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8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监督广角

  “人大还了我清白与公道”
  程月华
  编者的话: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为有效防止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如何充分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切实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运行,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本版今天特刊登两篇来自地方人大对两起冤假错案进行监督的报道,愿能引起有关执法部门的深思。
  蒙受不白之冤
  申克增,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委员。这位曾名噪一时的人物,只因1988年在经济行为中一次小小的轻信,就给自己引来了“诈骗罪”、“投机倒把罪”两项罪名和长达8年之久的不白之冤……
  1988年8月10日,申克增的朋友姜某向申求借资金23.44万元。申为了助人解困,强筹一笔钱借予姜某,并要姜某抓紧返还。姜某把借来的钱大部分买了国库券,想以此发一笔财,结果不成。还不上申的钱,姜便把21万元国库券顶现金还给了申。申无奈,只好收下。1988年11月,申克增与广州市木器公司装修部因购销宝丽板合同发生纠纷。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同意申用姜某抵押的21万元国库券和自己向国家认购的8.5万元国库券抵偿所欠广州市木器公司装修部货款。1989年,吉林省华侨企业公司向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举报申克增“在市场上贬值收购国库券强行付给广州木器公司顶货款”。同年5月9日,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以“倒卖国库券”为由将申收容审查。10月24日,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对申克增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其29.5万元国库券并罚款5.9万元。申克增不服,提出上诉。然而,祸不单行,另一起“建材款纠纷案”又因合伙人的诬陷而使申克增背上了“诈骗罪”的恶名,被执法机关查抄去了80万元。
  此时的申克增整日穿梭于工商、法院、检察院之间,为己鸣冤、申诉、讨公道。由于他不断地上诉,引起长春市南关区工商局个别人的不满。于是1990年4月,他们通过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以申克增“犯有投机倒把罪”为由,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申克增。同年6月30日申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在此期间负责审理申“投机倒把案”的警察杨某被杀害,申克增又被公安机关列为重大杀人嫌疑人而被全国通缉。申克增在外过了3年流浪生活,直到1993年真正的杀人凶犯被缉拿归案,申才回到了长春。
  走进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结束逃亡生涯后的申克增决心讨回公道,他到省、市工商部门申诉,要求对“国库券案”进行复议。但省、市工商局给他的回答是不予受理,原因是超过了行政复议时间。
  就在这告状无门的情况下,1996年6月他走进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在研究了他的材料后,立即主持召开了由省、市、区三级法院、检察院、工商局有关同志参加的联席会,专门研究申克增的问题。会议决定,申克增的“国库券案”应由市工商局进行复议,如果申克增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申克增终于得到了这来之不易的重新复议的权利。
  将执法者送上被告席
  本该很快就可以拿出来的复议意见,市工商局以种种原因拖了一年,在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处同志十余次的催办下,才拿出了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关于对申克增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其内容如下:
  “申克增:关于南关区1989年10月24日……认定你用贬值收购的国库券抵还货款,处没收国库券29.5万元,罚5.9万元一案,经重新调查认为,原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有欠妥之处,不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处罚有些偏重……决定退还申克增国库券价款及利息10.62万元。”
  面对市工商局这一纸不顾事实、不肯承认办错案的“决定”,申克增不服,他向法院提出诉讼。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申克增胜诉,市工商局败诉,撤销其“关于申克增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对申克增被没收、罚款国库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保护,判决市工商局偿还申克增当年没收的国库券及罚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共计60.93万元。
  另一起“宝丽板诈骗案”,在省纪检委、省人大等机关的过问和关注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法院重审后也判申克增胜诉,所欠款项全部归还。
  法律终于得到了证明!人大监督还了一个普通百姓的清白与公道。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监督广角

