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三、第五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十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十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十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中关于“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十五、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十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十八、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删去第三十九条。
  二十六、将本法其他各条款中的“全民所有”改为“国家所有”,“国营”改为“国有”。
  本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把“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引向深入
  ——中央文明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王黎
  4月29日,中央文明办召开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会后,记者就如何把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采访了中央文明办负责人。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进展情况。
  负责人:“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从去年7月中旬启动以来,在解决文明言行、服务质量、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四个方面突出问题上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受到人民群众欢迎。当前各地各部门正在按照年初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整体推进各项工作,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拓展,形式不断创新,效果不断增强。党政加强领导、各方齐抓共建、群众踊跃参与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局面逐步形成,积极支持和投身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社会氛围越来越浓厚。但我们也要看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我们要继续努力工作,认真加以解决。
  记者: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对于深化改革和加快经济建设有什么促进作用?
  负责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确保深化改革与经济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迫切需要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改革越是深入,经济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讲文明树新风”这个有效载体,加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推动全局工作创造奋发向上的社会氛围,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
  记者:中央文明办对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有什么总体设想?
  负责人:做好下一步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巩固、提高、延伸、辐射”和主题不变、充实内容、一抓到底、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围绕今年精神文明建设要出现新面貌的目标,抓好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和加大典型宣传力度两个重点,分成三个阶段,打好三个战役,迅速形成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新热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三个阶段、三个战役的具体内容。
  负责人:第一阶段,4月底至6月,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倡导文明言行,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和社会公德教育为重点,促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再起高潮。这一阶段着重抓好五项工作。一是按照中央的部署、围绕为下岗职工排忧解难、办好实事,开展“讲文明、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二是开展以倡导文明开发、文明经营、文明服务、文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下半年推出10个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三是以窗口行业为重点,推广行业规范化服务。选择一些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行业,制订统一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在全行业推广。要继续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四是以青少年为重点,开展以“告别不文明言行”为主题的群众活动。五是广泛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发挥党政机关在“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的表率作用。
  第二阶段,7月初至9月底,以创建文明小区活动为重点,推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年初,中央文明委提出为迎接建国50周年,要建成一批文明城市。为实现这一目标,要把创建文明小区作为今年第二阶段工作的突出内容。这一阶段要重点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要抓好中心城市。中央文明办将召开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座谈会,邀请50个大中城市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推动中心城市创建活动的广泛开展。二要抓好示范引导。今年将公布一批大中城市文明小区的名单,以便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三要抓好典型宣传。集中宣传一批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的先进城市和文明示范小区。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以创建文明村镇活动为重点,推动“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向农村延伸。要抓好两个重点。一是改善生活环境,着重抓好完善卫生设施、改造乡村道路、美化村容镇貌。二是倡导移风易俗,着重抓好破除封建迷信、反对陈规陋习、普及科技知识、丰富文化生活。今年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继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要开展“百院下乡、万医巡诊”活动,继续组织好图书报刊、戏剧、电影、科技录像下乡。元旦、春节期间,把农村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推向高潮。
  记者: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对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负责人: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这样几点:一是提高认识,迅速行动。要充分认识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根据会议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抓紧实施,形成声势。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一定要坚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紧密结合,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力求有所作为。三是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要抓住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每年办几件影响大、作用大的实事好事。要设计更多受群众欢迎、便于群众参与的活动载体。四是抓好结合,相互促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不能孤立地抓,要同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同抓好日常管理、加强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同重要节庆、重要纪念日活动结合起来,使各项工作相映成辉,整体推进。五是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文明办要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的作用,使他们各展其长,形成合力。六是典型示范,以点带面。要大力宣传反映时代精神、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和优秀集体,宣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先进经验,弘扬社会正气,推动工作开展。总之,做好今年的工作,要精心组织,加大力度,实中求新,稳步推进,兴起新热潮,取得新成果,出现新面貌。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宣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召开座谈会指出
  学习王涛 贵在行动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贺劲松、丛亚平)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湖北省委今天联合在京召开学习王涛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探讨王涛同志先进事迹的时代意义,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敬业爱岗、为国家为企业多作贡献的精神。
  王涛是东风汽车公司总装配厂的一名普通汽车调整工人,他敬业爱国,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曾连续5年被评为劳动模范,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最近,他又被授予“全国十大杰出工人”的光荣称号。
  与会代表认为,王涛是新一代产业工人的楷模,在他身上,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他的先进事迹,平凡中蕴含着伟大,于细微处见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他不仅继承了老一辈产业工人敬业爱岗、埋头苦干、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更富有新一代产业工人崇尚知识、钻研业务、不断进取的良好品质。向王涛学习,最重要的是学习他的主人翁精神、敬业精神、进取精神和淡泊名利、严于律己、乐于助人的高尚品质。
  与会代表指出,学习王涛,贵在行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不仅要善于发现、培养典型,而且要身体力行向典型学习,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带领广大职工为搞好国有企业而拼搏。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需要千千万万个像王涛同志一样具有高素质的优秀职工。各地应结合本单位、本企业的实际,引导广大职工深入开展学习王涛活动,从我做起,使学王涛、赶先进、做贡献在各行各业蔚然成风,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战胜困难、振兴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使王涛精神成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湖北省委、国家机械工业局的负责人和北京工业系统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第2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获通过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记者汪金福、王雷鸣)昨天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
  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三号主席令,公布这个决定。这个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森林法根据这个决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修改后的森林法增加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还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对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森林法在增加的条款中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法还增加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依照有关规定,代行行政处罚权。


