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为国企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
  本报记者吴兢
  改革越深入,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越需要法律的保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对司法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进一步做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服务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记者:据了解,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地运用检察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在促进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改革和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请您就此作一简要介绍。
  韩杼滨:检察机关为国企服务,主要是通过公正执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国企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依法查办发生在国企中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清除“蛀虫”,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的部署,依法查办了一批发生在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办案,有力地打击了国企中的严重腐败分子,为国企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惩侵害国企利益、破坏国企发展的其他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批捕、起诉了一批走私、假冒商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盗窃诈骗国企财物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认真受理、及时处理涉及企业职工权益的来信来访,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为促进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检察机关还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国有企业案件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依法进行了监督纠正。特别是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等原因而导致判决、裁定不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经济案件,依法提出抗诉,以保护国企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结合办案大力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
  记者:从您介绍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在推进国企改革和发展中确实大有可为,前一个时期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请问下一步在这方面有什么打算?
  韩杼滨:为进一步做好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工作,最近我们专门召开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座谈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着眼新的发展,研究制定了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做好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国企的改革和发展,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国企的各种犯罪活动,加强执法监督,结合办案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为国企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记者:办理涉及国企的犯罪案件,是一项法律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检察机关如何在执法工作中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
  韩杼滨: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关于搞好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查办涉及国企的犯罪案件,要严格区分法律政策界限,切实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办案有力地推进国企的改革和发展。具体说,就是要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对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对改革中的失误者,要积极进行挽救;对受到失实举报的,要澄清事实。
  我们还特别强调要注意和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不能因为办案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办案中,要注意维护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开展预防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韩杼滨:加强预防工作,从源头遏制贪污、贿赂、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不少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受到党委、政府和企业界的欢迎。今后,我们要继续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要结合办案和执法监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要加强在国企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热情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国企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用法律规范企业行为。要主动深入到案件多发行业和重点工程项目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同步预防。我们还要对国企中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趋势等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措施,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反映,为推动社会预防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作出努力。(附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让国企远离“黑洞”
  克克
  近年来,在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出现了令人痛心的“黑洞”。而这个“黑洞”的制造者,便是在国企中进行贪污、贿赂以及玩忽职守等经济犯罪的“蛀虫”。
  现实生活中,这些“蛀虫”在国企中制造的“黑洞”令人触目惊心。他们有的利用企业改组、联合等之机,侵吞、私分、挪用企业的资产;有的在本企业中大肆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造成了企业的严重亏损,以至于将原本效益好的企业“吃”成了“亏损大户”;有的身在特困企业仍作威作福,成了“穷庙中的富方丈”……
  据检察机关的权威统计,近几年他们查办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中,国企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占1/3以上。1998年1月至今年8月,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国企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2万余人,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总人数的43.8%。
