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为有源头活水来
  ——云南省人大依靠群众加强立法监督工作记事
  本报记者崔士鑫
  今年3月29日,在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首次设立了公民旁听席。十几位来自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普通公民,旁听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这是云南省人大为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新举措。
  据了解,近年来,云南省人大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致力于集中民智,广纳民意,确保立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近日,记者就此到云南进行了采访。
  开门立法听人民意见
  去年7月16日,云南人看到了一件新鲜事:省人大常委会尚未正式通过的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公开刊登在《云南日报》上,征求意见。
  原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为了积极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年初已将这个在全国率先把监督重点集中于被选举、任命者个人的决定列入了立法规划,并组织了以法工委牵头的专门起草小组,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先后八易其稿,才在5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提交审议。审议中,草案基本上得到肯定,但是委员们也提出了其适用范围过宽、重点不明确、过硬措施少等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认为,这样一个重要的决定,单靠少数人关着门来修改是不够的,必须拿到人民群众中间,广泛吸纳民意。因此,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把这一决定的草案修改稿登报,公开征求各族人民意见。
  草案见报的当天,就有人拿着当天的报纸,专门到省人大来提意见、反映情况。云南各地、各部门的干部、群众纷纷来函来电,献计献策。草案见报激发了一些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全省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参与修改这一法律草案的积极性,自觉地对各项条款展开认真探讨、收集群众意见,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见。
  当修改后的草案在9月提交给常委会会议时,委员们都认为修改稿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最后这一草案以无记名表决方式获一致通过,并在全国引起了较大反响。不少地方来云南省人大索要条文内容、考察立法过程。
  草案登报讨论,也使草案在还没有正式颁布施行前,就已深入人心。法规正式颁布后,自然会产生足够的效力。监督决定的创新之一,是确立了对有关人员在得到任命前就有关法律知识进行考试的制度。云南省自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已有4人因未能通过考试而被人大否决。
  代表视察走群众路线
  今年,举世瞩目的云南昆明“世博会”,获得了极大的成功。昆明人说,“世博会”开得成功,省、市两级人大对各项工作的推动和监督功不可没。
  人们不能忘记,1997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合组织在昆明的部分全国、省、市的人大代表,对昆明市的“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行的一次引起很大反响的视察。
  与众不同的是,这次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老百姓人人皆知的视察,却仍然具有“突然性”:除了市区两级政府推荐的地方,代表们也突击抽查了一些群众意见大、问题多的“死角”;在视察的81个点中,约1/3的点是根据群众的反映进行临时突击检查的。而在原定实地视察阶段已经结束、转入代表评议后,依据群众反映,视察组又再次分组突击进行了实地检查。
  突击抽查,使视察组看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直接倾听了广大市民的要求和呼声,也使一些问题通过新闻媒体暴露在人们面前,令有关部门和市民都深受触动,增强了整治市容市貌的紧迫感。一时间,视察成了广大市民的热门话题和关注的焦点,从而为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整改方案、为“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打下了基础。
  “人大立法要听取群众意见,反映人民意志;要搞好监督,更是离不开人民群众。”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他的感想,“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它一刻也不能离开人民。近几年我们制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出台了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等等。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监督也不能只靠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这一部分人,必须要走群众路线。”
  据介绍,云南省人大特别重视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并为此专门制定了交办、处理程序,从受理的申诉、控告案件中选取重大而又具典型性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群众感到人大的监督管用了,纷纷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人大反映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前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收到群众反映各种问题的来信6000多件,去年上升到7000件,今年预计将超过8000件。这大大增加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四川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春熙路派出所是公安部“为人民服务,树公安新风”窗口单位,曾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一等功。图为户籍民警近日在居民大院里挂牌服务,响亮地提出了“有困难就找我”的口号。新华社记者刘前刚任硌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近日福建厦门警方查获一起非法运输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熊猫皮案,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图为民警和厦门动物园技术人员在对熊猫皮进行鉴定。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组建于1995年的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担负着上海沿海、沿江地区打击走私、偷渡、缉枪缉毒和维护海上治安等任务。5年来,该支队共查获偷渡案件14起,抓获“蛇头”18名、偷渡人员260名;查获走私案件62起,缉私物品总案值达1.6亿元人民币,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李勇黄鹤云朱沛华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开门立法新尝试
