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9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3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1998年4月18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二、第六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查看被调查企业的运输单证、财务账册等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被调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使用规定的集装箱运输单证,或者不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或者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不实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装卸、中转站、货运站业务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属国内区段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近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远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
  第五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 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还应当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货运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
  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保证运载集装箱的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的运输及安全。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集装箱运输单证。
  第十五条 承运人可以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或者委托货运代理人洽办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业务。
  第十六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规格。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第十七条 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货物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影响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的集装箱。
  第十八条 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集装箱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凭提单提货。
  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或者不按期限归还集装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集装箱堆存费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第二十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运输价格和费率的规定计收;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计收。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各方应当及时相互提供集装箱运输信息。
  第四章 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根据提单确定的交接方式,在码头堆场、货运站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办理集装箱、集装箱货物交接。
  第二十四条 参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集装箱交接:
  (一)海上承运人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装卸企业在船边交接;
  (二)经水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承运人在船边交接;
  (三)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
  (四)经铁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或者公路承运人与铁路承运人在装卸现场交接。
  第二十五条 集装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
  交接双方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后,应当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对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的责任,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但如果在交接后180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明集装箱的损坏或者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是由交方原因造成,交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负责:
  (一)由承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箱内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二)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者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集装箱货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过180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由于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货物自身及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由于装箱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条 集装箱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商检机构鉴定出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集装箱、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理货机构出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查看被调查企业的运输单证、财务账册等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被调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使用规定的集装箱运输单证,或者不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或者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不实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装卸、中转站、货运站业务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属国内区段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近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远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第2版(经济)
专栏:

  对外商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浙江加大引资力度
  本报讯 记者袁亚平报道:全球最大500家企业集团已有32家到浙江投资,这个东南沿海省份近日宣布,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国外大企业、大财团和跨国公司前来投资。
  到1997年底,浙江省累计协议利用外资252.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08.2亿美元。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46万家。仅去年,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投产6589家,销售收入987.4亿元,相当于全省工业销售收入的1/4强。此外,浙江省在境外的证券融资也有了突破性进展,镇海炼化、沪杭甬高速公路在香港发行H股。
  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和《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都建立为外商投资服务的专门机构,对外商实行免费服务;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建立环节归并、确定部门、牵头协调、限时审批的工作机制,将目前过繁的项目审批程序归并为6个环节,每个环节确定一个牵头部门。所有审批部门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工作日制、承诺制和责任人A、B角制度;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省政府权限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收费项目,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逐步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在住宿、就餐、就医、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等方面,一律按国内居民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2版(经济)
专栏:

  合理布局简化手续
  福建加快口岸建设
  本报讯 记者赵鹏报道:福建省委、省政府把合理布局口岸建设,完善口岸查验制度,简化通关手续,当作改善全省投资软环境、推动全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
  截至去年,福建已在沿海各地建成43个一、二类口岸,福州、厦门、武夷山3个一类空港口岸和1个陆路口岸,以及一批对台口岸,初步形成了1个海陆空、多领域、大中小并举,功能互补的大口岸格局。
  他们集中财力,合理规划,在继续强化福、厦两地骨干海空口岸建设的同时,重点选择在福清、湄洲湾、泉州、东山等地理条件优越、外商投资集中的地区,加快兴建中小海港口岸,既大大降低了外商企业营运成本,又方便了当地外贸企业就近出口,提高了该省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据统计,仅去年,福建省外贸进出口货运量就达1979.9万吨,同比增长35.6%,创历史最高水平。国际集装箱运输80.4万标准箱,同比增长34.5%,连续5年实现两位数增长。
  目前福州、厦门两地口岸都将原来分别设立的报验、收费等环节集中到一个窗口,初步实现了“一栋楼办公”,使整个报验时间缩短了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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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快论

