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者论坛

  评“法律全球化”理论
  □沈宗灵
  “法律全球化”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
  西方鼓吹“法律全球化”的法学家主张,“法律全球化”是指这种法律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法律”、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即由“私政府”制定的,等等。
  “法律全球化”理论产生的原因或背景是什么呢?以美国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的特鲁伯克为首的4个学者合作撰写的研究报告认为,主要表现在:(1)变化中的生产方式:新的专门化分工的形成和“全球工厂”的出现,使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易于分散在世界上许多地方,从而有助于新的国际分工的出现。(2)金融市场的连接:全球连接的资本市场促进了穿越国境投资的自由流动。(3)跨国公司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大型跨国公司现在已能在全世界开展生产和其他活动,加强了它们的交易权力,提高了它们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4)国际贸易的日益提高的重要性和地区贸易集团的增加:促进自由贸易的国际规则对国内规章的许多方面都有影响。(5)结构改革和私有化:前苏联集团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减少国家在经济中的直接参与,强调发展市场体制,包括法律结构。(6)经济关系中新自由主义概念的主导地位。(7)民主化、人权保护以及“法治”的复兴:国际上更加关注政治自由、控制专横政府、维护个人权利以及加强司法。(8)推动人权和民主的超国家、泛国家人物的出现。因而可以认为,“法律全球化”理论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
  “法律全球化”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但“法律全球化”却基本上是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不切实际的幻想。
  首先,倡导这种理论的人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趋势。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无论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发展程度,还是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都存在差异,各国人民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法律全球化”否认世界政治多极化趋势,企图建立清一色的“法律王国”。
  其次,虽然法律与经济密切联系,两者相互作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一般地说,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国家主权的体现。就国内法而言,它是由特定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的法律,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机关、团体),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公)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法律全球化”理论所讲的法律却是“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是“私政府制定的”,甚至是“没有国家的”。
  我们不妨进一步探讨一下主张“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家是怎样解释这种全球化法律的产生和实行的。根据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教授夏皮罗的解释,“随着市场的全球化和相伴而来的跨国公司在这种市场上经营,就产生了走向相对统一的全球化契约法和商法的一些活动。正如人们常说的,契约的本性是一种‘私自创法’制度。双方或多方契约当事人创立了一批规则以调整他们未来的关系,这些规则是契约的各种实体条款。这样一种‘私自创法’制度,即使在没有超国家的法院或超主权来解决当事人之间争端时,也可超国家地存在。”他所讲的“私自创法”制度就是指独立于主权国家以外的全球化法律的创立。契约法(在我国现在通称合同法)是所有现代国家私法中一个最重要的部门法。一般地说,私法(尤其是契约法)是以任意法(即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也即有自主性)为主的法律,不同于公法。公法是一种以强行法为主的法律。同时,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由于市场经济模式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美国契约法中的自主性,要比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为多。但大多数国家都有较详尽的契约法的制定法或判例法,对契约的成立、形式、履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契约法属于州法范围。在除路易斯安纳州以外的49个州都通过了《统一商法典》,路易斯安纳州有自己的《民法典》,这两个法典中都有契约法的规定。
  这就存在一个难解的问题:“法律全球化”的契约规则与美国州议会通过的契约法或民法典或美国法院所适用的有关契约的判例法是什么关系?是否可以容许契约当事人仅信守通过“私自创法”制度创立的规则而置美国官方的法律于不顾呢?主张“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家是否考虑得太简单了?
