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29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名单
  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优秀县(市)委书记
  (共31名)
  赵久合北京市门头沟区委书记
  赵光明天津市宝坻县委书记
  刘苏芳河北省安平县委书记
  王建华山西省河曲县委书记
  云高怀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委书记
  赵长愉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书记
  张俊先吉林省农安县委书记
  那庆宽黑龙江省依安县委书记
  乔野生上海市南汇县委书记
  沈荣法江苏省吴江市委书记
  章文彪浙江省三门县委书记
  朱读稳安徽省六安市委书记
  杨鹏飞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书记
  毛野德江西省宜丰县委书记
  李艳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书记
  蒋益民河南省偃师市委书记
  段远明湖北省天门市委书记
  王新华湖南省溆浦县委书记
  郑金榕广东省增城市委书记
  杨声东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委书记
  符乃雄海南省屯昌县委书记
  曾元禄重庆市渝北区委书记
  李留根四川省夹江县委书记
  林连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书记
  董诗强云南省通海县委书记
  群培西藏自治区白朗县委书记
  张学凯陕西省安塞县委书记
  陈建华甘肃省酒泉市委书记
  包福元青海省大通县委书记
  曹服业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书记
  吴承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委书记
  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优秀乡镇党委书记
  (共79名)
  北京
  李永贵大兴县庞各庄镇党委书记
  赵文广怀柔县碾子乡党委书记
  马庚良顺义县顺义镇党委书记
  天津
  康宝禄北辰区宜兴埠镇党委书记
  魏洪禄宁河县宁河镇党委书记
  李秀荣东丽区程林街党委书记
  河北
  王仁会宁晋县河渠乡党委书记
  曹栋井陉矿区贾庄镇党委书记
  李汉元枣强县枣强镇党委书记
  山西
  左云峰乡宁县枣岭乡党委书记
  路爱平平顺县杏城乡党委书记
  孟森彪垣曲县谭家乡党委书记
  内蒙古
  牛德奎临河市乌兰图克乡党委书记
  刘清河赤峰市克旗宇宙地镇党委书记
  辽宁
  姜云胜瓦房店市炮台镇党委书记
  张九祥义县张家堡乡党委书记
  洪江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党委书记
  吉林
  于世京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党委书记
  徐坦公主岭市凤响乡党委书记
  龙宝库白山市靖宇县花园口镇党委书记
  黑龙江
  郭德发海林市柴河镇党委书记
  鞠春江拜泉县新建乡党委书记
  赵宪英北安市赵光镇党委书记
  上海
  黄飞达崇明县合兴乡党委书记
  陆云森嘉定区黄渡镇党委书记
  江苏
  周建清锡山市洛社镇党委书记
  顾成荣建湖县近湖镇党委书记
  施祝生扬中市新坝镇党委书记
  浙江
  骆瑞生义乌市后宅镇党委书记
  倪项龙桐庐县旧县镇党委书记
  安徽
  朱咸来凤台县毛集镇党委书记
  束维宏合肥市郊区常青镇党委书记
  福建
  陈新兴惠安县崇武镇党委书记
  黄双庆龙海市角美镇党委书记
  刘清祥上杭县南阳镇党委书记
  江西
  邱德文万安县五丰镇党委书记
  刘耀华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党委书记
  陈跃进南城县徐家乡党委书记
  山东
  王明杰曹县楼庄乡党委书记
  房德阳荣成市石岛镇党委书记
  杨显章平度市旧店镇党委书记
  河南
  杨钧安长葛市老城镇党委书记
  刘邦义清丰县大流乡党委书记
  卫宗长济源市坡头镇党委书记
  湖北
  胡忠诚京山县委副书记、石龙乡党委书
  记
  吴启雄兴山县水月寺镇党委书记
  刘银昌建始县官店镇党委书记
  陈炜波谷城县五山镇党委书记
  湖南
  刘光明安乡县安丰乡党委书记
  万均农平江县梅仙镇党委书记
  李桂楚邵东县牛马司镇党委书记
  广东
  刘卓雄番禺市大石镇党委书记
  曾保友澄海市莲下镇党委书记
  詹树明饶平县浮山镇党委书记
  广西
  韦家杰横县校椅镇党委书记
  卢宗全全州县龙水镇党委书记
  唐海泉苍梧县木双镇党委书记
  海南
  陈列雄琼海市温泉镇党委书记
  重庆
  陈祖文巫山县巫峡镇党委书记
  胡华超大足县古龙乡党委书记
  四川
  冯建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党委书记
  邓世春遂宁市市中区船山乡党委书记
  邓跃成广汉市向阳镇党委书记
  贵州
  吴启政安顺市轿子山镇党委书记
  吴锡锋黎平县罗里乡党委书记
  王时明盘县特区珠东乡党委书记
  云南
  苏建红漾濞彝族自治县龙潭乡党委书记
  宋平弥勒县西二乡党委书记
  冯梅青牟定县共和镇党委书记
  西藏
  贡嘎坚参贡嘎县甲日乡党委书记
  多吉昌都县加卡乡党委书记
  陕西
  王葆存城固县博望镇党委书记
  杜勇社眉县汤峪镇党委书记
  陈选利西安市灞桥区新筑镇党委书记
  甘肃
  张星旺张掖市上秦镇党委书记
  青海
  张永顺民和县中川乡党委书记
  宁夏
  吴洪宝中宁县宁安乡党委书记
  新疆
  玉素音·玉素甫莎车县恰尔巴格乡党委
  书记
  张德明巴里坤县奎苏乡党委书记
  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先进党支部
  (共126个)
  北京
  房山区霞云岭乡四马台村党支部
  平谷县镇罗营乡关上村党支部
  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党支部
  通州区觅子店乡徐官屯村党支部
