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7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
  5月1日起施行
  既要扩大需求,确保今年经济增长百分之八,又要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百分之三涨幅能否打住?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问:今年确定的商品零售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的目标能否实现?当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对实现今年我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涨幅3%的调控目标,我们是充满信心的。理由是:
  第一,经过1993年以来的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社会供给能力迅速提高,我国经济总量关系发生了由总供求严重失衡到供求基本平衡的深刻变化,商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全国443种主要工业消费品全部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另据内贸部门对今年上半年主要商品供求情况的调查分析,在435种工业品中,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有298种,占68.5%,供过于求的商品137种,占31.5%,基本上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买方市场的出现,促进了市场商品价格竞争加剧,从而推动一些商品的绝对价格下降。今年一季度,全国商品零售价格继续走低,涨幅比去年同期下降1.5%。
  第二,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得到了加强。近年来物价形势明显改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产品供应充裕,食品价格稳中有降,由前几年物价上涨的“领头羊”变为物价回落的主导因素。近几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业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使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所增强。在前两年粮食丰收的基础上,1997年继续获得较好收成,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这是今年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重要物质基础。
  第三,城乡居民消费心理趋向成熟。面对买方市场的出现,消费者心理预期稳定,消费行为更加理性。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住房、医疗、社会保障、教育等各项改革力度加大,居民存款和消费支出向资本市场、住宅消费、教育投资等方面的分流倾向明显增强。从而使得商品消费需求增长平稳。
  当前,市场价格运行中的问题主要是价格秩序不规范,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因而导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成本负担加重,特别是农村中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屡禁不止,这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另外,消费品市场上商品价格与商品质量品种不相符的现象也比较严重。这说明,在市场约束增强的条件下,企业和经营者如何面向消费者的需求选择,加强价格成本约束,加强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还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问:为确保价格涨幅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了确保价格涨幅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我们确定了“健全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促进经济增长和优化经济结构创造良好宏观经济环境”的指导原则。具体措施是:
  第一,继续坚持不懈地做好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工作。做好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工作,不仅是实现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所以,要继续做好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工作,利用当前价格总水平不高的有利时机,继续改进和完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要加强对价格走势变动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市场价格变动的走势预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第二,处理好价格调整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目前,全国价格涨幅已降至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水平,为进一步推进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尤其在目前一些基础产业以及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水平仍然偏低的状况下,适当调整这些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对于缓解基础产业部门困难、减轻地方财政对公用事业部门补贴的压力,是必要的。但是,无论是基础产业部门也好,还是公用事业部门和服务行业也好,都要继续认真学习邯钢经验,进行“成本倒逼核算”,努力加强内部挖潜,提高生产效益,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努力减轻调价对社会和其他行业造成的压力。调整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服务价格,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特别是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到适当、适度和适时,防止集中出台、频繁出台,切忌搞地区间相互攀比。
  第三,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自觉地把物价工作的重点放到促进经济增长和优化结构上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增长和优化经济结构,关键的是要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物价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同时,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成本管理和价格约束制度,提高企业的价格决策水平,减少企业定价的盲目性。要注意发挥市场价格信号的传递和引导功能,推动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调整产品结构,增加有效供给。要继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农民和消费者的不合理开支,增强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王春正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市场配置资源又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因此,实现由政府定价为主向经营者定价为主的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价格向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调控价格的转变,是我国价格改革的根本任务。要建立健全这一基本制度,当前最主要的是要依法加快落实和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切实使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要以定价目录为依据,凡目录以外的价格必须真正做到企业自主定价,任何地方、部门都不能层层截留,不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放开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又管起来;也不允许价格主管部门放开了,行业主管部门又管起来。
  从缺乏竞争的计划经济过渡到充分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绝不是一个自发的、无序的形成过程,而是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的有序的培育过程。《价格法》从价格方面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价格法》不能对这些问题都一一作出细化规定,我们还必须依据《价格法》,抓紧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有关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措施。
  当前,我国的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比较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完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积极进行清费治乱,切实减轻企业、农民和消费者的负担,坚决制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增加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积累,提高开拓市场经营的能力,扩大市场有效需求。要建立和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通过制定细化的实施办法,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以应付突发性价格暴涨和暴跌,平抑市场价格波动。按照《价格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制度,积极做好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特别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动态监测工作。
  《价格法》不仅规范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而且也规范了价格主管部门的行为。《价格法》明确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或者地方价格工作的法律地位,为进一步开展价格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既为价格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有利于促进行为规范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特别是规定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实行有消费者、经营者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对于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有效性,提高价格行政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是依法治国在行政管理领域的一个具体体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转变观念,按照《价格法》的各项有关规定,自觉地规范价格管理行为,不断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价格法》知识

  《价格法》知识
  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什么?