  耍特权 法官屡铸错
  强监督 公道终讨回
  曾令斌 罗晖
  案情简单审执皆错
  1990年12月,湖南省新化县奉家镇白沙坪村村民奉某与同村罗某订婚,罗家给了奉家部分彩礼。1995年,奉某提出解除婚约,双方父母因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处未果。同年7月22日,奉某向县法院水车法庭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子女的婚约关系。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订婚不受法律保护,解除婚约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法庭却于9月6日开庭审理,因被告罗某拒绝到庭应诉,本案就此“搁浅”。这一搁就是一年零三个月之久。
  1996年8月26日,在村委会主持下,原告奉某与被告罗某自愿达成协议。由奉某向法庭撤诉,并自愿赔偿罗某现金3400元。
  不料,县法院的判决书姗姗来迟,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后均未填写送达回证。判决书的内容是:(1)由原告奉某返回被告罗某现金1448元;(2)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0元。
  1997年1月14日,水车法庭负责人刘某带领6名执行人员前往本案当事人家进行执行。他们先到原告奉某家要求按判决书执行,奉某反复说明,此案已自行了结。
  之后,执行人员又去被告罗某家执行。罗家父子以自己没起诉,且此案已自行和解了结为由拒交诉讼费。法庭人员说,不交,就动财产,引起罗家强烈不满。罗某抓起凳子做出打人样子,几名执行人员当即扑上去,铐住他准备带走。罗的母亲见此大声呼救,罗家亲朋戚友出门追赶,法庭负责人刘某两次鸣枪进行制止,但事与愿违,鸣枪示警反而引起当地群众更大的对抗情绪,上百人围攻围观,不少人为罗某说情要求放人。双方僵持近4个小时后,在管区和村干部的积极疏导下,原告奉某愿为罗某出100元诉讼费,另100元由管区一位干部垫付,法庭这才发给结案通知书,放还罗某,了结此案。
  照理,本案到此全部执行完毕。然而,法庭认为,身为法官,被群众围攻,影响了威信。于是又打算掀起一场新的“风波”。
  1月17日,法庭负责人专程到县法院汇报此案的执行情况,县法院作出了对罗某的母亲及叔父各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决定。
  1月21日,天还未亮,法庭及县法院法警大队一行15人将罗家团团围住,但两名拘留对象均不在家。有关负责人当即决定,变更拘留对象。
  于是,在众目睽睽之下,执行人员强行将本不是拘留对象但在家的罗某的父亲和另一名妇女带上了警车。
  跟踪监督有错必纠
  60岁的老人罗某的父亲被非法拘留了三天两晚,从拘留所出来后,踏上了上访的征程。
  1997年3月28日,正值新化县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即将闭幕之际,一份《假公济私,残害百姓,应予严惩———一个无辜老人的遭遇》的控告书被递交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德修手中。
  4月28日,县人大内司工委、县政法委、县法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赶赴当事人所在地奉家镇进行了实地调查。
  5月29日,原县法院院长游月安在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当即表示,诚恳接受人大的监督,坚决整改。
  6月底,法院依法另行组织合议庭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的错误审执进行了彻底纠正,撤销了原判决书和有关拘留、罚款的错误决定。
  6月22日,游月安院长带领副院长、纪检组长及水车法庭负责人,前往离县城50余公里的被告罗某家,一面向罗家表示慰问和歉意,同时对罗家所受的损失当场赔偿人民币1000元。对法院这种知错就改、登门道歉的行为,罗家表示衷心感谢,当地干部群众一致称颂。
  像奉罗两家这样的婚约纠纷本是农村一种较为常见的简易民事纠纷,如何依法处理这类纠纷,国家有关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早有明确规定。然而,参与和研究此案受理、审判、执行的执法人员,从基层法庭到县法院机关,前后达20余人,把这起简简单单的婚约纠纷案弄得如此复杂,以致一错再错,错到难以收场的地步。如果把这仅仅归结于他们执法水平低,显然是不能令人置信的。法官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审判机关的形象。如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从内部机制上保证司法机关权力的正确运行,切实达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这是一个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