  当代各国的契约法都有与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类似的规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规则典型地体现了契约法是一种任意法。但这种选择权是主权国家授予的。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商界的惯例和其他准则,如果未经有关主权国家授权或违反主权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以上是私法的例证。如果说在私法中“法律全球化”是一种幻想,那么,就公法来说,由于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与义务等,因而就更不可能存在全球化的法律了。
  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全球化的法律由谁来创制。创制法律是一个很专门、复杂的工作,需要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来完成。所以,特鲁伯克在“法律全球化”的研究报告中一开始就称,“法律和法律家正在由全球化重构过程加以改造,即使他们积极参与并形成这些过程。”这里讲的法律家在美国泛指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政府中的法律官员以及法律教师等。这里暂且不论同一国家法律家之间的差别,仅就西方不同国家的法律与法律家之间,特别是法律家的文化、传统背景之间而论,也是有很大差别的。例如,美国法律家认为法院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创制法律;但德国、法国法律家认为法院的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全球化的法律又如何形成呢?按照美国主张“法律全球化”理论家的解释,所谓法律的全球化事实上就是法律的“美国化”。在这方面,夏皮罗的观点很突出,他认为,“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通过私营公司创制法律的这种全球化法律就颇自然地采取全球商法美国化的形式。”“美国商业法已变成一种全球化的普通法,明示地或默示地被吸收在泛国家的契约中,并正开始被吸收在其他许多国家的判例法甚至是制定法中。”不仅私法,而且公法也在“美国化”。“美国化和全球化部分地说是重叠的。美国的宪政经验,包括权利法案和司法审查已体现为特别革新和成功,因而成为世界的模范。”
  可见,“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出现是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发展、冷战结束、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这种世界形势下的产物。但人们也可以怀疑这种理论是否就是二战后初期西方法学家鼓吹的“世界国家”、“世界政府”或“世界法”之类思想的再版。
  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
  虽然“法律全球化”基本上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我们也应认真考虑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巨大影响。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一般地说,是指对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是影响国际法的典型,它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国际法律规则或惯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其规则是合理的,在现阶段就可以接受和采纳;二是其规则尽管是合理的,但在经济发展的现阶段,马上接受尚有困难,将分阶段逐步接受和采纳;三是其规则是不合理的,不仅不能接受,而且要加以反对,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去加以修正。
  经济全球化影响国内法,通常指影响投资法、贸易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商事仲裁、海事组织,特别是金融法。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我们要强调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另一方面我国也应逐步完善开放自由、运作有序的金融体制,以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与配置,促进金融交易循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发展。
  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如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浪费、贫困失业、人口膨胀、疾病流行、国际犯罪活动等。就法律手段而论,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主权国家之间协议创制的国际法和各主权国家分别创制的国内法的共同努力来解决,但“法律全球化”论者关于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超国家的”全球化的法律,却同样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治学漫笔

  寻求眼光的契合
  □林莉马坤
  学者与实际工作部门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学者长于思考和诊断,善于运用理性分析工具剖析社会问题,寻求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本质特征,追求发展的完美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学者眼光具有突出的前瞻性、深刻性和批判性。但学者眼光也有缺陷,比如,一些学者身处庭院深深的院校和研究机构,缺少对现实社会的深刻了解,思维具有较强的理想主义情怀,易于产生不切实际的乌托邦冲动;不同专业领域的学者对现实社会的分析和解构也往往会偏重于某一具体领域或层面,难以统摄全局;等等。
  同时,学者眼光和实际工作部门眼光也有共同性。首先,它们都以社会现实为出发点。实际工作部门长于操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从现实出发,解决现实问题;学者的学术研究也必须以现实为基点,对社会历史与现实经验进行总结,并为现实服务,否则他们所建构的理想大厦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其次,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实际工作部门从治国实践的角度,制定社会发展的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其间需要凝聚众多专家学者参与设计和科学论证。出发点与最终目标的一致性为实际工作部门眼光与学者眼光之间的有效契合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现代社会的良性、规范、有效运作,必须做到实际工作部门眼光与学者眼光的优势结合。从实际工作部门方面看,这有利于其从统观全局的高度,有选择地吸收学者的研究成果,使决策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从而促进社会的协调有序发展。事实证明,学者充分发挥优势,为实际工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背景材料和建议、勾画发展轮廓、提供可行性方案、进行实施效果评估,能够有效地促进实际工作部门的工作朝着理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迈进。从学者方面看,与实际工作部门眼光的结合有利于以其所提出的现实问题为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契机,克服学风上惯常出现的“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弊病,创造出更多有价值、有时代感、有现实意义的成果,使理论研究始终与实践相结合,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和时代感,从而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
  为了实现实际工作部门眼光与学者眼光的有效契合,实际工作部门应努力创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主动邀请不同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决策的制定,对专家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方案,择其善者而从之,有效地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在学术领域,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对话和交流。实际工作部门要主动参与学术问题的讨论,通过组织报告会、研讨会、形势发展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学、科研机构的沟通。学者应该深入实际,研究国情,努力了解中国的历史和现状,避免理论研究与实际脱节,增强参与决策的意识,出好主意,当好智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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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来经营
  ——城市经济整体推进战略研讨会综述
  □马宏伟
