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音像市场的困惑
  本报记者王比学
  价格低、利润大、市场广,成为盗版音像制品屡禁不止的原因
  盗版音像制品的存在,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组建全国反盗版联盟提上议程
  近年来,我国文化事业发展迅速,音像市场不断繁荣。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猖獗。这些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使我国音像市场陷入困惑境地。
  盗版音像制品为何屡禁不止
  音像制品因其获利颇丰、盗制方式简便等诸多因素,成为不法之徒眼中的一块“肥肉”。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盗版音像制品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价格低、利润大、市场广。
  我国政府对盗版光盘的打击从未间断过。据国家版权局提供的统计资料表明:1998年全国版权行政机关共收缴盗版音像制品近70万张。从1994年查获第一条盗版音像制品生产线至今已查获83条非法生产线。重拳出击,虽收到了很大的战果,但盗版音像制品却总是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国家版权局官员,他们认为是盗版的暴利诱惑,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业内人士说,制作盗版光盘的利润起码是10至15倍的暴利。
  盗版音像制品在价格上的优势,是其占有市场的主要原因。现在有些媒体片面宣传只要正版音像制品降低价格,盗版自然而然就会减少。国家版权局官员认为其实这是一种误导。正版音像制品再怎么压价,也竞争不过盗版音像制品。正版光盘为什么成本这么高?通过从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是因为正版光盘除了制作费、发行费、宣传费要计入成本外,主要还包括版税。如正常引进一部普通的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国影片,按发行5000套来计算,仅版税就要付10000多美元,分摊到每张光盘上,成本就超过了16元人民币。再加上制作、印刷、包装、运输、发行、宣传、税收、成本价已超过30元人民币,同时,因为正版光盘的制作要求要规范得多,要支付版权使用费、工商、税收等费用,相对投资大。而一张盗版光盘的制作成本只有几元钱,制作条件简陋,制作速度快。一张正版光盘的成本价要超过盗版光盘的4至5倍。到了市场,一张正版光盘要卖到40至50元,而一张盗版光盘的价格不超过20元。
  另外,盗版音像制品上市快、周期短,能满足人们的求新心理,也是盗版音像制品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新进口的大片,甚至在国际电影节上刚刚获奖的影片,观众便可通过盗版大饱眼福,这些影片绝大多数是通过非法途径走私进来的盗版带,无疑也就侵犯了原作者及出版商的版权。当今《还珠格格》可谓是火遍了大半个中国,活泼可爱的“小燕子”仿佛是一夜之间飞进了千家万户。可是当“小燕子”刚一登上电视屏幕,拥有唯一正版授权的广东俏佳人音像公司还未正式出版VCD光盘,社会上就发现了该剧的盗版光盘。细心的人如果仔细把盗版盘与正版《还珠格格》对照,就会发现这些盗版光盘的内容不全,制作也相当粗糙。盗版者多以“快而新”为其制胜法宝。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有2000多万台VCD机上市。随着VCD机大量进入家庭,VCD光盘的需求量在逐步上升,光盘生产有很大的市场。许多买盗版光盘的人明明知道是盗版,但就因为其便宜,反正一张光盘看一次就行了,用不着花那么多钱去买正版光盘。因盗版光盘不像假药,吃了伤身体,甚至要出人命。贪图便宜的消费者大量购买盗版光盘,变相支持了盗版,同时也压制了国内正版音像产业。
  盗版音像制品对社会的危害
  盗版音像制品的存在,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阻碍了文化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一部音像制品的上市,要经过一系列完整的运作程序。而盗版音像制品的上市则打乱了这些程序,甚至抛开了这些必经程序,从而造成文化管理市场的混乱。做正版音像的人投资的资金都被盗版者“掠夺”走了,利润全无,创作积极性遭到严重挫伤,势必阻碍整个文化市场的发展与创新。如果任由盗版者猖狂行事,我国的文化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小而言之,一个出版社的生存发展也会受到制约。
  盗版音像制品也严重冲击了民族出版业,特别是新兴的光盘产业,造成国家经济和税收的巨大损失。由于盗版光盘抢占了正版光盘的市场,使得正版光盘的出版和发行十分艰难。
  在这些盗版音像制品中还存在有大量的“黄毒”,严重污染了人们的视听环境,盗版音像制品,由于录制内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往往是生产者想生产什么就生产什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为了牟取暴利,生产者出版和发行一些充斥色情、暴力、淫秽画面的光盘,对观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对社会风气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我国音像制品的保护体制
  我国对音像制品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管理两套体系“双管”齐下、并行运作的体制。
  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紧接着,上海、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人民法院也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0月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实施,版权官司只会增加不会减少。通过司法保护途径,可以有效地打击盗版者,挽回经济损失,同时对公民也是难得的法制教育。
  除了司法途径保护音像制品外,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国家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也是行政执法部门,对造成社会危害的严重侵权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国家版权局自198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宣传法律、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完善管理体制的工作。国家版权局还通过各种媒体,结合查处大要案进行宣传工作,宣传普及版权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各地版权局1998年共受理各类版权案件1208件,其中处罚826起。
  面对盗版的嚣张气焰,一些著作权人已经开始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因其引进的《林志颖》音带被盗版,曾诉诸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带出一连串的盗版官司,并且胜诉获赔近20万元。这一战绩不仅鼓舞了该社,而且振奋了整个音像界,许多音像单位学习他们的经验,纷纷将侵权者送上法庭。
  记者在国家版权局还了解到,目前,上海、广东、四川、江苏、重庆等省市在当地版权局的指导下,已经成立了当地的反盗版联盟,配合当地版权局及其它部门联合打击盗版。针对当前盗版活动跨地域的特点,国家版权局拟在各省相继成立的反盗版联盟的基础上,成立全国反盗版联盟,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打击盗版快速反应机制。(附图片)
  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治安处前不久在一音像市场查获了几万张盗版光盘。徐虎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闻背景

  中国著作权法律体系
  版宣
