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
  现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1998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第2版(经济)
专栏:

  抚顺至北京特别旅客快车开通
  本报讯 七月十八日十九时四十五分,由抚顺站始发,经沈阳开往北京的96次特别旅客快车开通,结束了抚顺无始发旅客快车的历史。抚顺至北京95/96次列车每天由抚顺、北京对开。(王光东)


第2版(经济)
专栏:

  贸易与环境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 由外经贸部国际贸易研究院承办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贸易与环境研讨会日前在京召开,这是APEC首次在中国举办的有关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会议。(小龚)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文财务资格证书颁证仪式举行
  本报讯 由北京高级财务管理专修学院主办的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中文《财务资格证书》颁证仪式,七月二十一日在京举行。来自全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一百四十九名学员获证书。
  (晓王)


第2版(经济)
专栏:

  用友管理研究所成立
  本报讯 用友管理研究所日前在北京成立。该所是国内第一家以产业化经营形式组织中国企业管理的研究机构,该所于年底将举办用友管理国际论坛。(李建兴)


第2版(经济)
专栏:

  雅戈尔捐款六百万元援助再就业
  本报讯 七月十三日,浙江雅戈尔集团捐款六百万元援助当地再就业工作。今年上半年,雅戈尔分批安置了宁波市几家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何全良)


第2版(经济)
专栏:学习先进 振奋精神 再创佳绩

  适应国际市场变化
  大庆油田保持稳定高产
  学习先进振奋精神再创佳绩
  本报讯 今年以来,大庆油田针对国际油品市场的形势变化和生产经营中的主要矛盾,认真分析形势,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保证了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到今年4月底,实现工业总产值5.843亿元,同比增长1.36%,销售收入同比增长9.8%,实现利润3.22亿元。
  近年来,大庆油田努力适应市场变化,进一步优化原油产、运销方案,保证油田稳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面对严峻的形势,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强化市场观念和效益观念,努力增强应变能力。继续坚持“和油控水”开发方针,抓量大面宽的注采调整的工作,精雕细刻地搞好水驱开发。努力提高老区油田的开发效益。继续加大三次采油研究的推广力度,为油田稳产提供技术保障。加快外围油田的开发建设步伐,积极探索外围边际油田经济开发的新途径。重点搞好以降投资、降成本为主要目标的科研攻关活动,优化油藏工程、钻井工程、地面工程和采油工程设计方案,充分发挥配套技术优势,最大限度地提高开发的经济效益。针对油品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方案。在保证原油产量的前提下,努力减少投入,提高效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油品销售工作。
  大庆油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努力提高企业素质。油田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为重点,加快了企业改革步伐。一是继续完成组织结构调整,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二是完善和推进不同形式的内部经营责任制。紧紧围绕经济效益这个中心,促使各单位降低成本、减少开支、节约投资、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发展能力。三是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探索更好的经济形式。四是实行以产定人,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加大扭亏增盈力度。
  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为大庆油田二次创业提供技术保障。今年油田全力组织了3个方向15个课题的攻关工作,特别是组织好关系到油田跨世纪稳产的主导技术的科研攻关,其中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和泡沫复合驱的实验进一步发展。聚合物驱工业化应用已达到提高采收率10%以上。三元复合驱已达到提高采收率20%的实验水平。


第2版(经济)
专栏:

  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强调
  彻底扭转上半年工作被动局面
  据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贺劲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在今天结束的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展不理想,距中央要求的差距较大。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进度迟缓,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没有落实,6月份仍有部分地区、部门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这些问题牵动全局,中央关心。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狠抓落实,彻底扭转上半年工作的被动局面。
  张左己指出,11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是保证养老金发放的重要措施。要坚持先移交后调整原则,确保8月份整体移交完毕。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要从9月份起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欠费和拒缴;行业统筹的结余基金,在省以下储存的部分,9月份要完整地移交给地方;各省也要适当准备一些资金来处理收缴和发放时间差问题,确保移交顺利进行。
  张左己说,实行省级养老保险统筹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从9月份开始,各地都要开始实行全额征收保险费,全额支付养老金,并且在银行等机构的配合下实行社会化发放。
  张左己指出,要全力推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8月份,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起再就业服务中心,个别困难较大的地区,最迟不能超过9月份。从第四季度开始,要做到随下岗随进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在企业,行使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组织职业培训和开展就业服务等职能,不能把下岗职工推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机构搞“托管”。凡是企业没有建中心、下岗职工没有进中心的,不拨钱;凡是企业不建中心的,不能安排职工下岗;凡是下岗职工不进入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不能领取基本生活费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2版(经济)
专栏:

  开行投巨资支持电网建设
  三年内拟向农村电网放贷五百亿元
  本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为了开拓电力市场,解决有些地区电网建设落后,有电送不出或用不上,制约生产和消费的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加大对110千伏及以下的城乡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三年内拟向农村电网建设投入贷款约500亿元,预计占全国农村电网建设融资量的44.6%。
  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发银行自1994年至1997年为送变电工程提供了约260亿元贷款,年度贷款额由1994年42.4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104亿元,年均增长34.9%。1997年至今该行对近30个以高压电网为主的新建独立电网项目进行了评审,承诺贷款约250亿元,将在4年内投入使用。预计1998年该行用于电网建设的贷款将达到约200亿元。
  针对目前全国在建电网工程建设普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及困难等情况,最近国家开发银行对38个存在资金缺口的在建电网工程调增贷款近80亿元,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了评审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承诺了贷款。调增贷款大多在今明两年安排使用。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行提供信贷支持邯钢
  本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7月24日,中国银行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京签署了全面银企合作协议。中行承诺,至2000年将以贷款、押汇、承兑、贴现等形式向邯钢集团提供20亿元人民币授信支持,并发挥海内外行的各种优势,为邯钢提供结算、咨询、理财等全方位服务。
  据悉,中行曾累计向邯钢发放外汇贷款2200多万美元,人民币贷款2亿元。去年,中行又以极优惠的条件筹措了2.3亿德国马克的出口信贷和商业贷款,对邯钢集团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给予了支持。


第2版(经济)
专栏:

  上半年农村经济平稳运行
  仍须狠抓增收减负
  本报讯 记者夏珺报道:今年上半年,我国农村经济运行基本平稳,主要农产品供求关系基本稳定。据农业部统计,今年农作物种植面积落实情况较好,粮食面积基本稳定,春播作物长势良好,夏播工作进展顺利。预计夏粮总产为1131亿公斤,虽比去年减产,但仍是较好收成。秋粮面积比去年增加500万亩以上,大田作物长势总体好于去年。如果下半年气候正常,全年粮食产量可望实现4925亿公斤以上的预定目标。畜牧、水产业平稳发展,乡镇企业继续保持了增长势头。1—5月,全国生猪、肉牛、肉羊出栏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8%和10%;20个水产品主要省的水产品产量同比增长15.4%。
  农业部部长陈耀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要立足于抗灾夺丰收,全力以赴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减少灾害损失,抓好秋季生产管理,力争实现以秋补夏。确保今年农民收入增长4%以上是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下半年要围绕增加农民收入,为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条件,要坚持增收、减负两手抓,切实把农民不合理的负担降下来。


第2版(经济)
专栏:

  河北省南皮县冯家口镇党委、政府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夏粮收购有关指示精神,采取户交户结、敞开收购办法。图为一位老农拿着售粮款高兴地说:“今年没白条!”
  张守军 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