  这类“黑洞”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在经济上,他们严重扰乱了国企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政治上,他们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涣散人心,激化矛盾,破坏了社会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呈现一些新的趋势:发案相对集中在银行、电力、建筑等部门;窝案、串案多,有的案件从企业领导、部门领导到生产经营人员多人联手犯罪;犯罪分子犯罪后携款潜逃的增多。这些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机关办案的难度。
  清除国企中的“蛀虫”,让国企远离“黑洞”,这是发自群众内心的呼声,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依法查办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消除国企中的“蛀虫”,检察机关既义不容辞又刻不容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河北法制教育出效益
  据调查,企业货款回收率平均不足40%。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货款回收专项教育,促使1.29亿货款得以回收。
  当企业感到资金困难时,传统的解决办法是找银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开展“送法进企”活动中,从查找原因入手,运用法律手段深挖内部潜力,取得了明显效果。
  检察人员在国有企业调查时,很多“老总”反映,销售网络回款慢是使人头痛的难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进一步调查中了解到,企业货款回收率平均不及40%。有的销售人员“吃了人家嘴软,拿了人家手短”,不积极催款;有的能力低,不能以法维权,要不来款;有的销售人员截留挪用货款。
  为此,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货款回收专项教育活动,专门给营销人员上专题法制课,重点讲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侵占资金罪的有关规定,讲明怎么做合法,什么行为违法,以及违法的后果。
  在讲法制课的过程中,检察干警还注意讲明一些政策性规定,如在限定的时间内退还货款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这样的法制课,实质上是专题预防犯罪教育,使营销人员受到极大触动,法律的威慑力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兴隆县检察院查办了该县支柱企业莽源公司一副总经理挪用、贪污、受贿案,结合此案,给有关人员以案释法,使回款率由15%上升到95%,5个月共回收滞留货款1000万元;冀州市检察院在春风集团暖气片厂开办法制培训班后,业务员主动与企业签订1998年货款回款计划,这个过年连工资都发不出的企业很快就回收货款500万元,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三河市检察院在长城橡胶总公司上法制课后,一驻外销售部经理第二天就将原打算私用的6.5万元货款交给公司。
  截至目前,在河北省检察机关的481个联系企业中,已回收货款12944万元,法制课带来了巨大、直接的经济效益。
  (侯文)(附图片)
  图为吉林省长春市的检察官们深入到大型国有企业生产第一线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肖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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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湖南打击与保护并重
  该保护的坚决保护
  能挽救的尽量挽救
  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是举国上下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在湖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们积极探索运用检察职能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有效途径,受到了当地的好评。他们的经验是:依法稳妥地查办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与保护并重。
  据统计,去年以来,湖南省各级检察机关深入180余家亏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挖出了一批“穷庙中的富方丈”。他们通过办案为企业追回赃款和散失资金1.5亿余元;帮助停产的34家企业恢复生产,使29家企业扭亏为盈。
  在醴陵市,检察机关拯救一家国有瓷厂的故事被当地传为佳话。1998年3月,这家瓷厂因经营不善破产重组。但重组之后,企业生产仍不能正常开展。厂里的职工多次上访。醴陵市检察院接手后,昼夜加班,仅用20天时间就查清了该厂原厂长、原副厂长、基建科长等人受贿串案。案件的查处,极大地振奋了瓷厂职工生产自救的决心和信心,瓷厂的生产经营重新走入正轨。今年上半年,产品出现了近3年来的首次供不应求。
  在深挖“蛀虫”的同时,湖南省检察机关对维护企业形象、保障正常的经营秩序予以了特别关注,该保护的坚决保护,能挽救的尽量挽救。对查清举报失实或诬告陷害的,他们及时对被举报人予以正名澄清。在实践中,他们坚持做到传唤不得影响企业稳定;不得随意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得在企业吃喝玩乐、索拿卡要等等。
  为了帮助国企增强对“蛀虫”的抵抗力,湖南省检察机关主动深入企业内部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涟钢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1997年初,检察机关在企业查处了系列贪污贿赂案件40余起。在办案中,检察院发现该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他们便帮助涟钢一一剖析,制定了整改措施。对于检察院的帮助,涟钢人非常感激:检察院是我们的良师益友。(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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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上海查处与预防齐抓
  采购招标制、核价制、定点制、评议制、询价表制,为职务犯罪多发的采购环节带上“安全帽”
  在国际大都市上海,大中型国有企业也比较集中。为了更好地为国企改革与发展服务,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深入查办国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切实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为了加大打击国企“蛀虫”的力度,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开拓案源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他们深入国企单位,采用黑板报、座谈会、法制报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鼓励和引导群众正确举报。
  上海市检察机关还建立了案件信息联席会议制度。在宝山区,检察院先后与冶金、基建、化工等系统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畅通案源信息渠道。
  在大力打击国企“蛀虫”的同时,上海市检察机关加大了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力度。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从机制上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对策。
  1998年,针对企业物资采购环节上存在的诸多弊端,检察机关与市工业纪委、市交通纪委、市建设纪委共同总结出五种采购环节上的制约机制。即:采购招标制、核价制、定点制、评议制、询价表制。这五种采购制约机制首先在这些委、办所属的国有企业中予以推广使用,对遏制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增强国企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上海市检察机关先后组织了2000余名国企厂长、经理、部门负责人参观提篮桥、军天湖监狱。在押职务犯罪人的现身说法,给国企干部上了生动而深刻的法律课。一名国企领导参观监狱后感受颇深,在留言簿上表明了自己的守法决心:“不能不来,不能再来!”(晓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企业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为何利润却在下降?请看——
  “蛀虫”不除不收兵
  白锡喜
  今年3月以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北京京华印刷总厂几名业务员贪污案件的同时,以案讲法,打防并举,帮助该厂整章建制,使得这个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困境中获得新生。
  改革开放以来,京华总厂在国家和市里的支持下,把握机遇,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综合实力不断加强,经济效益逐年提高。然而,自1995年以来,这个厂的经济效益、利润却在逐年下降:1995年为300万元左右,到了1998年降至220万元。
  利润到哪里去了呢?
