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8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进驻香港之后,严格遵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驻军法,坚持依法履行防务职责,积极组织部队训练,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学习香港的有关法律,使官兵熟悉香港的社会情况。按照香港驻军法的规定,与香港特区政府建立了工作联系,向香港社会开放了昂船洲、赤柱两处军事营地,供香港同胞参观,增强了香港市民对驻香港部队的了解和信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履行香港防务职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驻香港部队将始终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严格遵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驻军法,为确保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四、国际安全合作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亚太大国,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安全合作,坚持原则、信守承诺、以诚相待、注重友谊、发展合作。近年来,中国在相互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与外国军队之间的交流。中国还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多边及双边安全对话与合作,以及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为维护世界和地区的和平发挥应有作用。
  对外军事交往
  对外军事交往是中国总体外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服从和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中国在对外军事交往中,一贯主张互相尊重、增进了解、发展友谊、互利合作。中国军队积极参与多边军事外交活动,充分发挥中国军队在处理国际军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军事外交。目前中国军队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军队建立了联系,在90多个驻外使馆中设立了武官处,在中国设立武官处的国家已达60多个。近20年来,中国派出了1300多个军事代表团组访问了80多个国家,其中军队高级官员率团出访180多批。来访的外国军队代表团组2100多个,数万人次,其中外国的国防部长、三军总司令、总参谋长等高级代表团占一半以上。
  中国始终把发展同周边国家的军事交往置于突出地位,遵循睦邻友好、互利合作、长期稳定的方针,与周边国家军队开展了大量有益的交往,特别是高层交往。仅1996年、1997年两年,中国军队就派出100余批代表团相继访问了周边大多数国家,同时接待了周边国家的军事代表团130余批。中国特别注重与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军事交流与合作,曾先后向70多个国家提供人员培训、装备器材、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援助。1973年以来,为发展中国家军队培训各级指挥和专业技术人员近万名,向发展中国家派出专家8000多名。中国积极发展与美国、欧洲等西方国家的军事关系,从维护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加强对话、减少分歧的原则,陆续恢复和改善了中国军队与上述国家军队的关系,加深了相互了解。
  90年代以来,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出访了近20个国家。其中,中国海军两支舰艇编队于1997年3月至5月分别对美国、墨西哥、智利、秘鲁以及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进行了友好访问,增进了中国军队与上述国家军队和人民的友谊。
  中国军队在对外交往中,注重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在科研、学术、军事教育、军队管理、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许多领域同世界各国军队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军队积极活跃的对外军事交往,促进了中国军队同世界各国军队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走向国际社会的中国军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军队文明之师、和平之师的形象,在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建立信任措施
  国家间建立信任是维护安全的有效途径,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建立信任措施合作。近年来,中国与有关邻国达成了一些边境地区建立信任措施和边境裁军协定,这是中国致力于国家关系的发展和地区和平稳定的重要举措。这些协定反映了中国所积极倡导的新型安全观念,体现了一些对亚太安全对话与合作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精神,包括:相互同等安全;通过建立相互信任和对话合作谋求安全,安全合作不干涉别国内政、不针对第三国;军事力量不得威胁或损害他国的安全与稳定;实行和坚持防御性国防政策;在双边基础上,在边境和争议地区采取适宜的信任措施;军事力量友好交往等。
  1996年4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规定:部署在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互不进攻对方;不进行针对对方的军事演习;限制军事演习规模、范围和次数;相互通报边界线两侧各100公里区域内的重要军事活动;邀请对方观察实兵演习;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加强双方边境地区军队之间的友好交往等。
  1996年11月,中国与印度签署《关于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规定:不进行威胁对方或损害边境地区和平、安宁与稳定的任何军事活动;在边界问题最终解决前,严格尊重和遵守中印边境地区的实际控制线,任何一方的活动不得超过实际控制线;按共同商定的最高限额裁减或限制部署在实际控制线地区共同商定的地理范围内的陆军、边防部队、准军事部队,以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武装力量和部分武器装备;不在实际控制线附近地区举行针对对方的军事演习,限制军事演习规模,通报实际控制线附近地区一定规模的军事演习;防止发生军用飞行器飞越实际控制线的侵犯事件;防止实际控制线地区危险军事活动;加强实际控制线附近地区双方军事人员和机构的交往与合作等。
  此外,1994年,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联合声明》。1998年1月,中国与美国签署《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同年6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与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双方决定,不把各自控制下的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中国还与俄罗斯、美国建立了国家元首间直通保密电话联系。
  地区安全合作
  中国支持在平等参与、协商一致、求同存异、循序渐进基础上,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中国参加了东盟地区论坛(ARF)、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CICA)、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和东北亚合作对话会(NEACD)等活动,主张通过这些政府和民间讨论安全问题的重要渠道,增进各国相互了解与信任,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中国参加了历届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和高官会,中国外交与国防代表参加了论坛框架内的建立信任措施、维和、海上搜救、抢险救灾、预防性外交、不扩散、指导原则等各类官方和非官方会议。中国还于1996年在北京与菲律宾联合承办了建立信任措施会议,其间邀请各国代表参观了中国军事单位和军事表演,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国支持东盟地区论坛在建立信任措施领域创造性的探索,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建议和主张,如倡导军事医学、军事法学和军转民多边合作,鼓励高层军事互访、军舰互访和人员交流,支持抢险救灾合作以及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保合作等。中国还每年向论坛提交国防政策声明和其他相关文件。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哈萨克斯坦倡导的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进程,认为会议宗旨与中国的亚洲安全目标基本一致,主张会议在充分考虑亚洲地区特殊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稳步发展。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并于1997年成立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中国委员会一直认真参与理事会的活动。自1993年东北亚合作对话会成立以来,中国参加了历次会议,并于1996年在北京主办了第四次大会,中国还与其他成员一道,推动对话会就东北亚国家合作指导原则达成一致。