  《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与此相适应,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价格法》规定了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成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和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
  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反,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这类商品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如果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卖方竞争不充分,用户无选择余地,交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卖方提出的价格买方只能违心接受;同时由于缺乏市场约束,容易形成垄断高价。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价格如果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教育、福利、保健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
  《价格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5.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搞价格猫腻,违法!
  ——《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牟取暴利等。
  价格垄断
  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直接利用价格限制竞争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经营者联手控制价格和采取低价倾销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等形式。前者如某些城市的一些商业企业,互相串通,达成价格协议,把家电等工业消费品价格人为地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限制正当的价格竞争。后者如某些生产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先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待挤垮竞争对手并垄断市场后再把价格提上去,既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限制了竞争,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前不久,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当地牛奶经营企业低价竞销的查处,即属这方面的案例。今年元旦后,上海各品牌一升盒装纯鲜牛奶,出现竞相降价销售,有些超市的商品标价低于销售成本。个别品牌商品在同一商场一天内六次降价竞销,甚至悉数收购对手同类商品。过度竞销不仅有损市场运行秩序,还必将损害以至破坏生产基础,最终会损害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的长远利益。
  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要有:
  (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价,实则提价的行为等。
  (2)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引诱顾客进行交易。
  (3)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交易待遇,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对乙则不允许享受批量作价;或对甲可以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
  牟取暴利
  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它不包括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增加科技投入而获取的合法利润。从价格方面反暴利,就是规范价格竞争行为,制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取巨额利润。认定牟取暴利,一方面要看手段是不是正当,另一方面要看所得利润是不是巨额。如果手段不正当并获取了巨额利润,即属牟取暴利。为此,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各地相应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了认定暴利的具体界限。
  此外,《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还有: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哄抬价格、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计新)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消费者说

  价格听证会好
  ○肖阡/文
  政府制定、调整价格,要讲民主,不能搞“官定”,因为各类价格的最后承受者是广大群众,所以定价前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如今许多地方乱定价格现象十分严重,毫无群众观点,更谈不上法制观念。某市的市长买进口豪华轿车缺少资金,居然下令提高电价,信口开河。有的医院收取手术费,其随意性更是离谱,患者负担甚重,叫苦不迭。小孩子上幼儿园,有的仅仅入托两三个月,各种名目的收费先后竟达5000元。择校生、高价生一学期不交两三万,进不得校门。商品房的价格,更如脱缰的野马,高得吓人。
  有了听证会制度,将政府有权定价与百姓参与定价结合起来,可促使定价公开透明,提高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减少片面性、盲目性,使价格更符合实际。同时,既兼顾了国家、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又慎重听取群众意见,照顾到了群众的承受能力。听证会制度的建立,也表明价格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这项新制度必然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促进各项价格的公平、合理。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为何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它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市场包公”强自喜
  河南省社旗县城关工商所市场管理员强自喜,三十年如一日,心系市场,秉公执法,被群众誉为“市场包公”。这是他对缺斤短两坑害顾客的商贩挂牌曝光。
  新华社记者 赵鹏摄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打折 康林(原载《讽刺与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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