  职工们反映,厂里的业务员花钱大手大脚,多数业务员都自己买了小轿车,收支明显不符。据说有个业务员到饭店吃饭时,鞋带开了,他让饭店的服务员给系了一次鞋带,就付了一张百元大钞。
  西城区检察院接到京华总厂的举报后,检察长田玉龙、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马文龙十分重视。重任落在了反贪局检察员王海和郑军的肩上。
  马文龙来到京华总厂了解情况,并对该厂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进行了普法教育。会上,马文龙代表西城区检察院向京华总厂宣布:“不把企业的‘蛀虫’全部清除,我们决不收兵。”
  京华总厂是一个以印刷工艺高、质量好、守信誉著称的大型印刷厂,而这些“蛀虫”看中的正是这一点。为了掩人耳目,他们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个名叫“北京京华标牌印刷厂”(以下简称标牌厂)的私营企业。对外他们谎称标牌厂是京华总厂的“三产”,于是,把从京华厂客户那里揽来的业务,先送到标牌厂“宰上一刀”,即把利润卡出一部分。有的干脆把客户拉到标牌厂,将全部利润装入自己的腰包。
  十几个不眠之夜,王海和郑军在厂领导的协助下,终于查明:北京京华印刷总厂业务员于斌,涉嫌于1996年至1999年在主管、经办京华总厂与北京某有限公司印刷业务过程中,采取欺骗本厂财务部门的手段,侵吞截留某有限公司所付款50多万元;京华总厂业务员储天昕,涉嫌于1994年至1998年,在主管京华总厂与北京两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印刷业务中,采取隐瞒客户实际付款金额的手段,先后侵吞截留公款120万余元据为己有。
  京华总厂业务员张怀东慑于法律的威力,交代:他在经办京华总厂与北京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印刷业务过程中侵吞截留7万元。
  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在北京印刷集团公司和该厂的领导、工人们的大力协助下,终于切除了滋生在京华总厂身上的毒瘤。同时,他们又当机立断,依法将标牌厂查封,堵住了癌细胞得以滋生的“血脉”。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通过办案,在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协助该厂找回客户。几年中,有十几家的大客户被于斌等人拉走,经过工作,目前已有50%的客户回归。
  当日前记者随同案件承办人王海、郑军来到京华印刷总厂时,厂内轰轰鸣鸣震响的印刷机声振奋着我们的心。厂党委书记陈云芝坦率地说:“过去,我们厂的管理制度确实不够健全,结果让腐败分子钻了空子。案子破了之后,检察院帮我们建立健全了不少堵漏的制度,比如《外加工管理规定》、《业务员手册》、《回收款规定》等。检察院的同志帮了我们的大忙。”(附图片)
  图片说明:犯罪嫌疑人用赃款购买的印刷机器,日前由检察院发还给京华印刷总厂。工人们连夜安装调试,现已投入使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检企共筑防腐堤
  山东省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总裁鲁群生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坐落在黄海之滨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大型一级企业。
  回顾企业近十年的发展历程,我们深深感到:国企改革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支持和帮助。集团与青岛市检察机关联手在企业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几年来,检察机关与我们一道,大胆实践,从建立三项机制入手,逐步培养和提高企业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努力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中,收到了较好效果:
  1.建立领导机制,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组织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之初,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与集团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以检察长和集团总裁挂帅的预防犯罪工作协调小组。
  2.建立教育机制,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法治意识。检察院领导每年分别为集团总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上一至两次法制教育课;检察院还编印了《国有企业经济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小册子,发到每个员工手中,教育员工知法守法。
  3.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各项预防措施落到实处。自1996年起,集团总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驻外销售点均设立了经济犯罪举报箱,还专门设立预防犯罪工作联络员。在容易发生犯罪的工作部位,检察机关为预防犯罪献计献策。比如,他们建议集团建立进货的《公开竞价制度》,有效地保证了进货质量,并预防了犯罪发生。(附图片)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动为国企服务,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图为目前该院反贪局配合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于波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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