  中国与美国、俄罗斯、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安全或防务磋商。中国国防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官员及学者,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关于亚太安全的各类研讨和相关活动,增进了中国与有关国家间的了解与信任,体现了中国维护亚太持久和平的积极意愿和努力。
  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重视并支持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精神指导下,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使联合国维和行动取得成功并健康发展,中国认为应该确立和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坚持以斡旋、调解、谈判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应该动辄采取强制性行动。即使是人道主义行动,也不应诉诸军事手段。
  ———反对实行双重标准,不能把个别或少数国家的政策主张强加给联合国安理会。不能允许少数国家假联合国之名,行军事干涉之实。
  ———采取维和行动,要遵循事先征得当事国的同意、严守中立、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等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条件不成熟时不应实施维和行动,更不应该使之成为冲突一方,偏离维和的根本方向。
  中国本着上述精神参与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方面的活动。自1990年首次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派遣军事观察员以来,中国已先后向“联合国中东停战监督组织”(UNTSO)、“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UNIKOM)、“联合国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UNTAC)、“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MINURSO)、“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ONUMOZ)和“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UNOMIL)等6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军事观察员32批437人次。
  1992年,中国政府派遣工程兵部队参加联合国驻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的维持和平行动。中国政府分两批共派遣800名赴柬维和官兵,在18个月内完成了机场、公路、桥梁等多项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其中修复和扩建机场4个,修复公路4条共640公里,新架设或修复桥梁47座,并完成了其他大量的勤务工程,为保障联柬维和部队行动的顺利实施作出了贡献。
  目前中国仍有32名军事观察员分别在“联合国中东停战监督组织”、“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3个维和任务区执行任务。1997年5月,中国政府决定原则上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并将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军事观察员、民事警察和工程、医疗、运输等后勤保障分队。
  中国派出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人员认真履行了所承担的职责,有的还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贡献。今后,中国仍将以积极务实的态度继续参加联合国维和领域的活动。
  五、军控与裁军
  随着冷战结束,国际安全形势趋于缓和,国际军控与裁军取得较大进展:《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于1993年1月达成,并于1997年4月生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95年5月实现无限期延长;《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于1996年9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世界无核区范围不断扩大;《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激光致盲武器议定书”以及新的“地雷议定书”分别于1995年10月和1996年5月达成;1997年6月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了旨在加强保障监督有效性的议定书。
  然而,裁军领域仍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美、俄两国仍保留着庞大的核武库,少数军事强国仍然坚持冷战思维和核威慑政策,大力发展高精尖武器,特别是先进的导弹防御系统。1998年5月,由印度,随后由巴基斯坦进行的核试验,对国际防扩散努力造成沉重打击,也对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稳定产生了严重影响。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军控与裁军工作,并将其作为总体外交及国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主张,国际社会应促进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军控与裁军;裁军的目的是增进而不是减损各国的安全;应加强国际军控条约的普遍性;继续通过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多边谈判机制谈判缔结新条约;拥有最大、最先进常规和核武库的国家应继续履行其对裁军负有的特殊责任;应防止少数国家在凭借其先进军事科技和经济实力谋求绝对安全和军事优势的同时,将裁军目标引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剥夺其正当的自卫权利和手段;应全面整顿和改造现有歧视性和排他性的出口控制制度和安排,在普遍参与的基础上,谈判制定公平合理的国际防扩散制度。
  中国积极参加多边军控与裁军谈判及相关国际会议。1997年4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规定:将中国与四国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裁减到与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使其只具有防御性,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单方面军事优势;裁减和限制部署在边界线两侧各100公里区域内的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的人员和主要种类的武器装备,并为其及边防部队的人员和武器装备规定最高限额;在上述区域内不部署海军江河作战舰艇;确定裁减方式和期限;交换边境地区军事力量的有关资料;对执行协定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等。中国还与许多国家建立了双边军控磋商机制。中国签署或批准了几乎所有的多边军控条约,并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为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核武器问题
  中国作为核武器国家,积极支持和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努力,推动核裁军进程,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最终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1996年,中国在第五十一届联大明确提出核裁军五点主张:第一,核大国放弃核威慑政策,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器;第二,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件;第三,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都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各国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第五,各国谈判缔结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中国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就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此后又无条件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建立无核区的努力,并已签署和批准了《拉美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南太无核区条约》以及《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1995年4月,中国发表国家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提供消极安全保证的承诺,并首次承诺提供积极安全保证。