  诸暨强化环保执法
  环境保护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人类自身生存休戚相关,因而也就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5年来,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当地水资源屡遭污染的问题,连续开展环保执法监督。
  因西施浣纱而获“浣江”别名的浦阳江,驰名遐迩。可90年代后,随着沿江两岸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猛增,整个浦阳江水系受到了严重污染。
  1993年3月,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50多位代表联名提出了“要求解决浦阳江等水系被污染问题”的议案。随后人大代表到流域内的14家工厂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到受污村庄了解村民饮用水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了加强领导、搞好法律宣传、深入持久地抓好环保综合治理等意见。
  为不断促进水污染治理工作,促进环保执法,市人大常委会连年进行跟踪监督。1994年元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环保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对1993年环保执法检查中发现的6家严重污染企业的污水治理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介,给不肯整改的企业曝光,同时要求政府切实采取惩治措施,确保企业达到排放标准。
  1995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在全市范围开展了环保执法跟踪检查,发现仍有个别企业存在问题。检查后,常委会向政府提出意见: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和环保执法力度,把环保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等。
  1997年3月,在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10位人大代表针对浦阳江两岸新出现的污染源又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对浦阳江水污染的治理》的议案。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的议案十分重视,规划了浦阳江水污染治理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并推出了诸暨环保史上空前的“碧水工程”。
  (章代新)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新法快递

  消防连着你我他
  周久经
  火,是人类生存的源泉,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小心火烛”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不知你是否意识到,一部“治火”的法律,正悄然向我们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今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生效实施。
  在经济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现实:
  ———城市规模日益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大型综合性建筑越来越多。一方面火灾的复杂性、危险性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市政发展,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相当薄弱。
  ———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消防组织形同虚设,防火安全责任制如一纸空文,消防器材缺乏维护,员工自防自救知识匮乏。
  ———少数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对消防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甚至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科学规律,冒险作业,侥幸生产。
  …………
  消防法将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而且也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村、居民委员会也提出了要求;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生产、销售及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活动,也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同时,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还对一些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增加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的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消防法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的处分。
  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领导,在考虑工作安排时,请考虑是否想到了消防安全;作为每一个社会公民,请想到您的行为,是否符合消防法的要求。否则,大火无情,法律无情!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读者来信

  选举违法是最大的违法《人民日报》编辑部:
  看了你报7月7日《人大工作》专版刊发的《咄咄怪事:死亡者和儿童上了选民名单》一文及图片,真如有鲠在喉,不吐不快。
  我认为,在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形势下,选举违法是最大的违法。其一,选举的最终结果是产生各级人民政权组织及其领导人,如果选举过程违法,那么选举结果也就违法。如果我们的各级人民政权是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权力机构,还有何种违法行为比这更严重?其二,选举的另一个结果是产生各级人大组织,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如果选举过程违法,那么选出的人大组织能代表全体人民制定法规,进而号令全民吗?其三,选举过程违法,将淡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意识,失去选举的神圣性和严肃性,最终将导致群众对各级国家政权的不信任,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奉劝各级选举组织者,万不可轻视选举法。因为选举违法是最大的违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武装部 杨立虎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执法检查