  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与著作权相关的造纸及印刷术皆起源于中国。
  以明确的法律形式保护作者的权利,在中国始于20世纪初叶。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了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5年和1928年,中国当时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又先后颁布实施了各自的著作权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止了旧政府的一切法律。但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保护作者权益的行政规章,如《书籍稿酬试行办法》、《剧本上演报酬办法》等。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3个月后,中国成为该组织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990年9月7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与著作权法同时实施,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
  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国分别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此前,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中国著作权法中某些与伯尔尼公约不尽一致和不尽明确的地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994年7月5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对中国刑法作了补充。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将“决定”的内容纳入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法。
  此外,国务院还于1994年8月25日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国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建立起了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家庭录制广播电视节目需支付报酬吗?湖北美术出版社提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打击盗版仍需着力
  晓冯
  盗版之害由来已久,我国政府致力于打击盗版已有多年。然而,盗版仍气焰嚣张,在大街小巷的书摊上,在穿街走巷的小贩背包里,甚至公然在个别音像店、书店、软件销售店的货架上,都有五花八门的盗版制品。是政府的打击力度不够吗?
  近年来打击盗版多管齐下,立法上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列入刑法(1997年),行政上从版权、文化、海关、广电以及公安、工商各个方面对盗版进行围追堵截,同时在扫黄打非工作中打击盗版的成分也不断加大。我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查处大量侵权盗版案件,收缴盗版品更是不计其数。
  政府打击的力度已经够大了,正版的价格已经降得不能再降了,但与盗版之战还得继续,正版的胜算又有多少?
  首先是对消费者的争夺战必须取得胜利。正版与盗版之战的战场是在我们的消费市场,正版与盗版所争夺的就是消费者,正版与盗版之战谁胜谁负归根到底将取决于消费者的趋向。随着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宣传力度的加强,有关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普及面已经越来越广,广大消费者也已经开始对盗版的危害有了一定的认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正版出版物最终会赢取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其次,正版出版物还必须加强自我保护,决不给盗版者以可乘之机。近来,许多正版出版物的制作者和作者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并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一系列的防盗版、反盗版措施。华艺出版社在出版王朔的《看上去很美》时就采取了一整套防盗版、反盗版措施:出书前严格保密,甚至到正式发行前一天书名仍然对外保密,而后又以特种纸张出书、附加光盘、全国同时发售、经销商必须持有华艺的授权书等多种手段严格控制出版发行的各个环节,最后又以极低的价格打入市场发行,同时在图书上注明反盗版热线,请读者及时举报。最终,华艺在与盗版之战中取得初步胜利,获得了应有的效益。由于与盗版斗争多年,正版出版物的作者以及制作者们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很多采取类如华艺此举者,都很好地维护了自身利益。
  再有,随着盗版活动跨地域特征的出现,反盗版也应相应地成为全国统一的行动。目前已建立起反盗版联盟的上海、广东、四川、重庆、江苏几个地区已经开始运作,并开始互通信息、统一部署、联合行动、携手打击盗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声势浩大的全国反盗版联盟的成立,盗版者的日子会越来越难过,而正版出版业也必将取得最后的胜利,如此才不会有负其“朝阳产业”之美称。
  盗版还在,反盗版之路还长,打击盗版各方仍需着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方忠告

  警惕有人伪造公证书
  龚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证制度得到迅速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在对外交往和经济流转中,公证书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文书,如公民因私出境或继承域外财产等,各国均要求提供有关的公证书。
  由于公证书的作用日益显著,从80年代末,公证书就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伪造的对象。近几年,伪造公证书的活动再次猖獗。其表现为:1.盗窃公证专用纸的案件大幅度增加。今年2月3日至3月19日全国连续发生六起公证专用纸被盗案件,是去年的3倍,累计被盗1.4万张,被盗纸主要流往福建。目前,已发现利用被盗纸伪造的公证书。2.司法部在核查外国使领馆退查的公证书中陆续发现一些伪造的公证书,我驻外使领馆也发现了一些伪造的公证书。3.今年从台湾海基会退查的公证书中,已发现5起、30多件伪造的公证书。4.今年成都房产登记部门已发现5起伪造的赠予公证书。5.陆续发现一些利用伪造公证书进行经济诈骗的案件。6.已发现伪造、贩卖公证专用纸的案件。1998年北京市司法局在海淀附近的黑市上以每张700元的价钱购得公证专用纸两张,据贩卖者称:要多少有多少,伪造好的公证书开价在1000元以上。据浙江的公证人员反映,曾有人愿出价2000至1万元购买一张真的公证专用纸。
  从掌握的情况看,伪造的公证书主要用于非法移民、非法出入境、诈骗钱物、谋骗遗产、保险金等,亦有用于骗婚的。伪造活动与伪造证书、组织非法出境、经济诈骗的犯罪集团有着密切关系,有些还与海外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中同时伴随伪造公证机关公章和公证员签名章的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手法隐蔽、组织分工严密,多数为异地跨省作案,伪造的公证书使用分散,多用于境外,持有人与伪造者、伪造者与盗窃、贩卖者不是同一人等复杂因素,给查处打击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公证书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在海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伪造公证书的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中国公证的声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伪造公证书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公、检、法、工商等机关应积极配合,严厉打击与伪造公证书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和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