  中国于1992年3月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忠实履行了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并为条约的无限期延长作出了贡献。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并于1996年9月24日条约开放签署当日签署了该条约。中国支持尽早缔结一项“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公约”(“禁产公约”)。为此,中美两国外长曾于1994年10月发表联合声明,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推动尽早达成一项多边、非歧视性和可有效核查的“禁产公约”。1997年4月,中国与美、俄、英、法四个核武器国家发表声明,重申五国关于支持在香农报告所载授权的基础上尽早谈判缔结“禁产公约”的立场。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旨在加强现有保障监督体系有效性的计划(“93+2计划”),并承诺在自愿交保的基础上,在适当时候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谈判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采取与中国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一条所承担义务相适应的措施。
  随着国际形势的缓和以及大国关系的不断改善,中国认为核武器国家之间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中国于1994年1月正式向美、俄、英、法四国提出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建议五个核国家尽早就此进行磋商。中国认为,缔结这样一个条约将有利于增进核武器国家间的相互信任,进一步减少核战争的危险。在积极推动谈判缔结多边条约的同时,中国还积极谋求与其他核国家在双边基础上相互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目前,中俄已相互作出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保证。
  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问题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中国于1993年1月签署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6年12月批准该公约并于1997年4月25日交存公约批准书,从而成为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中国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主张应尽快根据公约有关规定销毁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同时认为,公约应增进各国在化学领域的经贸与科技交流,使化工技术真正造福于人类。
  中国积极认真履行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按时并完整地递交了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接受了公约组织的多次核查,并参加了公约组织的各次执行理事会和两次缔约国大会。
  中国在历史上曾是化学武器的受害者,在领土上至今还遗留着侵华日军遗弃的大量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仍在危害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环境。为此,中国要求在别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按公约规定尽快干净彻底地销毁遗弃化武。
  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既反对任何国家发展、生产、研制和储存生物武器,也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扩散此种武器及其技术。中国于1984年11月参加了《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认真、全面地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1987年以来,中国一直按公约审议会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关的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资料和情况。
  中国在历史上也曾深受生物武器之害。中国支持全面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工作,积极参加了于1994年设立的公约缔约国特设工作组有关制定《公约》议定书的工作,并为议定书的谈判取得进展作出了贡献。中国认为,鉴于核查机制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各国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探寻有效、可行的核查措施,并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滥用核查,保护缔约国正当的商业和安全机密。中国认为,在加强公约核查机制的同时,还应加强缔约国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生物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
  外空非武器化问题
  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应完全用于和平目的,造福于人类。为此,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外空武器。反对发展反卫星武器。中国主张,国际社会,特别是拥有空间能力的大国,应采取切实行动防止外空武器化:全面禁止一切类型的外空武器,包括反导弹和反卫星武器,实现外空非武器化;禁止在外空、从外空或向外空使用武力或进行敌对行动;所有国家都承诺不试验、生产或部署外空武器,也不利用外空谋求地面上的战略优势,如利用在外空部署地面反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研制、发展战略防御武器;尽早谈判缔结包括上述内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
  自80年代初起,中国就作为联大有关外空非武器化决议的联合提案国,推动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等多边机制中就此展开谈判。在裁军谈判会议外空特委会成立之初,中国即向其递交了《中国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立场文件》(CD/579)。中国的立场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
  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中国历来十分重视杀伤人员地雷误伤平民的问题,支持对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和转让实行适当、合理的限制,分阶段地实现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最终目标。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在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题时,应兼顾人道主义关切和主权国家正当防卫需要两个方面。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合法的军事手段,包括使用杀伤人员地雷,保护本国人民的安全,这本身就是人道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一个有着漫长陆地边界的国家,在找到杀伤人员地雷替代办法并形成安全防御能力以前,中国不得不保留在本国领土上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权利。中国在合法条件下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完全是为了防止外来军事干涉和侵略,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是中国正当安全防卫的需要,也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利的规定。
  中国军队一向严格控制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禁止滥布滥用,同时还对杀伤人员地雷替代办法进行研究。中国积极参加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地雷议定书”的修订工作和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题的讨论。
