“刑事诉讼中最大的人权保障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研究所所长卞建林是国内最初公开提出法律应赋予公民沉默权观点的学者。他认为,沉默权最大的作用就是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因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口供,还是我们目前破案的主要手段。这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弊端,特别是以非法手段逼取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刑讯逼供就有可能被有效制止,冤案、错案也会减少。
  记者最近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采访时都听到这样的议论,沉默权使口供摆正了位置,它使得执法者不再将目光死盯住口供不放,不再以千方百计撬开嫌疑人嘴巴作为最主要的侦查手段。沉默权的被明确,实质上是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如何看待嫌疑人的这项权利,将成为衡量执法水平的标志和执法质量的重要尺度。但对于不少执法者来说,它将被视作侦查办案中的妨碍和羁绊。
  然而,对于那些刑事犯罪嫌疑人来说,拥有沉默权,并不等于获得了抵赖罪责的“保护伞”。沉默权的被明确、被强调,只说明法律在重视嫌疑人口供的同时,更看重通过侦查等手段获得事实证据。它所摒弃的仅仅是因为过于强调“坦白从宽”而导致的刑讯逼供、套取口供以及其他强迫嫌疑人说话的行为,并未放弃对其罪责的追索,也未否定真实口供的价值。何况在侦查手段日益完备的今天,仅靠沉默不可能达到掩盖和消除罪责的目的。
  针锋相对争论激烈
  对于沉默权,目前国内法学界、司法界存在许多分歧,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赞成、支持立法者与反对、否定立法者可谓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争论激烈,难以达成共识。
  否定立法者的主要理由有:
  ——沉默权原则的实质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忽视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司法人员一言不发者往往是罪大恶极、老奸巨滑的罪犯。如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时,张春桥就是始终一言不发,以保持沉默的方式来对抗正义的审判。确立沉默权原则无疑等于让不法之徒逍遥法外。
  ——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值得怀疑。赋予嫌疑人沉默权的目的被说成是堵死刑讯逼供的后路,那么这明显是从过分倚重口供的极端走向了抛弃证据的最佳验证方法的极端,只意味着奖赏嫌疑人,而没有惩治违法取证的司法人员。因此,有针对性地严厉处分违法取证的司法工作人员,远比矫枉过正地赋予嫌疑人带有强烈对抗色彩的沉默权要好得多。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事实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实行沉默权制度,犯罪的主观要件将无法确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不能为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而付出太多的社会代价。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可以使有罪、无罪的证据公平地得以被发现,也反映了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悔改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人民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憎恶感,盲目地移植西方国家的沉默权规定,以停留在“价值面”上的权利,牺牲实体真实的巨大价值,有悖于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
  ——沉默权不尽适合我国的诉讼模式。一位学者范君认为,沉默权适用于英国、美国对抗制诉讼中,而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是兼顾法官纠问式与对抗式,与英美模式有着明显的基础性差异,不科学的引进,只能对基础功能造成破坏。
  ——沉默权的科学性尚需研究。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刑事侦查的手段和技术还很落后,现在破案的主要手段还是依靠对嫌疑人的讯问,录口供。如果提倡沉默权,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破案和法院定罪,增加刑事案件的办案难度,严重制约打击犯罪活动。沉默权大大限制了侦破犯罪的最基本的能力,而真正无罪的人是不怕陈述的。所以它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符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对此持慎重态度。
  赞成和主张立法中确立沉默权的学者则认为:
  ——确立沉默权原则将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减少甚至消除非法取证的现象,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设立沉默权并不妨碍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并不妨碍在特定的情况下的法律推定,规定沉默权不会使真正的罪犯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赋予嫌疑人以沉默权,便意味着摆脱了依赖口供量刑定罪的弊端,使法庭的判决更具公正性和客观性。
  ——确立沉默权可以消除刑事诉讼法理论上的一些逻辑矛盾,提高我国刑事法律的可操作性。
  大势所趋不可逆转
  人们也许注意到了,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第十四条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公约参与国都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经历了漫长的期待和渴望,“检务公开”、“公开审判制度”、“律师提前介入”等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中国的百姓终于看到司法公正的利剑被高高擎起。
  有学者认为,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之后,规定沉默权应当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这一规定是符合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的,将体现我国与国际通行原则接轨,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又一进步。
  而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还将继续往前发展,确立沉默权也绝不仅仅是在刑诉法中加上一条内容,它还会涉及到法庭庭审方式的改革,审判制度的改革等一系列问题,不可操之过急。
  因此,权衡利弊,确立沉默权原则乃大势所趋,势在必然,不可逆转。