  ——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听证会
  徐惟凯王菲
  九月九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了一次特别的会议——立法听证会。会上,十五位社会各界人士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地方立法中率先引入听证制度,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探索立法民主化、公开化,提高立法质量的又一新的尝试。
  此次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消息在媒体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电话报名和咨询此事的人十分踊跃。报名截止时间内,三十人报名发言,并按要求报上发言要点,另有四十余人报名旁听。报名发言者中,有建设施工第一线的经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还有大学建工系教授,执业律师和金融机构人员。报名旁听者中有建筑院校的学生、工程监理人员,美国和澳大利亚驻广州领事馆的官员也报名旁听。组织者从三十位报名发言者中,按报名先后及支持与反对意见大体对等的原则,确定了二十人在听证会上发言。
  听证会上,首先由主持人、省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陈之泉介绍条例修订草案的基本内容,并宣布了会议程序和发言守则,介绍了听证人的基本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森林和常委会委员及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共十一人担任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
  听证会上,各发言人认真陈述己见,并且正反意见的发言人多次互相质疑,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一是法规中应否规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二是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工程是否也强制性纳入招标。对第一个论题,反方认为国家新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提及交易中心,地方立法不能超出国家立法范围;正方则认为明确交易中心法律地位是规范有形建设市场的必需。对后一个论题,反方意见是:规定外资项目也须实行招标,不符合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正方的意见是,外资工程如果质量不良也有可能危害公众的安全,按国际惯例应当公开招标。
  旁听席上,来自广东省建委的一位旁听者根据听证会发言守则规定,通过记录员向主持人递交要求发言的书面申请,主持人允许他作五分钟发言。他针对论争中有的发言人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招标代理机构混为一谈之误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基建处段黎星坦言,自己是从报上看到消息,主动报名参加的,用了一个星期时间写了一份几千字的发言。自己报名发言完全是为了让立法机关听到自己思考了很长时间的意见,至于采纳与否,由立法机关决定。
  会议之后,听证会主持人组织听证人对听证内容及听证参加人的发言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研究,并编写出共有四十七页的听证报告书。报告书包括: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参加人发言的基本观点及争论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附听证笔录。这些材料将提交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该法规修改草案的参阅材料。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森林认为,推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是省人大常委会努力的一个方向,今后将更多地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拓宽民主的渠道。今后常委会会议也要增加旁听席,使更多的群众能了解立法程序,参与立法过程,行使民主权利,监督立法工作。(附图片)
  左上图为听证会场全景。
  古汉娜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监督力量的源泉
  心文
  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正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
  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存在如何倾听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问题。在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中,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徒法不足以自行,离开了人民群众,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危险,就会削弱监督的力量。
  因此,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靠群众行使好国家权力。
  其一,切实按照人民的意愿确定工作方针、工作重点。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的权力机关,在联系群众方面有天然的优势。要心中装着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把握群众最为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依法行使职权,把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地方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的重点。
  其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集中民智,吸纳民意。在监督工作中,要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依靠群众,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实效。
