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3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依法治药 扶正祛邪
  申晨
  假劣药品充斥市场,危害百姓,已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原因主要是,药品监督立法滞后,有漏洞可钻;一些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单位有法不依,不遵守规则,投机取巧;医药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引发恶性竞争,搅乱了市场。
  整治药品市场,扶正祛邪,业内业外人士都曾大声疾呼,也开出不少良方。但最有效的治本之策还是要健全法制,坚持依法治药。
  扶正祛邪,不是简单地端掉几个造假窝点,扶持几个名牌产品,而是要体现在我们的每一项法规、每一项政策中,体现在药品监督的全过程。
  所谓“扶正”,就是我们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所体现出的对优秀企业、优质产品、优良行为的支持。所谓“祛邪”,就是我们的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所体现出的对一切从事违法经营、制售假劣药品,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体现了扶正祛邪的思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强化了药品监督法规建设,加快了立法进程。这为依法治药、扶正祛邪提供了法律保证。
  在当前实际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企业,一心想把产品质量搞上去,但技术上不过关,不知道从何处着手。对这类企业,监督部门特别是技术监督部门要主动提醒他们,帮助他们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有的企业故意造假或有意识低限投料,还有的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经常处在一种失控状态。对这类企业,要认真进行查处。
  扶正祛邪,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要体现在扎扎实实的工作中。通过扶正祛邪,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不断完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会诊”药品市场
  刘元亮
  据调查显示:老百姓最关心的10个问题中,医药问题位居第一。而我国医药市场的混乱由来已久,假劣药品屡禁不绝,暗流涌动;药品市场一再出现怪现象,价格居高难下,老百姓不堪重负,疾呼有关部门:查一查“假劣药”,治一治“回扣风”。为了对药品市场对症下药,笔者最近请有关人士会诊如下:
  诊断一:假冒伪劣药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专家调查报告,住院病人中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20%,其中未包括那些自由选择服药的人。记得今年的一次远行,笔者从乌鲁木齐乘火车回京,路上不小心感冒了,随身常备药“快克”喝了两盒却没能“快克”,从鼻塞喉疼到持续高烧,回京后多日卧床难起。后查看此药,发现胶囊的颗粒大小及黄绿颜色都与以前所用的快克稍许不同,想必是喝了假药。果然,前不久报载,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马栅村查封了假冒海南某药厂生产“快克”的窝点,印证了笔者的判断。
  1998年8月,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大洪水南北告急,全国上下捐钱、捐物、捐药,纷纷伸出援助之手,而就在灾区人民面临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江西重灾区在受赠药品中发现假药诺氟沙星胶囊,紧接着,湖南、安徽、黑龙江等省灾区也发现上述假药。1999年8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诺氟沙星胶囊专项质量考核结果。从对全国各地抽取到标示352家生产企业的1047批次检品检验结果看,有152批次为不合格品,检验总不合格率为14.5%,其中有假药102批次,劣药50批次,涉及标示生产企业61家。
  而众多的假劣药品之所以禁而不止,与药品流通渠道混乱有紧密关系,一些地方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给药品经营者非法交易提供了场所与条件。目前,全国经过整顿,湖南省已关闭了16家非法药材市场和6家变相药品集贸市场,清理非法经营户2463家。河北省查处影响较大的案件10起,其中包括沧州市个体农民邮售增高助长灵假药案等等。
  诊断二:回扣腐败风
  “有啥别有病”,但病乃人生常事,说到底,老百姓是怕病不起。近20年来,职工工资增长了10—20倍,而医药费上涨的幅度却高达100—200倍。据业内人士透露:其实大多数药品的生产成本还不到药品零售价的1/10。那药价又缘何如此居高不下,这其中又有何“猫腻”?