  记者相信,关于沉默权的争论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因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探讨,本身已经体现了人们民主观念和法制意识的提高。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裁减人员消除臃肿构建科学高效体制
  沈阳铁路警方50%警力下基层
  本报讯近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已有11个局属处、室、分处、公安段被合并撤消,超过50%的局机关干部走出办公大楼,奔赴一线实战单位,还有86名处、科级干部实践了能上能下的承诺,退出了领导岗位。
  改革伊始,这个局对职能交叉、管理重叠的机构进行了合并或撤消,一半以上人员充实到基层或去组建新兴的公安教育基地。原来直属公安段的38人全部下到所队,其工作任务由仅有15人的局内保处担任。被撤销的单位还有锦州铁路成人中专、铁路劳动教养院、阜新公安分处、沈阳、锦州、吉林、赤峰公安段。
  改革中,对公安局机关和各公安处的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职数进行了幅度较大的调整。原来公安局机关240人,改革后只留下118人,有122人下到一线单位或分流到公安教育基地,80多名处、科级干部以大局为重,退出岗位或下到所队,机关里那种人浮于事的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观。
  沈阳铁路公安局机关的机构改革,只是铁路公安机关改革的第一阶段。12月中旬,全局已有955名机关人员充实到基层所队。
  (苏云穆连弟)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凤翔注重联系代表
  今年以来,陕西省凤翔县人大常委会把加强代表联系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参政议政作用,作为常委会的重要工作之一,积极探索加强代表联系的新途径,制定了《凤翔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办法》。他们坚持每年8月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集中对县人大代表进行一次普遍联系,通报县人大、县政府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坚持了每次常委会会议及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都邀请代表参加。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8月份集中联系代表中就收集转办代表意见、建议728件。同时,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下乡检查工作时,都坚持走访代表。这次代表联系办法的出台,必将促进该县代表联系工作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陕西《民意》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政法短波

  中国律师积极备战WTO
  本报讯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将在京举行“WTO与中国律师业”国际研讨会,将就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新情况集中研究对策,并为今后制定相应决策提供准备。议题包括WTO的基本知识及主要内容;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律师业务的发展规范;中国律师业务的规模化和专业化;中国律师如何开拓外资、证券及高科技等领域的业务等。(王比学)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政法短波

  孝感创建平安大道有成效
  本报讯自四月份开始,湖北省孝感市认真贯彻公安部“平安大道”创建活动精神,结合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以107、316国道为重点的“鄂北平安大道”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国道沿线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交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显著。
  (徐诗杰王竹青左红平)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政法短波

  武安市公安局清还欠账
  本报讯今年九月份以来,河北武安市公安局开展为期三周的以整治“侵犯群众利益问题”为重点的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开展集中清欠活动,将本单位及民警在饮食服务行业的所有赊账一律清还,过期不还视为违纪。这次整治活动中,全局共清还饭费一万七千六百五十元,汽油费一万零八百六十元,修车费三千零一十元,各单位的外欠款已基本还清。(李海燕)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菏泽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
  今年以来,山东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本着“人民代表为人民”、不断增强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自觉性的宗旨,在全市广泛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他们根据代表数量多少,以乡镇、办事处或选区为单位,由乡镇、办事处人大组织进行述职。召开部分选民会议或组织市人大代表分别到所在选区内的各行政村或单位述职。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后,选民对代表的述职进行讨论审议,推荐选民代表作审议发言,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最后,人大代表根据选民的意见,制定出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向选民作表态发言。述职结束后,由各乡镇、办事处人大督促代表认真落实选民提出的意见,并利用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向选民汇报,赢得选民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促进代表素质的提高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发展。
  ——山东《人民权利报》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一切为了人民满意
  贾东风陈出新
  今年以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全面运用法律赋予的查封、冻结、扣押、搜查、拍卖、变卖、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多次展开专项执行会战,沉重打击了赖账者。
  前不久,宝安法院召开追债大会,300多名债权债务人出席。会上对9名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当场执行司法拘留。暴力抗法的3人因涉嫌妨碍公务罪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宣布执行逮捕。此举立即引起强烈反响,欠债者们排成长龙现场还债。46宗案件的被执行人履行债款现金人民币147万多元,港币8万元,交付支票1413万多元。有一个欠债10多万元的债务人,判决生效半年多就是不理睬,戴上手铐两小时,家里人就还清了债务。