  龙头企业要真正让农民得利
  一个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否健康发展,往往与当地有没有能够带动农业发展、真正让农民得利的龙头企业有关。
  什么是龙头企业?龙头是相对龙身、龙尾而言,它们是有生命和血脉联系的整体中的不同部分。龙头企业要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要能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农民只有不仅获得生产环节的收益,而且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才能更快地富裕起来。正如企业需要从加工、流通环节进入原料生产环节的道理一样,农民也需要由生产环节进入加工、流通环节,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发展。否则,企业和农民就只是单纯的产品买断关系,双方的利益便总是处于对立的状态。结果往往是:市场价高畅销的时候,农民违背合同,不卖给企业,企业急需的原料得不到保证;而市场价低滞销的时候,农民把原料都卖给企业,企业又难以承受。这种不稳定的关系常常容易引发剧烈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只有那些在利益关系上与农民紧紧相联,同生死、共患难的企业才称得上龙头企业。对于这样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给予大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龙头企业应在市场发育中形成,要利用现有的多种经济成分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要按市场需求确定生产、加工的规模,将产品销售建立在有保障的市场基础上,不要盲目扩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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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拍卖款抵缴欠税款
  滁州拍卖欠税企业货物
  据新华社合肥4月28日电 (记者卢尧)4月24日,安徽省滁州市举行了一场特别的拍卖会。滁州市新都商城、万达商厦、扬子电器公司磁电塑厂等企业长期拖欠税款,滁州市国税局依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扣压这3家企业价值12万元的商品和货物,并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抵缴税款,全部入国库。举办这样特别的拍卖会,这在全省的税务系统还是第一次。
  拍卖的扣压商品大到汽车,小到电话机、炊具,自行车、项链、石英钟等商品都上了拍卖台。拍卖会现场气氛热烈,绝大多数商品均以远远超出起拍价的价格成交。
  这次拍卖会另一个特别之处,就是给广大纳税人上了一堂生动的税法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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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夏城乡游中国旅游欢乐节开幕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今天,’98华夏城乡游中国旅游欢乐节在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的“天下第一城”隆重举行开幕式,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出席了仪式并为欢乐节敲响了迎宾钟声。
  这次活动由国家旅游局市场司和中信国安总公司主办,历时40天,以和平、进步、欢乐为主题,利用新、特、奇、美和游客参与的多种表演形式,全面展示中国独具特色的旅游文化。整个节庆期间将有10大类、60多项节目和活动与游客见面,包括皇城文化系列、民间艺术会演、高科技娱乐项目、大型烟花晚会及斗牛、驯兽表演、体育彩票活动等。
  今年1至2月,来华旅游入境人数达945.03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15.04%,国际旅游外汇收入达18.18亿多美元,同比增长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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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外游客门票同价
  据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记者李安定)在各地旅游景点,“老外”的门票价格已经与国内游客“一视同仁”。
  按照原国家计委的要求,在我国实行多年的各地游览参观点对境外、境内游客实行甲、乙两种票价,甲种票价高于乙种票价的双轨票价已经全面并轨。
  执行并轨后的新票制,对境内外游客实行同一服务项目同质同价,这一做法使境外游客不再感到被“歧视”,因而大受欢迎,也使我国旅游环境更加改善。


第2版(经济)
专栏:

  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将实行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潘承凡报道:由农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等共同组建的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今天在京成立。它标志着我国农机产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的质量认证制度正式实施。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机械数量不断增长,农机总动力比改革初期增长近3倍。但是农机产品质量不够稳定,农机用户对农机产品质量的投诉有增无减。实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有效措施。此外,建立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有望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双边或多边认可,将有助于农机制造企业提高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推动我国农机企业走向世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2版(经济)
专栏:

  盛产草莓的安徽合肥市长丰县曹庵镇,今年虽遭受春季雨雪的影响,但草莓仍然获得丰收。农民们每天将一筐筐鲜红的新鲜草莓运往市场,批发给小商贩,交易十分活跃。
  郑成功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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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沈阳涌现“无失业人员居委会”
  本报讯 记者刘国胜报道:创建“无失业人员居委会”活动,是近年来沈阳市为推进再就业工程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街道、居民委在发展社区、家政、便民等服务领域方面有很大优势,在开展这项活动中,该市涌现出一批先进居委会。今年他们决定从市就业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帮助街委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失业下岗职工登记表和基本情况季报表,以建立规范、统一的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市就业办还制定出台了“无失业人员居委会”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有就业要求的下岗职工做到登记不出周,安置不出月。


第2版(经济)
专栏:

  京城又添合资大型超市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赵志文报道:中日合资大型综合超市华堂商场今天在京开业。至此,经国务院批准的两个中外合资连锁商业试点项目均已投入运营,标志着我国零售行业的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华堂商场是我国首家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开的第一家连锁店,经国务院批准,这家企业还将在京陆续开办两家大型连锁超市。中国糖业酒类集团与日本伊藤洋华堂为华堂商场连锁店共同投资1.3亿美元。其中,中方以51%的股份控股。
  华堂商场在管理方面引进日本伊藤洋华堂先进的经验。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邮政局挂牌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冉永平报道:国家邮政局今天在北京正式挂牌。国家邮政局长刘立清和新任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共同为国家邮政局揭牌。根据国务院新的机构设置方案,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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