  天津
  静海县独流镇友好街党支部
  西青区中北镇小蒋庄村党支部
  宝坻县糙甸乡帐房 村党支部
  蓟县蒙 乡东太河村党支部
  河北
  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中心庄村党支部
  平山县西柏坡乡西柏坡村党支部
  磁县都党乡中莲花村党支部
  徐水县安肃镇南徐城村党支部
  怀来县西八里乡梁庄村党支部
  香河县钱旺村乡土堡子村党支部
  山西
  定襄县杨芳乡西邢村党支部
  临汾市刘村镇兴旺庄村党支部
  介休市宋古乡西段屯村党支部
  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新翟村党支部
  内蒙古
  伊盟准格尔旗哈岱高勒乡不连沟村党支部
  呼盟扎兰屯市鄂伦春乡民族南木村党支部
  开鲁县道德乡道德村党支部
  锡盟苏尼特左旗巴彦德力格尔嘎查党支部
  辽宁
  海城市耿庄镇张先村党支部
  东港市新城管理区新沟北村党支部
  昌图县朝阳镇前泊林村党支部
  辽阳县黄泥洼镇中泗河村党支部
  吉林
  长岭县广太乡三合堡村党支部
  东丰县影壁山乡影壁山村党支部
  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甜水村党支部
  永吉县岔路河镇蛤蟆泉村党总支
  黑龙江
  双城市公正满族乡民旺村党支部
  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党支部
  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东四合村党支部
  肇东市民主乡珊树村党支部
  上海
  闵行区马桥镇旗忠村党总支
  青浦县赵巷镇方东村党支部
  宝山区顾村镇盛宅村党支部
  松江县叶榭镇金家村党支部
  江苏
  铜山县柳新乡唐沟村党委
  溧阳市周城镇濮家村党支部
  赣榆县青口镇后陈庄村党支部
  溧水县白马镇陈笪村党总支
  浙江
  慈溪市庵东镇下胡家路村党支部
  诸暨市全堂镇岫山村党支部
  嘉善县大云镇缪家村党支部
  瑞安市莘塍镇星火村党支部
  安徽
  庐江县城关镇朱墩村党支部
  阜南县三塔集镇邪沟村党支部
  桐城市文昌街道官桥村党支部
  青阳县蓉城镇光华村党支部
  福建
  厦门市同安区新圩镇马塘村党支部
  平和县坂仔镇西坑村党支部
  寿宁县大安乡溪乾村党支部
  明溪县夏阳乡紫云村党支部
  江西
  上犹县东山镇南河一村党支部
  横峰县刘源坑煤矿刘源坑村党支部
  安义县黄洲乡新福村党支部
  德安县聂桥镇永丰村党支部
  上栗县长平乡蕉源村党支部
  山东
  平阴县孝直镇孝直村党总支
  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台上村党支部
  安丘市景芝镇仁安村党支部
  泰安市郊区山口镇卜官庄村党支部
  淄博市淄川区张庄乡小马陵村党支部
  河南
  新密市来集镇翟坡村党支部
  潢川县谈店乡朱寨村党支部
  商水县练集镇薛套村党支部
  博爱县张茹集乡张茹集村党支部
  林州市河顺镇屯头村党支部
  湖北
  英山县三门河乡河南畈村党支部
  洪湖市瞿家湾镇瞿家湾村党总支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联合村党支部
  汉川市沉湖镇老塔村党支部
  湖南
  永州市金洞林场小金洞乡土坳村党支部
  茶陵县湘东乡白垅村党支部
  桃源县热市镇山河村党支部
  长沙县路口镇石门村党支部
  广东
  南海市南庄镇罗南管理区党总支
  博罗县园洲镇下南管理区党支部
  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上坪管理区党支部
  曲江县犁市镇五四管理区党支部
  广西
  平果县太平镇茶密村党支部
  融安县雅瑶乡大琴村党支部
  浦北县六硍镇关埲村党支部
  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富岭村党支部
  海南
  儋州市那大办事处军屯村党支部
  万宁市礼纪镇太阳村党支部
  三亚市羊栏镇回辉村党支部
  重庆
  彭水县龙塘坝乡黄金村党支部
  南川市大观镇石轿村党支部
  江津市嘉平镇紫荆村党支部
  开县汉丰镇大林村党支部
  四川
  会理县中厂乡毛菇坝村党支部
  珙县珙泉镇官沱村党总支
  彭州市大宝镇宝山村党委
  大竹县城东乡竹阳村党总支
  芦山县清源乡大板村党支部
  贵州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镇隆村党总支
  罗甸县云干乡大关村党支部
  铜仁市河西办事处双江村党支部
  息烽县温泉镇大山村党支部
  云南
  呈贡县吴家营乡万溪冲办事处党总支
  马龙县纳章乡竹园村党支部
  保山市西邑乡真峰村党支部
  华坪县荣将镇荣将办事处党总支
  西藏
  朗县洞嘎乡聂村党支部
  革吉县亚热区赛利浦乡党支部
  日喀则市纳尔乡那扎村党支部
  堆龙德庆县东嘎镇东嘎村党支部
  陕西
  泾阳县云阳镇樊尧村党支部
  商南县富水镇富水街村党支部
  旬阳县城关镇草坪村党支部
  靖边县新农村乡瓦房村党支部
  甘肃
  榆中县甘草店乡三墩营村党支部
  平凉市四十里铺镇吴岳村党支部
  靖远县三滩乡新田村党支部
  青海
  共和县曲沟乡麻尼磨台村党支部
  乐都县洪水乡姜湾村党支部
  祁连县多隆乡扎沙村党支部
  宁夏
  海原县兴隆乡兴隆村党支部
  青铜峡市邵刚乡玉泉村党支部
  惠农县尾闸乡和平村党支部
  新疆
  米泉市铁厂沟镇曙光上村党支部
  乌鲁木齐县二工乡八家户村党总支
  和田县吐沙拉乡卡其村党支部
  加尔布拉克农场三队党支部
  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共31个)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天津市武清县供电局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山西省吕梁地区水利水保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公司
  辽宁省民政厅
  吉林省集安市林业局
  黑龙江省海伦市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委组织部
  江苏省海门市委组织部
  浙江省江山市农业局
  安徽省宣城地区粮食局