  深圳有一种“特别债务”,那就是一些工厂或业主拖欠员工工资,从而酿成纠纷。
  凡遇到这种情况,宝安区人民法院就主动站出来,做这些权益受到侵害的打工者的“保护神”。
  今年8月20日,该法院两名干警外出办案时,发现某公司员工200多人举着标语向前行进,法官见状便立即上前了解情况。原来是深圳中迪公司从4月份起一直拖欠400多名员工工资共计达100多万元而引起的。
  院长黄国新接到报告立即指示:全体执行庭干警立即赶往现场,劝返工人,尽快解决欠薪问题,平息事态。不到5分钟法官们即赶到现场,经过说法讲理,工人们冷静下来,并随法官返回公司。经与工人代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依法查封公司财产,清点拍卖后优先用于偿付工人工资;由工人代表做好全体员工的工作,用法律保护自己而不用违法方式蛮干。一宗紧急劳资纠纷就这样被平息了。
  类似的劳资纠纷该院今年已处理了许多件,涉及打工人员9633人,合计人民币1503万元。因此宝安区法院受到工人的衷心拥戴。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治论苑

  “口供情结”与“刑讯逼供”
  何家弘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出问题,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心里就觉得不踏实。离不开,忘不了,说不要,又舍不掉。这就是“口供情结”。
  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当人类所掌握的司法证明手段还不够发达的时候,办案人员自然认为犯罪人或被告人的口供最有证明价值。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经把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必要证据。例如,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就明文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是“证据之王”。中国古代也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等诉讼原则。
  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且不说贪官污吏常假借刑讯来草菅人命,就连包公等“青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即使到了现代文明社会,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诚然,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即“口供情结”。
  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无庸赘述的。早在17世纪的法国,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其实,犯罪分子也在总结和交流经验。面对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人编了一副对联:上联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下联是“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横批是“打死我也不说”。这就从反面说明了“口供情结”的弊端。
  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首先要纠正一些错误观念,如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认为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正确就万事大吉;又如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和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等。其次,我们也要转变办案观念。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时代,我们必须从以人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转向以物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要提高主动利用科学证据和科技手段的办案意识。最后,我们也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办案意识,要提高执法手段的科技含量。有了科学办案的意识和手段,司法人员的“口供情结”就容易化解了,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也就容易禁绝了。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重庆开展农民负担管理执法检查
  10月20日至26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组分赴各区、县、市,在各地自查基础上对农民负担管理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
  1998年,全市农民定项限额内负担人均37元,占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66%,社会负担人均12.4元,比1997年减少13.31%。今年据预算方案汇总,定向限额内负担人均为30.1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95%。从抽查的情况看,各地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较好。
  检查组指出,减轻农民负担最根本的是发展农村经济,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讲究工作方法,做好思想工作,以科技促进步,以民主促发展,不断推进农村工作。——重庆《公民报》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近日,全国一些地区公安机关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
  上图: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公安干警全面检查辖区内的娱乐场所,并请媒体进行曝光。这是公安干警在和平里地区醉八仙歌舞厅现场查获一名“三陪女”。新华社记者唐召明摄
  右图: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法院在吸毒重灾区——海甸一庙村设立会场,对一批贩毒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彭桐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图片新闻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部批准成立并直接管理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这家拥有一批既有专利代理资格又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资深专家的律师事务所,近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图为律师们在探讨专利法律事务。
  陆中秋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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