  采访中得知,1990年以后,国家将药品审批权下放到各省市,药品价格便逐渐放开,药品生产厂家便与日俱增,造成了目前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的状况。目前全国有6391家药品生产企业、16519家药品批发企业、63850家药品零售企业,还有上万家医院的制剂室、上千个进口药品种,药品流通已处于超饱和状态,药品生产的买方市场已形成,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争相对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采取“高回扣、大回报”方法予以促销,药品市场出现了奇怪现象:竞争的结果是在折扣率的攀升中,价格越抬越高,而高价格又带来更高的回扣与利润,这样就形成了虚高进价,低进高出,抬价销售的恶性循环。
  前不久,国家有关部门降低了114种进口药价格。其中诺氟沙星片(0.1克×12片),原零售价每盒29.40元,降价后为11.00元;尼莫地平片(20毫克×50片),原零售价为每瓶20.47元,降价后为7.90元。由此可见,药品价格的虚高程度,有的竟比现价高出几倍。一位干了多年的药品推销员向笔者解释了其中的缘由:“虚高出来的这部分价格也并非生产厂家全拿了,许多是作为药品回扣用以打通医疗使用单位的许多环节,从院长、药剂科、库房到门诊医生,都要打点到。一些医院还为医生制定了一年的创收指标,还有的医院明确规定了:医生可以从药品销售额中拿取‘提成’。我国医疗机构处方用药占到85%以上,在这种‘高回扣’的不良风气中,病人也只有挨宰的份了。”
  国务院纠风办主任、监察部部长何勇在今年8月11日召开的全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电视电话会议上替老百姓道出了心声:“这些年来,药价高、看病贵,不仅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还出现了许多消极腐败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整不可的时候了。”
  处方:健全法制,依法治药
  针对我国药品生产及经营单位的低水平重复及销售渠道的混乱,又没有完善的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等情况,1998年国务院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其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使医药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1999年5月1日实施的《新药审批办法》规定了,申报新药一经批准进入临床研究即不再受理同品种的申请,还适当延长了新药保护期。同时,也严格了新药技术转让和仿制品生产的条件。这样就从源头上克服了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能有效抵制药品生产、流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目前,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修订、制定了适应改革与发展需要的行政规章12个,并完成了《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送审稿,均已报送国务院审议。
  今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出台了新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月22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再加上与其配套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医药市场开始进入依法整治的新阶段。同时,我国第一个《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首批非处方药目录的公布,将有利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与节约社会卫生资源。现在,卫生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深化城镇医疗机构改革的若干意见》与一些技术管理规范,其中包括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及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探索药品的公开招标、联合或集体采购形式等等。这将为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药品监督管理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依法治药、执法要严成为药品监督管理中的关键一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说:“在当前形势下,我们要继续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进行药品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帮助、促进’相结合的作用,加速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依法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大打击假劣药品的力度,加快药品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压题照片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有关人员不久前在云南昆明市春苑医药非法市场查堵假劣药。师长摄)(附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银行抵押权遭侵害时的风险防范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银行在发放贷款经常采用抵押作为担保方式,对抵押物的审查也非常严格,但在贷款发放之后却时常失去对抵押物的监控,使抵押权遭受侵害。请问银行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某银行职员王某
  王先生,您好!
  所提问题属于银行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的风险防范。现就此简要回答如下,以供参考。
  银行抵押权受侵害是指抵押物因遭受不法侵害而灭失或者毁损,致使银行不能就抵押物受到清偿或减少了其原有的优先受偿范围。银行在抵押权受侵害时,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必须是抵押人的行为,只要其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而且不论其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银行都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银行的这一权利既适用于作为的侵害行为(如拆毁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出卖作为抵押物的物品等),也适用于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如不维修作为抵押物的机械设备等)。
  二、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权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的行为已经给抵押物价值造成减少的,银行有权提出以下两种请求:1.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即恢复抵押物的原状,使其达到原来的价值。如用于贷款抵押的车辆被故意损坏,则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进行修复,以恢复该车辆的原有价值。2.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即增加担保。抵押物价值已造成减少且不可恢复其原有价值,或者抵押人不愿恢复原状的,银行有权要求其再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其担保的方式既可以是人的担保方式也可以是物的担保方式,但增加的担保要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当银行提出以上请求,而抵押人既不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担保时,银行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14条的规定,诉诸人民法院责令质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质押物。
  抵押物受到侵害而灭失或者毁损致使银行不能受到清偿或其原有优先受清偿的范围减少,银行提出以上补救措施,是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若抵押人拒不履行这些义务,银行应当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抵押债权。此外还须特别注意当抵押权受到侵害之时,银行应在法定诉讼期间内主张权利。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党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眼观天下