第2版(要闻)
专栏:

  田纪云将出访拉美三国
  新华社北京四月三十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今天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应巴西众议院、智利参议院和秘鲁国会的邀请,由田纪云副委员长率领的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将于五月八日至十九日对上述三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第2版(要闻)
专栏:

  布赫会见意大利客人
  新华社北京四月三十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布赫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由参议员伦佐·古柏特率领的意大利议会对华友好小组代表团。双方就进一步加强两国议会间的友好关系交换了意见。


第2版(要闻)
专栏:

  宋健赴巴西参加国际行动理事会年会
  新华社北京四月三十日电 应国际行动理事会执行主席、巴西前国会主席诺泽·萨尔内的邀请,全国政协副主席宋健今天离京赴巴西出席国际行动理事会第十六届年会。


第2版(要闻)
专栏:

  智利外长将访华
  新华社北京四月三十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今天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应外交部长唐家璇的邀请,智利共和国外交部长何塞·米格尔·因苏尔萨将于五月六日至九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直机关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成效明显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李术峰)中直机关今天在京召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交流会。会议要求,必须从政治着眼,切实抓好“八项规定”的落实。
  据悉,中直机关各单位去年贯彻执行“八项规定”成效比较明显。迄今,在清理住宅公务电话方面,中直各单位共清理住宅公务电话5803部,移动电话1302部。据10个单位统计,机关住宅电话实行新办法后,每月节约电话费开支3.5万元。据对10个企事业单位统计,清理后,住宅电话每月节约电话费开支5万元。在严格控制会议方面,据对14个单位统计,去年会议开支为1347.6万元,比上年2490万元下降45.9%。在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方面,据20个单位的统计,去年招待费开支为499.6万元,比上年674.5万元节约174.9万元。今年,中直纪工委特别注意抓了不准接受下级机关来京人员的宴请问题。


第2版(要闻)
专栏:

  外交部发言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今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对巴勒斯坦接受美国提出的以色列从约旦河西岸第二阶段撤军方案表示赞赏。朱邦造说,中国赞赏巴方为打破中东和谈僵局所采取的务实和积极态度,希望有关各方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采取灵活立场,推动巴以和谈早日取得进展。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今天在记者招待会上强调,中方坚决反对任何直接或间接将中国台湾海峡纳入日美安全合作范围的做法。
  有记者问:日本新闻媒体近日报道称,日本政府已就日美安全合作设定的“周边事态”拟定了基本见解,称其范围包括中国的台湾海峡。你对此有何评论?
  朱邦造回答说:“我们对新闻媒体的上述报道表示关注。中方关于日美安全合作问题的立场和看法是明确的、一贯的。日美安全合作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一种双边安排,这种安排应严格限制在双边范畴内,否则,势必引起亚洲邻国的不安,也将会给本地区安全形势带来复杂因素。为此,我们曾多次向日美双方表明在安全合作问题上要慎重行事。日美双方曾多次向中方表示,日美安全合作范围没有扩大,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朱邦造说:“必须强调的是,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任何直接或间接将中国台湾海峡纳入日美安全合作范围的做法,都是中方坚决反对的,也是中国人民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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