  让权力在监督下运行
  ——重庆市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回眸
  新华社记者 孙勇 本报记者 毛磊
  随着重庆被推上直辖市的历史舞台,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也就被赋予了庄严的历史使命。
  去年6月18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挂牌运转。在完成繁重而急迫的立法任务同时,重庆市人大加强了另一项重要职权的行使———执法监督。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云龙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土地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为法律监督重点,以移民、扶贫、再就业、廉政建设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为工作监督的中心,在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在执法检查中,市人大常委会督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拆除了大批违章建筑,清出土地违法案件8.6万多件,取缔关停了非法小企业466户。
  让大家实话实说
  今年7月2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城市规划法执法检查组召集部分建设、开发商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座谈,请建设、开发商们就规划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实话实说”。
  将重庆建设成现代化一流大都市,是重庆人民的良好愿望。一流的城市要有一流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由于市场疲软,开发商们为大量积压的商品房而忧心忡忡,大家呼吁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引导开发商避免重复建设,在审批建设项目和规划许可中把好关,尤其要控制住老城区的建设力度,在严格执法中帮助开发商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重庆市规划与建设的矛盾比较突出,开发商们希望规划部门加强对控制性法规的编制,不断提高规划水平。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烈认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对立的统一,行政执法部门要致力于发展经济,但又不能因发展经济而放松对法律的执行,建设、开发单位也不能简单追求经济效益。人大进行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促进执法,执法的目的是促进发展,发展必须依靠严格的执法作保障。
  让群众公开评议
  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分期分批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公开评议,这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新举措。
  今年4月21日,重庆市人大召开了对外开放工作公开评议大会,让企业代表、普通市民来评议几个窗口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规划局和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群众评议结果:市公安局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共占65.7%,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占76.5%,市规划局共占69.6%,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共占73.5%。四个局的不满意率分别为:34.3%、23.5%、30.4%、26.5%,其中,市公安局和市规划局不满意率超过30%。一些市民提出,重庆改为直辖市已经一年多,国外大型企业很少落户重庆已经说明我们的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与其他地方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一些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服务意识远未到位。一些执法部门办事缺乏开拓精神,遇到新问题、新事物时不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公开评议行政执法工作向社会表明了重庆市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心,而从法制建设角度来改善投资环境,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同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提高服务水平。
  关注热点案件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与加强个案监督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对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督促其严格依法办案。一年来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6000多件次,列为重点督办的案件200多件,已办结80多件。
  某县人民医院职工控告院原领导成员王某、刘某等涉嫌受贿一案,该县检察院只对犯罪金额作了部分认定,以此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该县人民医院上百名职工联名上书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要求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市人大审查后发现确有重大犯罪线索未能查清,随即要求市检察院侦办此案。检察机关及时查清犯罪事实,并撤销了原免予起诉决定,目前已向县法院提起公诉,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

  人代会上的新鲜事
  前不久闭幕的广东省台山市第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有两条异乎寻常的新闻,人们津津乐道。
  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台山市委书记黎力行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参加台城代表团的讨论。他在发言中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催人奋发,但还缺乏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内容,应当加上。对这个意见,代表们纷纷表示赞同。在审议财政报告时,其他代表团的代表对一个问题提出质疑:今年粮食收购价已经降低,在财政预算中为什么农业税收入反而增加?于是,市政府和市财政局连夜召开紧急会议修改报告。
  另一件新鲜事是大会通过的本次人代会选举办法规定,市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按此办法,主席团提名赵瑞彰一人为市长候选人。在代表提名、酝酿候选人过程中,没有代表联名再提出其他候选人,于是市长实行等额选举。赵瑞彰现年四十四岁,当过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县委宣传部干部、台山市副市长。他来自最基层,又是台山市历届领导人当中学历最高者,工作十分出色。投票选市长时,全体代表都投赵瑞彰的票。(朱立中)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观象台

  人大应该监督谁?
  李秋河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人大应该着重监督谁?对此有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识和行动上存在误区,这是造成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不力甚至失职或越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我国,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对象,是指那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此处“国家机关”,专指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通常所说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专指上述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成员。
  可在实践中,人大监督常常走入这样的误区:监督检查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守法的情况多,监督检查“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情况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向一般公职人员的多,指向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少。当然,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不能检查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遵守法律的情况,但要弄明白检查的目的。比如,在商店检查出了伪劣商品,应该对谁提出建议和批评?是追究商店还是追究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显然,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追究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也没有理由追究商店和触犯法律的个人的责任。否则,就混淆了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界限,这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失职,也是越权。
  只有明确了监督对象,人大的监督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

  人大代表在抗洪一线
  湖南省第九届人大代表、省公安厅厅长李贻衡(左三),从6月29日起,就在灾情严重的洞庭湖指挥抗洪抢险。
  图为他正和民警一道在大堤上查险。
  胡立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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