  伪造公证书的活动再次猖獗,与对公证活动的法律保障不足和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足有很大关系。首先,是对伪造公证书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性认识不够,在思想上、立法、执法工作中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由于公证法迟迟未出台,其他法律中又缺少相关规定,使打击伪造公证书的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对伪造、盗卖公证专用纸的行为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第三是侦破、制裁措施不力。抓到的案犯也未予严惩,起不到震慑的作用。为了防止我国公证书在国际上的信誉进一步下降,抑制伪造公证书活动的势头,司法部已采取积极措施加大防范管理力度,严防公证专用纸遗失案件的发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抵押合同应注意抵押物登记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1997年5月8日,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6个月,由我公司用房产抵押担保,某银行拿到我公司的担保承诺书和房屋产权证后,与我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后A公司逾期未还款,某银行于1998年3月11日起诉了A公司和我公司,诉讼期间,某银行要求我公司补办抵押登记,我公司予以拒绝,后法院判决A公司还本付息,我公司对A公司还本付息的不足部分负责补偿。请问:我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应属无效,为何我公司还要承担补偿责任?
  某房产公司付国勇
  付先生: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单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所以,以房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尽管某银行持有贵公司的担保函和房产证,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贵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贵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说明不承担其他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抵押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未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其行为造成了抵押合同的无效,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双方都应当承担抵押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具体讲,就是对于A公司的借款中无力偿还的部分,贵公司和某银行应各自承担一半。
  另外,在诉讼中,某银行要求贵公司补办抵押登记,贵公司却予以拒绝,贵公司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尽管抵押合同无效,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补办法定手续,是基于已成立的抵押合同而提出的合理要求,贵公司拒绝补办登记的行为使该抵押合同又一次丧失了生效的机会,所以,在诉讼中,应当认定贵公司对抵押合同的无效负主要责任,而法院判决贵公司对A公司还本付息的不足部分负赔偿责任也就不足为奇了。
  贵公司的这个案例说明,以房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以依法登记为生效的必要条件,这对于债权人保护债权来说非常重要。对抵押人而言,抵押合同的无效也并不当然地免除其全部的民事责任,抵押人仍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抵押合同应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杜忠文律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在浙江鄞县,有一支特殊的三轮车队每天活跃在邱隘镇的大街小巷。这支车队直属镇司法所管理,而10名“车手”均由当地刑释及解教人员组成。钟一林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王文

  《人民调解学》出版
  本报讯为纪念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20周年,山东省司法厅厅长梁德超在总结多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撰写了《人民调解学》一书。该书对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发展完善,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方针、效力等方面作了探讨;就民间纠纷激化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防激化对策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司法部部长高昌礼为该书作序,该书由山东出版社出版。(王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王文

  国旗卫士与益鑫泰开展警民共建
  本报讯天安门国旗护卫队与湖南益鑫泰麻业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警民共建活动已有4年之久,先后开展了“十五大报告知识警民抢答赛”、“国旗卫士、益鑫泰劳模登天安门城楼”、“国旗卫士讲国旗”等系列活动。今年国庆前夕,参加国庆彩车游行的益鑫泰时装队还到国旗护卫队驻地进行了慰问演出,并向卫士们赠送了衬衫。(周虹霞)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赣州交警严惩交通肇事逃逸
  本报讯近年来,江西省赣州市交警支队强化交通管理,严惩交通肇事逃逸。他们成立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了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和社会联动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33起,侦破120起,侦破率达90.23%。
  (邓大群张祥京肖季欣)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石景山法院普法有新招
  本报讯近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局联合召开的聘任大会上,区法院13名审判员接过了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书。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治校,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帮助学校做好重点学生的帮教工作。
  (张颖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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