  随意克扣工资女工怎能气顺
  本报记者王比学 
  今年9月23日,河北省涞水县农民何玉兰等25名女工总算出了一口气。她们为追索劳动报酬“折腾”了两年多,终于得到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事情还得追溯到1994年7月。何玉兰等25名女工先后来到北京市华谊制衣厂打工。当时,制衣厂并未与她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达成了一份口头协议:由女工们提供劳动,厂方按每人每月400元至700元的标准给付其劳动报酬,吃住由厂方全包。1995年初,厂方按照当时的约定给付了女工1994年的劳动报酬。谁知到了1996年初,女工们提出结算1995年的劳动报酬时,厂方却只给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每个女工被扣除了三个月的劳动报酬,厂方称之为押金,承诺过了春节再给付,但一直未给付。1996年厂方仅给每个女工发了500元的路费,其余的劳动报酬拒不给付。
  辛辛苦苦为工厂干了三年,最后只得了一年多的工资。女工们怎么也想不通。她们虽然没多少文化,但按劳取酬的道理还是懂的。况且在她们入厂时,厂方就说得好好的,每人月工资为400元至700元。女工们多次找厂方催要,无论她们怎样央求,如何同厂方理论,厂方总是以资金紧张,被法院查封为由,予以拒绝。
  据女工们反映,制衣厂不仅克扣她们的工资,而且还强迫她们每天工作16个小时以上,连节假日也不许休息。过度的劳累和工厂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女工的手指经常被机器的针扎破,严重损害了女工的身心健康。在劳动条件方面,厂方歧视从农村来的打工妹,给女工长期吃过期的方便面。老板还时常谩骂、殴打女工,侮辱她们的人格。
  1997年2月13日,女工们被迫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局投诉,劳动局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调查后,于同年3月27日书面答复她们:经调查华谊制衣厂由于发生经济纠纷,已于1997年1月4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企业法人不知去向,致使案情无法核实。劳动局的监督检查与答复不仅未使华谊制衣厂纠正其违法行为,反而促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公开责骂女工们告了他们的状。
  1997年4月9日,女工们再次到劳动局投诉,但一直未得到答复。其间女工们先后找过报社、妇联、工会等部门,均无结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女工们慕名来到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请求法律援助。面对同胞姐妹的哭诉,中心向她们伸出了援助之手。中心代理此案后,指派郭建梅、刘巍等律师多次与华谊制衣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协商,争取调解解决,制衣厂曾承诺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又出尔反尔,拒不履行承诺。制衣厂在推脱敷衍了一段时间后答复:“随便你们去告吧!”之后,便对女工们及代理人的请求不再理睬。经过中心的艰苦努力,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1997年12月受理了此案。1998年4月2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北京华谊制衣厂、北京市裕禾工贸公司及北京市华谊总公司共同支付拖欠何玉兰等25名女工的工资133100元,经济补偿金33275元。
  这是25名女工从向劳动局投诉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苦苦抗争14个月才讨回的说法。眼看胜利在望时,没想到裕禾工贸公司以其是华谊制衣厂的主办单位,且制衣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由,华谊公司以其是裕禾公司的上级单位,与制衣厂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愿支付女工的劳动报酬,一纸诉状将女工反告上法庭。这25名女工不得不走上法庭。面对种种艰难,她们没有屈服,因为她们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义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
  1998年12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制衣厂支付女工工资5万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并支付交通费1235元。
  这些女工怎么也弄不明白,为什么案件到了法院,得到的补偿反而少了呢?为了弄明白这个问题,她们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谊制衣厂在雇佣何玉兰等25名女工进厂工作后,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因拖欠工资及工资的数额问题发生纠纷。现女工要求制衣厂支付所欠的工资,并赔偿交通费用,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所拖欠的工资数额问题,女工主张133100元,制衣厂及其主办、主管单位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故拖欠的工资数额应以女工所述为准。依据法律规定,制衣厂另应加付女工应得工资收入25%的经济赔偿金。制衣厂在经营期限届满后,虽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但该企业下落不明,已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其主办、主管单位裕禾工贸公司、华谊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决华谊制衣厂支付何玉兰等女工工资133100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33275元,另赔偿因追索劳动报酬而损失的交通费1235元。北京市裕禾工贸公司及北京市华谊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历了漫长的两年零七个多月时间,女工们终于打赢了这场官司。女工们原以为这回总可以拿回自己应得的那份报酬了,但令人遗憾的是中级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裕禾工贸公司和华谊总公司并没有执行已生效的判决书,目前女工们正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雪域高原反走私
  90年代以来,随着进出境人员的增加和进出口贸易的扩大,走私活动气焰嚣张。拉萨海关制定了打击贸易渠道与非贸易渠道走私并重,以打击贸易渠道走私为主的方针,重点打击走私毒品、文物、武器弹药、濒危动物皮毛骨和反动印刷品等。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至1998年,拉萨海关共查获各类走私案件717起,有效打击了走私活动,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了西藏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附图片)
  上图:海关关员巡查在边防线上。
  右上图:海关关员正在清理查获的虎骨。
  右下图:海关查获的部分走私文物。王震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十二省、市缔结《法律援助协作公约》
  本报讯为了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降低办案成本,日前,天津、安徽、山东、辽宁、湖南、重庆、上海、陕西、江苏、北京、河南、黑龙江等十二省、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本着“自愿、对等、互利、协商、效率”的原则,缔结并签署了《法律援助协作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应当就有关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的受援条件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调查取证、非诉讼调解、文书送达、执行等事务提供协作;受托方接到委托函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尽快办理委托事宜。受托事项无法办理或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公约》还规定,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全案转委托、在协作办案中所发生的费用问题以及其他本《公约》未规定的协作事项,由涉案双方或多方另行协商解决。(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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