  中国政府对地雷出口历来采取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度。1994年12月,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大会关于暂停出口杀伤人员地雷决议的协商。1996年4月,中国政府郑重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所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
  中国政府认为,扫除已部署的杀伤人员地雷是解决杀伤人员地雷威胁平民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中国政府在战后扫雷问题上一贯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1992年初至1994年底,中国军队在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组织实施了第一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共排除各种地雷和爆炸物100多万枚,销毁废旧弹药及爆炸物品近200吨,完成扫雷面积108平方公里,打通边贸通道、口岸170多个;恢复弃耕地、弃荒牧场和山林3万多公顷。1997年底,中国政府再次决定,从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在上述地区实施第二次大规模扫雷行动。
  中国政府一直尽力援助受杀伤人员地雷危害的国家,向柬埔寨等一些遭受雷害的国家提供探雷器材,帮助培训扫雷人员,为有关国家顺利进行战后重建作出了贡献。1997年11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宣布,中国将继续积极支持国际扫雷努力和国际扫雷合作,包括向国际扫雷基金提供捐赠,在扫雷培训、技术和设备方面提供援助。1997年12月2日至4日,中国政府派观察员出席了在渥太华举行的《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签约大会,并参加了同时举行的关于国际扫雷问题的圆桌会议。
  敏感物资和军事装备出口控制
  中国政府赞成采取必要措施对敏感物资和技术的转让实行有效国际监督,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但同时认为,国际防扩散努力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反对实行双重标准,不能以防扩散为名损害其他国家的主权,不能影响正常的国际经贸、科技合作与交流。
  中国高度重视敏感物资的出口管制问题,参照国际惯例,对敏感物资的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在核出口方面,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中国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国家出口或从无核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进出口情况。1996年5月,中国作出了不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的承诺,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997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通知还对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项的出口作出了严格规定。1997年5月,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了作为国际核出口控制机制之一的“桑戈委员会”会议,并于同年10月正式加入了该委员会。1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参考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控制清单制定了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中国已于1998年6月10日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与核有关的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
  在化学品出口管理方面,中国政府一直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中国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学品及技术和设备,支持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而进行的正常国际化工合作和科学技术资料交换,反对任何与《公约》宗旨相冲突的出口管制机制。
  1990年9月,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严格控制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出口管理措施。1995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并根据该条例于1996年6月发布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化学品进出口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指定专门的公司经营。
  在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问题上,中国尊重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所享有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以及为此目的获取武器的权利,同时也关切武器装备的过度积累对世界安全和地区稳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国在较长时间里没有武器装备的出口贸易,直到80年代初才开始出口,且数量十分有限。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军品出口一直呈递减趋势,合同成交额1987年为20多亿美元,而1991年仅6亿美元,此后几年也没有超过10亿美元。从1993年至1997年联合国公布的各国常规武器进出口登记情况来看,中国的常规武器出口与一些国家相比数量很小。
  中国对常规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实行严格管制,并遵循以下原则:武器出口必须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防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利用军贸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从1992年起中国参加了历次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图表5、图表6)。
  表5.1992—1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出口情况
  装备种类年份
  19921993199419951996总计
  作战坦克9712182513354
  装甲战车22
  大口径火炮1662018204
  作战飞机68573
  攻击直升机
  军舰261514
  导弹及发射架242018106168
  表6.1992—1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进口情况
  装备种类年份
  19921993199419951996总计
  作战坦克
  装甲战车
  大口径火炮
  作战飞机262248
  攻击直升机
  军舰112
  导弹及发射架144144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中国的武器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境内一切军品转让均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和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公司对外经营,这些部门和公司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军品转让合同,需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重大武器的出口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中国对导弹转让历来持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度。中国不是《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的成员国,没有参加这一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基于在防扩散方面的一贯立场和有关武器出口的原则,中国政府于1992年2月承诺遵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当时的准则和参数。1994年10月,中方重申这一承诺,承担了不出口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有效载荷的地对地导弹的义务。中国根据上述政策,对导弹及相关物项的出口实行严格、有效的控制,从未做过违反承诺的事情。
  中国在防扩散及军事装备转让方面所坚持的原则和做法,有助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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