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周克玉作气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气象法草案基本适应我国气象事业发展需要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今天在第十二次常委会上作关于气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气象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是可行的,能基本适应我国气象事业当前发展的需要。
  周克玉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气象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多数常委委员认为,二次审议稿根据常委会初次审议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肯定气象事业应将公益事业服务放在首位,内容较全面,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周克玉说,有的委员提出,气象法应当将气象工作为农业服务放在重要位置,在总则中要明确规定县级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无偿向农民提供公益性气象信息。”并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增加关于发布“农业气象预报”的规定。
  他说,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发展气象信息产业”的内容,将其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周克玉报告的修改意见共有八条。他说,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李伯勇作会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会计法修订草案主要规范是可行的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在作会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会计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主要规范是可行的,适应了当前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李伯勇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会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完善了有关规定,在进一步修改后应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他报告的主要修改意见涉及会计使用的专业词语的表述、有关处罚规定的法律衔接等5条。他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关于不得将检举内容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的规定,含义还应当规定得更明确一些。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关于处罚违法行为的主体问题,李伯勇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只规定了对个人的处罚,还应当增加对单位的处罚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增加规定“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张绪武作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
  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上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作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报告认为,为了适应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需要,防治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很有必要。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对争议较大的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按照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原则上以“三定方案”为依据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了有关可以明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条款,并按照有些具体问题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予以明确的意见,建议在本法中增加一条,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的意见,我国现在虽然还没有条件将海上执法队伍统一起来,但发展趋势是实行海上统一执法,因此作为过渡阶段,目前有关部门可以在海上联合执法,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
  报告还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立的确定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基金制度等提出了修改意见。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乔晓阳就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指出
  体现主权原则有利平稳过渡
  本报北京十月二十五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的常委会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我国政府将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对澳门原有法律进行了审查和研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委员长会议审议了这个建议,并委托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筹委会的建议拟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委员长会议将该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乔晓阳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澳门原有法律中抵触基本法的规定作出处理,是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说,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筹委会的建议草拟了这一决定草案。他就草案的几项内容作了说明:关于澳门原有法律的基本情况和审查范围;关于整部法律、法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处理问题;关于法律或法令的部分条款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处理问题;关于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的适用原则以及名称、词句的替换原则;关于对今后发现与基本法抵触的澳门原有法律的处理;关于对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的处理等。
  乔晓阳说,根据上述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抵触基本法的原有法律数量很少,绝大多数原有法律均可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这种处理方式,既能体现主权原则,又能保证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有利于澳门平稳过渡。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顾昂然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
  正确处理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关系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今天上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汇报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修改情况。他说,关于海事案件的范围和本法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关系,是本法的重大问题。
  他介绍说,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部门提出,草案中有关海事案件范围的规定过宽,因此,法律委员会认为,本法应只适用于审理海事案件,不属于海事的其他民事案件,不适用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提出了建议。
  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本法属于特别程序法,应当正确处理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拍卖法、担保法等法律有规定而本法不必做特别规定的,可以不做规定。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修改草案中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重复规定的条款。
  顾昂然还对有关证据的搜集,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等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乔晓阳作关于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
  监督重大违法案件是集体行使职权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天的大会上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这一规定草案进行初审后,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5个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李鹏委员长又亲赴云南、四川、重庆就草案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地方人大和司法机关及法律专家对草案的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稿。法律委员会又于本月召开三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
  乔晓阳对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作了汇报。关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问题,乔晓阳说,有的委员提出,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是集体行使职权,这与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所采取的转办等方式是不同的,草案应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本法所规定的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顾昂然作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强调
  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提出刑法修正案草案,目的是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据介绍,这一刑法修正案草案,是由3项内容合并而成的。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时,不少委员提出,刑法已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考虑到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采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较合适;同时,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扩大规定,因此,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法律委员会将上述3项内容合并为刑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这是现行刑法中没有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补充到刑法中。
  顾昂然说,1997年修改刑法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在渎职罪一章中作了规定。同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犯罪,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作了规定。有些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部门、地方反映,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有些行为,如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国际外汇、期货市场上进行外汇、期货投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仓储或者企业管理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根据刑法现有规定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顾昂然还就刑法修正案草案的其他内容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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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李传卿就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强调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就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部法律有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他说,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
  李传卿说,这次对产品质量法的修改主要是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严重,“打不痛、打不死”、屡禁不止的问题,明确地方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手段;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他指出,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是解决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打不痛、打不死”的重要措施。为此,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
  针对现行产品质量法罚则中对违法所得难以取证和计算的问题,草案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现行产品质量法罚则中对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规定的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修改为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
  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堵塞伪劣产品的销路。草案第十三条对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作了补充,改为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针对专门生产伪劣产品的窝点、“造假专业户”彻底清除难的问题,草案第二十一条对产品质量法增加一条,作为该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比照本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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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张春生就立法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就立法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他说,需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认真总结立法实践经验,拟订了立法法草案。日前,经委员长会议讨论同意,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法是一部基本法律,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提请明年的全国人大会议审议。
  张春生在谈到立法的必要性时说,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法律的制定程序又作了具体规定。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切实可行的。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某些混乱。
  他说,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总结20年来的立法经验,本着既要促进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的指导思想,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张春生还就立法法草案的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规则,法规、规章的备案等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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