  福建省松溪县交通局
  江西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沂水县委组织部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北省委经贸工委(湖北省经贸委)
  湖南省政协办公厅
  广东省清远市交通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海南省东方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南岸区委组织部
  四川省成都市委组织部
  贵州省兴仁县民族事务局
  云南省昭通地委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卫生局
  陕西省韩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共青团甘肃省委
  青海省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水利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国家税务局
  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先进个人
  (共33名)
  毕小刚北京市水利局郊区水利处副处长
  吴振坤天津市蓟县交通局副科长
  陈业文河北省林业科学院副院长
  马尧生山西省阳城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副局长
  布仁巴雅尔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
  资公司党委副书记
  吕春修辽宁省农业厅副处长
  朴明哲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科员
  孙锋波黑龙江省大庆市人事局科长
  宋林祥上海市柘中(集团)有限公司党支
  部书记
  邵洪胜江苏省沭阳县审计局干部
  陈继福浙江省玉环县政协经科委副主任
  王学海安徽省滁州市建委科长
  叶明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政府副乡长
  冷雪霜江西省鹰潭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
  姜开德山东省金乡县人事局干部
  李云鹏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地直机关事务管
  理局副局长
  周天明湖北省房县县委组织部组织员
  陈举炎湖南省郴州市国土管理局工会主席
  李传湘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惠州公司副
  总经理
  韦志踊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交通征费稽
  查所副所长
  林素英海南省昌江县农业局副局长
  刘克浩重庆市奉节县林业局退休干部
  向健四川省通江县司法局副局长
  唐志荣贵州省毕节地区社科联副主任
  李晗云南省永德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多吉根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
  主任
  杨清漪陕西省凤翔县妇联副主席
  罗天修陕西省耀县林业局总工程师
  韩凤廷甘肃省庆阳地区交通处巡视员
  旦正才让青海省尖扎县档案局副局长
  周文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干部
  郝方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商业
  处处长
  阿不力米提色依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
  县科委主任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六条 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前公布。
  第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的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可以设立秘密写票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村民投票表决罢免动议,表决的程序适用选举程序的规定。
  以威胁、贿赂、拉帮结派、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拉帮结派、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选举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过半数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参加村民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村提留的使用;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联产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原则。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水电费的收缴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的情况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查询,并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一致,方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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