  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城市经济整体推进战略研讨会”,前不久在吉林市召开。与会代表认为,城市是发展的载体和改革的中心,当前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基本上集中在城市,因而把各方面的改革和发展作为城市整体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既突出重点,又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来经营,是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以城市建设为基础
  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体现。城市建设与城市经济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的。第一,城市建设本身就是城市经济的一部分。首先,城市建设能够带动建筑、建材业的增长;其次,城市建设既可以直接投资发展房地产业,又可以通过改善交通、环境以及发展商业服务业、医疗、教育等,使房地产增值,从而促进房地产业的繁荣;再次,城市建设能够创造大量就业机会,提高消费水平,从而有利于物质及人口再生产。第二,城市环境也是经济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发达,可以减少生产成本、流通成本,有利于城市工、商、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创业。第三,城市环境还是生活环境,方便、舒适的生活条件,优美的环境,可以极大地愉悦人们的身心,有力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是不可以产值、增长率计量的。第四,成功的城市建设可以使一座城市具有鲜明的特色和风格,如能与当地的自然景观和历史文脉协同开发,则可倍增城市魅力,形成极具潜力的旅游资源。因而与会代表认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龙头是搞好城市建设。吉林市城市建设能在短时间内初见成效,其原因在于:一是他们认识到了城市建设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二是他们善于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来经营城市。吉林市在城市建设中,把城市可以用来经营的存量资产和生产要素,以及未来取得收益的权利,积极稳妥地推向市场,以获得城市建设资金,走出了一条以城养城、以城建城的城市建设市场化道路,实现了城市建设的滚动发展。
  以国有企业改革为突破口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老工业城市来说,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取得突破,对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关系极大。与会代表认为,吉林市国有企业改革初见成效,进而成为该市经济发展突破口的主要原因,一是不仅在一个个企业内部挖潜力、搞改革,而且把全市的国有经济看作一个整体,注重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通过市场重新配置生产要素,通过资本营运、资产重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重新构造市场微观主体,从而推进了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而且,这种改革方式使凝固的国有资产变成了流动的国有资本,为国有经济继续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进一步增强实力、提高素质,充分发挥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创造了条件。二是十分重视企业改革的规范化,通过科学的改革方案设计、规范的操作程序和严格的验收制度的紧密结合,保证了改制企业产权制度、组织结构和运作的规范,因而基本上做到了改一户、活一户。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追求目标
  与会代表认为,在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城市政府的职能要从经营一个个企业转变为经营整个城市,从直接插手具体社会经济事务,转变到完善法律法规,搞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划,引导城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运用财政能力和多种融投资手段,大力发展公共事业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等必须由政府来做的事情上来,从而使城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环境基础、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从吉林市来讲,大力进行城市建设,体现了政府对自己职能定位的认识;从资本营运上搞好国有企业,强调改制企业的规范,其目的也在于使企业真正转变机制。在当前的经济转型期,由于旧体制的惯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城市的发展在许多方面还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和协调,但政府本身一定要认识到自己这种角色的过渡性,其每一次行政干预都应是为了以后不再干预,要有意识地淡出,并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促进民间自组织系统的发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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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
  □魏建
  受教育部社政司委托,由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主办的“二十年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研讨会”,日前在山东威海召开。与会学者围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作了专题研讨。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需要发展的原因。马克思本人的治学精神表明,他将他的学说置于发展之中;以教条主义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导致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停滞;西方经济学已成为中国经济学的显学,理论体系的建设、政治经济学的教学都需要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丰富实践和世界资本主义发展的新情况,需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创新,以增强理论的解释力与现实性。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会学者认为,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自我批判的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吸收西方经济学的合理成分,拓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视野,将更多的现实问题容纳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
  衡量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的标准。与会者认为,既要以实践作为标准来检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同时,也要从科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发展的角度来评价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还不够,还须继续努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与会学者普遍认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新发展的具体体现和典型代表,邓小平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分析方法解决中国现实经济问题的成熟理论,它所包含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等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新,并指导中国的经济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经济发展的本身即表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我国有了巨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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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交流

  推动经济教学与改革实践相结合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述要
  □徐茂魁