  其三,切实代表和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只有真正代表了人民的利益,维护了公民的权益,人大的监督才能获得源源不尽的力量,成为“最高层次的监督”。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社会视点

  有关部门曾公布过一项抽样调查结果:社会公众安全已成为当前人们的第一需求。那么,如何满足人们安居乐业的需求?如何——
  让百姓拥有安全感
  本报记者毛磊
  有权获得安全感
  今年5月30日,一起特大凶杀案震动京城。
  居住在北京石景山区的罪犯赵连荣从自家窗户攀上邻居家的阳台,潜入屋内企图行窃,不料惊醒了屋内熟睡的姑娘们,于是他竟挥刀将这8位外地来京务工的女青年全部杀戮,其情其景惨不忍睹。
  人们在为8个姑娘悲惨命运扼腕叹息时,不能不更加关注自己的安全感。
  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安全已成为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为,人们在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高质量生活的同时,他们有权获得安全感。
  如何评价安全感
  社会学家认为,社会成员个人所需求的安全,是个人生命与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社会成员普遍的安全,即是公众安全。因此,公众安全是政府与百姓共同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
  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许多与会代表与委员对社会治安状况都提出了批评意见和改进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抢劫、爆炸、绑架、杀人等恶性案件不断发生,个别地区村霸、市霸、街霸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滋生事端,不少农村地区因宗族、边界纠纷等引发的群众性械斗事件时有出现,这一切都使人不免忧心忡忡。
  事实表明,目前我国的公众安全感有所下降。
  现在,社会上不少人对于我国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社会治安状况充满怀念之情,认为那时社会治安称得上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相比之下,对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深感不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社会治安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环境的治安状态,因而对于这种治安状态的评判不能脱离其所依存的社会。换言之,社会治安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它是一定的社会生存状态的客观显现,并且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在社会治安的评价因素中,犯罪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人们往往通过犯罪率的高低评价一个社会的治安状态,而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结构本身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在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由于社会发展迟缓,社会生活稳定,因而犯罪率保持在一个相对偏低的水平上,人们具有较高的安全感。在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相对开放的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发展迅猛,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人们的自由度提高,因而犯罪率保持在一个相对高的水平上,人们具有较低的安全感。如果我们脱离这种社会环境,孤立地评价社会治安,实际上很难得出正确的评价。
  如何提高安全感
  提高公众安全感的关键,是创造更安全的社会环境。如何创造更安全的社会环境?着眼于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控制体系将是我们现实的选择。
  这包括加强社会控制组织体系的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变过于偏斜的社会分配政策和惩治腐败,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等从根本上缓解或者消除各种社会治安隐患的措施。在社会控制组织体系建设方面,从数量和质量上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是必要的。而公众参与尤为重要。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宋林飞提出,直接遏制与消除威胁公众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首先是要依靠警方的力量。而防止“罪案漏减”是警方发挥更大作用的一个重要环节。公众安全程度,不能仅仅从罪案统计上看。不少犯罪发生后,受害人并没有告知警方。警方也常常将一些犯罪案件未真正立案。破案率往往对企图发生犯罪行为者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因此,对于警方来说,必须尽力减少“罪案漏减”和尽力提高破案率。同时司法系统的合理量刑与惩罚是增强法律体系威慑力量的手段。为了预防犯罪,一定要让潜在的罪犯相信,惩罚是一定会发生的。惩罚的及时性与必然性,一般比严厉性更为重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罗建平则表示,警方的重要职责是把公共安全管好,把社会面控制住,而不可能把维护治安的工作全包下来。如果把治安管理、防范同社会服务结合起来,就可以多渠道地吸纳人力、财力资源,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维护治安的工作形成一个新的产业。为了满足社会各方面、多层次的安全需求,应当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上海市黄浦区是一个繁华商贸区,过去自行车、机动车被盗十分严重。为此区里招聘一部分下岗职工成立了“黄浦区车辆停放管理公司”,划出一定区域保管车辆,靠收取的存车费来维持公司的运转。还有一个成功范例是铁路护路联防,铁路局向货主收取少量治安联防费,专门用于铁路护路联防,通过加强治安防范,铁路治安面貌明显好转,货主的安全感增强了,铁路部门的赔付少了,地方的治安问题少了,铁路沿线的农民参与护路工作得到了报酬,从而形成了一种有人出人、有钱出钱、共同参与、共同受益的良好机制。
  可以说,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是人们所渴求的,也是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增长所需求的。但社会发展同时又会带来各种社会治安问题。因此,对于社会治安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应当有一种辩证的认识,而创造安全社会环境的各种对策,也都应当建立在这种辩证认识的基础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