  “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十三次会议”前不久在沈阳市辽宁大学召开,全国49所高校的1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就新中国50年来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扩大内需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与会代表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也推动了高校经济理论教学的不断变革。代表们指出,在总结50年经济建设成就和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建设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将成功的经验和实践理论化,创建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促进高校经济理论课的改革;二是继续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研究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大理论课题,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与会代表认为,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是指导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教学和科研工作者一定要很好地学习、研究。与会代表强调,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有进有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抓大放小”,分类指导,通过资产重组培育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特别要重视扶持科技型企业。代表们还强调,国有企业要走出困境,重要的一环是练好内功,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加强企业管理。国有企业只有实现了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针对目前失业下岗人员增加,市场环境偏紧的状况,一些代表还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改革进行了研讨。
  许多代表对当前国内需求不足的原因进行了探讨: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改革成本要由居民负担,使他们对未来收入预期看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使平均消费倾向下降;产品结构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变化的调整滞后,缺乏新的消费热点;国际市场环境恶化,出口增长下滑对国内市场造成压力;等等。对此,代表们还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如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刺激消费需求,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刺激投资需求,开拓农村市场刺激农民的需求,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出口,以及促进供给创新以形成新的消费热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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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将创刊
  本报讯为扩大高水平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在现有的《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和英文版、《历史研究》、《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的基础上,将于2000年2月1日创办《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双月刊)。该刊以全国社科期刊为中心,选摘全国报刊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办刊目标是:成为反映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最高学术水平的文摘刊物;成为敏锐反映重大课题、学术热点与前沿问题的有效传播工具;成为广大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学术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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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版萨缪尔森《经济学》
  □金霞
  美国第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萨缪尔森的《经济学》,是半个世纪以来世界上最流行的经济学入门教科书。前不久,萧琛主译的该书最新的第十六版,由华夏出版社和美国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出版。这次新版,用萨缪尔森的话来说,“已经努力站到了时代的潮头和经济学的锋刃之上”;用经济学家胡代光的话来说,“是它历次版本中改动最大、新意最多、最富朝气和面向未来的一个版本”。
  首先,经过精心和严格的筛选,本版内容更加切合初学者跨入新世纪的需要。在浓缩了的篇幅中,不仅继续包含了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本范畴、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周期模型等,而且还增加了信息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和真实经济周期理论等新内容。
  其次,该书详细地评述了处于经济学最前沿的几个领域,即环境生态经济学、医疗保健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新经济增长理论所强调的技术、发明和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信息经济学的新流派,信息定价的困境,网络经济学问题;投资经济学中的不确定性与博弈论;污染许可证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和案例分析;国际经济学和国际贸易同国内经济变化相互作用机制,欧洲货币一体化的激进思潮等,都得到了应有的重视。
  第三,该书不仅带有信息经济学和国际互联网的时代色彩,而且前苏联、波兰等东欧国家的“休克疗法”,中国成功的渐进式改革,都在转轨经济分析中得到相应的剖析。作者也研究了新兴市场经济体如何从“奇迹”走向新的“奇迹”这一传统发展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新难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在学习和借鉴过程中,还必须清醒地认识西方经济学家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并注意分析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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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财政改革新论》
  □荆林波
  阎坤所著《财政改革新论》,已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以下特点:
  首先,涉及面广泛,基本包括了我国财政领域正在和将要改革的所有主要问题,并对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学科的发展进行了评述,对财政基本理论研究中出现的各种流派作了归纳总结,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进行了评析。
  其次,注重进行国际比较研究,汲取其他国家财政理论研究和制度推行中的经验。比如,在探讨我国分税制改革时,作者对国际上通行的三种类型的分税制,即管理权限分散的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管理权限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分税制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分税制,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进行了横向对比,并总结出一些可供借鉴的共性特征。在探讨遗产税改革时,作者对当今世界上的三类税制模式,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了其优缺点。
  再次,关注中国财政改革的现实问题。在分析分税制时,作者强调,事权与财权相结合,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管理权限,是建立完善、规范、责权明晰的分级财政体制的核心与基础。而事权与财权不清则是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分税制改革完善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

  为记述新中国50年来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的探索历程,有关专家和学者编写了一批图书。图为其中的一部分书籍。李维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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